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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lxg20130220

论集-因明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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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以分别念假立说“此法与此法相抵触”而安立为相违的。
子二、建立心前相违:
除非可见不可见,无定相违之他量。
某法除了可见不可见以外并不存在能确定相违的其他量,就像因果那样,首先无有能力的所害与有力的能害均未见到,之后看见有力的能害,随后看见无力的所害,只能依靠这一正量来确定相违。
子三、遣除诤论:
谓冷触灭火共相,不定具力则不成,
有者说用具力因。自体唯依火共相。
有些人辩驳说:对于冷触的灭亡,如果运用火的共相,则有不定的过失,因为即使有火也不一定没有冷触。假设运用强有力的火作为因,则有不成的过失,因为当时冷触不可见,故而比它力量强大这一点无法成立。
对于这一辩论,有些论师答复说:如果火力微弱,当时冷触也应该见到,正因为冷触不现,才能证实火力强大,是为此而运用强力之因的。
然而自宗认为:自本体是依靠火的共相予以证实的,因为只要火一经出现其违品——冷触就不复存在这一点成立。
壬二(互绝相违)分二:一、宣说他宗非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癸一(宣说他宗非理)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
分类直接间接违,间接违亦许二类。
实体反体之相违,各有二种共六类。
藏地大多数论师说:某法远离他法,即是互绝相违的法相。并承许:如果对互绝相违进行分类,则有排除所破安住总反体的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两种,间接相违也有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与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两种。具体而言,实体有直接相违等三种,反体相违也有三种,也就是说每一个实体、反体都有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两种,而间接相违内部也各有两类,总共有六种相违。举例来说,实体直接相违,诸如蓝色与非蓝色;实体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非蓝色与青莲花的蓝色;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蓝色与黄色;反体直接相违,诸如非因与因;反体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非因与所作因;反体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所作反体与无常反体。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真实遮破;二、破遣过之答;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丑一、真实遮破:
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
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驳:如果说某法仅仅远离他法就是相违,那实在是言过其实了,因为如此一来所有异体法均成了相违。假设认为事实的确是这样,那么火与烟等一切相属也变成了相违。倘若认可这一点,那么即使运用相违因也成了建立,而根本无法遮破其违品。相反,即使应用相属因也不能建立相属的对境,结果一切破立的安立都将土崩瓦解。
丑二、破遣过之答:
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
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对方答复说:不管是火与烟等异体相属也好,还是蓝色黄色等实体反体异体毫不相关也好,只要是自本体就否定了他本体。
驳:倘若如此,那么比如说,在运用“见到蓝色的地方不存在黄色,如果存在,应该见到,未曾得到之故”这样的可见不可得因进行推理就成了毫无必要,因为蓝色、黄色与火、烟一样的互绝事物,需要相违可得因才能否定。
丑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说异体法是相违,实是假立如相属。
在因明的有些场合当中,说蓝黄与火烟等互为他体的事物是相违,这是指假立,而不是指法相,就像两匹马拴在一起假立称谓相属一样。
癸二(安立合理之自宗)分三:一、一体异体之安立;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三、宣说互绝相违。
子一、一体异体之安立:
依因与识之差异,安立一体与异体。
由他体因与一体因所得出的法是实体的他体与一体,或者根据识前显现的一体与异体的差别,而安立反体的他体与一体。
子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
异互利害属与违,无利无害唯他体。
这些异体法之中,互相有利有害,而依次立为相属与相违,如果无利无害,则既不是相属也不是相违,仅仅安立为异体而已。
子三(宣说互绝相违)分二: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丑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
遮非自即直接违,间违自破非能遍。
诸如蓝色与非蓝色、常有与无常一样,如果是本身,则否定非本身的法,它们彼此之间即是直接相违的法相;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之间接相违的法相,以自身来遮破非自身的能遍法存在。如所作与常有,所作的非自身即是非所作,非所作的能遍是常有,如此加以遮破。
丑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谓蓝等非违不破,是互绝而非相违。
辩方提出:如果蓝色与黄色既不是不并存相违也不是互绝相违,那么就是能以是一者而否定是另一者了。
答辩:这两者之间虽然是互绝,却不是互绝相违。
总结偈:
互绝相违遮一体,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实际上,互绝相违是遮破一体的他体,在进行推理论证时,如果是它,则以非它的有害因加以遮破,彼此之间互相排斥的两个有实法是同体,这一点依靠可见不可得因加以推翻,而并不是以另一者可得来否定一者的。
量理宝藏论中,第七观相违品释终。

第八品  观法相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一、法相之安立;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分三: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
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一切所知以法相等三法周遍这一点依靠自证可以成立,因此关于它的道理要加以阐述。概括而言:法相就是指任何所知相浮现在心境前时,与其他法截然不同;对此通过名言及心识互不错乱可以耽著的法就是名相;带有特征性而显现的则为事相。
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分二:一、认识本体;二、各自之法相。
己一、认识本体: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法相:就是依于它能了知某法,作为能安立的因,如项峰、垂胡,它是在外境上成立的法。名相:所了知的对象,作为所安立的果,如所谓的“黄牛”,它是由心假立的法。事相:所了知的外境法相作为所依、假立名相作为能依,而事相是作为法相与名相依处的法,例如,花白。它们是能安立与所安立的因果关系,如同印章与印纹一样。以上三者并不是从自相的角度而是以遣余来分的。
己二(各自之法相) 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庚一、总说: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法相、名相与事相三法,只有“项峰、垂胡”一样的特征才称为自相,而其余二法并不叫做自相。诸如此类,此三相每一相都需要有一个不共的理由,如果不具备这种理由,就会导致这三者张冠李戴,杂乱无章。
庚二(别说)分三:一、法相之理由;二、名相之理由;三、事相之理由。
辛一、(法相之理由)分三: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二、安立需要之法相;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
壬、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有些论师声称:法相义反体存在实体,不需要其他法相,如果需要,会成为无穷。
另有些论师主张说:虽然法相之义不需要其他法相,但要建立法相自身的名言则需要其他法相。
还有些论师提出:法相之义也需要其他法相,名相与之相同也需要其他名相,并且他们举例说明:比如,建立声音为无常,要运用所作因,(运用所作因就要先证明它是真因)而证明所作为真因,又要运用三相齐全的因,而三相齐全也同样要被证明是真因,它还要观待建立所作因,之后又要运用第二个三相齐全因,要证明第二个三相为真因也必须观待建立第一个三相齐全因,随后又是第三个三相齐全……一直无穷无尽。
驳:以上承认不需要法相以及虽需要法相但会成为无穷无尽的观点均不合理,下面说明原因:如果能安立的因——法相尚未确定而所安立的果——名相已经决定,那么法相就成了没有必要。在不具备能立之因的情况下,所立的法相如果不具有法相,也就无法确定下来,既然不能确定,那么无有尽头的末尾法相也不可能被确定,结果根本的法相也无法确定,这样一来,此等安立都将失毁。
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无常黄牛亦应知。????????
对方解释说:以因的事相足能建立所立的意义,因此即使无穷的末尾未曾确定,也没有过失。
驳:如果表示因的三相齐全、表示黄牛的垂胡特征尽管没有确定,但仅仅决定因的事相所作以及黄牛的事相花白便可了达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以及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如果承认这一点的话,那么见到声音为所作的人就不可能生起声为常有的增益了,而且诸如不具备垂胡的花白马等其他动物也将被认定为黄牛。
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
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
若尔枝桠亦复然,无有枝桠非为树,
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
有些论师主张说:名相也是同样,如果它不具备名言、心识互不错乱可耽著之事,就已经超出了认知、言说的范畴,而成了非所知;如果具有可耽著事,那么可耽著事本身就成了第二个名相或后者的耽著境,故而已经成了它的法相。第二个名相本身也是第三个名相的耽著境,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前前是法相、后后为名相的结局。
驳:所谓的名言只不过是将自己遣余识前显现的这一分耽著为它的义反体。实际上,瓶子的名言与瓶子无二无别,没必要分析此名言的自反体。上面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按照他们所说,那么被承许为树之法相的树枝,如果没有第二个树枝,那它就已经变成不是树了,如果它具有第二个树枝,则第二个树枝也需要具备第三个树枝等等,结果树的法相也成了无穷无尽。
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
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不成无穷尽。
名言纵无第二者,名言自身之法相,
建立所知本体故,名言岂成无穷尽?
对方辩解说:在建立檀香树运用树枝的法相时,树枝虽然不具有其他树枝,但不会导致树枝成为非树的后果,因为不是以树枝本身来建立与树木他体的独立树枝,包括树枝本身及檀香树这两者,建立在一个树木的本体中无二无别的缘故,不会成为无穷。
驳:那么同样的,名言尽管不具备第二个名言,但前者也不会成为超越认知、言说的范围,名言本身就是依靠垂胡等法相建立与自身无别的所知本体,因此名言怎么会成为无穷呢?
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我们自宗的观点,什么时候通达了所谓名义法相的名称与意义垂胡等密切相联,当时它的名言便得以成立,如同领悟了大腹与瓶子的名义紧密关联时就成立了瓶子的名言一样。
进一步地说,运用因与建立法相二者各有两种,运用因有总建立因与分别属于此处论式的建立因,建立法相也有总建立法相与分别属于此处论式的建立法相两种,共有四类。总别这两者都运用三次论式而达到终点,具体来说,第一推理:比如,声(有法),为无常(立宗),所作性故(因),这是根本因;第二推理:所作(有法),是真因(立宗),三相齐全之故(因),这是理由;第三推理:三相齐全(有法),可以称为真因(立宗),最初命名因即是如此之故,这是回忆名称。再例如,第一、此动物(有法),是黄牛(立宗),具有垂胡之故(因),这是根本因;第二、垂胡(有法),是黄牛的法相(立宗),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因),这是理由;第三、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有法),可以称为法相(立宗),最初命名法相即是如此之故(因),这是回忆名称。就截止到以上三步推理,第四推理以后没有任何必要和功用。
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有些论师声称:比如,对面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烟之故(因),这个三相本身来说,如果它不具有另一个完整的三相,那么所谓的三相齐全就不能作为建立火的因;假设具有另一个齐全的三相,则第二个三相也同样要具有能证明它为真因的第三个三相……,结果你们的观点也已经变成了无穷。
我们的观点并没有这种过失。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里的因就是在有法上成立,存在于同品中,而在异品中没有,这三相完整无缺。因此,不要再考虑这些因自反体的部分,只是对与烟无二无别的法以心执为三相而已,而三相并不存在烟以外的他法,依靠这一正理也能遣除法相成为无穷的过失。
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
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
有许三法皆齐全。待名相故此非理。
乃遣直违义反体。????????
有些论师提出质问:法相的法相如果说成是能安立名相的理由,那么因的法相为什么不同样说成是所立的能知?这样承认绝不合理,如果因是所立的能知,那么单单以所作就应该了知声音为无常了,如果说要了知所立需要三相的话,那安立名相也需要三相。
另有个别论师认为:是总法相、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完整无缺具足实有法 三者就是法相的法相。
由于具有了知法相需要观待名相的过失,因而这种观点也不合理。
我们自宗的观点,法相就是指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所谓的遣除直接相违就是否定不同类,所谓的义反体要否定名相与事相的两种反体,原因是:名相不是外境(自相),事相虽然是外境(自相),但它不是指排除他法的部分。
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对方观点:
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位于印度北方的雪域派论师认为:法相的过失归纳起来,可以包括在三种过失当中,第一、自反体未成实体:诸如,这个动物(有法),是黄牛(立宗),是黄牛之故(因),法相自反体尚未成立实体。
第二、义反体转他:诸如,这个动物(有法),是马(立宗),具有垂胡之故(因)。法相已经变成名相之外的其他义反体。
第三、法相于事相上不存在:诸如,马(有法),是牛(立宗),具垂胡之故(因),无论如何安立事相,在它上面法相都不存在。
子二、破彼观点: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
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你们的这些推理如果是运用因法事三相的论证方式而立为过失的,那么义反体不会转成他法,因为在将非黄牛的其他有情立为事相之时,此因在事相上并不存在。如果没有运用三相就论证为过失的话,那么法相于事相上不存在就成了无有意义,因为法相在事相上存不存在都要观待运用论式的缘故。再者,倘若对方所陈述的这些法相过失具有合理性,那么作为智者之顶饰的法称论师为何不予以认可。可见,将法称论师恰如其分的真理抛之脑后而自己以分别念来假立,这完全是错误之举,即便稍有无误之处,但由于并不是诸位智者所共许,因而并不妥当。
癸二、立自宗: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
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下面声明自宗的观点:法相总的过失可包括在三种之中。
其一、不遍:诸如,这个动物(有法),是黄牛(立宗),具有花色垂胡之故(因)。
其二、过遍:诸如,这个动物(有法),是黄牛(立宗),有头之故(因)。
其三、不容有:诸如,这个动物(有法),是黄牛(立宗),是黄牛之故(因);或者,这匹马(有法),是黄牛(立宗),具有垂胡之故(因)。
所有名言否定均可包含在非有否定、别有否定以及非可能否定三者当中,这三者依次是否定不遍、否定过遍与否定不容有的语义。一切义否定也只有这三种而别无其他,因此定数是成立的。
癸三、除诤论:
谓立事相与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辩论不害此。
对方辩论道:以上法相的这些过失是立事相当作过失的还是不立事相当作过失的?如果是在立事相的情况下当作过失的,那么对于黄牛的法相来说,运用花色项峰、垂胡就不会成为不遍,原因是,如果这一法相安立在花白动物上,则无有过失;倘若安立在黑色动物上就成了不容有。假设不是立事相而算为过失的,那么事相的所有过失也就不合理了,因为,即使要表明马是黄牛而运用项峰、垂胡的特征也成了没有过失。他们又继续说:就这些是在事相上算为过失而言,法相不容有的事上如果不遮遣名相,那么要表明具有项峰等特征的动物是黄牛,而在使用具有项峰等特征的过程中,法相与事相没有不同反体是绝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具备项峰等特征的动物也成了否定黄牛的名言。如果法相不容有的事中不遮遣名相,就成了法相不遍于名相的结局。
上面这两种辩论推翻不了我们这里的观点,下面依次来说明原因,尽管所有过失是在立事相时看作过失的,但不会招致你们所罗列的过咎,因为,就花白牛立为事相而言,如果在花白的动物上来表明花色黄牛的名言,你们的观点的确是对的,然而在只是证明黄牛之时,花色项峰、垂胡的法相显现不遍。其次,具足项峰等自身的名言不成不容有,而不容有项峰等其他的名言这一点我们也承认。
辛二(名相之理由)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壬一、破他宗:
有谓法名一实体。名言许为名事相。
名相即以名为体,故见法相之根识,
亦成有分别识矣,证成义理亦实有。
有些论师声称:由于证成名言是自性因的缘故,法相与名相在外境上是一个实体。
驳斥:我们承许黄牛的名言是通过项峰、垂胡所诠表的事相,而耽著名相在外境上存在。事相与名相在外境上如果是一个实体的话,那么一个实体不会有现与不现两个部分,因为以名称为特征的名相是分别识所见的,由此见法相的根识也应成为名言、自相混合执著的分别识了;建立名相也应像以所作建立无常一样成了证成义理;名相也应该变成实体存在了。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
个别论师又说:名言的法相是心识不错乱可耽著的对境,它是名相的事相。
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原因是,确凿可靠的论典中说:首先以法相作为理由而命名就是名相,后来在运用它的过程中就成了名言。
壬二、立自宗:
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
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成立具有理由的名言、意义相混合的心识就是名相的法相,名相的事相是指为了认知义反体而以名称进行命名。其中,最初取名称为命名时,后来了达这一点进而身体加以取舍、语言表达是非、意识观察有无等三门运用的过程中,依此就形成了世间的名言。具体来说,言词并不是自相,而是真实种类的言语。名相是指“树”一样诸多同类的总称名言,由于它是观待义法相具有缘由的名称,因而是一种假有。又因为不成立有实法,故而也是假立。
壬三、除诤论:
谓法事相非一体,则自相因不应理。
名言之义误为一,由此运用名言者,
世间事中不欺故,焉违共许之比量?
