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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化生活] 转帖:莲池大师:功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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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8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莲池大师——功过格(自知录)

《自知录》上.善门

忠孝类
△  事父母致敬尽养,一日为一善;守义方之训 不违犯者,一事为一善;父母殁,如法资荐,所费百钱为一善;劝化父母以世间善道,一事为十善;劝化父母以出世间大道,一事为二十善。
○[解]凡言百钱,谓铜钱百文,正准银十分,不论钱贵钱贱。[按:古今经济不同,币制各异,不能生搬硬套。但现今分币已基本不用,角币为基本最小使用单位,故应以一角算一文。]
△  事继母致敬尽养,一日为二善。敬养祖父母同论。[敬养父母为责任,敬养继母及祖父母为义务,故一为一善,一为二善。]
△  事君王竭忠效力,一日为一善;[努力工作一日,即有一善,何乐而不为?]开陈善道,利益一人为一善,利益一方为十善,利益天下为五十善,[如有益于当时的政策法规等。] 利益天下后世为百善;[言为百世师,行为天下法等。]遵时王之制不违犯者,一事为一善;[遵纪守法即是善。]凡事真实不欺,一事为一善。[安于本份,不投机,不诳人即是善,可见作善也不难。]
△  敬奉师长,一日为一善;[师为传道解惑者,重道故须敬师。]守师良诲,一言为一善。[依教奉行,是真尊师。]
△  敬兄爱地,一事为一善;[五百世修得同船渡,况一母同胞乎,故尤当惜缘。]敬爱异父母兄弟,一事为二善。

