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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开门

[大德开示] 是该系统学下戒律的时候了!——《走向解脱》(在家居士戒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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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求别解脱戒的发心

求别解脱戒发心需具足三个要素:

1、求戒的意愿。如果求戒时仅是随例盲然参加的无记发心,没有求戒的意愿,
    则无法得到戒体。
2、知道获得戒体。即知道在具备了发心、加行、仪轨等等必要条件后已能获得
    戒体,否则,虽然具备了上述条件,但不知道依此可以得戒,也不得戒体。
3、出离戒。即是发起出离心后受持的戒体。出离戒和别解脱戒的名称不同,但
    意义一致。什么是出离心呢?出离心是对因果有坚定的信心,希望从轮回中
    获得解脱(佛法总分有三乘,故解脱也从暂时到究竟分有三种),以这种发
    心求戒,就叫以出离心受持别解脱戒。大乘弟子在受持小乘的别解脱戒时,
    则是以菩提心摄持(菩提心已包含了出离心在内)。而且,若仅受持小乘别
    解脱戒只对自己有益,但若生起了菩提心,虽只一人受别解脱戒,却能令无
    量众生得到安乐。

    在这三个要素中,前二个是助缘,第三个是主因。在小乘戒律的经论中,对
受别解脱戒,修法提出的首要条件就是出离心,如在德光尊者所造的《戒律根本
论》中,开篇并无顶礼句,而是直接宣说以出离心摄持去求戒、持戒、忏悔,法
友律师、智贤律师也都对此作了强调。

    无论是出家僧人或居士,都必须至少生起出离心,否则都得不到别解脱戒体,
不能称作真正的出家僧人和居士,这就象要坐飞机,必须有足够的钱买上机票。
或要出国,必须办好护照、签证一样。

    世亲菩萨的《俱舍论自释》中指出,戒律以发心的异同而分为怖畏戒、正愿
戒与出离戒三种。怖畏戒即为担心缺乏衣食活命资具或失去他人的恭敬,或怖畏
怨敌迫害,或怖畏堕恶趣受难忍苦楚而去求戒;正愿戒就是以希求人天福报和世
间善趣的安乐而发心求戒;出离戒即是以深信因果不虚,对轮回痛苦生起如量的
厌离心,渴慕真正解脱的殊胜安乐的发心而如律求得的戒。前两种戒并非以希望
从六道轮回中解脱的出离心摄受,故不是真正的别解脱戒。只有第三种出离戒才
是真正的别解脱戒。

    那么在末法时代,很多人是否因为生不起如量的出离心而无法得到别解脱的
戒体呢?智贤律师用其无垢智慧观察后,回答说:虽然想求别解脱戒,但因生起
的不是出离心,而是畏惧恶趣的痛苦或希求人天福报的发心,故在如理如法的传
戒后,仍只得到怖畏戒或正愿戒,但如果后来在自力或他人帮助下生起了出离心,
在生起出离心的一刹那,以前所得的怖畏戒或正愿戒立即转变为别解脱戒。

    小乘弟子的根基分为上、中、下三种,上根者在受戒之前,已通过闻思等,
发起了坚定而强烈的出离心,对解脱的功德和轮回的过患等已生起了不退的信心,
了知若不修持正法,不证人无我的空性就无法得到解脱,自相续中已具有了佛法
的种姓,一切行住坐卧都是以出离心摄持。因对小乘的戒律非常恭敬,如果发现
失坏一点支分戒,都会以发出离心去忏悔。他们在开始时能以出离心求戒获得戒
体,中间能以出离心摄持而持戒,犯戒后能以出离心摄持而忏悔,故是真正的小
乘种姓中的上根者。

    关于出离心的功德等,还可参阅第一部分中的“三乘戒律的共同基础——出
离心”。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别解脱戒的因缘

    获得别解脱戒的戒体的因缘,是内的发心三要素(如前已述)和外的传戒师
数量圆满、仪轨的圆满。传居士戒以比丘(尼)为主,沙弥(尼)若精通戒律仪
轨者也可传居士戒,授戒师只需一位。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节、别解脱戒的体相(定义)