有些论师声称:如果法相与名相二者不是一个实体,那么法相建立名相的自性因就不合理了。
驳:并没有这种过失。依靠遣余将名相词语与它的意义法相误为一体而运用自性因的名言,在世间事中也不会欺惑的缘故,又岂能与法相建立名相等世间共称比量相违?绝不相违。
辛三、事相之理由: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作为法相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分类有两种,其一,真实事相:诸如黄牛的花白;其二、假立事相:作为衡量功过的根本,例如,将马当成黄牛的事相。
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分三:一、认识自反体;二、相属之方式;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己一(认识自反体)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庚一、破他宗:
有谓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
倘若如此则三法,应成无分别对境。
未加分析三法各自之显现、遣余的藏地个别论师宣称:法相、名相与事相三法各自的自反体绝对是指自己的行相可以独立自主显现的建立。
驳: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三法自己的行相也应成了独立自主无有观待而显现之无分别识的对境了,倘若承认这一点,显然与一切名言分别均是遣余的说法相违。
庚二、立自宗: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
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所以说,如果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是无分别识的对境,才会使法相与名相的名言不合理,因此自相显现的反体并不是三法任何一者。实际上,在排除不同类的遣余心识前,三法的自反体分开浮现,如果从建立有实法的部分而言,是非遮;从建立无实法的部分来说,是无遮,有此二种。
己二(相属之方式)分二: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庚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
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
法相与名相二者在分别心前自性是一体相属,这两者与事相虽然会有同性相属的可能性,但大多数只是暂时相属,因为,即使每一事相不复存在,单独的总法相仍然可以存在。
庚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颠倒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
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
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
法相的义共相与名相的名言共相二者借助命名的力量而分别错乱为一体,执著为一体,以识领受或者通过自证而成立法相与名相的相属,诸如“花白”事相与其上所谓“黄牛”名相的相属是由精通法相名相的智者见到法相回忆名称而成立的,对于尽管了知黄牛的名称但不懂名相与事相差别的愚者,将这个具项峰垂胡的动物取名为黄牛,为了使他们能回忆起这一名称而需要运用建立名言的比量因。
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分二:一、如何诠表之方式;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分二:一、论式之分类;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一、论式之分类:
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
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项峰、垂胡(有法),是总法相(立宗),是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因);项峰、垂胡(有法),是分别黄牛的法相(立宗),是遣除黄牛的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因)。同样,名相自之法相也有两种论证方式,事相自之法相也有两种论式。总之,此三法都有总论式与分别属于此处推断的论式两种,表明是自反体的这六种均是正确论式。
表明非他反体的论式:项峰、垂胡与黄牛的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有法),不是总事相(立宗),非为法相的所依之故(因)。垂胡与花白(有法),不是总名相(立宗),非为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因)。花白与黄牛的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有法),不是总法相(立宗),非为遣余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
以上三种是总论式。
同样,分别属于此处的论式也有三种,共有六类。这其中的四类是正确的,表明花白不是总法相以及黄牛的名相与项峰垂胡不是总事相的两种论式是错误的,其一、这个动物的颜色可以充当花色的名言,因为可以安立说“见到花白”;其二、由于不可作为暂时事相之法不容有的缘故,虽然安立是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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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没有过失的情况也会存在。所以以上两种不是正确论式。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三: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
壬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
谓属此论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
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则过遍。
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对方向我们辩论说:项峰、垂胡作为事相而表明属于此处论式的法相,运用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推理公式:项峰垂胡(有法),是法相(立宗),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因)〕。这里的因到底在花白事相与黄牛名相的两种名言中是否被遮遣(也就是说是否存在),如果遮遣(即不存在),那么法相也将在此处事相的垂胡中遮遣了。这样一来,由于事相存在而无有法相的缘故,就有法相不遍于事相的过失。如果法相在事相与名相中不被否定,则会有法相就不单单是垂胡的法相也遍于事相与名相之过遍的过失。
答辩:由于三法是一个义反体,因而,这一法相周遍于事相与名相的义反体,所以并没有不遍的过失。又由于三法自反体是不同他体,因此,并不遍于自反体,如此一来也没有过遍的过失,因为三法义反体浮现为一个而自反体是不同他体的缘故。
壬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
谓名相违遮名言,直违事名无诤论。
有些论师对我们辩论道:其一、不是名相的花白名言究竟是不是名相,如果是名相,则由于它否定了名相的法相——具理由的名言心识,而使法相与名相成了直接相违。假设它不是名相,那么作为非名相之名言的它,就成了不观待真实安立因。其二、项峰、垂胡到底否不否定总名相的法相,如果它否定成立具理由的名言心识,那么就灭绝了法相的名言。倘若不否定,则名相的法相就成了过遍。其三、事相是有实法,名相是增益假立的无实法,这样一来,彼此直接相违的两个法应成了事相与名相。
对方所提出的三种辩论对我们此处的观点并无妨害,下面逐一说明理由。没有第一种过失,因为非名相的名言是名相的事相而不是名相自反体的缘故。没有第二种过失,原因是,具有项峰等的名称并不否定成立具理由的名言心识,而不存在于自反体中,因此也不是过遍。第三,我们是承认,对于意义与名言二者,只是通过分别错乱而执为一体,外境上并不存在一个实体。
壬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
是故有者显相违,相同论式亦容有。
所以,在文句的论证方式过程中,有些原本不相违而显得似乎相违,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故,这一论式用“所作有法,是相似因,三相不全之故”可以推翻,接下来,三相不全(有法),是真因(立宗),三相齐全之故(因)。
还有些论式,有法与立宗二者本不相同,却显得相同,例如,所作的反体(有法),是所知(立宗),是可充当心之对境故(因)。也可能会出现此类论式。
庚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谓法事相境一体,异体量不等皆误,
实有假有决定性,事法等量一本体 。
彼等相互皆回遮,安立于此无妨害。
藏地大多数论师承许,法相与名相在外境上是一个本体。声闻部有些论师则声称:瓶子表示有为法的生住衰灭四个法相与瓶子是不同实体。有些论师则主张说:一个法相可能表明若干名相,一个名相由许多法相来表示,因此法相与名相数量不等。
以上所有观点均是错误的,下面依次说明原因:其一、因为法相是实有、名相假有这一点可以确定的缘故。其二、对方承认以法相不能无二无别地表明名相的本体,如果具有不同他体而表明,那么就有“瓶子成了具有无常而不能成立瓶子是无常”的过失。其三、法相为一、名相为多,名相为一、法相为多这都是不可能的,所以法相与名相二者数量相同,而在分别念前浮现为一体。
对此观点,名(名相)义(法相)相互回遮而承认的安立并无妨害。例如:立论者以比量作为事相,而以无欺来建立量的名言〔论式:比量(有法)是正量(立宗),不欺之故(因)〕。
敌论者则将不欺的名称假立为缘取自相,而反击道:比量(有法),不是正量(立宗),不取自相之故(因)。假设将缘取自相立名为正量,那我们也不承认比量是正量。如果将不欺取名为正量,你们也无法矢口否认。
再举一例,立论者立论说:瓶子是世俗,经不起观察之故。
敌论者则反驳道:瓶子是胜义,能起作用之故。但是,中观宗将离戏命名为胜义,胜义中不可能存在瓶子,而因明宗将能起作用立名为胜义,他们各有各的观点。
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分二:一、认识法相;二、依此遣除增益之理。
戊一(认识法相)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己一、破他宗:
不欺及明未知义,称为异名或分说。
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应成二体,
若许法相名相二,总法相一不容有。
有论师主张:阿阇黎的诸论典中说,量的法相是不欺、明未知义。天王慧论师认为:此二法相任意一者都能表示,因此它们是法相的两种异名。《量庄严论》的作者则说:量有胜义量与名言量两种,其中胜义量是指明未知义,而并非不欺,因为没有获得断定的意义。后者名言量既是不欺也是明未知义,因为已经获得断定的意义。他们各作分析而各抒己见。
驳:针对第一种观点来说,如果法相是各自分开而安立,那么由于能安立的因各不相同,致使法相也成了两个,因此第一种观点不合理。
假设按照第二种观点而承认胜义量及名言量的法相与名相是各自分开的两个,那么量的一个总法相所谓的“此法”在二者每一个上面不可能有容身之地,因此第二种观点也不合理。
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法胜论师提出:量的法相是具备三种特征的不欺,其一、本体特征,依靠获得自相的能力而排除执著事物为量的法相;其二、对境特征,依靠获得全面分析的照了境而排除不容有;其三、作用特征,依靠肯定意义的能力而排除过遍,这一法相还需要补充排除不遍。了悟真义是指量的作用,而不是法相。
驳斥:补充排除不遍在法相的这一场合实不应理,由于尚未排除不遍的情况,因此法相就成了有过失的,如果词句本身不具备,那么补充也无济于事。看来你们的了悟真义就是指的明未知义,明未知义与不欺的识分成两个也并不是论典的意趣所在,关于这一点下文将予以说明。
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跟随婆罗门的有些论师承认了悟真义具有三法,其一、本体差别,就是遣除反方面的增益;其二、对境差别,是指先前通达的意义;其三、缘取方式差别,就是于外境上不错乱。
驳:如果缘取方式在外境上不错乱的话,那么已经通达完毕就不可能再缘取,只要有这一点就足够了。而所谓“对境差别先前通达的意义”也就没有必要了。本体差别断除增益这一点不遍于现量,因为现量只是显现而已。了悟真义的意义如果能原原本本如实地通达外境,那么由于现量是无分别、比量不能直接取外境自相的缘故,它也就不可能是现量与比量。以上三种过失对于承许具足三法的了悟真义为量之法相的宗派来说在所难免。
己二、立自宗:
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
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
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不欺与明未知义无论任何一者都同样可以了达自相,因此它们只是一个法相的异名。名言量与胜义量也无有差别可运用这两种法相。其中不欺也有三种,其一、作用不欺,如果作用不欺在外境自相上存在,那么无欺能起作用,假设在外境自相上不存在,则成了无欺不能起作用。其二、作者不欺,本来存在而无欺了知存在,原本无有而了知无有,故为无欺。其三、所作无欺,如果趋入有自相的外境,那么无欺能得到,如果从无有自相中退出,它也无欺化为乌有。无欺就是具有以上这三种特征的本性。
己三、除诤论:
谓不遍于量无实,于染污识则过遍。
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对方辩论说:在外境自相上,运用不欺这一量的法相,不遍于衡量无实法的量。并且,染污性根识缘取黄色海螺、树木显现行进等,自相上也有不欺的成份,因此这一法相过遍于这些。
答辩:并没有不遍的过失,因为对于分析自相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而言,无实法虽然无有自相,但并不是对独立的无实法进行衡量,而是从自相反体的角度作为对境,所以合情合理。也没有过遍的过失,因为明明说染污性根识纯属欺惑而无有不欺,关于这一点下文中还有论述。
戊二(依此遣除增益之理)分二:一、如何决定;二、遣除诤论。
己一、如何决定:
依量之力引定解,定解违品乃增益。
彼之法相弃真理,分别他边有二类,
分别倒识及怀疑。????????
是凭借量的力量断除怀疑来引出定解,并且真实定解的违品就是增益他边。增益的法相也就是抛开真理而妄执他边。它分为分别颠倒识与怀疑识两种。无分别颠倒识并不是决定所遣除的增益,因为它没有实执而无需遣除,毛发飘浮等的因如果未经消除,通过决定分别也无法予以遣除。
己二、遣除诤论:
有谓未悟骤然中,了悟尚未遣增益。
比量非由显现取,乃是遣余彼对境,
执著同他无有火,是故许为颠倒识。
对方辩论说:由骤然比量决定火时,只是前所未知中突然性了达而已,因此,尽管通过了达而遣除了(违品),但并未断除颠倒识与怀疑两种增益任意一种。
驳:事实并非如此,比量并不是像无分别识那样以显现缘取,它完全是一种遣余,比量所遣除的对境是在比量还没有产生之前,某识执著与不存在火的其他地点相同,所以认为包括在颠倒识的范畴中。
定解增益此二者,对境本体时间中,
观察一体及异体,三种辩论不害此。
定解增益耽境一,耽式相异故遣余。
另外,对于定解与增益二者,从对境、本体、时间每一方面来观察是不是一体与异体的角度,有些论师说:定解与增益,对境到底是不是一个,如果不是一个,就成了内外的光明与黑暗一样成了不是所遣与能遣的关系;假设是一个,那么对境是真还是假,如果是真,则增益也成了无谬,倘若是假,那么定解也成了错谬。
还有些论师说:定解与增益这两者如果在心的本体中是一个,则由于自识不能对自己作事,因此是所遣与能遣的关系不合理;即便是他体,也不合理,就像他者通达并不能遣除他者的不悟识一样。
还有论师则提出:决定与增益这两者如果时间相同,就成了两个分别念并驾齐驱;假设时间不同,也就不该是所害与能害的关系,犹如白天的光明与夜晚的黑暗一样。
以上三种辩论并不能推翻我们在此的立宗。下面依次加以驳斥,其一、定解与增益二者的耽著境虽然是一个自相,但由于耽著方式符合实际与不符实际截然不同的缘故,是所遣与能遣的关系合情合理;其二、这两者是一个心相续中的不同反体;其三、时间虽然不同,但在一个心相续中,首先存在增益,后来生起定解而使增益相续不能再生,对此立为遣除它的名言。
丁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分四:一、名相之详细分类;二、破于事相颠倒分别;三、宣说于事相上能决定法相之量;四、如何进行破立之理。
戊一(名相之详细分类)分四:一、分类之根本;二、分类之本体;三、定数;四、词义。
己一(分类之根本)分二:一、破不合理之宗;二、立合理之宗。
庚一、破不合理之宗:
非量真实已遮破,真实分说即错谬。
雪域派诸位论师承许非量的已决识与伺察意等是真识的观点已经予以遮破了。还有个别论师认为,对于正识而言,分为两种,其一,就像看见正在用火烧煮,成办人们事情的直接因显现起作用;其二,例如,看见单独的水、火,它作为间接因而进行作事,前者确定是不欺而不是所分析的对象,又由于是决定唯一现量而不是分基,只有后者才是分基。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如果“总”不能充当分基而“别”需要分出来安立为分基,那么现量等的一切分类也需要如此,因此你们的说法实在太过分了。
庚二、立合理之宗:
是故正识即为量,由此理当作分基。
所以,我们自宗认为,正识本身就是量,量与正识只不过是不同的名称,因此可以充当分基。
己二、分类之本体:
分类现量及比量,观察彼等一异体,
二量皆是有实法,是故非为遮一体;
观待对境一与异,即非一体非他体;
是故心之本体一,观待对境为异体。
比量非境与自证,一体故离诤过失。
如果对量加以分类,则有现量与比量两种。下面来观察这两种是像所作与无常那样,是一个本体不同反体?还是像月亮与凉光一样是一个事物的不同名称?或者是像瓶子与氆氇一样的不同事物?或者是像有实法与无实法一样的遮一?到底是哪一种?由于两种量是有境识的有实法,故而不是遮一的异体。从观待一个对境的角度而言也不是一体,因为分别识与无分别识二者对境是不同他体之故。从观待不同本体而言也不是异体,因为识的实体是一个的缘故。我们自宗并非未加区分而一口咬定它们是一体或异体,而是认为,此二量在心识的本体中是一个,观待山背后的火堆外境而是比量,观待识的本体而是现量,观待对境而言是异体,因为自相与共相,明显与隐蔽各不相同的缘故。
有论师说:假设观待对境而是他体的话,比量就不是识了,因为它不是自证的缘故。再者,如果观待有境而与自证是一体致使与总现量是一体,那么由于与根现量他体的缘故,与总现量也成了他体。
驳:因为比量不是对境的反体,而是证知对境的心识,所以没有第一种过失。由于现量的别法与自证是一体的缘故,也脱离了诤论的第二种过失,比如,倘若与树的别法沉香树是一体,必然与总的树是一体,然而,如果与沉香树是他体,则不需要与总的树木是他体。
己三、定数:
所量二故量亦二,除此他数已遮故。
在这里,如果是所量,数量决定有自相与义共相两种,因此权衡它的量也绝对有两类。关于过多过少的其他数目,阿阇黎已经予以遮破了。
己四、词义:
名称释词及说词,彼者释说有四类,
相违以及不相违,时尔相违时不违。
一般来说,名称有两种,一是以释词作为理由,诸如一切智;二是以说词作为理由,诸如瓶子。释词说词两者共有四类情况,一、释词说词完全相违:虽然有说词但永远不可能有释词,比如,牧羊鸟、饮芝麻雀;二、释词说词完全不违:例如,意识、一切智;三、四,释词说词有时相违、有时不违,如莲花叫水生。
此等名称种类词,诸位智者分二类。
对于这些,诸位智者分为“天授”一样的名称与“树木”一样的种类名词两种。同样,现量的名称,梵语叫做札达卡雅,翻译过来就是根依,释词为依靠根,说词涉及缘取自相的一切识。其中根识与意识既有释词也有说词,瑜伽现量与自证现量唯有说词,错乱根识只有释词。比量的名称梵语为俄讷玛讷,直译过来,就是现见理由而回忆关联,随之通过共相的方式进行推断,故称为比量。比量,兼具释词与说词。
戊二(破于事相颠倒分别)分二: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
己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分三:一、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三、破妄执是非相同。
庚一、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
有许境时及行相,错乱之分为现量。
无自相故非现量,由因决定可比量。
有些论师认为:比如,将从门缝中看见的珠宝光执为室内的珠宝,虽然将门缝与室内弄错了,但仅仅从珠宝的方面来说许为量,这是就对境而言的;同样,半夜三更误认为正中晌午执著梦中子孙的识,这是从时间而言的;再有,执著黄色海螺与树木显现运行等形象错乱的部分中也存在对境不错乱的成份,因此这些一概是现量。
驳:由于这些现象不具备指点自相的形象,所以并不是现量。假设认识到错乱后通过所有这些现象的理由而决定事实的部分,那就会成为比量。
有者声称取色识,彼于所触是现量。
不明处之差别致,因法误解为现量。
另外有些论师声称:缘取白色海螺颜色的眼识对于所触柔和与沉重等来说也是现量。
驳:这是他们对处各自分开的差别一窍不通所致,如果对于其他处而言他现量也成了量的话,那众多根就成了无有意义。因此,这种情况,只不过是将其他处中推断同时之处的因法推知果因 误解为现量而已。
庚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
有谓分别境时相,错乱之故非现量。
分别错乱然不障,根识犹如取蓝量。
有些论师说:分别念将对境门外的瓶子误认为室内瓶子时的眼识、将时间下午的有情误认为上午的有情时的眼识、将形象红色柱子误认为红色氆氇时的眼识,这些都不是现量。
驳: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分别念虽然错乱,但它并不障碍眼识,如同相续中尽管存在将蓝色执为常有的增益但缘取蓝色的眼识仍是(现)量一样。
庚三、破妄执是非相同:
个别师言是非同。不同对境异体故。
个别论师说:如果将柱子的红色误认为氆氇的红色时的根识在总的红色方面是量,那么将白色海螺错乱为黄色这一点在形状方面也不该不是量了,因为这两者的理由完全相同。
驳:但实际上,这两者并不相同,因为有分别的意识与无分别的根识对境各不相同。所以,意识错乱而根识不错乱的情况是存在的,而一个根识有错乱与无错乱两种情况绝不可能。
己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分二: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量;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量。
庚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量:
有谓依于珠宝光,推知宝珠非比量。
若尔稻芽稻种等,果因多数成荒谬。
有些论师说:由珠宝光了达珠宝不是比量,原因有三,其一、当时如果运用珠宝因,那么因与所立无二无别,为此不可能成为所立与能立的关系;其二、如果使用珠宝光这一因,则珠宝尚未确定还不能证明是它的光;其三、如果运用总的光,那么也存在其他可能。所以,并不一定。
驳:倘若如此,那么由稻芽推知稻种等大多数果因都成错误了,因为运用稻芽之因则不成立等与珠宝光一模一样。
假设对方说:在它上运用稻芽的因,尽管当时稻子作为差别法不成立,但是因为其他时间地点见过的缘故而予以肯定并不相违。
驳:那么珠宝光也是同样,因为在其他时间地点见过的缘故而予以肯定又怎么会相违?
庚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量:
谓因所立纵错乱,外境及分乃正量。
如是之因无三相,证成无有因差别。
有些宗派论师声称:有支的山上有常恒的火,因为有胜义烟之故,如大自在天所作的火灶。即使从凭空想象的角度来说因与所立是荒谬的,但实际上外境山上的的确确有“火”,它依靠烟建立的部分是量。
驳:你们所说的这样的因根本不具备三相齐全的条件,原因是,要证明所差别法火与烟,因的能差别法胜义与所立的能差别法常有也需要证实,这样一来,在所诤事中完全无有,所以这样的因不能充当能知,就像说这里有瓶子,有兔角的瓶子之故一样。
戊三(宣说于事相上能决定法相之量)分二:一、提问;二、回答。
己一、提问:
谓彼等量决定者,由自他何所证知?
对方提出:确定这些量是不欺这一点到底是通过自身还是他者来证知的?如果是自决定,那么谁人也不可能对量与非量的道理茫然不知了。如果是他决定,则它本身也需要由他者来决定,结果就成了无有止境。
己二(回答)分三:一、破他宗之回答;二、立自宗之回答;三、遣除于彼之诤。
庚一、破他宗之回答:
有者承许自决定,个别宣称他决定。
此二弃理说理许。????????
对此,有些论师承许,绝对是自决定,个别论师则说唯一是他决定。这两种观点显然已弃事势理与法称论师等说真理的观点于不顾,因为与《释量论》中所说相违,此论中云:“由自证自体,名言中为量”以及“现量所取者,舍诸差别分,证知某差别,缘有彼即悟……”
庚二、立自宗之回答:
二种境证与自证,以及比量自决定;
初者心未专注者,诸具错因他决定。
依起作用具串习,比量悉皆可决定。
如看见正在用火进行烧煮时缘取火的根现量一样正在起作用的现量以及依靠长久串习力而十拿九稳地认定对境的习气现量,这两种境证,加上自证和由因推知的比量四者是自决定。
诸如首先看见野黄牛的色形的根现量,是前所未见同类而见的现量,诸如分别念内收时缘色的眼识,心未专注,是烟还是汽悬而未决时见灰白物的眼识,所有具有错乱因的情况,只是凭借看见并不能证明是量,而要依他决定,能决定的量,比如,看到具有火行相的事物正当怀疑是真是假之时,又亲见正在做烧煮等之事;依靠现量长久串习的力量而一口咬定者;由看见冒烟的因中比量推断。这三者中无论哪一种都可以决定。
庚三、遣除于彼之诤:
有谓对境及本体,分析不容他决定。
彼等现量与分别,作用混淆一起已。
有些论师辩论道:所决定的量与能决定的量二者如果对境是一个,那么后面的量就成了已决识。假设对境是不同的他体,则由决定他者并不能决定另外法。而且,需要是依靠他决定,如果自境不是断除增益者,那么就不能成为量,如果是断除增益者,就成了自决定。经过这般分析之后便可知晓,他决定的量根本不可能存在。
驳:这些论师只是因为对于量前后的照了境相续是一体而实体是他体、现量仅是以无分别、未错乱而成为量并不观待断增益的道理一无所知,而像外道一样将现量分别的作用混为一谈才凭着想象辩论罢了。
戊四(如何进行破立之理)分二:一、破立之安立;二、依其如何证境之理。
己一、破立之安立:
显现有实之有境,遣余之前有破立,
遮破则有遣除立,及不遣除二方式。
由于显现是有实法的有境,因此现量只要显现外境就可取名为建立,而不必直接进行破立。由它引出的决定与比量,归纳而言,在遣余中有破与立两种。如果分类,遮破的分类当中也包含遣余的建立,诸如无瓶,遣除建立是无遮,比如无瓶的地方,不加遣除是非遮,这两种方式当中,前者是单独的遮破,而后者破立兼具。
己二(依其如何证境之理)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庚一、破他宗:
有谓直接与间接,亦是建立与遮破。
比量成为间接知。若非则成第三量。
藏地有些论师声称:例如,某地青莲花的青色直接成立,由此总的青色间接成立,这是通过显现外境的行相而直接证知的;再比如,直截了当地遮破火从而间接破除烟,这是通过显现其他外境的行相断除增益而间接证知的。这两种方式也属于建立与遮破 。
驳:如果是这样,那么所有比量也成了间接证知,因为具备它的法相之故。
如果对方又辩解说:比量观待因而这种情况不观待因,所以比量不是间接证知。
驳:那么,它就成了不包括在现量与比量当中的第三量,而且它也不是不观待因,理由是:由“别”成立而证明“总”就是自性因;以因的相违否定果是可见不可得因。
庚二、立自宗:
是境是识有境识,由此建立二二四。
遮破反之分为四,破立亦以量证实。
对此问题,由是境、是识、有境、有识的分类而使得建立也各有二类,共有四种。遮破与之恰恰相反,即包括非境非识、无境无识。四种建立与前二种遮破是非遮;后两种遮破是无遮。能决定这些的破立也是依靠量而证明的,因为凭借现量与建立无遮的比量加以遮破,通过现量引出的决定与建立非遮的比量完全建立。辩论的智者,通过取境的根现量未得到某地有瓶子时,才作为无有瓶子的名言;辩论的愚者,由因明中的可见不可得因而确定某地无瓶时,作为瓶子无有的名言。远离执著声常有的颠倒因而取声现量引生定解时,作为证明声音为无常的名言。如果有错乱因,后来由因确定声为无常时作为证成声音无常的名言。
庚三、除诤论:
所谓间接之证知,意趣作用或比量。
对方提出:如果现量间接证知不存在,显然与法称论师论典中“间接证知义而了知”的说法相违。
没有这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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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称论师的密意是指通过现量的作用或者串习三相使得骤然比量生起。
量理宝藏论中,第八观法相品释终。

第九品  观现量
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分二:一、现量;二、比量。丁一(现量)分三:一、真现量;二、似现量;三、现量之果。
戊一(真现量)分三:一、法相;二、名相之分类;三、事相各自之义。
己一(法相)分二:一、破他宗;二、宣说自宗合理性。
庚一、破他宗:
谓领受断增益错。
藏地论师声称:现量与现量之量各自分别开来,现量的法相是离分别、不错乱;而现量之量的法相是对于前所未证的意义通过领受断除增益。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在论典中从来没有提及过分成这样两种,再者,如果是不错乱的识,就不可能涉及已经证知者,结果对前所未证并没有确定,断除增益对现量来说也是不容有的。
庚二、宣说自宗合理性:
现量不误离分别,分别名言义执著。
在这里,现量的法相就是离分别、不错乱。所离的分别是名言共相与义共相混合一起而执著。有些论师说:如果这样说来,那么就不遍于尚未熟知名称者相续的分别念,为了包括它而必须说成是名言共相、义共相可混合执著。
然而,这也同样不遍于已经熟知名称者相续的分别念。
对方又说:法相是在种类上安立的,因而并不相违。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无论如何表达都没有矛盾。
不错乱是指远离眼翳者前坠乱发与快速转动的(旋火轮)等迷乱之因。当然,在真实性中,所有分别念均是错乱的,因此说不错乱也就证明了离分别。然而,有些人承许在有分别的同时所取境不错乱;有些人认为照了境不错乱也可以代表不错乱结果比量难道不也是这样吗?正是为了遣除以上这两种颠倒分别,才说了两种。
己二、名相之分类:
不错乱彼有四种,由从对境及所依,
补特伽罗现量分。四种现量经部许,
有部三类唯识二。????????