仁慈类
△ 救重疾一人为十善,轻疾一人为五善;施药一服为一善;路遇病人,舆归调养,一人为二十善。若受贿者非善。○[解]受贿谓得彼人金帛酬谢。[今世风日下,时有栽赃勒索,以怨报德者,事先当明察。其或已然遭遇,或以忍辱感化之。以其心疾胜于心疾故,或以人证物证托有司公断,罚治负义者。要在治病救人,惩前毖后,宏扬正气。]
△  救死刑一人为百善;免死刑一人为八十善;减死刑一人为四十善。若受贿徇情者非善。救军刑徒刑一人为四十善,免为三十善,减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为十五善,免为三十善,减为五善。救笞刑一人为五善,免为四善,减为三善。以上受贿者非善;偏断不公者非善。居家减免婢仆之属同论。○[解]救谓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谓由自己主事,特与恕免是也。偏断者,谓非据理详审,唯任意偏断,反释真犯是也。[杖笞等刑,如今己废,而变相之体罚可准此。婢仆之名称虽无,而雇用与被雇用之关系仍在,私刑时有发生。应依当世法律处之。又救、免、减只适于事出冤枉或量刑过重者,若罪罚相当,反枉法招罪。]
△  见溺儿者,救免收养,一命为五十善;劝彼人勿溺,一命为三十善;收养无主遗弃婴孩一命为二十五善。[重男轻女之陋习由来久矣。乡村溺杀女婴,时有闻之。依诸佛教诲,蝼蚁尚不可轻,况女婴乎?异类尚不可杀,况骨肉乎?人间父母有毒于蛇蝎者,诚不可理喻也。非唯远离慈悲心,亦种地狱亲因。性别比例失调,不过共业之果报也。]
△  不杀降卒,不戮胁从,所活一人为五十善。[老子云:“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胜而不美,而美之者,是乐杀人。......杀人之众,以哀悲泣之;战胜,以丧礼处之。”此节所宜深玩。昔秦赵长平之役,白起坑杀四十万赵卒,惨绝人寰。天怒人怨。后世当引以为戒。]
△  救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善;救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善;救微畜,一命为一善;救极微畜,十命为一善。若故谓微命善多,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价而救大命与救多多极微命同论。○[解]有力报人,如耕牛、乘马、家犬等;无力报人,如猪、羊、鹅、鸭、獐、鹿等;微命如鱼、雀等。极微,如细鱼虾螺,乃至蝇蚁蚊虫等。救者,或买放或禁绝,或劝止是也。专救微命,不救大命,是惟贪己福,无慈物心,故非善。
△  救害物之畜,一命为一善。○[解]害物。如蛇、鼠等。蛇未咬人,无可杀罪故;鼠虽为害,罪不至死故。[害虫之属本有天敌,因缘果报,如影随形,寻业发现,分毫不爽。人却僭越擅杀,或设机关,或投毒药,令天敌尽死,害虫反日增。是谓狡兔未灭,良狗先烹。老子云:“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害虫之为害于今为烈,盖“代司杀者杀”之过矣。]
△  祭祀筵宴,例当杀生,不杀而市买现物,所费百钱为一善;世业看蚕,禁不看者为五善。[买现物为三净肉;看蚕为杀生助缘。因煮茧缫丝即杀生故。]
△  见渔人猎人屠人等,好语劝其改业为三善,化转一人为五十善。[渔、猎、屠宰为不正业,从事者邪命自活,造恶无算。劝化非唯度人,也令鱼兽鸟畜免遭杀戮。好语为爱语摄。]
△  居官禁止屠杀,一日为十善。[居官行善作恶皆易,势也。使天下居官者尽善,则天下将自正,百姓不令而从,社稷之福也。]
△  家犬、耕牛、乘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一命为十善,小命一命为五善。复资荐之,一命为五善。
△  赈济鳏寡孤独、瘫瞽穷民,百钱为一善,零施积至百钱为善。米麦布币之类,同上计钱数论。周给宗族中人同论,周给患难中人同论如上。穷民收归养膳者,一日为一善。[周给予饥民难民亦同论。]
△  见人有忧,善为解慰为一善。
△  荒年平价粜米,所让百钱为一善。
△  济饥人一食为一善,渴人十饮为一善;济寒冻人暧室一宵为一善,棉衣一件为二善;夜暗施灯明,一人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为一善。
△  施禽畜二食为一善。
△  饶免债负,百钱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难取而饶免者,二百钱为一善;告官,官不为理,不得已而饶免者非善。
△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时为一善。○[解]救接者,谓或停役或代劳是也。
△  死不能殓,施与棺木,所费百钱为一善。
△  葬无主之骨,一人为一善;施地与无坟家,葬一人为三十善;若令办租税者非善。置义冢,所费百钱为一善。[古人云:“泽及枯骨”。良以有也。不过活人拥挤,耕地日少,死人亦局促,常与活人争地。可废土葬,而以火葬为宜。]
△  平治道路险阻泥淖,所费百钱为一善。开掘义井、修建凉亭、造桥梁渡船等俱同论。若受贿者非善。
△  居上官慈抚卑职,一人为一善;有过,情可矜,保全其职为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凡在上不陵虐下人者同论。
△  视民如子,唯恐伤之,一事为一善。
△  善遣妾婢,一人为十善;资发所费,百钱为一善;白还人卖出男女,不取其赎者,原钱百钱为一善,出财赎男女还人者同论。