    宁玛派大德洛青丹玛西日在《三戒论释》中介绍别解脱戒的体相时说:“
(别解脱戒是)以出离心摄持的律仪戒,摄于欲界中。”这个定义直接说明了别
解脱戒的三个特点:1、需以出离心摄持,2、是律仪戒,3、只有欲界中的众生
才能受持;间接上还包含有三种意义:1、因以出离心受持,故排除了怖畏戒、
正愿戒以及外道的戒,2、因是以出离心受持的律仪戒,故排除了中间戒(中间
戒是指非尽形寿所受的戒律,有善、恶二种),3、摄于欲界中,即只有欲界的
众生才能受别解脱戒,这样就有别于色界的静虑戒(又名定共戒)和出世的无漏
戒(又名道共戒)。三戒有时指别解脱戒、菩萨戒、三昧耶戒,有时则指别解脱
戒、静虑戒、无漏戒,有时也专指居士戒、沙弥(尼)戒、比丘(尼)戒等等,
在具体的上下文中有其具体的含义。

    按小乘有部,别解脱戒、静虑戒、无漏戒这三种戒互不相关,但如果从大乘
的角度来说,这三戒却是一体的,因为大乘行者安住于正行的修法时,遣除了恶
业,因此从这角度来说得到了别解脱戒;因安住于禅定中,故从这一角度来说也
得到了静虑戒;又所安住的禅定是大乘证道的体性,故从这一角度来说具足无漏
戒体。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孝顺篇
第六节、内道四宗关于别解脱戒体相的不同表述

    佛教显宗大体分为小乘的一切有部、经部和大乘的唯识、中观四宗。洛青丹
玛西日在《三戒论释》中指出,内道四宗对戒体的表述上,在三种发心及遣除以
身口为主的恶行上是相同的,但在关于戒体的体性是属于色法还是心法、心所法
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

1、有部  

    有部认为别解脱戒、静虑戒以及无漏戒三戒的戒体都是色法,其根据是,身
口的恶业属于色法,只能依靠身口所产生的色法才能对治。

    色法又分有表色(又译作有作色)和无表色(又译作无作色)两种,小乘
《俱舍论》中说,当时传戒者与受戒者见闻到的,如受戒者顶礼,以及传戒僧众
念仪轨弹指等都叫有表色,经过加行正行后行的这些有表色,然后受戒者才获得
别解脱戒体。无表色即在其相续潜隐着这个法,故无法从外境上观察到。

    那么戒体是色法中的有表色还是无表色呢?洛清丹马西日在《三戒论释》中
说:“正行的戒体,从第一刹那开始即是无表色。”

    在《俱舍论》中,世亲菩萨说戒体是“最初有表无表色”,在《俱舍论自释》
中,世亲菩萨又说:第一刹那的别解脱戒戒体是有表无表色。这具体是什么意思
呢?洛青丹马西日在《三戒论释》中解释说,最初的有表色指受戒者顶礼、传戒
僧众念仪轨、弹指等加行,最初的无表色是指以这有表色的因所产生戒体的果,
因为小乘有部认为因果也可同时存在。

    这在《俱舍论》颂词中就可找到根据。在《俱舍论》的颂词中提出,无表色
的戒体有三种:善戒,恶戒,中间戒。别解脱戒的戒体即属善戒的戒体,萨迦班
智达也同样指出“声闻戒体无表色”,智贤律师的《日光疏》中也作了同样的宣
说。

    另外,小乘有部认为无表色的戒体充满于全身,智贤律师比喻说,如烈火遍
烧森林,林中充满火光一样。佛在小乘有部的经中说,佛能以一切智智照见无表
色,但佛在小乘的经部以及大乘中指出,无表色是假立的色法,在二谛中都不存
在。

2、经部  

    小乘经部分随教经部和随理经部两种,世亲菩萨的《俱舍论自释》中主要宣
说随教经部的观点,而随理经部在很大程度上则与大乘随理唯识一致。随教经部
认为,将内心烦恼相续,通过僧众以及仪轨的加持转变为清净相续,这个清净相
续是别解脱戒。随理经部则认为戒体是心所的一种。

3、唯识  

    唯识宗认为万法唯识,心外无境,故不承认戒体为色法,而是一种心所法。
因为轮回的根源——烦恼妄念是心法,故应以属于心法的戒体方能对治。心所法
有五十一个,戒体是由其中五遍行心所中的造作识及其种子相续两部分组成。

    如只承许戒体是一种心所法,但心所法是刹那的生灭法,第一刹那得戒,第
二刹那就失去了,不可能连续存在下去,故应安立其同时也是一种习气,才可以
连续。若只承认是种子习气,这样虽能在阿赖耶(识)中成立,但由于破戒后种
子习气还是不灭,戒体也就不会失去,然而此显然与事实不符合,故唯识在安立
为习气的同时,又安立其为心所法。