如果从不错乱的角度来分,有根现量、意现量、自证现量与瑜伽现量四种。其他分类方式,从对境的侧面来分,包括见他的两种境证现量、见自的自证现量、见无自他的瑜伽现量。从所依的方面来分,有依根的两种境证现量、依他根(也有论师说是依他起)的自证现量、依等持的瑜伽现量。从补特伽罗的角度来分,有凡夫现量与圣者现量。现量分类有这么多种。如果对应各宗各派的观点,承许四种现量的是经部观点,因为他们既承认外境也承认自证。有部宗由于不承许自证而有三种现量;唯识宗不承认外境,故而他们的观点中前三种现量包括在自证当中,因此只认可自证现量与瑜珈现量两种。
己三(事相各自之义)分四:一、根现量;二、意现量;三、自证现量;四、瑜伽现量。
庚一(根现量)分三:一、法相;二、建立彼;三、决定共相。
辛一、法相:
分开而立法相误,是故根识不错乱。
藏地多数论师对此问题将根现量与根现量之量分别开来而安立是错误之举,因为会招致前面所说的过失。所以,我们自宗声明,根现量的法相就是依于根的识离分别、不错乱。
辛二(建立彼)分二:一、建立由根所生;二、建立离分别不错乱。
壬一、建立由根所生:
根即取境之能力,随存随灭决定成。
根是根识缘取对境的一种能力这一点成立,因为通过根与照了境的识随存随灭的决定性可以证明这一点,就像火生烟一样。
壬二、建立离分别不错乱:
明现成立无分别,取自相故不错乱。
由自境互不混淆各自部分了然明现可以证实无分别,又因为原原本本缘取外境自相的缘故,纯是不错乱。
辛三、决定名共相:
根即不共之因故,称谓根识如鼓声。
如果有人认为:既然某识的因需要境与作意二者聚合,那么为何不叫境识等而单单称为根识呢?
答:境与作意也是其他识的因,而根才是某识的不共因,因此称为根识,例如,鼓声的因虽然需要鼓槌等,但从不共因的角度而叫做鼓声。
庚二(意现量)分三:一、认识本体;二、抉择自性;三、遣彼诤论。
辛一、认识本体:
对境根识此二者,无间所生即是意,
依之而不错乱识,乃意现量之法相。
由对境、根识二者无间生起的就是意识,因此,意识并不是像根识那样具有色根,依靠前面根识灭尽无间分所生起的不错乱识就是意现量的法相。
辛二(抉择自性)分二 :一、生之方式;二、作为量之合理性。
壬一、生之方式:
意现量虽有多种,犹如根识一自证。
有些论师说:五种根现量灭尽之后五种意现量到底是不是同时产生,如果同时产生,那么一位补特伽罗的相续就成了多种;假设不是同时产生,那么依靠因的差别就不能证明果的差别。
驳:打个比方来说,有五个门的玻璃房中央放着宝珠,在门上放上五色绸缎,结果这所有的影像都会现在宝珠上。同样,继五根现量之后,外观的五种意现量也会有同时产生的可能性,但是一个补特伽罗的相续不会变成多种,就像从内观而言为自证一相续所摄但外观的诸多根识尽管同时生起但相续不会变成多种一样。
壬二、作为量之合理性:
无错乱故是正量,无相续故非决定。
从有色根而生根,是故根识具相续,
意根中非生意根,是故彼者无相续。
如果有人问:意现量到底是不是正量?
答:从对外境真实性无有错乱这一点而言是正量,但是由于意根无有相续的缘故并不能像其他量那样凭借自力引出决定。
对方问:那么,根现量有相续意现量无相续的原因何在呢?
答:从作为识的它不错乱缘取真实外境这一点来说是量,然而,因为意根没有相续而使意现量不能像其他量那样一样凭着自力而引出决定。它的理由也是因为有色根的前刹那中产生有色根的后刹那,如果产生同类,就说明有不间断的相续,而意根中并不是这样产生意根,因为意根(意现量)就是由前面根识灭尽当下产生的缘故。可见,凭着根有相续的力量而使根识能引出决定,由于根识没有相续的缘故使得意现量无法引出决定。
轮番以及相续际,二者悉皆有能害 。
是故根者乃根识,不共之因成意缘。
即自证故非他续,由此现量三步同。
对方继续问道:那么,根现量的相续泯灭之后,是生起唯一的意现量还是根现量与意现量二者交替产生呢?
答:并不是生起唯一的意现量,因为第一刹那与后后等刹那的根现量,产生意现量的因并没有完整无缺与残缺不全的差别,而不可能有前面不生、后来产生的情况。也不是根现量与意现量二者交替产生,因为对于轮番出现,不该有根现量决定、意现量不决定的差别。所以,根属于根识的不共因,并作为意现量的缘,因为由根所生的根识灭尽无间时刻就是意根。它从外观而言有两种境证,内观就是自证的一个相续。为此,从与第二刹那根现量同时的第一刹那意现量产生时起,直至根识的事情尚未灭尽之间,根现量与意现量二者平行而生,但人的相续不会变成他体,这一点我们必须搞明白。所以说,当时不包括瑜伽现量在内的三种现量的步伐并驾齐驱。
辛三、遣彼诤论:
缘取他境观待根,是故此中无二过。
那瓦玛破(不穿耳)外道声称:作为意识(到底是否取缘根识的所取境?)如果它缘取根识的所取境,那么就成了已决识,如果它不缘取根识的所取境,那么盲人也应见色了。
意现量实际上是缘取自身增上缘的根现量对境以外它后面的同类,因此不会变成已决识,又由于间接观待根的缘故,而无有第二种过失。
庚三(自证现量)分二:一、法相;二、遣诤。
辛一、法相:
证知自之本体识,即是现量智者许。
诸位智者异口同声地承许,生起证知自本体的不错乱识就是自证现量的法相。
辛二、遣诤:
自生前所未有生,自证唯遮无情法,
是故自证及自生,无有相同之时机。
有些论师说:这样一来,原原本本的自证也应成了自生。
驳:自生是指前所未有的事物产生,为此如果不存在他体的因果则不合理。然而自证并不是所证与能证分开而自我证知,而是自本体排除无情法的自明自知的领受本体得以产生就是名言假立的“自证”。可见,自证与自生永不存在相同的机会。
庚四(瑜伽现量)分三:一、认识自性;二、成量之理;三、能立之量。
辛一(认识自性)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内容。
壬一、法相:
分开安立法相妄。修生无误真现量,
所有迷乱似现量。????????
藏地诸位论师将现量与现量之量分别开来安立法相是完全错误的,这一点已经阐述完毕。对此加以修行所生的不错乱识就是瑜伽现量的法相,虽然是由修行所生,但是修不净观者的心前显现白骨等不符对境的所有迷乱识只是似现量。
壬二、分类:
三种圣者三现量,有学无学分为五,
彼等有现及无现,各有二类共十种。
总体来分,瑜伽现量有声闻、缘觉、大乘三种圣者现量,再进一步从有学与无学所依的角度来分,有五种,因为缘觉在一垫上经行诸道而未将其立为有学现量。这五种从后得见三千世界等有现与入定无现的侧面来分各有两种,总共合起来有十类。
壬三(内容)分三:一、智慧之因;二、彼究竟之时;三、观待方便果之特点。
癸一、智慧之因:
善修方便及智慧,互为因缘将成就,
如所尽所有本智。????????
认认真真修行串习大悲等方便与证悟无我的智慧,通过二者相辅相成的力量,以智慧作因、方便为缘将成就如所有智,以方便为因、智慧作缘将成就尽所有智。
癸二、彼究竟之时:
三世以及一百劫,三大劫中彼究竟。
如果突飞猛进地精勤,那么三世当中兢兢业业积累二资将成就声闻菩提,百劫之内将圆满麟角喻的智慧,三大阿僧祇劫究竟大乘瑜伽现量。
癸三、观待方便果之特点:
方便薄弱二解脱,具习气故非本师,
修习方便明万法,断习气故即遍知。
作为着重修行人无我而各种方便串习薄弱的声缘二种解脱由于仍然具有习气的缘故,他们的心含糊不清,无法步入广大利他的壮举中,因此声闻缘觉并不是究竟断证的导师。由于修行智慧、串习方便达到终点,因而佛陀的瑜伽现量彻见一切所知的智慧了了分明,这一智慧就连细微的习气障也予以断除,因此才堪称遍知一切、超群绝伦的本师。
辛二(成量之理)分二:一、建立现量;二、依此量进行取舍之理。
壬一、建立现量:
已决识及决定识,乃分别故非现量,
所有瑜伽之现量,皆现量故成立量。
已决识与决定识二者均是分别念,因此与现量并不是同体,这一点已经讲述完毕。所有瑜伽现量都属于现量,所以成立是于对境不错乱的正量。
壬二、依此量进行取舍之理:
异生凡夫之正量,由决定性行取舍,
离分别念诸圣者,由等持行经论说。
凡夫观现世量是通过见闻觉知的忆念分开决定而进行取舍的,远离分别习气的所有住地圣者应时及时调教所化众生以及遣除非时等唯一是凭借等持力而进行的,这是经论中宣说的。
辛三(能立之量)分三:一、建立本体;二、建立法相;三、遣于成立义之诤。
壬一(建立本体)分二:一、建立过去未来;二、建立所依能依。
癸一、建立过去未来:
不可思议智慧者,彼之智慧无法测,
言词特征若决定,亦能推知前生也。
串习圆满明了彼,遮他边定而证实。
如同睡眠所蒙蔽的心无法测度醒觉的心一样,被所取能取所遮蔽的观现世心也绝对不能揣测具有不可思议智慧的佛陀洞晓三时方式等“是此是彼”。然而,佛陀具有这种智慧,如果通过他所演说的言词殊胜依靠具有三清净的特点予以确定,那么也就能够推出佛陀对于因对境不错乱的智慧——究竟瑜伽现量先前已经生起或获得,未来我们可以出现也是依靠修习空性等法门达到圆满之后于对境最极明了从而成就瑜伽现量,如同串习贪欲与恐惧等一样。关于它是因量这一点由遮遣他边的决定性(自性因)可以证明,修道的所依能依(稳固)久而久之自然而然会变得殊胜。
癸二(建立所依能依)分二:一、建立宗法;二、建立周遍。
子一(建立宗法)分二:一、破他宗;二、说自宗合理。
丑一、破他宗:
于此有谓依所依,识之初始最终二,
以火及灯作比喻,凭借现量可成立。
无尽自证不证实,灯火作喻非应理。
对此,有些论师说:后识依于前识的所依,是指识的前际开端无始,后际无终这两者通过自证可成立。也就是说,对自相续而言,由自证可以证明总识源于前识是成立的。因此,如果直接否定没有前识前提的总识,间接已遮破了没有前识前提的别识,这就如同烟出自于火以现量成立,直接否定没有火前提的总烟间接已遮破了所有别法一样。再者,由于自相续中总识产生后识是成立的,因此如果直接否定了不生后识,那么间接已遮破了一切别法,如同一切灯发光以现量成立,如果直接遮破不发光的总灯,依此间接已否定了所有别法。以火与灯作为比喻,来说明识的相续无始无终依靠自证现量可以证实。
驳:凭借这一点虽然能证明现在所有紧密关联的识,但是心前后无穷无尽这一点以自证并不能证实,就像现世美一样认为最初的心不是由他世的心中产生而是由父母的身体所生,临终的心也不生后世的心,就像火灭一样相续断灭。所以,火与灯并不能充当比喻,因为烟的初始并不是由自己前面的同类所生,而是由不同类的火中产生;作为灯来说,临近熄灭的灯不产生他法。
丑二(说自宗合理)分二:一、建立前际无始;二、建立未来无终。
寅一、建立前际无始:
心不观待他因故,依因前际无始成。
刚刚生起的心(有法),是以近取因的前心作为前提(立宗),除自己前面的同类以外不观待他因之故(因),如同现在的识(比喻)。也就是说从产生心的本体作为出发点的推理能证实前际无始。
寅二(建立未来无终)分二:一、建立具有我执之明了无终;二、建立无有我执之光明无终。
卯一(建立具有我执之明了无终)分二:一、以因建立;二、抉择意义。
辰一、以因建立:
因聚齐全无障碍,依因后际无终成。
凡夫的死心(有法),必定生后心(立宗),因为愚痴业惑具全而不具备无我等障碍之故(因),如同水肥等聚合到最后生长苗芽(比喻)。依靠这一推理证明后际无终。
辰二(抉择意义)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巳一、破他宗:
谓业身心轮回因,为断二者经苦行。
无力无益无需故,尽业灭身非正道。
有些外道声称:业、身、心三者聚合就是轮回的因,如果其中任何一者残缺,就不会产生轮回,如同无有水肥的种子一样。所以,为了断除业与身体而通过经历苦行使得不再受生转世。
这种说法不合理,原因有三:一、如果未曾断除我执,就无法彻底摈弃业与身体;二、业与身体尽管可以通过苦行来摧毁,但仍然会再度转生,因此并起不到作用;三、一旦对断除了对我的爱执,就会像薪尽之火般不再投生转世,而并不需要单独弃离业与身体。由此可见,依靠苦行等消灭业力与凭借五火等毁灭身体并不是解脱之道。
巳二(立自宗)分二:一、认清转生轮回之因;二、分析彼之对治。
午一、认清转生轮回之因:
生因无明由其中,亦起烦恼业轮回。
从此处中生他处,彼之贤劣业所为。
总体而言,转生轮回的因就是对我愚昧不知的无明,从中也产生贪嗔等烦恼、由烦恼中起现黑业白业、由业而投生善趣与恶趣,由此所摄的轮回出生七事。分别来说,根识是指由六内处形成其他外处,这是从根识相互为缘的角度而言的,产生根识好坏的增上缘是由业造作的。
午二(分析彼之对治)分二:一、片面压制;二、全面根除。
未一、片面压制:
慈等与我不相违,因非能断轮回根。
对于嗔心,通过修慈心来对治,对于贪欲,依靠修不净观,嫉妒的对治法是修喜心等等,由于这些与轮回的根本——我执及执著方式并不相违的缘故,这些对治法并不具备斩断轮回根本的能力。
未二、全面根除:
无我与我相违故,现见无我彼即除。
种子虽非有初始,然为火焚见后际,
如是轮回虽无始,然见无我成后际。
作为证悟无我的智慧,它与我执完全相违,因此现见无我足能将那个“我”驱除,如同冷热一样。比如说,尽管种子没有开端,但是如果种子被火烧毁,便可见到后际有头,同样的道理,这个轮回无始的所依虽然根深蒂固,可是一经现见无我,即可使轮回的后际得以立足,因为从此之后不复再生。
卯二、建立无有我执之光明无终:
生起明心因已齐,无障碍故决定起。
如果有人心想:那么,证得涅槃时难道心的相续也中断了吗?