三宝功德类

△  造三宝尊像,所费百钱为一善;诸天先圣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费二百钱为一善;重修者同论。○[解]诸天,谓欲、色、无色三界,梵王帝释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圣,谓尧、舜、周、孔等。正神,谓岳渎城隍等。贤人君子,谓忠臣、孝子、义夫、节妇等。[今解:爱国为忠,赡养父母为孝,为夫不沾花惹草为义。为妇不偷情养汉为节。]
△  刊刻大乘经律论,所费百钱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费二百钱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论。○[解]贿,谓取价货卖等。人天,谓佛菩萨所说五戒十善,及世间正法,六经论孟(《论语》《孟子》),先圣先贤嘉言善行等。
△  建立三宝寺院庵观。及床座供器等,所费百钱为一善;施地与三宝,所值百钱为一善。护持常住使不废坏者同论。建立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费二百钱为一善。用荤血祭祀者非善。
△  施香烛灯油等物供三宝,所费百钱为一善。
△  受菩萨大戒为四十善,小乘戒为三十善,十戒为二十善,五戒为十善。
△  注释正法大乘经律论,一卷为五十善,卷数虽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为一善,[此处原文有误,疑为二十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见者非善。[故于三藏灵文,重在知其原意,言之有据,使当世后世行人稳速到家,无有蹉跌。全舍己见以用佛见,是谓入佛知见。若师心自用,妄逞慧解,处处标新立异以怂恿本不安分之人心,则徒增长我见我慢、邪知邪解,造罪无边,误人误己耳。故佛言世智聪辩,八难之一;祖师云离经一字,允为魔说,岂诳唬人哉?]
△  自己著述编辑出世正法文字,一卷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谈说无益者非善。[著述编辑相同卷数反不若注释善多者,正显莲池大师之苦心——欲倡孔子述而不作之古风耳。]
△  见伪造经劝人莫学者为一善。[末法时代,有于真经断章取义,或谬解经法等有害文字甚多,劝人莫阅亦当同论。]
△  为君王父母、亲友、知识[熟人]、法界众生诵经一卷为二善,佛号千声、忏百拜为二善。若受贿者非善。为自己经一卷、佛千声、忏百拜俱一善。[今国无王制,当以国家代之。如为祈祷世界和平,安邦护国等举行法会之类。]
△  为君父乃至法界众生施食一坛,所费百钱为一善;登坛施法者,一度为三善。若受贿者非善。为世灾难作保禳道场,所费百钱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
△  讲演大乘经律论,在席五人为一善。人数虽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图名者非善;讲演虚玄外道无益于人者非善。[为名缰利锁所缚,非善易知;而淡玄说妙,虚耗光阴,徒益戏论,则难以知之。盖吾人无始时来,探奇觅异已成陋习。故于三界六道头出头没,处处追寻,而不知身心世界,当处是真如显现,且恶因业堕,善以缘升,又无一不是因缘所生法尔。]
△  礼拜大乘经典,五十拜为一善。
△  讲演正法处,至心往听,一席为一善。
△  饭僧,因其来乞而与者,三僧为一善;延请至家者,二僧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为一善;若尽诚尽敬者,一僧为五善。再三苦求而后与者非善。
△  饭僧不拒乞人,平等与食者,二人为一善。
△  护持僧众,一人为善,所护非人者非善。[末法时期。尤当详察细辨。有披袈裟而行魔事者,乃波旬子孙来我法中,坏如来正法也,护持之即同护持魔王,欲升反堕矣。要当多读大乘经论及祖师大德开示,以祈入佛智海。尤应细品《楞严》,以其正邪之辨最详。且《正法灭尽经》预言经道渐次灭尽时,《楞严》首灭。近代以来己有人发难,诬《楞严》为伪经云云,此皆乱法之相,直欲瞎人天眼目也。]
△  度大德贤弟子,一人为五十善,明义守行弟子,一人为十善,但明义但守行弟子,一人为善。若泛滥度者非善。○[解]大德贤弟子,谓能续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义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杂善类