4、中观  

    中观宗认为戒体是善心,也称为持戒度。因为大乘的修行者,甚至登地的菩
萨、瑜伽士都必须要具足三乘戒,故大乘弟子同样应受持别解脱戒体。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持戒篇
第七节、戒律的主次之分

    比丘(尼)戒中最主要的是遣除身口方面的七种严重的自性恶业,即身的杀、
盗、淫三种,口的妄语、两舌、恶口、绮语四种。《戒律三百颂自释》中指出,
沙弥戒和居士戒的主要部分是根本戒,次要部分是支分戒,若犯根本罪时有刹那
覆藏心,则破根本戒,今生再也没有机会获得别解脱戒体,在印度论师所造的
《毗奈耶经注疏》中,用比喻说明了戒律中的主次关系:主要戒如院中的芒果,
次要戒犹如院子的篱笆。

    在佛弟子中,最主要的就是比丘,接下来是沙弥,最后为居士,相对而言,
比丘所受的是圆满戒体。另外从弘扬以及住持佛法的角度而言,最主要的力量就
是比丘,这是佛在许多经典中亲口宣说的。但是,如果比丘犯戒,所得的过失也
远远大于沙弥、居士(犯根本戒的过失相同)。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节、具足清净别解脱戒的衡量标准

    佛在世时,弟子们持戒非常清净,连支分罪也不犯。但今非昔比,在此所讲
的并非是佛在世时所提倡的标准,而是针对末法时代的实际条件而相对提出的清
净戒律的标准。

    佛在小乘戒律中严格遮止了饮酒,在此基础上,再不犯四根本罪,其戒律已
算清净。佛在《毗奈耶经》中云:“不造四根本罪(他胜罪),则可称其为戒律
清净。”

    释迦光尊者的《戒律三百颂自释》也作了同样的宣说。智贤律师的《日光疏》、
《月光疏》中说:“不破四根本戒的他胜罪,对自性罪十分谨慎,如此则可称其
为戒律清净。”又因佛陀曾说:“若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茅端滴酒而著口中”,
故即使在末法时代,在四根本戒的基础上,也还应严守酒戒。法王如意宝在《教
诲甘露明点》中指出:

    根本堕罪与自续,常非并存为净戒。

自相续中只要不存在根本罪,持戒已属清净。

    因此,末法时代的持戒是否清净,主要是观察能否持守四根本戒,在五明佛
学院,不论出家在家,只要持守四根本戒及不饮酒戒,就可算得上戒律清净,可
以长住,否则开除出院。

    有人见出家僧人仪表整洁,就认为是守护了净戒,反之则以为不如法,这只
了解到戒律的一半。佛在《毗奈耶经》中指出,清净的持戒有世俗不了义和胜义
了义这两层含义,在世俗而言,持净戒就是在形相上的如理如法,如穿净衣等;
从胜义而言则是清净心相续的烦恼,也即若他的烦恼很少,则表明其持戒很清净。
如是观察我们相续就会明了自己持戒是否清净,年轻人着重观察贪心,老年人应
着重观察嗔心,同时他们应共同观察痴心,故调伏自心烦恼为守持净戒的标准。
否则身穿出家僧衣或手持居士皈依证,仍只是形像而已,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在小乘中,犯了根本罪后,下世必然堕入地狱,别无出路,在末法时代中,
虽然只把不失坏四根本戒和不饮酒作为衡量戒律是否清净的标准,但若犯了支分
罪的学处,且不忏悔清净,虽然未必在下世马上堕入地狱,但仍将在未来世中丝
毫不爽地感受相应的苦果。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守持别解脱戒的方法

    居士的学处有五种,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但从受
持戒律的多少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只受三皈依为三皈依居士,在此基础上受五戒
中的一条戒的为一分居士,受二条戒为少分居士,受持三条戒和四条戒的为多分
居士,五戒全受称为满分居士。另外还有八戒居士(又称梵行居士),即终身守
持八关斋戒者,如印度弘扬唯识的月官论师即终身奉持八关斋戒。在戒律经论中
主要宣说满分居士戒的求受仪轨及学处。