答:并非中断,生起明了的心不需要观待心以外的他因,因已齐全,再者证悟无我也不对此造成障碍,而无有障碍,为此必定连续不断产生后面的果。
子二、建立周遍:
串习畏等生明受。
如此所依稳固、长期修行,使自身变得更为出色,因为经过了串习的缘故,如同串习畏惧与贪欲等而生起明显的感受一样。
壬二、建立法相:
无二取故成无谬。
由于瑜伽现量无有所取、能取的分别念,因此成立不错乱。
壬三(遣于成立义之诤)分二:一、遣断圆满不合理之诤;二、遣智圆满不合理之诤。
癸一、遣断圆满不合理之诤:
有谓不能不知晓,不稳故无断解脱。
非自性故有方便,及除因故解合理。
外道声称:垢染是心的自性,因此无法断除,就算是能够断除,凡夫也不知道断除的方法。假设知晓而一次性断掉也像身体的污垢一样会再度返回,根本没有稳固性,所以说断除垢染的解脱纯属子虚乌有。
驳:实际上,垢染并不是心的自性,原因有三:其一、心的自性是光明而垢染是客尘;其二、断除它的方法——了知无我存在;其三、它的因——我执一经去除,就像柴尽之火一般一去不复返。所以说,解脱合情合理。
癸二(遣智圆满不合理之诤)分二:一、遣因修道不合理之诤;二、遣果遍知不合理之诤。
子一、遣因修道不合理之诤:
谓以跳水熔金喻,成立串习非容许。
观待勤奋不稳固,复生起故不堪喻。
另有些外道声称:其一、无论怎样串习跳越,也无法跳到无边际之处;其二,无论水如何沸腾也不可能变成火的自性;其三,无论金子如何熔化,但如果离开了外缘的火,就会再度凝固。通过以上三个比喻可以证明串习所证的意义不可能达到无量,不可能变成它的本性,不可能不退回原位。
驳:其一、跳越要观待当时的努力技能,一旦涎分等沉重的法穷尽,自身能力就会退回到原有的力量,而不可能接连不断地增上。其二、水在烧开之后,所依不稳固而会干涸。其三、金子本身固有再度形成坚硬的因。所以,你们的这三种事物并不能充当比喻,原因是,其一、慈心与智慧等属于心法,可以连续不断地增上;其二、慈心等的自性可以变迁;其三、当悟入法的实相时并不存在退转的因。
子二、遣果遍知不合理之诤:
谓由修习空性悲,变成彼性虽可能,
然诸所知无有边,建立遍知实困难。
主要之义不欺惑,乃是遍知如众聚。
对方又声称:空性与悲心等虽然通过串习有可能变成心的性质,但由于一切所知永无止境的缘故,谁也不能了达,所以要建立遍知这一点实在困难。
驳: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包括以彻知一切必要之义来证实遍知的方式与以彻知一切所知之义来证实遍知的方式两种。
其中,第一、追求解脱的主要意义——因果四谛的取舍无欺这一点以事势理成立,而能宣说此道的取舍者就是遍知佛陀,因为只有遍知才能彻知一切必要之义的缘故,犹如众人云集与百药聚合之说一样。
了达一切必要义,诸智者称一切智。
悉皆云集而听闻,黄牛虽无非过失。
为了明确开显此义而说暂停偈:对于了达士夫一切必要之义者,诸位智者就称之为遍知。比如说诸众云集而听法,尽管当时黄牛并不在,但不存在所有闻法者尚未聚集的过失。
抑或凭借比量者,成立彼为一切智。
第二、以彻知一切所知义来证实遍知的方式,或者,通过洞晓细微甚深的奥义比量推测成立彻知其余一切所知相,因为何者对他众讲说,如果符合实际毫不相违,那么他决定(遍)是现量通达所量,如同讲述各自的对境一样。《般若经》等中也说:“讲者对他人宣讲,符合事实、无有相违”与“何者以现见细微、困难可以确信,则见粗大、容易,如同见日光尘可以确信则可确定见瓶子一样,遍知亦照见细微困难之四谛义。”
暂停偈:
纵经劫间有所说,然于镜内顿时现,
如是所知无止境,佛智刹那即彻知。
比如,纵然在劫数之间有可宣说,但是就像会在圆光的镜中顿时显现一样,尽管所知无边无际,然而佛陀的智慧一刹那便可彻知。
戊二(似现量)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己一、法相:
所有错乱之心识,即承许为似现量。
凡是错乱之识就被承许为似现量。
己二、分类:
彼有分别无分别,无分别亦根与意,
分别有三说六种,为除邪念而分说。
似现量的分类,有分别错乱识与无分别错乱识两种。无分别也有如梦境一样的错乱意识与如二月一样的错乱根识两种。分别错乱识分为三类,其一、具名所依分别错乱识:如将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所有树木执为一个“总”的识。其二、增益他境分别错乱识:如将花绳执为蛇的识。其三、具隐蔽分义分别念错乱识。《集量论》中说:“错乱世俗识,比量比量生,忆念现求识。”这其中所说的六种识正是为了遣除颠倒分别而由三类识中分开宣说的。其中错乱识:诸如将阳焰执为水与将花绳执为蛇的识;世俗识:如执著黄牛“总”的分别念;比量识:执著因本身的心;比量生识:执著有因所推测的心;忆念识:回忆过去事的识;现求识:希求未来事的识。从种类的角度而言,为了消除将根识误解为有分别而宣说了前两识,中间二识是从依靠因的角度出发的,也就是说,为了证实建立非根识的同品喻。最后二识是从不依赖因的侧面而言的。实际上,世俗识就是具名所依分别识,错乱识是增益他境分别识,后四识是由具隐蔽分义分别识中分出来的。
戊三(现量之果)分二:一、真说;二、旁述。
己一(真说)分三:一、陈述他说之不同观点;二、安立合理之自宗;三、彼与四种宗派相对应。
庚一、陈述他说之不同观点:
见与决定立量果,接触证境许量果,
说彼差别差别法,有许根识为量果。
外道伺察派认为,观外境而显现外境的无分别识是量,随后决定外境的本体与差别的分别念是果,他们这样安立量与量果。吠陀派则承许:根遇到境与从中证知外境分别是量与果。胜论派则声称:执著外境的功德差别与证知差别法分别是量与果。有些声闻部认为,根是安立境的量,由彼所生的识是果,他们是这样承许量果的。这些派别将量果二者想成是能生(所生)的因果而安立的观点均不合理。
庚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所立能立之因果,承许此二为量果。
对此,我们自宗承许:有境量实施作用的基立为所量,能安立真实作用的境立为量,所立的结果立为果。因此,所安立的果与能安立的因这样的因果本身就是量与果。
庚三、彼与四种宗派相对应:
彼者自证量果者,唯识宗派多数同。
境证派依各自见,分别安立量果理。
自证是量果的观点,是安立识的大多数有相派一致承许的,他们认为:自身是所量、生起领受是量、真正的自证名言是果。
所有境证派则根据各自观点的不同而分别安立量果。其中,有部宗承许:色等遇到根而显现的真实外境是所量、见境是量、证知外境的心是果,他们认为所量与量果二者是同一时间的不同实体。经部宗则主张,外境是所量,识具外境相而生起是量,分别对境的现量是果。他们认为所量与量果二者时间与本体各不相同。真相唯识宗承许,显现所取的自证是所量,显现缘取它的能取是量,真正的自证是果,他们认为所量与量果二者如同感受苦乐一样时间与本体相同。假相唯识宗承许,显现境的增益是所量,缘取它的识是量,假立自证的名言是果,他们认为所量与量果二者如同浮现毛发等一样是遮一的他体。它的自证是假立的理由:所取相是增益而不是识自现。
己二(旁述)分二:一、境证派之观点;二、自证派之观点。
在阐述以上内容的同时,顺便在这里说明比量的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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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孝顺篇
有以下两种观点。
庚一、境证派之观点:
诸位智者承许说,火之自相为所量,
烟生遣余识即量,证知彼者乃为果。
山背后的火的自相也就是可耽著的火是所量,执著烟生烟以因作为差别的遣余识是量,证知对境自相是果,这是诸位智者一致承许的。
庚二、自证派之观点:
现火习气精藏中,生起现烟之习气,
是故于士不欺惑,称谓比量智者许。
按照有些唯识宗的观点而言,果因是绝不容有的,如果山上有火,则成立外境,如果无火,则是错乱因,如果现在没有但以后会有,则是由因生果。
在普遍加以决定时,了然明现火苏醒的习气精藏中生起显现烟的习气,如果这两者成立因果关系的话,再度见到烟时,山后的习气能够复苏,由此推知并不欺惑人们,所以唯识宗也说它是比量,这是诸位智者异口同声共许的。
量理宝藏论中,第九观现量品释终。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丁二(比量)分二:一、自利比量;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一、法相;二、抉择意义。
己一、法相: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义。
自利比量的法相,也就是由三相齐全的因而觉知所量的意义。
己二(抉择意义)分二:一、通达之因;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庚一(通达之因)分二:一、认识因之观待事;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分三: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壬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分二: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癸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分二: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
子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
宗法即法与有法,聚合宣说乃真名,
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因明论典中所说的宗法或者所立的名言,要表达的对境就是所立法、欲知有法与聚合的意义。其中,表达所立法与欲知有法兼具运用的是真名;而为了撑握聚合意义的片面一方而使用单独的法与有法任意一种假名。
子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分二: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二、思维实法与假法。
丑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
随欲说依前命名,理解彼义即真名,
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
不观待其他必要与理由只是随着想说的念头而依靠以前命名的某一名称来理解那一意义本身,就是真名。从依靠传播给他众的某一名称的个别理由与必要中,由真名的所诠而了解、通达另外的意义,这种被承许是由其他名称结合他法的假名。比如说,具有项峰、垂胡的黄牛,本是真名,而对于愚者来说就成了假名。
丑二(思维实法与假法)分二:一、思维兼义实法;二、思维支分为假法。
寅一、思维兼义为实法:
聚义即是宗法名,诸智者前原本成。
关于聚义就是宗法的名言这一点,在包括外道在内的诸位智者前原本就成立。
寅二(思维支分为假法)分三:一、立名之缘由;二、立名之必要;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卯一、立名之缘由:
立名观待余相似,以及相属之理由。
对于命名来说,需要观待相似、相关的其他理由,其中相似作为理由,例如,将黑色的芬芳鲜花命名为带箭乌鸦。相关作为理由,包括四种,其一、果取因名,例如:日光说成太阳;其二、因取果名,例如将酒说成迷醉;其三、聚合的名称而取在其中之一的事物上,例如,焚焦布匹的一方说成焚焦布匹;其四、其中之一的名称取在聚合的事物上,例如,由根、境、作意聚合所产生的识,说成根识。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
辰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
法取所立之名称,相违之因妄执真,
为遣如此邪分别,或就组合而命名。
有人认为对于孤立的法取上所立的名称,这对于相违的法来说,也有同品。正是为了断除这种将相违因妄执为真因的邪分别,或者,也是在某些场合当中从词语的搭配角度来命名的。
辰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实必要;二、断除与未经观察相同之观点。
巳一、真实必要: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如果说所谓的有法之法,那么欲知法、同品喻与异品喻的三种有法当中,就不能确定第一欲知法,由于在同品喻与异品喻中存在着错乱的现象。如果要说出所谓有法不是另外两者的道理而否定一切边的话,就会费很长时间的口舌。如果说所谓欲知有法之法的真名,那么在“宗法有无同品”的场合中就会有失去词语组合的过失。所以,为了用简练的语句就能毫不错谬、轻而易举地了达意义,才称为宗法的。
巳二、断除与未经观察相同之观点:
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有些论师说:虽然词句说起来倒是方便,但实际上并不能遮止颠倒妄念,原因是,宗法与有法二者同样都有许多自己所涉及的方面,因此同等不能理解欲知法。
驳:这两者完全不同,因为从尽人皆知的角度而有差别。
总结偈:
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尽管单独的宗法这一名词所涉及的内容很多,但在这里与法相关的宗法名词要理解成是所诤事,比如,一说具手,并不牵涉凡是有手的事物而只会理解成大象。虽然与所谓法的名词息息相关,但是以有法的名词并不能绝对确定所诤事,比如,所谓的“具首”涉及一切有头的事物,而并不实用于大象等每个事物。因此,有着人们共称的差别。
卯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法与有法各自并不是所立法,因为无有已证已违 而认定为所量才是所立的法相,这一法相对于法与有法每一者来说都不具备。如果无有已证已违的意义在心前凭借正量已经证实,那么再度证明也就没有意义。对外境来说,倘若已经与正量相违,则即使建立也无法证明成立。
癸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作为衡量的事物就是欲知法,在某欲知法上,现量或比量的因成立,就是第一相宗法。
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分三: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三、断除遮破非理。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
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
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有些论师声称:具有与不具有所立法分别叫做同品与异品。他们认为,如果这两品互不相违,那么真因就无容身之地了,而觉得这两者是直接相违,进而又担心不是这两者的第三品物体出现。
对于比量的对境是通过自相与义共相混合来缘取这一点不了解的某些论师将实体与反体分别开来,他们说:在建立依靠实体的法时,在实体上断定两品,这时对反体而言即使出现第三品物也没有过失,因为当时并不在反体上进行破立的缘故。同样,在建立依靠反体的法时,在反体上断定两品,而实体纵然出现第三品物也没有过失,因为当时并不在实体上进行破立的缘故。他们还说:建立的方式也有三种,如果建立实体法,则有以所作建立无常一样的一体以及以烟建立火一样的异体两种;如果建立反体,则只有一种,那就是像所作的自反体以三相齐全推理建立一样依靠自反体来建立。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断定二品非理;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丑一、断定二品非理: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无论如何分开实体与反体,都无法确定同品与异品两方面,因为这两品所涉及的实体、反体在诸位智者观点前成立的缘故。这样一来,在建立山上有火而运用灰白色的实体作为因的时候〔论式: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灰白色实体之故(因)〕灰白色的实体如果是同品,那么气体也成了有火;假设它是异品,则烟也成了没有火。灰白色实体如果有两品的可能性,显然已失毁了断定两品的立宗。
再者,对于证明所作反体是建立无常的因来说,通常运用三相齐全作为因的时候,如果它是同品,那么所有的三相齐全都成了建立无常的因;倘若它是异品,那么建立无常的因也不可能成立三相齐全;假设它有两种可能,显然已失毁断定二品的立宗。
丑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分四:一、若观察则非理;二、太过分;三、与安立相违;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寅一、若观察则非理: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如果在外境单独的自相上进行破立,就不能了知量的对境,因为在它上面仅仅破立的界限也不存在。假设在心识前进行破立,就会导致决定有、决定无、模棱两可三种情况。
寅二、太过分: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
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
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
如果断定两相,那么在中间,第一相的观待事欲知法不是这两者而是第三品物这一点对方也不承认,由此一来三个观待事当中第一项欲知法就不复存在了,如果不承认第一观待事,那么在此所谓的宗法实在难以另外立为第一相的法相。假设承认第一观待事定为同品与异品中任意一者,那么决定其余两个观待事的同品存在、异品不存在的同品遍与异品遍也极难说出,这也是由于同品对境欲知法另行不存在的缘故,因为在真因的场合中所诤事也是同品;在相违因的场合中所诤事也是异品。
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
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另外,如果认为:对于宗法与二品是一体而言,从因成立的角度来说也是宗法,从具有所立的角度来说也是同品;如果认为异品也是凭借不同反体来辨别的话,那么所有因就只会落到相违与真因两种当中,而所谓的不定因又岂能有立足之地?绝不可能有。对此,有些书籍中有多余的一句“聚义同品……”这也是将注释中对方的观点遗失到颂词中的,因此不包括在内。
寅三、与安立相违: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
对方承认所知决定有两品、因有三种观待事的观点是矛盾的。实际上,如果承认观待事也有两种,那观待它的因也就无需证实宗法,而成了只具备两相。
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无论是任何所知,通过一次论式来决定同品与异品这一点,法称论师并不承认,因为《定量论》中明明说:“如是相之名词即是宗法,而并非同品与异品任意一者,经过观察(指同品异品二者)与一法分开决定(指宗法)相违之故。”可见,如果跟随实体反体各自分开的观点,则由于外境自相不是分别识的对境、分别识的对境单单以遣余不可得到的缘故,将失毁一切世间的名言。
丑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如果对依赖自反体来建立的这种方式加以观察,则没有实质性可言,因为这种建立方式要么是依赖无二无别的本体,要么各不相同的他体,要么是依于非一非异。前两种是自性因和果因,无论是这两种中的哪一种,都是以实体反体混合来建立的,否则,以单独的反体不可能实现任何破立。
子三、断除遮破非理: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
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辩方说:假设同品与异品不是直接相违,那么由遮破所破来证成所立、由所立成立来遮破所破的立论将土崩瓦解。
驳:破立的要点并不是由二品来作的,不管对于任何法,都是通过决定量的相违、相属来证明的,原因是,借着因与所立相属由量来决定的力量才能证成所立与因定有、定无而随存随灭。
癸二(立自宗)分三:一、分析同品异品;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子一(分析同品异品)分三:一、法相;二、认识相同对境;三、遣除诤论。
丑一、法相:
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自宗认为:所观待的同品遍与异品遍是这样的,借助因与所立相属的力量,“无常”的所立随着所作的因而存在,这是同品遍;所立反过来而使因也与前相反,这是异品遍。由此可知,宗法(欲知法)与对境相同与否是以所立的总体来确定的,这分别是同品与异品的法相。比如,凡是声音,均是无常,所作之故,犹如瓶子;(声音与瓶子相同点是以无常来确立的)(常有之法,皆非所作性故,)犹如虚空(声音与虚空不同也是以无常来确立的)。(675)
丑二、认识相同对境:
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相同对境的宗法也是假立欲知法的遣余,而并不是欲知法自相与二者聚义的真正宗法。
丑三、遣除诤论:
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关于这一点,对方说: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那么真实的所诤事就成了违品,因为自己充当自己的同法绝不会有。
驳:根本不会招致这种过失,因为所诤事与其同品喻相同的缘故。(陈那、法称)两位论师论典的意趣也唯有我(萨迦班智达)才讲得恰如其分,这一点以理成立。
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实体并不是有实法以外的事物,除了遣余以外所谓的反体也一无所有,因此将外境自相的有实法实体与浮现在分别念前的反体这两者误为一体而进行破立。
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存在之有实法的近取者“瓶子”等,本不存在而作为运用无实法名言之所依的“兔角”等等,非有非无而以遣余可以增益“所知”等,依靠这三种而以三种名称、三种意义在对境上证成义理与证成名言二法。
癸三(除诤论)分二: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
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
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
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辩方提出: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实体反体不相分开来建立,那么对于在由因证成“山上有火”中灰白色的实体与由三相齐全的因证成所作反体因时所知总反体或三相齐全的总反体包括在同品还是异品当中进行分析,结果不可确定,如此一来将失毁你们关于量的安立。
驳:并没有这种过失,原因是,烟和三相的这两种不共遣余分别与灰白色和所知二者的自相息息相关,因此不会成为第三品物体。而且,由于灰白色和总所知的总反体也分别与同品、异品密切关联的缘故,在心前安立第三品物也是合理的。也就是说,烟的灰白色是同品,非烟气体的灰白色是异品,二者不相分割的灰白色的遣余是二者的法。
子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分二: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答不合理;二、自宗之答复。
丑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答不合理 :
遣破法因之二品,四种辩论他答错。
关于这一道理,藏地因明前派的个别论师说:因如果在所立有法之外,那么,“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中的这个因就成了自身所立无遮名言以外的法,因为无遮名言是所破法的缘故,如果这样承认,宗法就无法成立,并且因也成了不存在同品遍,原因是,因不能应用在所立有法上。如果因是所破法以外的法,那么“无遮的名言应成不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之故”中的因就成了自己的有法以外的法,因为作为名言设施处的有法是无遮的缘故,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宗法就不得成立,原因是,因在有法上不成立。
对于这种辩论,某些论师回答说:因虽然在所立有法 以外,但不会导致无有同品遍的结局,原因是,遮破所破以后不引出他法的这一因尽管不涉及无遮的名言,但却应用在无遮的本体上。
这种回答也不妥当,因为如果本体无二无别而应用的话,名言也成了无遮本身,就算是互为他体而涉及,但自性因的同品遍不成立。
第二辩论:对方辩道:因如果否定所破的有法,那么前面遮破所破以后不引出他法的那个因就遮破自己的所立而成了破法的违品;假设因遮破所破的法,那么前面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的那个因由于遮破自己的有法而成了破有法的违品。
按照前面那样回答也只不过没有懂得无实遣余罢了。
第三辩论:对方辩道:在“空性是无遮,无有所立法之故”的论证过程中,所立的法——无遮的名言如果是同品,那么它也同样成了抛弃所立法的法,假设是异品,那么因就成了不能应用在它上面。如果这样承认,就成了不存在同品遍。
对此辩论,有些论师回答说:无遮的名言是异品,这样一来虽然因不能在它上应用,但不会成为无有同品遍,因为那个因应用在无遮的本体上。
这种答辩也是没有理解无遮遣余而已。
以上三种辩论的对方实际上均是将无遮的名言认为是非遮而辩论的,以上的所有答复也同样承认这一点而予以回答的,因此无有实质性可言。假设无遮的名言是非遮,那么破立都成了一体,如果这样承认的话,最终有实无实也都变成了一体。
第四辩论:对方辩道:在“所作,是建立声为无常的因,三相齐全之故”的论式中,三相齐全的总反体如果是同品,那么所有的三相齐全都成了能够建立声音是无常;假设它是异品,此处的推理也成了三相不全。
对此辩论,有些论师回答说:单单以所作因建立名言的时候,三相齐全是同品,而在建立声音是无常的时候,它就是异品。这样分开场合来答复其实也只是没有懂得三相的总反体浮现在心识前可以涉及三方面的道理。
丑二、自宗之答复:
无遮名言即无遮,总反三品故合理。
无遮的名言并不是除了无遮以外的他法,由于因排除在所破法以外,并且因遮破所破法,为此完全可以避开上述所罗列的这些过失。自宗认为,总反体在心识前是非二品的第三品物体,所以这些因合情合理。
壬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凡是安立为因者,悉皆依赖三种事,
真实任一事不齐,然识前许观待事。
凡是安立为因全部是依靠三种观待事,就算是实际中任意一种观待事不齐全但是承许在心识前观待三种观待事。
为了能明了上述的所有意义而说总结偈:
于依遣余行破立,分开实体及反体,
二品辩过无妨害,精通量之对境故。
对于通过遣余进行破立的这一观点来说,分开实体、反体分析包含在同品异品中而认为不合理的辩论过失不会有妨害,因为精通量的对境显现与假立混合在一起这种遣余的道理。
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分三:一、真因;二、相似因;三、彼等因之定数。
壬一(真因)分三:一、法相;二、事相;三、名相之分类。
癸一(法相)分二:一、认清法相;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子一(认清法相)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丑一、破他宗:
一相直至六相间,相似安立许他错。
外道扭戒吉(器主派)声称:真因的法相就是所谓其他不合理这一相。
藏地有些论师说:真因的法相有宗法与同品遍或者宗法与异品遍两相。
吠陀派主张说:欲知法上存在是前法,同品上存在是余法,异品上不存在是总未见,以现量及教证二者无有妨害是无相违,共有四相。
有些论师说:三相加上各自决定和无有妨害的有境,共有五相。
还有些论师说:在三相的基础上,再加上排除有害所立的因——无害的有境、排除无误相违——欲说法、以心决定三相,共有六相。
从一相到六相之间的相似安立方式,除了三相以外承许其他观点都是错误的,原因是,如果三相不全,就无法推出所立,为此不能成为真因;假设三相齐全,其余所有法相就没有意义了。关于如此直接有害所立按照下文中所论述的那样,有量相违,这是通过宗法成立来排除的,对于三相以量成立来说,无误、相违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在宗法成立的事上,如果所立不存在,就不会有无误,如果存在,也不可能与之相违。
丑二、立自宗:
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
在此,宗法成立与关联确定即是因的无误法相。这里“宗法成立……”一句也是注释遗落在本颂中的。
丑三、除诤论: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无。
有些论师说:宗法成立与关联确定就成了只有两相。
驳:如果没有能在同品上建立、在异品上遮破的二量,关联就不得成立,如果关联成立,同品遍与异品遍才得以立足,因此无有过失。
对方又辩道:一般同品遍是错乱的,而作为特殊同品遍也已经包含了异品遍。所以,如果承认要依靠同品遍来引出异品遍,那显然不合理。
驳:如果存在,才是有的同品遍,如果反过来异品遍也无错误,因此无有相违。可见我们的观点并不存在上述的两种过失。
子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可定非因怀疑故。决定是因能了故。
于此无有他说过。????????