△  不义之财不取,所值百钱为一善;无害于义,可取而不取,百钱为二善;处极贫地而不取,百钱为三善。
△  当欲染境,守正不染,为五十善;势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  借人财物,如期而还,不过时日者为一善。
△  代人完纳债负,百钱为一善。
△  让地产,所值百钱为善。
△  义方训诲子孙,一事为一善。大家禁约家人门客者同论。[大家,指富贵权势家。]
△  劝人息讼,免死刑一人为十善;军刑徒刑一人为五善;杖刑一人为二善;笞刑一人善;劝和斗争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视其情状,亦有不当劝者。如故犯、屡犯,情节恶劣,民愤极大者。]
△  发至德之言,一言为十善。○[解]如宋景公三语,杨伯起四知之类是也。[笔者浅陋,不知宋景公三语出自何典。《后汉书.杨震传》载:东莱太守杨震,路过昌邑。县令王密求谒,阴送十金,曰:夜无人知。震曰天知,神知,吾知,汝知,何谓无知?固辞不受。]
△  见善必行,一事为一善;知过必改,一事为一善。
△  论辨虚心下贤,理长则受者,一义为一善。
△  举用贤良,一人为十善;驱逐奸邪,一人为十善;扬人善,一事为一善;隐人恶,一事为一善;见传播人恶者,劝而止之为五善。
△  于诸贤善恭敬供养,一人为五善;见人侵毁贤善,劝而止之为五善。
△  劝化人改恶从善,一人为十善。
△  成就一人家业为十善;成就一人学业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业为三十善。
△  许友,义不负然诺为十善;义不负身命为百善;义不负财物寄托,百钱为一善。○[解]然诺,如挂剑树上之类;身命,如存孤死节之类;财物。如还金幼子之类。[《史记.吴太伯世家》:“季札之初使,北过徐君。徐君好季札剑,口弗敢言。季札心知之,为使上国未献。还至徐,徐君已死,于是乃解其宝剑,系之徐君冢树而去。从者曰:‘徐君已死,尚谁予乎?’季札曰:‘不然,始吾心已许之,岂以死倍(背)吾心哉?’”后世以挂剑 树上喻对亡友守信。]
△  有恩必报,一事为一善,报恩过分为十善;有仇不报,一事为一善。若怀公道报私恩者非善。
△  著破补衣一件为二善,粗布衣一件为一善。若原无好衣而著者非善;矫情干誉者非善。
△  肉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一善;素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二善。若无力办好食而减者非善。[大鱼大肉,暴饮暴食多致病,今之谓“富贵病”是也。故衣食无忧者尤当节食。又素食者多长寿,故俗语曰:“常食八分饱,保你永不老。”又言:“欲无病,肠中清。”]
△  肉食人见杀不食为一善,闻杀不食为一善,为己杀不食为一善。[即食三净肉。]
△  忍受人横逆相加,一事为一善。[忍辱度。]
△  拾遗还主,所值百钱为善。
△  引过归己,推善与人、一事为二善。
△  名位财利等,安分听天,不夤缘营谋者,一事为十善。[夤缘yín yuán,攀附上升,喻拉拢关系,巴结上司。]
△  处众,常思为众,不为己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善。
△  宁失己财,宁失己位,使他人得财得位者,为五十善。[当辨他人贤与不肖,让小人得财得位者非善。何以故?小人无财无位为害尚小,有财有位时为害甚大。是以君子有当仁不让,非为一己之私也。]
△  遇失利及诸患难,不怨天尤人而顺受者,一事为三善。[于佛子而言,此即随缘消旧业,莫再造殃;于儒士而言,此即孟子所谓天将大任于期人也;于道者而言,此即一阴一阳谓之道,乐天知命故不忧。]
△  祈福禳灾等,但许善愿,不许牲祀者为五善。[善神不喜荤辛,牲祀反有得罪。]
△  传人保养身命书,一卷为五善;救病药方,五方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无验妄传者非善。
△  拾路遗字纸火化,百字为一善。[文字所以载道也,尊重文字实为遵重文教。古人事近迂腐,理实可嘉。]
△  有财有势,可使不使,而顺理安分者,一事为十善。
△  权势可附而不附者为十善。
△  人授炉火丹术,辞不受者为三十善;人授已成丹银,弃不行使者,所值百钱为三十善。[炉火丹术,悉是心外求法,是为外道,且有为生灭,未可坚久。古帝王求仙丹欲寿反夭者,丹青多载,然自古迄今,借仙丹求长生者,上而帝王下而匹夫,所在多有。究其因由,莫不为贪娑婆六道一期生死之短长。四相之中,即属寿者。三界无安,犹知火宅。不求出离,反恋此将倾之火宅,其至惑也哉!]
    补遗
△  凡救人一命为百善。