    八关斋戒为:1、不杀生;2、不偷盗;3、不淫;4、不妄语;5、不饮酒;
6、不坐卧高广大床;7、不歌舞相视、不过往观听,不涂饰香 ;8、不非时而
食。


第一节、别解脱戒的共通犯缘

    四根本戒和不饮酒戒是别解脱戒中最重要的戒律,只要违犯其中任何的一条,
就已不是佛的弟子,也就不堪称为戒律清净的佛的弟子。

    犯根本罪必需全部具足各自的基(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个条件,若
只具足其中的一两个条件则不犯根本罪。根本罪、支分罪等程度轻重不同的罪,
各自都有特殊的条件,而同时它们又有共同的五个条件,只有在此五个共同条件
都具足以及违反了特殊的犯缘基础上,才能确定某个人造了最严重的佛制根本罪。
否则,如果只具足其中一两个共同条件,则只是造了支分罪,而并未造下最严重
的根本罪。

    五个共通犯缘是:

1、已受居士戒,得到了居士戒的戒体,并且从得戒体时起至此次犯戒期间没有
    造根本罪。
2、在同一个戒品中(此条就沙弥、比丘而言,居士只有居士戒这一个戒品,故
    不存在这种情况)。
3、在同一戒体的相续中。如初时为居士,在偷盗的过程中舍了居士戒,偷盗究
    竟后又重新受了居士戒这样虽然他前后都是居士,但戒体相续曾经中断过,
    故不犯根本罪,犯支分罪。
4、非初学者(初学者即是因所犯过失,而引起佛陀制定相应戒律的人,《毗奈
    耶经》译作初犯人,此条专指比丘)。
5、非痴狂心乱。痴狂心乱分⑴、不定时发作型;⑵、终生发作型。若在痴狂心
    乱,即不能忆知自身是受戒者时,不犯众戒。若时而痴狂心乱,时而正常,
    则在痴狂心乱时犯,不结罪,正常时犯,结罪。

    以上五种条件贯通七众弟子以及一切别解脱戒,故称之为五通缘(居士实则
为三通缘)。若不具足五通缘,虽然别缘的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支都具足,
也不会结罪或只得支分罪,但肯定得到自性罪。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四根本罪与饮酒的不共同犯缘

【一、断人命(杀生)学处】

1、所破法

    智贤律师在《日光疏》中说,断人命学处的所破法是因杀生而使他人命根受
到损害。

2、犯缘

    断人命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
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
根本罪。

一、基:在《日光疏》中,把不杀戒的基分为两个方面:人、人胎;他人的相续
    命根。

㈠、人、人胎。

    人指男、女、黄门。人胎是只具有身、命、意三根,尚未具足眼、耳、鼻、
舌、四根的胎儿。自从具足五根之后直至老死,都称为人(众生住胎的时间不尽
相同,如佛子罗 罗住胎六年,上座老生比丘住胎六十年,又有住胎一天、一月
的,还有无情物上有父母精血而孕育的,这里是就正常情况而言)。若有杀胎儿
的发心,以服药等种种堕胎的方法将胎儿杀死后,就会犯下根本罪。

    杀非人与杀旁生都获支分罪,但杀非人获更罪较重。《日光疏》中分析上述
三种罪的原因时说:人身珍贵,依人身可产生三宝(十二相成道的佛宝,出家修
行的僧宝,佛宝与僧宝相续中的法宝),可获别解脱戒、无漏戒、禅定戒;非人
次之,依非人的身体可产生法宝与僧宝,只因无法以非人身成佛,故非人中不可
能产生佛宝,虽然依非人还可以有无漏戒与禅定戒,但无法受别解脱戒;旁生最
次,因旁生中无法产生三宝,也无法受持此三戒。但杀非人、旁生与杀人一样都
犯自性罪。

㈡、他人相续的命根。

    即他人连续不断的命根。若是自杀,则犯支分罪,因为只有当自杀者命根断
除后,自杀才会究竟完成,而这时自杀者已转入了中阴,生前尽形寿(即一生)
所受的别解脱戒戒体已经失去,已无法结成根本罪,故以自杀者死亡之前的发心
及加行,而结得支分罪。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发心:杀生的发心分两个方面:想;发心。

㈠、想:即对所杀之人、人胎确认无误。若把人误认作稻草人、非人、旁生,或
在人中,把甲误认作为乙而杀死,都得支分罪(在四分律中,把甲误认做乙而杀
死,犯根本罪)。但假若有见人就杀的总的发心,则杀人究竟后都得根本罪。虽
然知道某个旁生、非人是人所幻化,但仍故意将他杀死,也犯根本罪。幻师幻化
出来的幻人,因有人相,故意杀害时会得支分罪。

㈡、发心:即心里生起故意并且相续不断的杀害之心。此相续不断即从加行到究
竟之间从未生起遮止杀生的念头。若以恐吓、教训、游戏等的发心而失手将对方
打死,则犯支分罪。又若虽故意杀人,但在他人命根未断之前生起了后悔心,中
止了故意将人杀死的念头,这样即使他人后来因伤重死去,杀人者得支分罪。