如果对方问:真因到底是三相已经决定还是仅仅可以决定?
如果仅仅可以决定,那就不是真因,因为仍旧存在怀疑的缘故,已经决定才是真因,因为依靠它能了解所立。对此方式,并不会招致其他论师所陈述的“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不是因,对它生起执著为因的心应成将非因执为因”的这种过失,因为我们承认所安立为因的本体是由烟与所作等中生起执著为因的心,而并不认为是由因的法相三相决定中生起的,这是由于承认执著因的心是执著差别事的心,决定三相是执著差别法的心。
癸二(事相)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无诤议。
别有否定无同遍,所立之法与其同。
有些论师认为,所诤事作为所差别法,“山上的烟”与“声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如果某因在欲知法上单单的非有否定是以所诤事的声音而作为因,那么我们双方没有什么可辩论的,因为我们也承认这一点。假设是所诤事以外的别有否定,那么此因在同品喻上不存在同品遍,结果就无法避免成为不共不定因。所立法火与无常等也与之相同,如果在所诤事上是非有否定就合理;倘若是别有否定则不合理。
子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我们自宗认为: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将不区分时间地点的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耽著为一体。对此,不会招致他宗所说的“因之共相不可能存在”的过失,尽管实体的共相不存在,但遣余的共相是存在的,因而绝不相违。
癸三(名相之分类)分三:一、如何辨别之理;二、决定分类之自性;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子一(如何辨别之理)分二: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二、认清此处所说。
丑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门别类成多种。
如果对于具足此法相的因加以分析,由于分门别类各不相同而导致有多种多样的分类,从所安立因的角度,分为安立无遮因与安立非遮因两种;从所立法的角度分为建立无遮因与建立非遮因两种;从相属的角度,分为同体相属因与彼生相属因两种;从建立方式的角度分为证成义理因与证成名言因两种;从能立的角度分为共称因 与事势理因两种。
丑二、认清此处所说:
具德法称阿阇黎,由论式言定三类。
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与《定量论》中从论式的角度而确定有三种因,一切所破因 可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当中,因为在一个比喻上面可以抉择,所以归属在一因之中;一切所立因在一个比喻上面无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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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持戒篇
因此分为自性因与果因两种。总共有这三类因。
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分三:一、不可得因;二、自性因;三、果因。
丑一(不可得因)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
寅一、法相:
遮破所破具三相。
不可得因的法相即是遮破所破具足三相。
寅二(分类)分二:一、虽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决定不存在之不现不可得因;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
卯一、虽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决定不存在之不现不可得因 :
体不可得有四类。
本体不可得包括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与果不可得四种分类,下面依次举例来说明:一、自性不可得:不具备大腹形象的泥团上不存在瓶子,因为,如果存在瓶子,则可以见到,然而有瓶子以量不可得;二、因不可得:冒青色物的湖上没有烟,因为无火之故;三、能遍不可得:无有缝隙的石板上面不存在柏树,无树之故;四、果不可得:远离障缘的虚空底下没有亲因 的火,因为没有亲果 的烟之故。
卯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分二:一、不并存相违可得;二、互绝相违可得。
相违可得分二种。
相违可得因有两种,即是不并存相违可得与互绝相违可得。
辰一(不并存相违可得)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虽然他宗说:冷触、冷触之因功能无阻、寒冷之后果汗毛直竖、寒冷之所遍霜触四者如果依靠火而灭,那么就有四种相违自性可得;如果以檀香火而灭,则有四种相违所遍可得;如果以烟而灭,则有四种相违果可得;如果以火因——功德无阻而灭,则有四种相违因可得,总共定数有十六种论式。然而,其中的功能无阻:由于在第二刹那决定生火的是木柴而不是火,而且安立功能无阻是指刹那的反体而没有相续,所以它并不能灭尽冷触。
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
尽管所有因明论典中宣说了多种安立,但是可以包括在除了功能无阻以外前十二种能灭当中。
其中,四种相违自性可得是指,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相违自性可得、果相违自性可得、能遍相违自性可得。按顺序:其一、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二、因相违自性可得: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寒冷之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三、果相违自性可得: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冷触之因,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四、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霜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
四种相违果可得:是指自性相违果可得、因相违果可得、果相违果可得、能遍相违果可得。论式:其一、自性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其二、因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寒冷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其三、果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冷触之因,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其四、能遍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霜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
四种相违所遍可得,是指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相违所遍可得、果相违所遍可得、能遍相违所遍可得。其一、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二、因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寒冷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三、果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冷触之因,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四、能遍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霜触,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
假设对方说:由于以檀香火作为差别法的缘故,可以包括在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所以四种相违所遍可得皆无有必要。
驳:没有这种过失,因为檀香火是火,所以足能灭尽冷触,并且与总火他体可以在心里浮现。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破除黑暗用酥油灯、遮破无常用勤作所发等等,论典中所罗列的所有别法将一概泯灭,因为这些的总法归根到底是光明与所作等之故。
还有人说:檀香烟遮破四类冷触而运用自性相违所遍果可得等四种因,是合理的。
驳:绝不合理,浓烟喷起能灭尽冷触,是从未见到火只见到烟的角度而言的,檀香火尚未决定而檀香烟已决定下来的情况是不会有的,并且檀香火决定下来的当时理当以檀香火作为因,而不该用它的烟作为因。
辰二、互绝相违可得:
互绝相违于实法,因与立宗无论式,
然而彼所差别法,能遍相违可得因。
互绝相违,对于有实法来说,诸如常与无常一样,如果肯定一方,就已经否定另一方。尽管因与立宗二者不存在论式,但它的所差别法可得就是能遍相违可得。比如,声音无有常法,所作故。对此,所破常法决定是非所作,与之相违的所作可得就称为能遍相违可得。
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以量有害的相违,例如,树并不是坏灭不坏灭不一定,因为它坏灭并不观待其他因的缘故,这种不定的对立面——决定的所遍立为无观待因,而遮破不定,这也包括在能遍相违可得当中,另外无有。
寅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分二:一、说他宗错误观点;二、立无误自宗观点。
卯一、说他宗错误观点:
实法相属已遮破,谓不并存聚生错。
承许有实法上存在相属的观点前面已经遮破完毕。有些论师声称:不并存相违,在对立的具力等四种都不存在的情况下产生。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对立的因火虽然已经消失,但不冷不热的所触有可能存在。
卯二、立无误自宗观点:
相属境反属法反,故反相属心前成。
本性可得是指相属对境反过来,相属法本身随之倒转这一点以量决定。因此,反相属在分别心前成立,而外境相属不存在。因不可得与果不可得是反彼生相属;自性不可得、能遍不可得、互绝相违均是反同体相属。相违可得是指,如果对立法成立,则以有害另一方来遮破,所以无需观察反相属 。
丑二(自性因)分二:一、真实宣说;二、遣除过失。
寅一、真实宣说:
证成其是具三相,本体无别自性因,
彼之同分摄其中。????????
证成其是、具足三相就是自性因的法相。因此,具备此法相而与所立法本体无二无别证成的一切正理均是自性因。
自性因有两种分类,其一、净尽差别自性因:比如,瓶子是无常,存在故;其二、观待差别自性因:例如,它的因运用所作。这两者安立为净尽差别因与观待差别因的理由是,一说“存在”,则不观待因缘也会认为存在;一说“所作”就会观待分析“以何因缘而作”。它的同分外道所承许的因缘齐全估计可生果以及烟因——功能无阻证成无常之烟等其他因也归属在此范畴内。
寅二、遣除过失:
一故不染他体过。
对方说:依靠烟因——功能无阻证成无常的烟,不能作为自性因,因为实体不同之故。
驳:这两者虽然实体不同,但由于因安立为功能无阻观待现见正在冒烟,实际上正在冒烟与无常的烟二者是同体,因此不会染上成为他体的过失。当然,如果从因本身来考虑,由于是他体,所以不是自性因。
丑三(果因)分二:一、真实宣说;二、遣除诤论。
寅一、真实宣说:
证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属即果因。
彼之同分摄其内。????????
能证成有所需三相齐全就是果因的法相。因此,凡是具足这一法相立为彼生相属的均是果因。它有三种分类:其一、因反体证果因:比如,具烟的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其二、先因证成果因:诸如,空中烟雾缭绕,是由自因先前的火所致,因为是烟之故。其三、因法推知果因: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烟,因为林中失火之故。外道所承认的由水鸟之因推测水等所有同分的其他因都可以包括在果因的范畴内。
寅二、遣除诤论:
立异体故无过失。
对方辩论道:诸如,通过瓶子的语言使分别念浮现出瓶子的共相,这不能作为果因,因为从无实法的共相中不能生出有实法的语言。
驳:无实法与有实法既不成立一本体也不成立异本体,但是依靠遣余的缘取方式能够建立他体,由此便可摆脱过失,因为浮现共相的欲说法作为近取因,舌、腭等的作用充当俱生缘,从而形成语言。
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分二:一、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丑一、说对方观点:
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有些论师说:一般而言,相属共有九类:相属法有“烟子”之类的真实相属法、“冒出蓝烟”之类的彼之能差别法与“闻烟味”之类的彼之所差别法三种;相属境也有“火”一样的真实相属境、“通红的火”一样的彼之能差别法与“火焚事物”一样的彼之所差别法三种。每一个相属境对应三种相属法(共有九种相属)。
其中,真实相属境与两种所差别法(即相属境所差别法与相属法所差别法)相属能引证,而与能差别法相属不能引证,因为能差别法如果存在,那么所差别法存在也已决定。真实相属法与两种能差别法相属能引证,而与所差别法相属不能引证,因为通过在所差别法上周遍不能证实在能差别法上周遍。所以,能了知的相属有四种。并且认为,认清能差别法与所差别法,也是像手杖与持杖者一样有一个反体与两个反体。
丑二、破彼观点:
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先因的能差别法火与烟可以代表彼生相属这一点你们自己也承认,因此它与此处相属境的能差别法不能相属等安立显然相违,原因是,如果与相属境的能差别法有关联也不代表相属,那么与先因的能差别法关联也成了不代表相属。倘若承认这一点,就成了以空中烟的理由(因)无法证成先前火的自因。如果与相属法的所差别法有关联不代表相属,那么烟雾弥漫在何地也不能证明火了,假设承认这一点,则火与烟就成了不是因果。所以,由烟的因中推测相属境的所差别法火的颜色等包含在因法推知果因之中,为此这样进行安立就无有意义了,因为不合乎因明论典的意趣。
我们自宗除了同体相属与彼生相属以外不承认其他相属。为了使此义浅显易懂而说总结偈:
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
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不管观点如何,依靠能所差别的相属力量都不能明确所立,只不过是凭借真实相属境的本体,也就是依靠同体或者他义因果彼生相属的力量而证知罢了。
壬二(相似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癸一、法相:
某因三相不成立。
安立为因者,三相不全而不成立就是似因的法相。
癸二(分类)分三:一、不成因;二、不定因;三、相违因。
子一(不成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丑一、法相:
宗法因无不成因。
在宗法上,所运用的因不存在、不成立,就是不成因的法相。
丑二(分类)分三:一、外境不成因;二、心前不成因;三、观待论者不成因。
寅一、外境不成因:
外境不成因分为六种:
其一、因体性不成,如云:“此一士夫有我,以其具备自我之性能故。”
其二、有法体性不成,如云:“胜义声是常有,以非所作性故。”
其三、依因相属不成,如云:“声是无常,以是眼之所见故。”
其四、因一分有法不成,如云:“显现二月的根识是现量,以是无分别、不错乱故。”此中,显现二月者,无分别这一分虽然可以成立,但不错乱这一分不能成立,因此因的一分在有法上不容有。
其五、有法一分因不成,如云:“声是无常,是勤作所发故。”勤作所发,在声音的一分如水声上不成立,因而有法的一分在因上不可能有。
其六、反体同一不成,包括三种,一、依因同一不成,如云:“声是无常,是声之故。”二、依法同一不成,如云:“声是声,非作性故。”三、法因同一不成,如云:“声是无常,是无常故。”
寅二、心前不成因:
心前不成因分为三种:
其一、有法犹豫不成,例如,对于不能亲见鬼者说:“此处之鬼所拥有的瓶子是无常,所作性故。”
其二、因犹豫不成,例如,对于未能确定是烟是汽者立论说:“带有灰白色物的山上有火,因为有烟之故。”
其三、依因相属犹豫不成,例如,对于未能确定孔雀声是从三个山谷中的哪一个谷中发出者立论说:“三个山谷中间的谷中有孔雀,因为有孔雀声发出故。”
寅三、观待论者不成因:
观待论者不成份二:
其一、观待立论者不成,例如,对于数论师立论说:“意及安乐,均是无心,因为有生灭故”,但对于数论师来说,只承认它是明显、是隐蔽 ,而不承认它有生灭,是故此因不能成立。
其二、观待敌论者不成,例如,离系师(裸体派师)对佛教徒立论说:“树是有情,因为剥皮即死亡故。”但对于佛教徒来说,只承认树皮剥掉它会干枯,而不承认是死,所以此因不能成立。
总结上述分类的意义:
宗法外境或心前,即是不住不成立,
论者一或双方前,不能成立分析说。
宗法不成的道理,就是指在外境中不成立,或者在外境中成立但在心境中不住不成,其中从心前不成宗派的角度而言,也有在论者一方或者论者双方面前不成立等多种类别,要分析而加以说明。
子二(不定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丑一、法相:
不定生起犹豫因。
不定因是指宗法虽然成立,但会产生犹豫的因。
丑二(分类)分二:一、不共不定因;二、共同不定因。
寅一、不共不定因:
非宗法外不成立,不共不定有四类。
不单单是宗法欲知法,而在同品与异品上均不成立,故称不共不定因。它有四种分类:
其一、因于同异二品中无而不见,例如,“声是无常,是所闻故。”
其二、于二品有而不见,例如“此人是从天降生,因为其有眼故。”
其三、于同品有而不见,对于承认吠陀声常有的诸位吠陀师立论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吠陀声。”
其四、于异品有而不见,例如,在吠陀师前立论说:“虚空常有,非所作性故,如吠陀之声。”
寅二(共同不定因)分二:一、正不定因;二、有余不定因。
异于宗法俱涉共,分类正余不定因。
除宗法欲知法以外,既涉及同品又涉及异品的因,就是共同不定因。它分为正不定因及仍有怀疑的有余不定因两种。
卯一、正不定因:
见于二品不断异。
以心也可以见到其并存于同品与异品之中,随之如果认定一品,则不能断除是另一品。正不定因有四种分类:
其一、同品遍异品遍不遍,例如:声音是无常,是所量故。
其二、异品遍同品遍不遍,例如:声音是勤作所发,是无常性故。
其三、同品异品俱遍,例如:声音是非勤作所发,是无常性故。
其四、同品异品俱不遍,在承许四大之微尘常有并是有所触者之同体的有部宗面前立论说:声音是常有,非所触性故。它是同品异品遍不遍的理由为:同品中涉及虚空,不涉及微尘,异品中涉及电,不涉及瓶子。
卯二(有余不定因)分二:一、真正有余不定因;二、相违有余不定因。
辰一、真正有余不定因:
真正有余见同品,而于异品未现见。
真正有余不定因是指在同品中见其有,在异品中虽然没有见到,但并未确定它在异品中无有,比如,此人不是遍知,因为他能发言之故。
辰二、相违有余不定因:
异品中见于同品,未见相违之有余。
相违有余不定因,是指在异品中见其有,在同品中虽然没有见到,但并未确定它在同品中不存在 ,这是相违有余不定因,比如,此人是全知,因为他能发言故。
子三(相违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丑一、法相:
因成遍反即相违。
因在宗法上成立,而与所立决定相反者,即是相违因。
丑二(分类)分三:一、依事物而分;二、依所欲说者而分;三、宣说承许其余分类不合理。
寅一(依事物而分)分二:一、依相属而分为二类;二、观待论式而分为三类。
卯一(依相属而分为二类)分二:一、归为两类之理;二、抉择果相违因。
辰一、归为两类之理:
不得自性因中摄,是故相违有二类。
由于所有不可得因可以归属在同体相属当中,因此它的相违也可归属在自性相违因之中,为此相违包含两类,如果建立声常有,运用所作性〔论式:声音(有法)是常有(立宗),所作性故(因)〕,就是自性相违因;如果运用由勤作所发的理由,则是果相违因〔论式:声音(有法),是常有(立宗),勤作所发故(因)〕。
辰二、抉择果相违因:
刚刚勤生无常果。恒常不变故相违。
无常变故不同此,如是无变亦非理。
有些外道声称:由勤作所发证成声为常有并不是果相违因,理由是,勤作所发是声音常有的果。
驳: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刚刚勤作所产生的耳识是声音无常的果,这是由于没有成为恒常的情况,因而相违果刚刚勤作而有产生的缘故。
假设对方认为:声音虽然是常有,但以能立所遮障故。
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常有并不涉及外缘来造作。
对方说:那么,你们难道不承认瓶子等有遮障时见不到、没有遮障时才能见到吗?