自知录下.过门  [与善门事多相同而性相反,可互参。]

不忠孝类
△  事父母失敬失养,一事为一过;违犯义方之训,一事为一过;父母责怒生嗔者为一过,抵触者为十过;父母所爱故薄之,一事为一过;父母没后,应资荐不资荐,一度为十过;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劝化,一事为一过。
△  不敬养祖父母继母,一事为一过。
△  事君王不竭忠尽力,一事为过;当直言不直言,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极大事为五十过;违犯时王之制,一事为一过;虚言期罔,一事为一过。
△  不敬奉师长,一日为一过;不依师良诲,一言为一过,反背为三十过;若师不贤而舍之者非过。○[解]反背,如陈相学许行之类;不贤而舍,如目连离外道师之类。陈相兄弟初从陈良学周公、仲尼之道,后见许行,尽弃其学而学焉。孟子责之。事出《孟子.滕文公上》。又,目犍连初习外道法,一日。与舍利弗见马胜比丘,慕其威仪,乃请教焉,曰“诸法因缘生,诸法因缘灭。我佛大沙门,常作如是说。”心服之,遂率弟子同归佛化。
△ 兄弟相仇者,一事为二过;期凌异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为三过。

不仁慈类
△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为二过,小疾一人为一过,无财无术而不救者非过。
△  修合毒药为五过,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禽畜一命为十过,不死而病为五过。
△  咒祷厌咀,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  错断人死刑成为八十过,故入为百过;错断人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故入为四十过;错断人杖刑成为八过,故入为十过;错断人笞刑成为四过,故入为五过。私家治责婢仆之属者同论。○[解]错谓无心,故谓有心。
△  非法用刑,一用为十过;无罪笞人,一下为一过。
△  谋人死刑成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举意为十过;军刑徒刑成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为八过;杖刑成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壶;笞刑成为五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
△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为五十过,堕胎为二十过。○[解]上帝垂训,父母无罪杀儿是杀天下人民也,故成重过。[溺婴已触犯法律,故勿庸置言。堕胎结怨,使亲子反目,将复仇于将来矣。故信众当不得超生以违,亦不得堕胎以悖因果。国法与因果之际,慎之又慎,勿为一晌贪欢,种现未之苦果也。]
△  杀降屠城,一命为百过;以平民作俘虏者,一人为五十过。致死为百过。
△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权势,或执守旧案,不与伸雪者,死刑成八十过,军刑为三十过,杖刑为八过,笞刑成为四过。若受贿者,死为百过,以下俱同前论。诸枉法断事,随轻重,亦同前论。
△  心中暗举恶意,欲损害人,一人为一过,事成,一人为十过。[意欲害人,而身业未发,于国法并未违犯。然诸佛教人自净其意,意恶即违所教。]
△  故杀伤人,一命为百过,伤而不死为八十过。使人杀者同论。
△  故杀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过,误杀为五过;故杀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过,误杀为二过;故杀微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故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误杀二十命为一过。使人杀者同论;赞助他人杀者同论;逐日饮食杀者同论;畜养卖与人杀者同论;妄谈祸福祭祷鬼神杀同论;修合药饵杀者同论;看蚕者与畜养杀同论。
△  故杀害人之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  见杀不救,随上所开过减半。无门可救者非过。不可救而不生慈念为二过。○[解]减半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十过,今五过是也。下以次减同上。[重在养成慈悲心。]
△  耕牛乘马家犬等,老病死而卖其肉者,大命为十过,小命为五过。
△  时当禁屠故杀者,随上所开过加一倍。私买者同论。上位反为民开杀端者同论○[解]加一倍,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四十过是也。下以次增同上。[因人类活动扩大,野生动物栖息地锐减,且肆意捕杀,濒临灭绝者日增。国家珍稀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止,即属“时当禁屠”。私买者,如走私交易象牙、犀角、虎皮、熊掌等。居上位反民开杀端者,如个别地方政府片面发展地方经济,无视国法、竭泽而渔者之类。]
△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极苦者,一命为二十过。○[解]如活烹鳖蟹、火逼羊羔之类是也。[近之“一鸡多吃”,“泥鳅钻豆腐”,“炸鲜鱼活吃”等,花样翻新,可谓层出不穷。]
△  放鹰、走狗、钓鱼、射鸟等,伤而不死,一物为五过,致死,与前故杀诸畜同论。发蛰、惊栖、填空、覆巢、破卵、伤胎者同论。发蛰等,因作善事误伤非过。○[解]作善误伤,如修桥、砌路、建寺、造塔,种种善事,本出好心,故不为过,然须忏悔资荐。[农耕建房等误伤亦准此。]
△  笼系禽畜,一日为一过。
△  见人畜死不起慈心为一过。
△  见鳏寡孤独穷民饥渴寒冻等不救济,一人为一过,无财者非过。
△  欺弄损害瞽人聋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儿者,一人为十过。
△  见人有忧,不行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见人失利失名心生欢喜为二过;见人富贵愿他贫贱为五过。
△  荒年囤米不发,坐索高价者,为五十过。遏籴者亦同此论。
△  逼取贫民债负,使受鞭扑罪名为五过;借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
△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强役者,一时为十过,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
△  放火烧人庐舍山林为五十过,因而害人,一命为五十过。害畜如前杀畜同论。本意害人命者、一命为百过。
△  掘人冢弃其骨殖者,一冢为五十过;平人冢,一冢为十过。太古无骨殖者非过。[依法迁葬非过。]
△  倚势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  损坏道路,使人畜艰于行履,一日为五过。损坏义井、凉亭、桥梁、渡船等具论。[本已坏,欲翻修、重建使暂不可用者非过。]
△  居上官轻坏卑职前程,一人为三十过,甚至于法坏之者五十过。凡居上凌虐下者同论。
△  幽系婢妾,一人为一过;谋人妻女,一人为五过。