三、加行:加行分二:自作使他,劝赞人死。

㈠、自作使他

    自作包括身作和口作。

    身作:或以拳,或以手持刀、枪、剑、石头等武器,或投毒,或把人囚禁后
不给饮食,或把树砍倒,故意把人压死,或以木头、泥土等各种材料制成能走动
的假人,将他人杀死,或欺骗他人,故意让他掉入悬崖而死,或送信给自己的怨
敌,把他引到凶兽出没的地方,使他丧失性命,或故意把人投入水、火之中,令
他送命。

    又《杂阿含经》以及布玛目扎、法友律师论师的著述中说:若明知国王会把
某人(如犯人等)处死的前提下,但还是将他交送出去了,若他人最后未被处死,
则犯支分罪;若最后被处死,则犯根本罪。又若官方追捕犯人时,居士以犯人应
被处死的发心而向官方告发犯人的藏身之处,若犯人最终被抓获并被处死,则犯
根本罪。如果没有杀人的发心,在施刑罚时使人死去,则犯支分罪。又《律上分》、
《戒律根本论》中说:若看到他人痛苦而心生悲愍,希望他人早日结束痛苦而去
世,在给他人服毒、刺杀等作加行时仍有使他人死去的发心,在究竟时仍犯根本
罪。比如因不忍心看到母亲病重的痛苦而想使她早日解脱病痛用药物将她杀死,
在究竟时便犯佛制罪中的根本罪和自性罪中的五无间罪。虽然不忍心他人在痛苦
中煎熬是贤善的发心,但因此让人“安乐死”还是会犯根本罪的原因,除了佛在
经中已有明确规定,因缘果报只有佛才究竟通晓之外,从理论上观察,他人今世
招受难忍之苦,然此苦较地狱之苦却已轻松千万倍。若在病中猛厉祈祷上师三宝,
念佛诵经,如此将可消除无数地狱痛苦,关于这一点,巴智仁波切在《大圆满隆
钦心髓前行引导文》中引用《金刚经》的教证作了论述。大乘菩萨以菩提心摄持,
有度人往生净土的能力,则又另当别论,这将在第五部分“三戒圆融”中作详细
论述。

    又《日光疏》中说:若有人在一天中分别被十人刺伤,其中第一人的谋害会
使他在十天中死去,第二人的谋害会使其在九天内死亡,第三人的谋害会使其在
八天里死亡,如此乃至第十人的谋害会使其在当天死亡。这样此人当天死亡后,
因为这十人都是具足了发心、加行,且每人的加行都必然会导致究竟断人命的完
成,虽然此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第十人的加行所致,但上述十人还是均得根本罪。

    口作:有杀人的心,而通过下命令、念咒等而使他人丧失性命,犯根本罪(
由此可知,在修密乘四事业法中的诛法时,若未生起悲心,仅以杀人之心修成诛
法,也得根本罪)。若有杀人的发心,欺骗他人到危险的地方去取宝等等,若他
人因此死去,得根本罪。若有杀人的发心,随喜、鼓励他人去杀人,杀人究竟后,
自己也犯根本罪,若在他人被杀死之前后悔,则得支分罪。

    若仅在心中想杀某人,但没有以身口作加行与究竟,造支分罪;若在梦中杀
人,不犯(因小乘调伏身口恶业,若在大乘,仍犯支分罪,因大乘着重于意业)。

    使他是以书信、电话等种种方便指使他人去杀人,若最后杀人究竟完成,则
指使的人犯根本罪(被指使的人若具足犯缘,也会犯根本罪),若众多人商量后,
决定派一人去杀人,究竟后,所有人都得根本罪。

㈡、劝赞人死

    若对病人、恶人说:你本来业障重,在世上只会感受无边痛苦,又不能积累
福报,还不如死去。他人接受劝告后,便以服毒等等方法自杀,劝赞者自己得根
本罪。

    若对具足戒律的病人、善人说:现在你有清净的戒体,现在死去可生天上,
或往生西方极乐世界,而且今后就不可能会破戒;或对老人说:上师也在世,僧
众的数量众多,念破瓦的加持力大,现在死去能有很大把握往生西方极乐世界。
若他人果真因此自杀,劝赞的人便犯根本罪。