答:由于我们承许瓶子等是变化无常的,因而依缘可以转变,显然与你们的这种观点完全不同。
对方说:那么,我们也这样承认。
驳:你们承认这样依缘转变而没有变化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外缘可作利害,那么就成了无常。
卯二、观待论式而分为三类:
不可得因若分三,反之相违亦成三。
在真因当中,分为三种不可得因,如此一来,与之相反也就是相违,因此相违也有三种,举例说明,在前面的两者上面,无有大腹形象的泥团上存在瓶子,不现之故。
寅二(依所欲说者而分)分三:一、陈述他宗观点;二、宣说自宗之合理性;三、遣除于彼之辩论。
卯一、陈述他宗观点:
有谓以法及有法,差别而有四相违。
个别论师说:遮破法的本体与差别、遮破有法的本体与差别,共有四种相违的类别。具体以举例来说明:一、遮破法的本体,如云:“声音是常有,是所作性故。”二、遮破法的差别,如云:“声音不是勤作所发,是所作性故。”三、遮破有法的本体,如云:“有实法的虚空常有,非所作性故。”四、遮破有法的差别,如云:“声音是无常,非勤作所发故。”
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如果遮破了有法的本体,则宗法不成立,如果宗法不成立,就不能作为相违因;再者,这些只是从欲说法的角度来分的,而并不是从遮破法与有法方式的侧面来分的。
卯二、宣说自宗之合理性:
明说暗说法有法,相违是以欲说致。
自宗认为,相违因依所欲说者来分安立为四类:一、明说相违因:比如,无常的声音是常有,是所作性故。二、暗说相违因:例如,虚空是常有的作者,因为它无功用的缘故。三、说法相违因:例如,此花是由空中生长,因为具有芳香之故。四、有法说相违因:例如,虚空之此花具光,无颜色故。这些都单单是从欲说的侧面来分的,而并不是意义的运用有不同。
卯三、遣除于彼之辩论:
若谓真因亦相同,作用渺小故置之。
对方辩论道:按照相违分为四类的观点,真因也同样需要这样区分。
即使这样来分也未尝不可,然而有说明外道认为相违是真因的观点等存在着矛盾的必要,而对于真因,需要遣除这样的邪分别的作用渺小,因此具德法称论师才不破不立。
寅三、宣说承许其余分类不合理:
意图所说此二者,同等乃为所立故,
证成利他相违等,此三相违外不许。
如果有人认为:数论派声称眼等能利他,因为聚集之故,如同卧垫。他们运用次第与顿时聚集微尘作为因而担心在佛教徒面前比喻不成立,而在口头上说利他,但心里的想法是利己,因为他们自以为神我是非聚集的有境,在以此建立能起作用的神我之间,完全口是心非,所以这种相违不包括在此中。
无论是心里的意图还是口中所说,自己的观点都同样是所立,因此并不承许数论派建立眼等利他的论式相违等也在此三种相违以外另立相违因。
壬三(彼等因之定数)分二:一、遮边之定数;二、彼等之功能。
癸一、遮边之定数:
遮破他边固定性,安立为因定数四。
凡是可应用的因只有一种真因与三种似因,依靠否定过多过少的其他边而决定所有运用的因定数为四,原因是:因在宗法上有成立与不成立两种情况,如果在宗法上不成立,则是不成似因;假设成立,则是决定证成所立的真因;如果决定遮破,则是相违因,倘若模棱两可,则为不定因。只有以上这四种,不需要再多,如果少于此数也不能完全涵盖。
癸二、彼等之功能:
所立之因有四种,功能亦当有四类。
所运用的因有四种,功能也相应有四类,依靠不成因,连怀疑也不能生起;凭借不定因能萌生怀疑;借助相违因形成不承许的观点;通过真因生起承许的决定。
庚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分三:一、安立法相;二、认清事相;三、宣说有害宗法之相违。
辛一(安立法相)分三:一、观待否定而说五种法相;二、观待肯定而建立一种;三、遣除于彼之辩论。
壬一、观待否定而说五种法相:
集量论说具五相。
《集量论》中云:“本体唯一说,自身许不违。”这其中讲了所立具有五种法相。
其中,本体:如果认定何法为所立,则依靠量力而在心前已经成立现在只是通过说出词句来回想意义,这就不再成为所立,因此为了排除这种情况而需要一个不是它的法。
唯一:排除既是所立也是能立的情况后唯独指出所立。
自身:有些立论者虽然没有承认,但论典中说的一切内容就是当场的所立,因此排除与它不能相违的观点以后,指明仅有立论者自身承许的观点才是当场的所立。
承许:如果数论派立论者没有说出,敌论者也没有当面听到,这不属于所立,如前所说通过欺骗的伎俩来论证而不是心里的意图,将这种承许为所立的情况排除以后,指明心里的观点是所立。
不违:涉及下文中要讲述的四种相违不应该被承许为所立,因此为了排除这种情况而说明需要一个涉及非它的法。
壬二、观待肯定而建立一种:
理门论中所立许。
《理门论》 中说:“所立是承许宗法。”这其中观待肯定而说了一种法相。
壬三、遣除于彼之辩论:
于此不遍及过遍,于因等同无诤辩。
有论师说:这其中,不遍于骤然比量,因为没有承认之故;而且过遍于不符场合(未至时)的立宗,例如,有人问:“声音是常有还是无常?”答复说:“山上有火”也应成了所立;再者,如果所立需要承认,那么因也同样需要承认。
以上这三种辩论对此并无妨害,下面依次来说明:一、在骤然比量的时候虽然没有直接承认,但由于当时的能立是突然性的,因而所立也是突然性的,可见间接已承认。二、如果承认所立,则它也是总的所立。三、对于因来说,假设具足三相,那么即使不承认也成为因,倘若不具全三相,纵然承认也不能成为因,而所立必须直接承认或者以不同场合承认再依靠因来证成。
辛二(认清事相)分二:一、真实宣说;二、遣除诤论。
壬一、真实宣说:
承许所立之事相,分为真假证成妄。
名言共相执自相,即是所立之事相。
如果问:所立的事相到底是真实的还是假立的?
个别论师认为只是假立的共相,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建立单独的名言、义共相并不能证明自相,遮破它也遮破不了自相,自相是各自分开的,而在单独的自相上不能进行破立。
自宗认为:将名言共相耽著为自相的法与有法聚合之义本身就是所立的事相。
壬二、遣除诤论:
此立有实及无实,无有诤论之时机。
对此,有些论师说:诸如“声音是常有吗”如何能诠表所立,因为既然声音与常有各自分开不是所立,聚合一起不可能成为所立。
驳:声音无常或常有的遣余心来认定而建立有实法或无实法,对此无可置辩。
辛三(宣说有害宗法之相违)分二:一、总安立;二、分别之自性;
壬一(总安立)分三:一、法相;二、分摄;三、遣除诤论。
癸一、法相:
相违成立宗上抵。
此相违的法相即是一经立宗就成立在所立的宗法上能排除的抵触。
癸二、分摄:
五类归纳说四种,由对境言比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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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相违说四类,现量比量事理量,
承许共称乃增益,是故归属比量内。
《理门论》中所说的相违的分类,在《释量论》中将承许相违与自语相违合而为一,说有四种。在此按照后一种说法,从对境的角度,比量分为事理相违、承许相违与共称相违 三种,再加上现量相违,共为四类。如果归纳起来,现量与比量是事势理的量,因此各自分开,承许相违是与自己的承许矛盾,共称相违是与一切世间的承认矛盾,它们是增益假立为量的相违,所以可包含在比量的范畴内。
癸三、遣除诤论:
谓如比量则现量,亦当分为二相违。
承许唯一是果因,可说不以现量成。
辩方说:如同比量中分出承许相违与共称相违一样,现量也该分为,所说的“无有二月而现量见为二月”的现量承许相违、依靠语言可以表达而认为不可言表的共称相违两种。
驳:这种观点不合理,因为,“现二月”的现量承许相违,是由于亲自说出“现二月”的缘故,才称为现量,其实只是由词句推知意义的果因,而不是其他,并且可以言表不是以现量成立。
壬二(分别之自性)分二 :一、现量相违 ;二、比量相违。
癸一、现量相违:
立宗即与受相悖,即是现量之相违。
任何义理一经立宗便与亲身感受相对立,这就是现量相违,如云:“声是所闻。”
癸二(比量相违)分三:一、事理相违;二、信许相违;三、共称相违。
子一、事理相违:
如若三相事势理,抵触立宗因相违。
三相事势理与立宗相违背,就是因相违(也叫事理相违),如云:“声音是常。”
子二(信许相违)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分析意义。
丑一、法相:
可信之词与立宗,抵触信许之相违。
可信之语与立宗对立,即是承许相违(也就是信许相违)。
丑二、分类:
彼分承许与自语。
如果分类,按照《理门论》中所说分为承许相违与自语相违。
丑三(分析意义)分三:一、真实说明差别;二、以圣教之差别而分说;三、遣除于彼之诤论。
寅一、真实说明差别:
余谓圣教与自语。阿阇黎许语差异。
集量论以一比喻,阐示圣教与自语。
理门论教另说喻。????????
前派其他论师说:这两种需要辨别开来说“与圣教相违,与立论者自语相违。”
然而法称论师认为仅仅是语言的差别而意义并无不同,因为《定量论》中明明说:“那么,此等怎会丝毫差别也无有?那么,如何各自分开表达?是以语言之差别而导致这样的。”前者是承许前后相违,后者是自语直接间接相违。《集量论》中用“具所量之义的量不存在”这一个比喻来说明圣教与自语;而《理门论》中“既是善法又是在命终之后不赐自, 果安乐的同体, ”作为圣言相违的比喻来, 说明,这是在前者之外另行宣说的。
寅二、以圣教之差别而分说:
二量不害二所量,自语不害隐蔽事,
即是佛语我等教,说为归摄比量内。
如果观察任一圣教,则对于明显所量与隐蔽所量来说,没有现量与比量妨害,并且在指明时隐蔽、地隐蔽、相隐蔽事的时候,前后、直接间接相违的自语不能妨害,这即是如来的圣教。我们的所有圣教,理自在归属在比量当中,《释量论》中云:“信许语无欺,总此地隐蔽,亦无时机故,慧许比量中……”
是故以理成立教,乃是正量若不成,
则与自语等同故,即承许为能障性。
所以,如理如实成立的圣教是正量。本来按照这种言教来承认而在自己的耽著意义中不成立,那么就与自语前后相违等同了,因此承许是对建立所立制造障碍。为了明确这一意义而说暂停偈:
非凡共称教皆量,以量成立即圣教,
先许后察愚者举,先察后许智者轨。
并非凡是共称的教均是正量,以量成立才是圣教,首先承认是确实可信的圣教以后再观察它合理不合理,是愚者之举,首先观察以理证实而承许为清净圣教才是智者的风范。
寅三(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二:一、遣除等同他宗;二、遣除能障不成所立之过。
卯一、遣除等同他宗:
谓违他教亦成彼。贪等非法离贪法,
非断见者一致说,沐浴贪等因不违,
如此诸论非圣教。????????
对方说:与他教《吠陀》中说的依靠沐浴清净罪业等相违也成为圣教相违,因为它们是圣教之故。
驳:贪嗔等不是正法,离贪等才是正法,这一点是除了持断见的顺世外道以外的内外宗派一致所说的,因此,在以承许此观点作为前提的基础上,能净的沐浴与所净的贪等这两种因并不相违,相互之间不该是能遣与所遣的关系。为此,这所有的论典中存在着自语相违,而不是圣教。
卯二、遣除能障不成所立之过:
若谓自语及论义,障碍之中仅生疑,
彼乃无咎之所立,故非宗法之过失。
此非由依障碍中,生起怀疑成为过,
是由彼词不证成,所立安立为过失。
立宗表明自意乐,如若相违毁立宗。
是故有过之言词,辩论之时招自负。
假设对方说:与自语相违、与论义相违的障碍仅是对所立产生怀疑,它对所立自身不构成过失,因此没有理由说是宗法的过失。
驳:它不能充当宗法,因为在证成所立时,并不从词句之间的障碍产生怀疑的角度而成为所立之过失的,而是从障碍导致那一词句不能证成所立的侧面安立为过失的。换言之,立宗就是表明自己的意乐,如果在立宗上存在着前后承许相违或者直接间接相违,势必会像腐汁的酸奶一样毁坏那一立宗。可见,有错误的语言表达在辩论的场合中会造成自我失败。因此,务必要断除。
子三(共称相违)分二:一、法相;二、决定彼之自性。
丑一、法相:
立宗与世共称悖,即是共称之相违。
一经立宗便与世间共称相矛盾,就称为共称相违。
丑二(决定彼之自性)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寅一、略说:
声论派师所承许,名义直属前已破。
随意所说已证实,是故共称亦成立。
外道声论派师承许名词与意义之间有直接相属的观点前文中已经遮破完毕,在遣余品中,一切名词是由欲说者随意而运用的这一点也已经建立完毕,由此共称也就得以立足。
寅二(广说)分三:一、第一种说法;二、第二种说法;三、分析彼等之意趣。
《集量论》中说:“不共之故无有比量,与名词已成之共称相违,是故彼相违也非宗法。”抉择这其中的意义分为三个方面。
卯一(第一种说法)分二:一、破他宗之观点;二、说自宗之合理性。
辰一、破他宗之观点:
依有之因能遮破,怀兔即是月亮说。
此无比喻凡有者,所有名词可说故,
名词之义存在者,可称月亮故相违。
声论派以“存在之故”的因来破怀兔可以称为月亮这一点,但实际上此因有成为不定因的过失,理由是,此因没有不共的比喻,因为凡是存在的法,随欲的所有名词都可以言说之故,再者,凡是在分别念境中存在的名言义共相,就可以称为月亮,所以此因也是相违因。由此可见,上面教证中第一段的意义是说明声论派的因是不共不定因,后句的意思是说此因是相违因。
辰二(说自宗之合理性)分二:一、可说共称;二、认清名词已成共称。
巳一、可说共称:
世间使用名词成,承许彼者即共称。
彼于一切所知法,可故共称遍一切。
有称则谓共称词,于未共称违世间。
于诸所知皆适宜,用共称名如烹饪。
遵循世间准则所使用的名词已成本身是可说共称这一点是法称论师所承许的。
也就是说,对于一切所知都可以称呼的缘故,共称遍及一切。其他论师说:对于以前没有共称者运用共称的名词,就像对瓶子称呼月亮一样,与世间共许相违。其实仅仅是对一切所知可以如此共称这一点而用共称之名词的,就像具备烹饪能力的东西称为食品、可以饮用的东西命名为饮料一样。
巳二、认清名词已成共称:
可共称于事成立,然依名称与说意,
名词若成即说成,故谓名成之共称。
依于共称比量证,相违不误不可能。
单单可以如此共称这一点尽管对于一切事物都成立,但是依靠名称的命名与命名者想说的意图的一个能诠名词如果成立,那么说明它对于一切事物可说共称也就成立,因此叫做名言已成共称。如此一来,怀兔可用月亮的名词来表达这一点依靠共称比量可以证成,由此可见,它在比量的对境上并不相违,如果相违,那么无误比量就不可能涉及了。
卯二(第二种说法)分三:一、宣说事理比量是可说共称以外异体对境;二、破他宗之观点;三、说明阿阇黎之意趣。
辰一、宣说事理比量是可说共称以外异体对境:
共称若由事理成,如比量境成决定。
依欲说意所命名,诸名无有何不用。
共称如果是由事势理所得出的,那么如比量中所作与无常、烟与火一样各自的对境决定是唯一,相反,由对方欲说的意乐来命名,所有名词都没有不可涉及的任何对境。
辰二(破他宗之观点)分二:一、声论派之因成为不共因;二、宣说自宗内道之其他说法不合理。
巳一、声论派之因成为不共因:
若谓涉及一切故,共称于境不适用,
此说他喻难寻觅,非共同因如所闻。
因此,声称可以涉及一切的那一共称,不涉及这一怀兔对境、以月亮不可称呼的其他同品喻实在难以找到,由此运用存在的因就成了不共不定因,如同运用“声是所闻”之因一样。
巳二、宣说自宗内道之其他说法不合理:
乃为讲说共相时,怀兔作为比喻已,
说明遍及诸所知,达哲非树等亦同。
解释《集量论》的有些论师说:阿阇黎的那一教证是说明由月亮的名词推测可说共称本身不存在比喻,所以它是不同不定因。
驳:这种说法不合理,原因是:这里是在讲可以共称之共相的时候,是以怀兔作为比喻来说明这样的道理在一切所知上决定可以说,而并不是其他意思,否则,用树木的名词不可称呼达哲等也都同样以世间共称有害。
辰三、说明阿阇黎之意趣:
冰片以及水银等,以月亮名共称他,
彼作比喻而证成,具凉光月共同因。
其实,怀兔用月亮的名词可称呼这一点并非没有比喻,因为,由香配制成的冰片、由避谷术形成的水银等也使用月亮的名词来表达。因此,月亮的那一名词也共称怀兔以外的其他事物,为此,由它作为比喻可以证明具凉光表示月亮是共同因。
诸所用名乃共同,若于一成于众成,
此者乃为事势理,若破共称亦坏汝。
是故随欲所命名,普及一切之同时,
予以遮破世间害,故违共称即意趣。
由于涉及欲说意乐之术语的所有名称都是共同的,因而如果这一名称在一个对境上成立,那么在其他所有对境上也成立,这是事势理。假设遮破可说共称,那你们所承认的怀兔等观点也将被毁坏。由此可见,如果对具有理由的名词具凉光等进行分析,虽然不可能在一切事物上运用,但是像月亮一样随欲而命名的名称可以在所有对境上使用的同时,如果否定不能在这一对境上使用,则以世间共称可称呼它成立的道理有妨害,因此是共称相违。这就是法称论师的密意所在。
卯三(分析彼等之意趣)分二:一、破他宗之观点;二、说自宗之观点。
辰一、破他宗之观点:
有者将此分二种,术语名言之共称。
若尔名言非此义,法相如是前已遮。
虽然有些论师将共称分为仅以名相可耽著之术语共称与决定义反体以名词、心识可耽著之名言共称两种,但这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如果以名相作为名言,那就不是符合此时的意义,名言的法相如此在前文中已经遮破完毕。
谓直耽著之可说,术语共称亦有二。
讲时虽有此二种,而应用时无差别。
是故二种之说法,讲成直说耽著误。
再者,藏地有些论师声称:从直接可说的义共相与耽著可说之有实法自相的角度而言是两种术语共称。
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在讲说的时候尽管有分开两种的情况,而在运用的过程中是不可分割而运用的。鉴于此种理由,有些论师将《集量论》中的二种说法中讲成后者是直接可说、前者是耽著应用完全是错误的,就算是反过来讲,有无过失也一模一样。由因证知所立也是指运用的场合,而不是指讲说的场合。
辰二、说自宗之观点:
前者名已成共称,无比量故不可破,
抑或彼无对立方,由此决定故能害。
后者说明此共称,比量对境之差别。
若知此理则成立,共称相违智密意。
《集量论》的前一种说法表明:由于怀兔称呼月亮是名言已成共称,而没有能害的比量,因此声论派推翻不了或者无法否定这种观点,或者是表明:名言已成共称不存在相违的量,由此而决定的缘故,能驳倒声论派不承认可说的观点。后一种说法是为了说明共称比量中的可说共称从对境的角度来分是不同的。如果懂得这样来讲解,那么才能如实成立宣说共称相违的《集量论》智者的意趣。
量理宝藏论中,第十观自利比量品释终。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
戊二(他利比量)分三:一、他利比量之法相;二、补特伽罗之安立;三、辩论语言之分类。
己一、他利比量之法相:
他利比量自所见,于他宣说之语言。
他利比量是指立论者将自身觉知的意义,通过推因的方式在他者面前宣说的语言。
己二(补特伽罗之安立)分三:一、各自之法相;二、胜负之安立;三、见证者如何建立之理。
庚一、各自之法相:
立论敌论见证者,次第立破与裁决。
立论者是指承认说出能立;敌论者是指承认说出反驳;见证者裁决胜负。
庚二、胜负之安立:
辩论双方以功过,实施制服及摄受。
如是而说有胜负,非尔无二论中说。
妄言谄诳虽制服,不许彼者有胜负。
对于立论者与敌论者双方,通过说出有过失来制服对方,说出功德而进行摄受。如此功过如果各自分开来指出,则有胜有负。相反,如果平起平座,则不分胜负,这是《诤理论》中宣说的,此论中云:“敌论者若已理解彼之事,则有胜负,否则双方等同,不分胜负。”通过夸大其词的妄说以及狡猾的伎俩虽然制服对方,但阿阇黎不承认这种情况有胜负之分。《诤理论》中说:“若谓:为保护佛法,诸位正士以谄诳等方式制服亦许为取胜。并非如此,所谓拳击、掌击、刃击、放火等作法并非护持佛教之殊胜方便。”
庚三(见证者如何建立之理)分二:一、总说制服与摄受之理;二、分别抉择负处。
辛一、总说制服与摄受之理:
世许夺施制服摄,取舍宗派则承许,
正士折服及受持。????????
世间人认为,通过强取豪夺财物等途径进行制服,依靠恩赐地位等方式进行摄受。而作为取舍宗派者,则承许正士折服错误、受持真谛。
辛二(分别抉择负处)分二:一、宣说合理观点;二、遮破错误观点。
壬一、宣说合理观点:
负处双方共有四,乃知理者之意趣。
负处,对于立论者来说,有不说能立支、说非能立支两种,对于敌论者来说,有不说过失、说非过两种,如是辩论双方分出的四种为定数,这是知理者法称论师的意趣。
壬二(遮破错误观点)分二:一、破雪域派观点;二、破足目派观点。
癸一、破雪域派观点:
立论三二共六过,敌论三二亦有六,
见证有三皆有一,雪域派师许十六。
若是负处前含摄,非尔非为所制服,
于见证者无负处,竭力而为太过分。
雪域派诸位论师认为:对于立论者来说,对方问而不答、未问而答、说有过失三种,在除过期间不除过失,作相似回答、答非所问,总共有六种过失。对于敌论者来说,有问时不问、不该问而问、提出无关的问题三种,在该说过时不说过,说相似过、说不符场合的过失,总共有六种。对于见证者而言,有不加辨别、颠倒辨别、不合适宜而辨别三种,三者共同都有不专注听一种,共有以上十六种负处。
这种观点不合理,因为,如果是负处,那么可以包括在前面四种之中,如果不能包括在其内,那就不是该制服的。对于见证者来说,不存在负处,原因是,如果是不能胜任见证者的一个人,则不能担当见证者,如果能胜任见证者,那再竭尽全力加以制服,就太过分了,结果将无有止境。
癸二、破足目派观点:
坏宗异宗相违宗,舍宗异因及异义,
不可解义与无义,缺义重言不至时,
缺减增加不能诵,不知以及不能难,
认许他难与避遁,忽视应可责难处,
责难不可责难处,离宗义及相似因,
即是足目本师说,二十二种之负处。
于彼具德法称师,说彼部分非负处,
若是负处可归二。????????