三宝罪业类
△  废坏三宝尊像所值百钱为二过;废坏诸天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钱为一过。荤血邪神惑世者非过。
△  以言谤斥佛菩萨罗汉,一言为五过;谤斥诸天正神圣贤,一言为一过。斥邪救迷出于真诚者非过。
△  礼佛失时为一过。因病因正事非过。荤辛酒肉触欲失时为五过。六斋日犯者加一倍论。
△  毁坏三宝殿堂床座诸供器等,所值百钱为一过。诱他人使之毁坏者同论。见毁坏不谏劝为五过,反助成为十过。诸天正神圣贤等到庙宇,所值二百钱为一过。荤血淫祠惑世者非过。○[解]诱,谓他本无心,我教彼为之。助,谓他先欲毁。我从旁赞之。

△             占三宝地,所值百钱为一过。占屋宇者同论。

△             新立荤血祭祀神祠一所为五十过,神像一躯为十过;重修者,祠象各减半论。○[解]新立,谓非古原有特地创造。

△             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所值百钱为二过;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钱为一过。

△             谤讪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人天因果,一言为五过。[谤泽重罪,五逆十恶所不能及,何以故?以法是诸佛出生处,过现诸佛依之而成正觉,未来诸佛正依之共青团行菩萨道,种世出世间无上最胜善根。]

△             吝法不教为过,因彼不足教者非过。阻隔善法不使流通为十过,属邪见谬说者非过。虽属善法,时当韬晦,顺时休止者非过。

△             诵经差一字为一过;漏一字为一过;心中杂想为五过,想恶事为十过;外语杂事为五过,语善事为一过;起身迎宾客为二过,王臣来者非过;不依式苟且诵为五过,诵时发嗔为十过,骂人为二十过,打人为三十过。写疏差漏者同论。[诵经正为一其心,全心与经义合,故语善事犹为过,况杂想乎!更况恶事乎!王臣为大护法,化一王臣,则举国百姓易可教化焉,此权巧方便,非是故意厚此而薄彼也。又世间大有读佛书如读闲书者,或仰或卧,身既不端,心亦杂散,非唯无益,且有过矣。印光祖师常言,佛法利益从恭敬中来,恭敬十分即得十分,信也。或不知仪轨,跪诵、拜诵、坐诵皆可,要在不失恭敬心也。]

△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为二十过。

△             著撰伪经一卷为十过。

△             讲演邪法惑众,在席一人为一过;往彼听受,一席为一过。

△             讲演正法,任己僻见,违经旨背先贤者,在席五人为一过。[所以讲法贵正不贵新,贵质朴不贵新颖。每有世间学者钻营佛典,妄逞狂慧,文多奇说,惊世骇俗,实与佛说了无干涉。]