    若派人带口信、书信等,教他人自杀,也与亲口劝说相同。

    佛在经中规定,在探望病人或老人时,应鼓励他好好坚持生存下去,祈祷三
宝,积福忏罪,获得证悟,弘法利生等等。

四、究竟:即以发心、加行而断除了他人(包括人、人胎)相连续的命根。

    虽然人的命根每刹那都在生灭,但在名言中一世的命根可认为是一相续,断
人命即是以杀人的恶心和加行使这相连续的命根中断。

    又《俱舍论》、《戒律根本论》中指出,如果在被害人死去之前,凶手已提
前死去,则以发心和加行而获支分罪,而不造下根本罪。

    与其余的三条根本罪相比,断人命的根本罪不易违犯,但是其支分罪同其余
学处的支分罪一样,较易违犯,最容易违犯的就是杀害旁生。

3、杀生过患

    杀害旁生在居士而言犯支分罪与自性罪,但其果报仍然极为严重。

    1、失坏皈依戒

    佛弟子在最初皈依三宝时,就有了这样的学处:“皈依佛,不得皈依外道诸
天;皈依法,断除损害众生;皈依僧,不以外道为友。”若行杀生,就会失坏皈
依戒。

    2、来世偿报

    杀生者去世后将堕入地狱中,并有狱卒化现成被自己杀害的牛、羊等众生前
来折磨,《正法念处经》云:“设使杀害一有情,一中劫住于地狱。”《楞伽经》
云:“为利杀众生,因财网诸肉,二俱是恶业,死堕叫唤狱。”

    在地狱业报清净以后,又将偿五百次的生命,也就是说将有五百世被他人杀
害而死亡,如华智仁波切根据佛经云:“若杀一有情,需偿五百生”。

    3、现世短寿、多病

    众生至爱者生命,最恐惧的则莫过于他人断除其生命。常有牛、羊将被宰杀
时,似有先知,而四处逃窜,被抓回后,四肢簌簌发抖,双目垂泪。尤其是那些
蛇、鳖、狗、猫等较有灵性的动物被杀害后,往往阴魂不散,其神识紧紧跟随在
仇人的周围,伺机报复。故杀业重的人,往往遭遇无妄之灾,较常见的是现世中
罹患不知病因的疑难病症,寿命短促,且多半在凄凉无助的困境中死去。杀生者
所生子女常带有先天性的残疾,或多病、夭折,耗尽了做父母的心血和钱财,或
与父母处处作对,如冤家相遇一般。

    有人在学佛后,因不愿放弃经营饭店行业所取得的丰厚利润,每天继续宰杀
大量的“生猛海鲜”,也有的把利润的一部分用来供养,期望以此抵消杀生恶业。
但即使将全部利润都用来供养十方诸佛,仍不能挽回因杀生导致的堕入地狱的命
运,在堕地狱等恶报消尽后,才能有机会感受供养十方诸佛所感得的安乐果报。
并且曲珠仁波切的《极乐愿释》中说:“若为三宝杀生,其罪超过余罪十万倍”。

    又有人认为动物生来就该被杀,或被杀死得越早,恶业消除得越快,投生善
趣也就越快。其实提出这似是而非理由者的心里缺乏悲心,及理智的分析,他们
应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假如他人仅仅以“应该被杀”的理由,将他们无辜杀死,
他们是否同样也会感受仇恨、恐怖、绝望……?又动物虽是业报之身,但它们对
自己的命根却是无比珍惜,被杀害时,猛厉的嗔心又增加了它们的罪业,且只要
是凡夫,凡杀害有情必在五百世中偿命,故对自己也有百害而无一利。

    已杀过生的人应尽快忏悔,如果心里生起了忏悔往昔罪业的破恶力和今后誓
不再犯的恢复力,则通过依止金刚萨垛本尊等的依止力和观想、持咒的对治力,
杀生的果报可望在这一生之中逐渐减轻乃至消尽。

    忏悔杀生罪业,希冀长寿无病、幸福安乐的另一殊胜方便是放生。就象自己
将被枪决之前突遇赦免一样,旁生们行将被宰杀前被人救下时也同样会对救命之
人感恩戴德,想方设法加以回报。如此既有许多生灵在冥冥中的护助,自己的善
良愿望无疑会更顺利快捷地实现。以上仅是从小乘的学处出发而作的论述,从大
乘角度来说,一切众生无不曾做过自己的母亲,了知这一点后,还去杀害做过自
己母亲的旁生,于情于理都相违背。又在大乘菩萨戒中,凡杀一有情,无论他是
人、非人、旁生,都犯根本罪。

    关于杀生的罪业和放生的功德,还有许多教证,如龙树菩萨在《大智度论》
中云:

    诸余罪中,杀业最重,
    诸功德中,不杀第一。

    藏地的根桑曲扎大师云:“应断杀生,救护放生,于一切身语之善法中,放
生功德最大。”《地藏十轮经》云:

    若离于杀生,一切皆爱敬,
    恒无病长寿,常乐不害法。
    一切所生处,恒乐佛所行,
    常遇佛法僧,速成无上觉。

又藏地著名空行母根桑曲珍根据亲身体验,在《深道总集空行耳传深义莲花心滴》
中云:

    一切高贵卑贱众,今生来世安乐法,
    无此放生更殊胜,转绕瞻洲之功德,
    等同放生一牛犊,念诵七亿观音咒,
    等同放生一小牛,吾至阎罗境见此,
    今莫忘失空行语,励力放生牛犊等,
    乃有无量功德也。

    关于杀生的罪业和放生的功德,还可以参阅索达吉大堪布和丹增嘉措活佛各
自所著的《放生功德文》。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不与取(偷盗)学处】

1、所破法

    盗戒的所破法是因为偷盗而致使的他人财物的损失,和自己贪心的产生和增
长。在四他胜法中,最容易违越的即是这条盗戒,故应对这条戒详加研习,如果
对盗戒的学处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生起正知正念,在环境复杂、事情繁多的时
候,就很容易破这条戒。

2、犯缘

    不与取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
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
根本罪。

一、基:基又称对境,即被偷盗财物的属性。

㈠人:即是属于人的财物(人包括男、女、黄门),旁生、非人(戒律中的非人
指除人、旁生外的一切六道众生)等众生的财物不在此限。财物的范围很广,包
括牲畜、食品、衣服、布、饰品、佩物、人、鸟、家禽、土地、农田、木头、树
林、水果、钱(包括黄金、白银等)、舍利子(以恭敬心为供养而偷不犯根本罪,
只得支分罪,但若用这舍利子去卖钱等事,只要价值过量,仍会犯根本罪),如
意宝等等。总之,凡是人们所需要的,都属于财物。若偷旁生、非人的财物,得
支分罪,而不会造根本罪,这是佛陀以智慧观察后的结果。但在自性罪上,则不
论对境是哪类众生,都同样造罪。

㈡他人:即财物应完全属于他人。若将自己的财物错认为他人的财物,而生起了
盗心,并作了偷盗,则得支分罪。

    曾有人认为“他人的财物”不应包括油条、稀饭等食品,理由是这类物品价
值菲薄,人们不会有很大的执著,即便偷了也只犯支分罪。智贤律师曾指出,若
上述观点成立,则在粮食奇缺的饥荒之年,偷走一百匹马所背的粮食也不犯根本
罪了。再者,藏地人们对酥油、人参果等食品也比较执著,可见上述之说显然不
能成立。又有人认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为世间一般人所鄙弃,对此所作的
偷盗的过患很小,最多也只得支分罪。对此,印度的法友律师在《戒律根本论大
疏》中指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一般已被国王、寺庙等授权给予了天葬师,
假如该地的天葬师确实有权又有执著,则只要所偷之物价值过量,便得根本罪。
若天葬师虽无权力,但另有非人对衣服等产生了执著,而去偷盗也可能得支分罪。

    以上所举的两例说明一个问题,即被偷的财物无论多么轻微下劣,只要具备
了盗戒的犯缘,都有可能犯根本罪,故修行人应处处小心谨慎,不能鲁莽行事。

㈢主人具权有执之资财:

    就犯根本罪而言,他人的财物尚需具备两个条件:1、主人于资财有权,2、
主人于该权力有执著。犯他胜罪,必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这里的有执是指凡夫对某财物权力的执著,而并非指我执,及其种子等,因
此凡夫也有对某财物消除了“有执”的可能性。有执有权的主人,包括持戒清净
者,破戒者,有闻思修功德者,无闻思修功德者,内道,外道,地位较高者,地
位低下者,富翁,贫民,造五无间罪者……,总之包括了一切的男女黄门。

    如果无权有执,则不犯戒如乘车时,本是5元的票价,车主强要6元,这额外
的1元,车主有贪执,但没有权力收取,故属有执无权,这时不犯任何罪。

    如果有权无执,则犯支分罪:一类是已消除了人我执著的圣者,如佛、菩萨、
罗汉对自己的衣、钵虽有权,但他们都没有执著;一类虽是凡夫,但对财物(或
某种财物)已消除了执著,如北俱卢洲的人对财物都没有执著,或如他人已舍弃
的财物,尽管他对此财物仍有权,但已没有了执著,或者此财物虽属于某人,但
该人尚未意识到已拥有这种财物等等。