下列具体分析逐一说明:
一、坏宗:
所谓坏宗之负处,即是说非能立支。
对方声称:承许异品喻而立论说:声是无常,是根之所量故。对此,如果承许共相是根之所量与常有的敌论者说:是根之所量故声是常有。这显然有害于前面的立宗,因此它是负处。
驳:关于这种情况,尽管敌论者的遮破会对立论者产生怀疑,但是不一定有害立宗,因此它属于说非能立支,而另行安立不应理。
二、异宗:
所谓异宗之负处,了知遮破归不定。
对方声称:对于某一立宗,以其他立宗作为能立。如前一样在破声是无常的立宗时,(立论者)观察法的共相遍及一切、瓶子不遍及一切以后声明第二立宗“如瓶子不遍一切一样、声音也不遍一切”,这时以其他立宗并不能建立那一立宗,因此它是负处。
驳: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这种情况只是说明不遍一切的比喻瓶子是根之所量而共相不是根之所量的能立,并不是表明所立。假设对于某一立宗,运用其他立宗作为因,那么能立就是不定因,所以这也包括在说非能立支当中。
三、相违宗:
立宗与因等相违,若说立宗无所需,
未说则成因三过,因无过失非负处。
对方声称:(一)比喻与立宗相违,比如说“声是常有,如同瓶子”;(二)因与立宗相违,比如说“一切法是异体,会合运用有实法的名称之故”。这些是与立宗相违的负处。
驳: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原因是:前者(比喻与立宗相违)不存在同品遍,因此是不定的过失,包括在说非能立支当中;后者(因与立宗相违),不承认一体,由此也不承认它所包含的会合是一体,因此没有相违的机会。换句话说,如果立宗一经出口,那么再说就是多此一举,虽然没有出口但意图与因相违等可归属在因的三种过失任意一种当中,因的过失除了三种以外不可能再有别的,如果不存在过失,也就不属于负处。
四、舍宗:
舍宗归属不定中,第二负处乃无义。
对方声称:首先立宗,随后舍弃,比如以根之所量来建立声是无常的因也可涉及共相,因此是不定因。在遮破这种立论的时候,立论者改口说:谁说声是无常了,断然舍弃前面的立宗。这也是负处。
驳:这种情况是由对能立尚未获得定解所导致,因此包括在不定因当中,这在先前说出不定的当时就该折服,而随后作为第二个负处实属无义。
五、异因:
异因如若词圆满,不定未完非负处。
对方声称:当有人立论说:对于某因,运用其他因作为能立,比如,此等别法自性是一体,因为有量之故,犹如泥碗等一样。对此,敌论者反驳说:苦乐等的个别法中不见有量,所以此因不一定。这时,立论者连忙分辩说:这里是指与苦乐等无关的其他别法。最初无有差别而建立,随后又分别开来这就是异因,它也属于负处。
驳: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原因是,如果前面的论式言语圆满结束以后才安立陈述后者的话,则由于前者无有能力的缘故而成为不定因,假设话还没有说完,那么在一个所立当中会有使用多种因的情况,因此不该是负处。
六、异义:
异义立论不定故,负处敌论非过咎,
由说而言予折服,非为除此之负处。
对方声称:口出与本义毫不相干的其他意义,比如对于“声是常有(藏文),非所见故”的立论,反而说推理的“达(藏文写上)”是带有“萨(藏文)”再后加字,这也是一种负处。
驳:这种情况另行作为负处不应理,原因是,如果是立论者,则不一定,因为是从说非能立支的角度而成为被折服之负处的;如果是敌论者,那么是从说非过的角度而成为被折服之负处的,而得不到除此之外的负处。
七、无义:
无义说非能立支,此外他者实非有。
对方认为:口中所说的话没有任何意义,就像字母的顺序一样来说也是一种负处。
驳:这种另行作为负处也不合理,因为这种情况属于说非能立支而别无其他。
八、不可解义:
不可解义非义名,摄于说非能立中,
具义说三敌论者,不解绝非立论负。
此宗声称:如果对方说了三遍,还口出不懂之词,就叫做不可解义,它也是一种负处。
驳:这也同样不合理,如果是建立,故意当中以非共称的名称以及速度极其迅猛等原因的不可解义,则与无义相同,可包括在说非能立支中;假设具有如实的意义说了三遍,但敌论者仍旧一窍不通,那说明他太笨了,因此该属于敌论者的负处,而不该是说者立论者的负处。
九、缺义:
缺义诬赖无关语,归属非能立支中。
对方声称:说出前后毫无瓜葛的抵赖之词,就叫做缺义,因此是一种负处。
驳:这一负处也不应该在无义以外另立名目,可以归属在说非能立支当中。
十、不至时:
不至时即序颠倒。如若解义非负处,
若不解义则归属,说非能立支之中。
对方声称:如果论式言词的顺序颠倒,那是一种负处。
驳:如果能理解意义,就不是负处,如同说金质的黄色瓶子或者黄色的金质瓶子没有差别一样。假设不能理解意义,则包含在说非能立支当中。
十一、缺减:
缺减二支之过失,无立宗等非负处。
对方声称:如果按照下文中所讲的辩论五支中任意一者不齐全来表达,则是负处。
驳:依照我们的观点,具二支的论式如果残缺不全,则不能理解意义,因此属于过失,而无有立宗等并不是过失,因为虽然没有这些但也能懂得意义,所以不该是负处。
十二、增加:
增说摄于非能立,汝之观点非负处。
对方声称:增说是指因与比喻增加,也就是说,如果本来已经建立完毕,又添加说明,则是一种负处。
驳:这种情况按照承认论式有固定性的我们观点而言,包括在说非能立支当中,因此算为过失,而对于你们这种没有必要胡言乱语的宗派来说很难立为过失。
十三、重言:
重言词重非过失,义重归摄非能立,
彼亦论式立为过,长篇故事非为错。
词句重复:比如说“声是无常无常”;意义重复:例如说“声音是无常之有法、声音是灭亡之有法”,这也是一种负处。
驳:词句重复不需要另行表达,因为可以包括在意义重复当中。如果意义不重复,词句重复也没有过失,比如说“你高兴就高兴吧,看就看吧,吃就吃吧”之类的话。倘若意义重复,则属于说非能立支。这种情况也是一样,如果陈述论式,则立为过失,而在长篇小说当中并不是过失,因为担心对方不懂的时候,一而再再而三地向见证者等说明也并没有错。
十四、不随说:
不随说若敌论者,未说立论之诸言,
非过需说未宣说,则摄不能难之内。
对方声称:在众会之中,立论者说了三遍,虽然对方已经一清二楚,但敌论者缄默不言,就叫做不随说,这也是一种负处。
驳:敌论者只是没有说出立论者的语言,并不是过失,因为最初谁也没有许诺要一概随着说以后再回答的缘故。如果需要说的没有说,则包括在不说能立支或者不说过失即两种不能难任意一者当中。在这里,“汝亦……”一句本是释文遗失在颂词中的。
十五、不知义:
不知义于敌论者,非为不能难之外。
对方声称:对于立论者所说的意义,见证者已经懂得,但如果敌论者没有理解,则是不知义的负处。
驳:这也与不随说一样,对敌论者而言,它并不是不能难(不说过失)以外的负处。
十六、不能难:
不能难者属不说,能立支抑不说过。
此派声称:继对方口出语言之后,不予以答复而说些无有意义的偈颂来消磨时间,这是所谓的不能难的负处。
驳:这种负处也包括在不说能立支或者不说过失当中。
十七、避遁:
避遁真实非负处,有狡猾归不能难。
此派声称:当对方陈述辩论之词时,如果声称“我没有空”“我病了”等等而放弃辩论,则是所谓避遁的负处。
驳:如果是为了生命或戒律而去办不得不办的事,或者的的确确是患了不能言语的病,又怎么该是负处呢?如果是不知答案的狡猾伎俩,则归属在不能难当中。
十八、认许他难:
认许他难知不知,依次不定不说过。
此派声称:比如对方说“你是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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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士夫之故”,对此回答说“你也同样”。这种承认自方的过失以后顺便归咎于他方,就叫做认许他难的负处。
驳:如果是士夫就成了盗贼的话,那你也成了盗贼,实际上你自己不会承认这一点,由此说明是士夫对盗贼来说并不是真因,认识到是相似因的本相,因此自身并没有过失。如果将它执为真因而自我承认是那样进而诿过于他,那么就属于本是有过之因而不知有过,因此包括在不说过失当中。
十九、忽视应可责难处:
忽视应可责难处,辩双不能难中摄。
立论者虽然运用相似因,但敌论者无法反驳、不能观察而断然放弃(,这是忽视应可责难处的负处)。
这种负处可以归集在立论者不说能立支以及敌论者不说过失即辩论双方不能难当中。
二十、责难不可责难处:
责难不可责难处,唯不能难之负处。
此派声称:本来并不是对方的负处,反而强加于他,就叫做责难不可责难处的负处。由于这种属于决定推翻对方观点的能力已经消尽而无计可施的情况,因此并不是不能难以外的负处。
二十一、离宗义:
彼者所谓离宗义,摄于不说能立支。
此派声称:比如,数论派承许“有”不毁灭,“无”不产生的宗义,又说主物唯一的自性现见多种现象,实际上“有”已毁灭,“无”已产生。这种失毁自宗的词句脱口而出,就叫做离宗义的负处。
驳:这也包括在不说能立支当中。
二十二、相似因:
相似之因为负处。
此派声称:相似因是一种负处。
驳:这一点千真万确,但是这一切均可包含在说非能立支或者说非过任意一者中,因此无需另行算为负处。
这以上关于足目派本师所说的二十二种负处的不合理性已宣说完毕。
接下来,讲述外道所有似能破皆是相似因。如果有人问:似能破有多少种呢?
值遇未遇相似因,恒常无说与未生,
果法同法及异法,分别无异与可得,
犹豫知义及应成,皆是集量论所说。
观理论谓增与减,言说未言及正理,
各喻所立无常作,生过相似似能破,
如是所许二十四,陈那已破法称置。
下面依次来讲解这些似能破的辨别:比如立论者立论道:“海螺声(有法),是无常(立宗),由勤作所发之故(因),如同瓶子(比喻)。”这里的因虽然是真因,但是对此,敌论者诬陷说没有意义,下面是他们声称的二十四种似能破:
一、值遇相似 的似能破:如果因与所立相遇,那么就像与大海的水值遇一样成了一体。
二、未遇相似 :因与所立如果不相遇,则如同声音是眼睛的所取一样无法建立。
三、因相似:因若在前,所立还不存在,因而不能证成;如果因在后,则已经成立而无需因;如果因与所立同时,那么就像牛角相对一样不该是因与所立的关系。
三、常住相似:声音具不具有无常,如果不具有无常,则由于不相关联的缘故而不能充当所立,如果具备无常,则成了常有,因为自身不是无常的缘故。
四、无说相似:在没有运用此因之前,声音应成常有,因为依此证明无常之故。
五、无生相似:如果声音由于勤作所发就成了无常的话,那么已生就会因为无有勤作而成了常有。
六、果相似:声音的勤作所发是声音本身,因此由它不能证明声音是无常,因为瓶子的勤作所成在声音上不存在。
七、同法相似:瓶子与海螺声二者同是勤作所成,如果能充当同品喻与具比喻者,那么虚空与海螺声同样不是有情,因此虚空也能作为它的同品喻了。
八、异法相似:海螺声与虚空截然不同,海螺声是勤作所发,而虚空不是勤作所发,因此虚空不能充当海螺声的同品喻。
九、分别相似:由于与瓶子无常是异法,故而声音成了常有,因为瓶子已经熟透并是眼睛的所取而声音未曾熟透并是所闻的缘故。
十、无异相似:勤作所发的常有(不存在),因为凡是由功用力所产生,均成立无常,涉及总体,而不单单涉及声音。
十一、可得相似:勤作所发对于声音而言并不是真因,因为虽然没有勤作也有声音存在,比如,证成闪电是无常是以现量或者其他因来证明。
十二、犹豫相似:勤作所发是见到不明显与前所未有产生两者,对此关于它是明显还是产生犹豫不定,因而依靠此因并不能证成无常。
十三、知义相似:如果勤作所发是无常,那么非由勤作所发的闪电等常有依靠意义能够了解。
十四、应成相似的似能破:如果凭借因来证明声音是无常,则需要运用唯有声音是无常的因。
以上十四种似能破是《集量论》中宣说的。下面是《观理论》中所说的:
十五、增益相似:声音与瓶子相同的缘故应成色法。
十六、损减相似:瓶子与声音相同的缘故应成非色法。
十七、言说相似:如果声音成为所立,那么由于理由等同的缘故,瓶子也应成了所立。
十八、未言相似:瓶子如果不成为所立,则由于理由等同的缘故,声音也应成了非所立。
十九、正理相似:尽管由勤作所发来证明声音是无常,但以非有情也能证明是常有。
二十、各喻相似:对声音而言,如果运用瓶子作为比喻就成了无常的话,那么运用虚空作为比喻就成了常有。
二十一、所立相似:证成声音无常,如果运用具五支的论式,则作为比喻的瓶子也需要运用具五支的论式。
二十二、无常相似:如果借助勤作所发的因来证成无常,那么凡是由勤作所发为什么不都安立为有法呢?理当安立,因为同样是因所涉及的对境之故。
二十三、所作相似:倘若声音不是由勤作所发,那么就不能使用此因,如果是由勤作所发,则由于所闻也就是声音本身,故而运用所闻也该可以。
二十四、生过似能破:依靠与瓶子等同来证明声音是常有,就像黑暗中的瓶子先前不明显当遇到光明以后就明显露出一样,声音也是如此,虽然先前存在,但不明显,当遇到外缘便显露出来。
以上这所有的理论均可包括在相似因当中。对于前后加起来共计二十四种似能破,陈那论师已经遮破完毕,因此法称论师不置可否。
总结偈:
未知此等似能破,讲说诸大论典者,
多数未了前观点,故乃笼统分开诠。
己三(辩论语言之分类)分三:一、由补特伽罗而分类;二、由必要而分类;三、由论式而分类。
庚一、由补特伽罗而分类:
三种人有六说法。
三种人共有六种说法,对立论者来说,有立自宗与除过失两种;对敌论者而言,有询问观点与说过失两种语言;作为见证者,有裁决与分析两种语言,总共有六种。
庚二(由必要而分类)分二:一、建立自宗之语言;二、破斥他宗之语言。
辛一(建立自宗之语言)分二、一、真论式之分类;二、似论式之分类。
壬一(真论式之分类)分二:一、运用语言之方式;二、论式之作用。
癸一(运用语言之方式)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宣示三相真论式。
宣说三相齐全的能立即是真论式的法相。
子一(破他宗)分二:一、破前派观点;二、破雪域派观点。
丑一、破前派观点:
五支立宗与应用,结论三者属多余,
周遍不全故非理。????????
因明前派运用五支,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如同瓶子,如同瓶子是所作性一样声音也是所作,为此证明声音是无常。其中“声是无常”是立宗,“所作故”是因,“如同瓶子”是比喻,“如同瓶子是所作性一样声音也是所作性”这是应用,“为此证明声音是无常”作为结论。这里立宗、应用与结论是多余的,并且有周遍不全的过失,故而不合理。原因是:如果所谓的声音并不是确定宗法的事,所谓无常也不是为了确定周遍相联而运用的,而只是立宗,那么在对方补特伽罗的面前,是不成的自性(即不成因)。即使说出它,也不能生起符合事实的了达;就算是没有说出,依靠使用理由本身也能证明,因此纯属多余。而且,应用与因重复,结论与立宗重复,所以这两支也实属多余。虽然说了比喻,但在它上面,还需要说出能确定周遍关联所谓的“凡是所作决定是无常”,这也是欠缺的部分。
丑二、破雪域派观点:
二支亦用第三格,及第五格引立宗。
设若立宗未言说,语未圆满故需问。
藏地有些论师承许两支论式。诸如说“声也是所作”,应用第三格施事词以及运用第五格出处词是不合理的,因为:以这样有余的语言来引出立宗,假设没有说出立宗,那么它的语言尚未完整,仍旧需要过问,比如说吃食物,虽然懂得了它的意思,但是说“已吃或由吃”,自然还会询问“吃的是什么”,“由吃引出的是什么”。
子二(立自宗)分二:一、于愚者前论证方式;二、于智者前论证方式。
丑一、于愚者前论证方式:
愚前应用简与繁,二者先后无差异,
复加末尾结束词。????????
在“瓶子”的上面所作以无常周遍,这一点尽管凭借正量可以确定,然而在不能联想到凡是所作决定是无常的辩方愚者面前,需要应用言词简短、意义博大的两支齐全论式,因为必须依此而忆念三相的缘故。具体来说,同品遍与宗法具同品关系的语言,如云:“凡是所作均是无常,如同瓶子,声音也是所作”;异品遍与宗法具异品关系的语言,如云:“只要不是无常也就不是所作,如同虚空,而声音是所作。”其中,宗法与两种周遍,无论先说后说,但实际上并无差别,因此先陈述宗法也可以。不管两者中的哪一种,都需要加上结束词。对上述具有周遍前提来说,在“声音也是所作”的宗法上加结束词,对具有宗法前提而言,在“瓶子”的周遍上加结束词。
丑二、于智者前论证方式:
于智者前唯凭因。
在确定所作决定是无常并且口出此语的辩论智者面前,只要说出“声音也是所作”这一因也就可以证实。
子三、除诤论:
谓与集量之虚词,分析而说诚相违。
彼乃第三格所摄,是故无有何相违。
对方辩论道:你们上面所说的只是以因就可以证实这一点与《集量论》中所说相违。此论中云:“欲求令他者,如自生决定,依宗法相属,说所立弃余。”这里的相属、所立之间要用连结词“与”,需要这样分析说明以后说出宗法、周遍(即相属)与所立。
驳:但实际上并不是说相属与所立,而是依相属来说所立,是属于第三格施事词,所以并不相违,因为所立明明涉及到所立法的缘故。
癸二、论式之作用:
令他生起果比量。
在论式中使敌论者的相续中生起果比量,为此因取果名而作为他利比量的名言。
壬二(似论式之分类)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癸一、法相:
运用错误之能立,即似论式之法相。
运用不正确的论式就是似论式的法相。
癸二、分类:
义理思路语言分,相似论式亦三种。
运用因三相不全,义理有过;虽然因三相齐全,但敌论者不可了知,思路有过;尽管能使对方了知三相,但立论用词不妙,语言有过。通过样分类的途径使得似论式也有三种。其中在自利当中,只分析义理有过;而在利他过程中,也需要分析思路有过与语言有过。
辛二(破斥他宗之语言)分二:一、真能破;二、似能破。
壬一、真能破:
说过而除邪思维。对境本体用词分,
故真能破有三类。????????
通过将过失说为过失的途径来消除邪分别(即是真能破的法相)。
分类:从对境的角度来分,包括说法相有过的真能破、说因有过的真能破与说所立有过的真能破三种。从本体来分,包括说义理有过的真能破、说思路有过的真能破与说语言有过的真能破三种。从用词方式而分为自续真能破与应成真能破两种。这些分类也是由过失的类别而导致的。
壬二、似能破:
似能破过不说过。外道藏地个别师,
虽作定数不合理。即不说过说非过,
详细分类不可思。????????