△             著撰脂粉词章传记等,一篇为一过,传布一人为二过,自己记诵一篇为一过。○[解]一篇,谓诗一首、文一段,戏一出之类。[桑间濮上,郑卫之间,凡令人沉迷情欲者,如流行艳歌、桃色绯闻、色情声像,裸露表演等,比比皆是。]

△             传人厌魅堕胎种种恶方,一方为二十过。

△             僧人乞食不与,一人为过;非僧人乞食不与,二人为一过。无而不与者非过,不与而反加叱辱者为三过。僧不饭僧而拒绝者,一僧为二过。○[解]上谓俗不斋僧,其过犹轻;下谓僧不斋僧,其过尤重。

△             畜养恶弟子不遣去者,一人为五十过;弟有过不训诲,小事一事为一过、大事一事为十过。

杂不善类
△  取不义之财,所值百钱为一过;处大富地而取者,百钱为二过。
△  欲染极亲为五十过,良家为十过,娼家为二过,尼僧节妇为五十过;见良家美色起心私之为二过。○[解]此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论亲疏良贱,但犯俱五十过,起心私之俱二过。
△  盗取财物,百钱为一过,零盗积至百钱为一过。瞒官偷税者同论。威取、诈取,百钱为十过。
△  主事受贿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钱为一过;受贿而坏人官入人罪,百钱为十过。
△  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负他债愿他身死为十过。
△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钱为一过。
△  见贤不举为五过,反挤之为十过;见恶不去为五过,反助之为十过;隐人善,一事为一过;扬人恶,一事为一过。有言责而举恶者非过;为除害救人而举恶者非过。
△  刻意搜求先贤之短,创为新说者,一言为一过;于理乖违者,一言为十过。做造野史、小说、戏文、歌曲诬淤善良者,一事为二十过。不审实,传播人阴私,及闺帏中事者,一事为十过,全无而妄自捏成者,为五十过。递送揭帖,发人恶迹,半实半虚者为二十过,全虚者为五十过,言言皆实,而出自公心为民除害者非过。
△  募缘营修诸福事,而盗用所施入己者,百钱为一过;三宝物,十钱为一过;因果差移,百钱为一过。
△  赞助人词讼死刑成为三十过,军刑成为二十过,杖刑成为十过,笞刑成为五过;赞助人斗诤为一过;若教唆取利,死刑成为百过,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笞刑为十五过;离间人骨肉者为三十过;破人婚姻者为过,理不应婚者非过。
△  出损德之言,一言为十过。○[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宁我负人毋人负我之类是也。[前者不知出于何典,后者出自《三国志》。]
△  虚诳妄语,一事为一过,因而害人为十过。
△  见善不行,一事为一过;有过不改,一事为过;过不认过,反争为是,对平交为二过,对父母师长为十过。
△  论辨偏执己见不服善者,一义为一过。[反之,有木讷弟子,内慧决择正见无差,然以不善言辨为外道或俗人强词诡辨所辞穷者,心不服不为过,反为善。何以故?正信坚固,风不能动故。]
△  不教诲子孙,任其为不善者,一事为一过。容纵家人门客者同论。[养不教,亲之过。今独生子女日多,娇宠有加,若未来社会以此不幸,吾侪为始作俑者!]
△  大贤不师为五过;胜友不交为二过;反加谤毁欺侮为十过。[晚世以来,无耻政客及无行文人皆以诽谤贤圣,诋毁英雄,嘲笑崇高为能事。名为揭露伪君子,正不知己陷真小人也。大众信念崩毁,无所适从,方有今日唯孔方兄是信之拜金主义泛滥。虽高举法制之剑,奈何不斩不法之心!]
△  恶语向所尊为十过,向平交为四过,向卑幼为一过,向圣人为百过,向贤人君子为十过。
△  教人为不善,一事为二过;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恶者,一事为五十过;见人为不善,不谏劝者为一过,大事为三十过;知彼人刚愎决不受谏者非过。[如章太炎不谏袁世凯之类。袁乃奸雄,窥视神器,如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偏欲效古人纳谏,令章谏之,其实为沽名钓淮,非真欲从善如流也。此东施捧心效颦之态,直欲令人作呕。是以太炎缄口,谏,有死而已。]
△  造人歌谣,取人插号者,一人为五过。
△  妄语不实,一言为一过;自云证圣,诳惑世人者,一言为五十过。[出于善意,方便妄语不为过。如某人患癌,不以实告之类。然未证云证,为大妄语,必堕阿鼻地狱,故古今大德皆不开许。]
△  许友负信,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负财物寄托者,百钱为一过。
△  有恩不报,一事为过;有冤必报,一事为一过,报冤过分为十过,致死者百过;于所冤人,欲其丧灭为一过;闻冤灭已,心生欢喜为一过。
△  肉命,一命为一过;违禁物,若龟鳖之类,一食为二过;有义物,若耕牛乘马家犬之类,一食为三过。○[解]以上谓市买者,若自杀食,在前故杀中论。
△  饮酒,为评议恶事饮,一升为六过;与不良人饮,一升为二过;无故与常饮为一过;奉养父母延待正宾者非过;煎送药饵者非过。[奉养父母延待正宾也不可过量失态,以致失礼。煎送药饵当遵医嘱,或醉或不醉。]
△  开酒肆招人饮,一人为一过。
△  五辛无故食,一食为一过,治病服者非过,食后诵经,一卷卷为一过。
△  六斋日食肉,一食为二过,食而上殿为一过;饮酒啖五辛者同论。
△  过分美衣,一衣为一过;美食,一食为一过;唯奉养父母非过。○[解]过分者,谓富贵人分应受福,然于本等享用外过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宾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  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为一过,一食为一过。○[解]谓既知斋素,自合惜福。虽是布衣,必求精好;虽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  轻贱五谷天物,所值百钱为一过。
△  拾遗不还主,所值百钱为一过。
△  有功归己,有罪引人,一事为二过。
△  名位财利,夤缘营谋而求必得,不顾非义者,一事为十过。
△  处众唯知为己,不为众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过。
△  宁他人失财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财位者,为五十过。
△  遇失利及诸患难,动辄怨天尤人者,一事为三过。
△  祈福禳灾等,不修善事而许牲牢恶愿者为十过。所杀生命与杀畜同论。○[解]十过者,但许愿时,心己不良故。至后酬愿。宰杀时,与杀畜同论。
△  救病药方,不肯传人者,五方为一过;未验恐误人者非过。