    以上情况下行偷盗均只得支分罪,而不会导致根本罪,但在最后的这一种情
况,如果此人后来意识到自己拥有这种财物时,小偷所犯的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
一个根本罪。如国外甲已经给国内亲友乙寄了一万元钱,但丙中途将钱取走了,
这笔钱的拥有权已属于了国内的乙,乙在还没有发现之前不可能有执著,故属有
权无执类型,丙只得支分罪。后来一旦甲通知了乙,从乙对这一万元钱产生了执
著之时起,丙在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根本罪。类似情况在法友律师的《戒律根本
论大疏》中有具体的说明。

    那么哪些人对财物有权呢?法友律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列出了四种类
型:

    1、以发心、加行而成为主人。

    ⑴、以发心而成为主人的情况。他人已一心一意地对财物做了布施,这时受
布施的人已实际上成了该财物的主人。例如,甲已决定准备送给乙一台电脑,乙
也知道了甲已发心送自己一台电脑,但甲后来收回了这个发心,若乙对电脑已产
生了执著,则甲会犯根本罪。

    ⑵、以加行而成为主人的情况。如果甲发心布施某种财物,并且乙已用手接
过甲送来的该财物,乙即成了该财物的主人。如果是无主人的财物,首先拾到的
人即是该财物的主人。但如果该财物的主人尚未对该财物舍去权力和执著,且价
值过量,则拾去并占为己有的人会犯根本罪。

    他人将财物偷走后,并对该财物产生了执著,而被偷者也舍弃了对该财物的
权力和执著,这样小偷已成了该财物的主人。假如被偷者事后后悔,又将财物强
行索回,被偷者即会犯根本罪。

    2、以地域而成为有权的人。

    此地域如不同的国家、法律,不同的习俗等等,如养路费、过境费、路桥费、
车票、门票以及各类税收等等。

    在乘无人售票的公共汽车,因车上拥挤容易逃票时,或在收费站前因混乱而
容易蒙混过关等时候,都要保持正知正念,绝对不能贪小便宜,以防犯戒,但遇
到车匪路霸等情况时,因他们虽有执但无权,故不付钱仍不犯戒。

    3、以种姓而成为有权的主人。

    如子女对父母财物有继承权,父母去世后,遗产即由子女拥有。

    也许有人认为偷亡者的财物并不太严重。但亡者财物自有其继承人,若是僧
人,自应按戒律的规定行事,若是在家人,也有继承其财产的子女、配偶等,故
对亡者财产作偷盗同样有可能犯根本罪。另外,亡者在中阴时有一定的神通,能
知道自己的财产是否被他人偷走等,又加上中阴身对上一世的财产都比较执著,
因此往往会对偷盗的人制造各种违缘。比较而言,偷盗亡者财物所获的过失会更
大。

    4、佛宣说后成为有权的主人。这条分三类:

    ⑴、供养佛的财物。佛涅盘后为造佛像或对佛像作的供养,这类供养不能转
作法宝或僧宝上使用;已说明了塑造或供养释迦牟尼佛像的,也不能移作塑造或
供养另外的如药师佛像用;供养佛像的自然也不能移作塑造佛像上用。

    我们平时在佛堂中对三宝的供养,如水果、净水等物,不能在供完后食用,
若有无上瑜伽修法功德的人,可以食用,但对于我们一般的修行人,则应遵循事
部的戒律,即不能再食用对佛像等的供养,而只能将供品搁置在屋顶等的清净地
方或作布施用(平时见到清净的外境、有新做的衣服等,只要未曾供于供桌上,
都可即时供佛,而后再用)。

    ⑵、供养法的财物。这又分胜义法和假立法两类:

    1、对胜义法的供养,即是对涅盘寂灭法的供养。《大毗婆沙论》中指出僧
众和个人都不能享用这类供养,应以之建造佛塔,因为佛经中指出佛塔代表了佛
涅盘的寂灭法。

   2、对假立法的供养。这又分二:A、对修行的证法供养。这属于僧众的财产,
因为修行的证法在僧众的心相续上;B、对教法的供养。在《戒律根本论》等论
著中说,这属于如理如法讲法法师的财产,但若供养人已发心以此供养购请具体
的经典、论典时,则应按其具体发心而办理,不得更改。

    ⑶、对僧众和具体僧人的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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