△  遗弃字纸不顾者,十字为一过。[乱丢纸屑本就污染环境。]
△  离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为五十过。
△  人授炉火丹术,受之为三十过;行使丹银,所值百钱为三过;实成真金,煎烧百度不变者非过。[古有炼金术,成少败多,且所费远过于矿金,诚得不偿失也。现代高能物理实验室以中子轰击个别异金元素原子核,也能得金,耗资仍巨。故古老炉火丹术废之可也,一者可为更有益事,二者可杜绝江湖术士骗人财钱。道家丹术鼻祖如魏伯阳,南宗巨擘张伯端等亦力主内丹,斥外丹为妄作。]
    补遗
△  无故殿上行塔上登者为五过;殿塔上荤酒淤秽者为十过。○[解]故,谓烧香扫地讽经等。
△  受贿嘱[]擢官出罪等,五百钱为一过;受贿嘱[]坏官入罪等,五百钱为十过。



《自知录》凡例
○  旧曰功过,今曰善过。取《周易》“见善则迁,有过则改”之义,善即功故。
○  旧有天尊、真人、神君等 ,今摄入诸天;旧有章奏、符录、斋醮等,今摄入佛事。各随所宗,无相碍故。
○  该善若干,该过若干,与旧稍有增减,小异大同故。
○  在家出家一切人等,凡有所求,不必劳形役志,百计谋划,希望成功。亦不必祷神祠天,宰杀牲牢,请乞福佑。但发心积善,或至五百,或至一千、三千、五千乃至于万,随其所求,必满愿故。
○  以上休咎,但是花报。若夫来生,即此可知。果报不虚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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