似能破是指对于过失不说为过失。
对此,虽然外道与藏地有些论师承许二十二种负处、个别似能破的数目、义理思路语言有过等等作了各种各样的定数,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一来,即使立论者运用真因而千方百计赞自毁他,或者讲其他无关之语,也不包括在这些当中。为此,总的种类归纳起来就是不说过失与说非过两种。如果对内部的类别还是一分再分,就会有不可思议的分类。
庚三(由论式而分类)分二:一、自续论式;二、应成论式。
从用词方式来分,有自续论式与应成论式两种。
辛一、自续论式:
自续论式前已说。
关于自续论式,前文中已经阐述完毕。
辛二(应成论式)分二:一、应成之安立;二、答复方式。
壬一(应成之安立)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应成四分十四,诸雪域派如是许。
能遮不能遮遣中,真似应成各有七。
六种与半不招引,第七之半则招引。
雪域派的论师们这样承许:一般来说,凡是运用应成论式都分为四类,从中又分出十四种。具体而言:根本的四种分类有因遍俱不成、唯因不成、唯遍不成、因遍俱成。
其一、因遍俱不成:比如在佛教徒面前,立论说:“声是常有故应成非所量”。
其二、唯因不成:如云“声是无常故应成非所作”。
其三、唯遍不成:如云:“声是所量故应成常有”。
其四、因遍俱成:分为四种,即因遍俱依量成、因遍俱依许成、因依量成遍以许成、因依许成遍依量成。
(一)、因遍俱依量成:“声音所作故应成无常”这种应成论式在佛教徒前运用时,由于因与周遍依量和承许都成立,因此本无相违。在承许声是常有者面前运用的时候,虽然因以量和承许都成立,但是周遍仅仅以量成立,而以承许不成立,因此它存在承许相违。
(二)、因遍俱依许成:“声是眼所量故应成常”这一论式在承许“声音是眼所量,若是眼所量决定是常有”者面前运用时,如果对方确定以量成立声音是无常,那么就会招致量相违,如果对方曾经承认(声是常有),也有承许相违临头。如果尚未决定声音是无常,那么因周遍二者虽然以量不成立,但以承许成立,所以本无相违。
(三)、因依量成遍依许成:“声音是所作故应成常有”这种论式在承认“声音决定是所作、决定是常有”者面前运用时,如果对方确定声音是无常以量成立,那么就会有量相违。如果他曾经也承认(声音是常有),那么就有承许相违。假设仍旧没有确定声音是无常,则因以量和承许成立、周遍以量不成立却以承许成立,因此本无相违。
(四)、因依许成遍依量成:“声音是常有故应成非所作”这一论式在承认“声是常有、决定是非所作性”者面前运用时,此中有无相违的方式与前相同也有三种。
以上十四种应成论式中,对于因遍俱不成,而答复说“二者俱不成”;对于唯因不成,答复说“因不成”;对于唯遍不成,答复说“遍不成”;对于四种本无相违,而答复“承许”。这七种是通过答复能予以推翻。所剩余的那些以答复不能遮遣。其中,所有后面的这些是真应成,前面的是似应成,每一个各有七种。七种真应成中的有法作为所诤事,各自的因倒过来(也就是立宗与因更换)即是应成,法倒过来运用时,前面六种不引自续因,因为如果反过来则三相不全。这里所说的第七类或者第四种当中的第四类——因依许成遍依量成当中,具有量相违也有下列两种情况:如果以声音的总反体作为有法,则因倒过来就是无常,这一点在声音的总反体上并不错,倘若以共相自相作为有法,则成了三相齐全,因此它的一半引出自续因,一半不引自续因。
这以上是对方的观点。
子二、破彼观点:
自续因亦同等故,因无周遍相违故,
似能破定非理故,应成份四不应理。
分二不成属多余,相违似应成减缺,
无因遍成实错谬,是故应成非十四。
如果应成因根本的分类有因遍二者不成等四种合理,那么应成自续因也同样该如此分类,理由相同之故。再者,倘若因不成立,则再分析周遍成不成立就如同已经绝命身亡仍然分析根存不存在一样,显然相违。因如果不成立,那么就包括在不成的范畴内,无需另外分类。假设明明无有必要却仍旧一分再分,就会变成了似能破的定数一样,因此绝不应理,原因是:因一半不成立、遍一半不成立等应成无穷无尽。所以,应成因分为四类不合道理。如果在不成因之外另行分成“因遍二者不成”的两种不成实属多余;而所谓的“遍相违”答复的似应成“声音所作故应成常有”纯属欠缺;本来无因而承许周遍成立显然是错误的,由此可见,应成因分为十四种也完全不合理。
癸二(立自宗)分二:一、真应成因;二、似应成因。
子一(真应成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丑一、法相:
说承许而立不许。
说出对方承许的观点而建立对方不承许之观点的语言(即是真应成因的法相)。
丑二(分类)分三:一、引出能立之应成因;二、不引能立之应成因;三、举例说明彼等分类。
寅一、引出能立之应成因:
建立应成具三相,虽非真实证成语,
反之则有立法相。有谓应成法倒转,
引出建立之言词。应成语引自续因,
宗法失毁诸论式,应成语引自续义,
语言反之非如实。????????
建立的应成因,需要具足三相是指,敌论者以实执承许同品遍以量成立,而立宗有量相违。真实说来,由于因以量不成立的缘故,不是真正的论式,但反过来说,具有以三相齐全来建立的法相。关于转倒过来如何引出自续因的道理,有些论师说:“应成的法反过来引出建立的语言本身”。但实际上自续的周遍是以应成的周遍反过来引出的,可是宗法是间接引出而并不是直接引出,原因是,如果以应成的语言也能引出自续的宗法,就会失毁论式。所以,应成因的语言反过来只是引出自续因的意义,而并非同样引出语言。
寅二、不引能立之应成因:
真应成反不引义。
不引能立之应成因是指真应成因,也就是说,反过来,不引出意义的完整三相。
寅三、举例说明彼等分类:
当知果因自性因,法相不得不招引。
余真因皆引能立。倒转四种引自类,
 招引异类有十四 。????????
在这一观点中,一般来说,真因包括果因与自性因两种、四种相属对立不可得、依于不并存相违的十二种相违可得因,再加上依于互绝相违的两种因,总共定数为二十。其中,如“瓶子不可得故应成瓶子无有”一样的自性不可得应成、如“无烟之故应成无有烟因——功能无阻”一样的果不可得应成以及如“不具项峰、垂胡故应成不是黄牛”一样的能遍不可得当中的法相不可得应成,这三种不引自续因。
剩下来,包括其余能遍不可得应成因在内的十八种都能招引能立,这一点务必要了知。其中倒转过来引自类自续因有四种,引他类有十四种,全知大上师果仁巴说:“(所谓的十六种)是在《量理宝藏论》蒙文版本的颂词与注释中见到的。”按照大师所说来讲:前四种,例如,“有冷触故应成无火”之类的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应成因引出“无有冷触,以有火故”之类的自性相违可得自续因;同样,“有冷霜触故应成无有檀香火”之类的能遍相违所遍可得应成因引出能遍相违所遍自续因;“存在汗毛直竖故应成无烟”之类的因相违果可得应成因引出因相违果可得自续因;“有观待故应成不定”依于互绝相违之相违所遍可得应成因引进出自类之自续因。
后十四种,以“无火故应成无烟”之类的因不可得应成因引出“有火,有烟故”果可得自续因;以“有烟故应成有火”之类的果可得应成因引出“无烟,无火故”因不可得自续因。这两种因不可得与果不可得相互位置颠倒。十二种相违可得中的三种前面已经宣说完毕。
剩余九种当中,三类相违自性可得:以“有霜触故应成无火”之类的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应成因引出“无有霜触,有火之故”之类的能遍相违自性可得自续因;以“存在汗毛直竖故应成无火”之类的自性相违果可得应成因引出“无有汗毛直竖,有火之故”一类的因相违自性可得自续因;同样,以“有冷触之亲因故应成无火”一类的自性相违因可得应成因引出果相违自性可得自续因。
三类相违果可得:以“有霜触故应成无烟”之类的因相违所遍可得应成因引出能遍相违果可得自续因;以“有冷触之亲因故应成无烟”一类的因相违因可得应成引出果相违果可得自续因;以“有冷触故应成无烟”之类的因相违自性可得应成因引出自性相违果可得自续因。
三类相违所遍可得:以“有冷触故应成无有檀香火”一类的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应成因引出自性相违所遍可得自续因;以“有汗毛直竖故应成无有檀香火”
一类的能遍相违果可得应成因引出因相违所遍可得自续因;以“有冷触之亲因故应成无有檀香火”一类的能遍相违因可得应成因引出果相违所遍可得自续因。此相违可得在自续因中不可能有因可得因,但是在应成因中完全可以,这是因为对方的承许成为应成因的缘故。互绝相违当中,关于量有害相违前面已经讲述过。而在此,能遍相违可得:以“是常法之故应成非所作性”的相违所遍可得应成因引出能遍相违可得自续因。能遍不可得因与自性因互相倒转过来:以“无树故应成无沉香树”之类的能遍不可得应成因引出自性自续因,以“有沉香树故应成有树”之类的自性应成因引出能遍不可得自续因。
子二、似应成因:
说许未立不承许。
尽管说出承许的观点,却没有建立起不承许观点的应成因就是似应成因,这类因以回答能够驳倒。
癸三、除诤论:
谓若承许乃是因,则成容有第四因,
承许若不堪当因,以应成证不合理。
于他遍计之假立,以应成证无过失。
有些其他外道声称:如果承许可以作为因,那么所谓的承许因就成了第四真因出现于世,如果承许不能作为因,那么应成的宗法就不得成立,由此一来所谓以应成来建立的这种方式显然不合理。
驳:作为自续因,如果连立论者自己都不能证实,则无法建立所立,因此只是他宗承许并不能作为因。可是对于应成因来说,完全不同,原因是,为了指出承认某法的所遍同时不承认能遍的其他愚者遍计所执的假立自相矛盾这一点,才以应成来建立,因此并没有过失。
壬二(答复方式)分二:一、破不合理观点;二、说合理观点。
癸一、破不合理观点:
雪域诸师如是说,应成答复三方式。
相违不成变成一,若许似因变成二。
最终一切相似因,皆摄不成一者中。
若谓不成份二同,抑或相违彼成错。
雪域派诸位论师说:应成的回答决定有因不成、遍不成、承许三种方式。
驳:如果这样的话,则单单涉及同品的相违因与俱涉同品异品的不定因二者就成了一种所谓的“遍不成”。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似因就成了定数为二,并且由于这二者同等都是不成的缘故,到最后,所有的似因均称为“不成因”了,结果答复也成了归属在一种“不成”当中。
假设对方说:虽然是二者不成,但需要分为因不成与遍不成,因为如果没有分开,则不能认识清楚,所以辩论起来不方便。
驳:这种说法也与前面一样,或者对“遍相违”说为“遍不成”这是错误的,比如,“声音所作性故应成常有”,“所作是无常”有什么过失呢?如果对此说“遍不成”,那么间接已承认所作可能存在常有。
癸二、说合理观点:
是故智者应成答,以四方式而答复,
以答不能颠覆者,随从彼乃智士轨。
何者了知诸破立,正理论典之教义,
彼等智者得受持,圆满正觉教真义。
因此,智者认为,应成的回答是以相违、不定、不成、承认四种方式来答复。如果是以答复无法推翻的真应成观点,那么,不以怀恨与其余方法临阵脱逃而毫不迟疑地跟随以量成立的观点,才是智士的风范。任何补特伽罗通达了如此建立合理观点与驳斥非理观点,才能领会正理论典的无垢教义,也只有这些智者才能以不被他夺的智慧真正受持圆满正等觉纯洁的圣教。
量理宝藏论中,第十一观他利比量品释终。

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分三:一、造论之方式;二、此善回向佛果;三、宣说作者尊名而对论典起诚信。
乙一(造论之方式)分五:一、宣说作者智慧超群;二、宣说依何而造;三、宣说造论之真实必要;四、宣说是故当依智者;五、以此理由而决定。
丙一、宣说作者智慧超群:
以往生世反复依,精通智者潜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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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生略闻一二次,根嘎嘉村遍知论。
在以往的生生世世中,勤勤恳恳、反反复复依止过精通论典的诸位智者,而且在这些并不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了不起的诸位大智者面前,曾经潜心研学过善说及注释的所有法理,这间接已经说明在今生今世里,只是略听一二就能无一遗漏、轻而易举地了达所有论典的句义,具有如此智慧者就是根嘎嘉村吉祥贤,实际上与至尊文殊菩萨无二无别。
丙二、宣说依何而造:
全胜陈那法称师,集量释量彼诸释,
通达了知因明理,造此正理胜理藏。
作者对于克胜一切敌论者、具德陈那论师与法称论师的大论典《集量论》及《释量论》等因明七论连同此等的其他注释通达无碍,由此对因明理证道的无误密要的道理了如指掌以后,才撰著了这部照亮殊胜正理之道的《量理宝藏论》。
丙三、宣说造论之真实必要:
为摧淡黄足目师,裸体派师鸱枭子,
受持现世美论士,声闻雪域诸论师,
彼等恶劣邪寻思,方造此部大论著。
受持淡黄仙人之观点的数论派承许二十五谛,秉持足目论典的吠陀派、鸱枭子观点胜论派承许六句义,名为著虚空衣的裸体派承许九句义,现世美受持顺世外道的论典,声闻有部、居于雪域一带夏、桑、丹等论师承许反体在外境中存在等等自我杜撰的论典各式各样,正是为了摧毁这些学说的恶寻思,才造了这部大论典。
丙四、宣说是故当依智者:
虽具些微智力未得善说髓,
日夜勤奋论典略知未究竟,
时刻精进禅修背离佛喜道,
浊世满足之士慎思依智者。
尽管拥有少许的智力,然而并没有得到善说的精华或者本义,虽然日日夜夜勤奋努力,可是对论典只是一知半解而并没有穷究到底或者探索究竟,即使时时刻刻修禅打座,也只是稍稍压制了分别妄念而完全背离了佛陀欢喜的正道,误入歧途,目睹以上情形,作者不禁感慨道:悲哉!浊世的人士仅仅一知半解就满足了,这些人一定要认真思索取舍功过的道理,再度依止宣讲真实要诀的智者。
丙五、以此理由而决定:
弃说七论正理即如此,老生常谈我说此法理,
知理智者纵然欢喜此,多次听闻亦非愚行境。
我萨迦班智达阐述这番法理,完全抛弃了说什么“因明七论中所说的无误正量真如就是如此如此”之类老生常谈的陈规。想必凭借具有俱生与修行智力而精通正理要点的那些智者一定会认可此论并满心欢喜,然而由于本论的含义殊胜深奥,因此即使多次听闻,也恐怕不会成为愚者的行境。
乙二、此善回向佛果:
依凭善说启开慧眼已,如实善示所知真如义,
以此善愿得见万法智,而成一切有情之依处。
作者这样发愿:依靠善说打开具有缘份的诸位补特伽罗的慧眼,进而以如理如实认认真真地阐释甚深微妙所知真如的这一善根,愿获得现量彻见一切深广含义的智慧,最终成为无偏一切有情的究竟殊妙依处。也作了这样的发愿。
乙三、宣说作者尊名而对论典起诚信:
此《量理宝藏论》,乃出生于印度北方雪域,于声明、因明、声律学、诗学、修饰词、辞藻学名言之一切学问无所不知、具有讲辩著才华、无误通达《集量论》与因明七论、于教理窍诀获得智慧光芒的释迦比丘根嘎嘉村吉祥贤,舍弃措词语调,浅显易懂而诠释,于萨迦寺撰著。
这部《量理宝藏论》,是出生于印度金刚座经过百由旬的北方雪域地带,对于断定词句相违相属的声明学、断定意义之相违相属的因明学、声律学、拥有吸引智者优美词句的诗学、辨别其功过的修饰词、明晓真名假名道理的辞藻学以及工巧学等所有学问无所不知、无所不晓,从而在讲辩著方面才华横溢,尤其是有关因明《集量论》、因明七论的密意无误通晓,并对如来的所有教典的教证、决定了义的理证以及轻易通达要义的窍诀获得了智慧光明,释迦比丘名为根嘎嘉村吉祥贤,舍弃精心蕴酿的措辞语调,而是浅显易懂地诠释了要义,于众多功德宝之源——萨迦寺谨撰。
注释之后复言:
依三观察窍诀金刚剑,尽斩不悟邪悟怀疑网,
尔后获得坚定之诚信,即是引向解脱道妙车。
唯以俱生慧见难了论,衡量才华微薄依众多,
大善知识窍诀之明灯,悬挂心间稍见秘要点。
应成论式机器长旋转,虽能大大有助理解义,
然为初学轻易而悟入,扫除自身遗忘之忧书。
此之无余探究阿秋尊,善说名为赐语吉祥论,
开显应成论式若涉足,惠赐不被他夺之定解。
诸友今生切莫茫茫然,自慧若未研习诸所知,
遍知遥遥犹如虚空际,此说金刚教义铭记心。
愿依勤此善月之光芒,教法证法睡莲笑开颜,
驱散众生一切之意暗,获得寂静清凉胜休养。
愿我亦于世世得暇满,承蒙诸善知识所摄受,
依断违属锐利金刚语,折服邪说摄受具缘者。
此《量理宝藏论释·开显因明七论灯》,大堪布全知香巴根嘎丹毕嘉村、圆满正觉至尊上师蒋扬钦则旺波为主的众多殊胜导师足下恭敬顶戴者蒋扬洛德旺波撰著,本人幼年在法相院 期间于佛教尊胜寺的大堪布麦彭桑给绕吉与通达五明的大智者阿巴雅西日芒座下无误聆听过因类学,尤其在石渠的玛哈班智达麦彭秀雷南嘉莲足下长期依止而完整得受了《释量论》与《量理宝藏论》的讲解,期间将凡是记在心中的撰写成文,后来也触及自宗确凿可靠的书籍而浅显易懂撰写,以此善根祈愿教法证法如意宝繁荣兴盛、长久住世。萨瓦达嘎拉雅囊巴瓦德!
2005年12月11日译毕

因 类 学
全知麦彭仁波切著
索达吉堪仁波切译
顶礼文殊菩萨!
下面对因类学加以分析,通常而言,运用论式进行推理,就是因的法相,如果宗依成立,那么决定可以充当因。分别来说,因分为了知而舍弃的似因与了知而取受的真因两种。
甲一、似因:
乙一、法相:所运用的任何因三相不全,就是似因的法相。
乙二、分类:有不成、不定与相违三种。
丙一、不成因:
丁一、法相:在欲知法上所运用的因不成立。
丁二、分类:分为于外境上不成、观待心前不成两种。
戊一、于外境上不成因也包括四类:
己一、有法不存在:例如,胜义的声音(有法)……。无论在此法上运用任何因,都会由于有法不存在而使宗法不成立。
己二、因不存在:例如,……,是兔角之故。无论在任何有法上运用,但由于不是有法的因而使宗法不成立。
己三、有法与因俱无:例如,胜义之声音(有法),常有(立宗),是兔角之故(因)。这里的有法与因均不成立。
己四、有法与因虽有但无关联:此类因又分三种:
庚一、因在欲知法上不容有: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所闻之故或者是眼所量之故(因)。
庚二、因在欲知法上不遍:例如,声音(有法),决定以识为前提(立宗),是士夫勤作所发之故(因)。
庚三、因在欲知法上有遍不遍二分:例如,显现二月的根识(有法),是现量(立宗),是无分别、不错乱之故(因)。虽然无分别成立,但是不错乱不成立,所以对此要以“不成”来回答。
而过遍是不定,不能以“不成”来回答,因而它不包括在内。于外境上不成因共有以上六类。
戊二、观待心前不成因也分为四类:
己一、有法不成:例如,在尚未确定是食肉鬼的瓶子,是珠宝还是灯盏的情况下将珠宝作为有法。
己二、因不成:例如,(瓶子是无常,)由离贪者所作故。(在没有确定是具贪者所作还是离贪者所作的情况下运用此因。)或者,正当对是烟是气犹豫不决的时候,运用烟作为因。
己三、有法与因俱不成:例如,食肉鬼的瓶子(有法),是无常(立宗),所作性故(因)。
己四、有法与因关联不成:此因又分为不容有、不遍、有遍不遍二分。
庚一、不容有:例如,在认为声音是非所作性者面前立论: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所作性故(因)。
庚二、不遍:例如,在承许词语有士夫所作、非所作两种情况者面前立论:词语(有法),非天然形成(立宗),由士夫所作故(因)。
庚三、有遍不遍二分:例如,在承许大多数有实法是无常而认为自在天等可能是常法者面前立论:自在天(有法),是迁变性(立宗),是无常与有实法的同体之故(因)。
现在的善法,是以前的善法,是善法之故;孔雀,在中间的山谷中,传出孔雀声之故。这类因是不定的,而不是不成因。观待立论者等其他情况包括在这其中,例如,声音是无常,是勤作所发之故:如果考虑勤作所发的声音,则是外境的真因,而不是不成因;如果考虑声音内部的水声等,则是不成因。对总的声音而言,也是不成因。因此需要这般分析说明。
如此一来,观待心前不成因也有六类。
综合起来,不成因共有十二类。
丙二、不定因:
丁一、法相:对于证成所立指出怀疑的因。
丁二、分类:总体分为不共不定因与共同不定因两种。
戊一、不共不定因:又包括反体无异之不共不定因、反体有异而俱不涉二品之不共不定因。
己一、反体无异之不共不定因:包括依因一体、法因一体、依因法一体、聚义因一体四类。
庚一、依因一体: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声音之故(因)。
庚二、法因一体: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无常之故(因)。
庚三、依因法一体:例如,声音(有法),是声音(立宗),是声音之故(因)。
庚四、聚义因一体: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声音是无常之故(因)。
己二、反体有异而俱不涉二品之不共不定因:包括外境与心识两种。
庚一、外境不共不定因: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所闻之故(因)。因于同品异品中无而不见。
庚二、心识不共不定因:因于同品异品中有而不见,例如,此士夫(有法),从天界转生而来(立宗),有眼之故(因)。到底是不是从天界转生还不能得出结论,因此是于同品异品中不见而存有怀疑。同品中有而不见、于异品中无而不见,也属于心前不共因。例如,在承认声是常有者面前立论: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在与之相反的吠陀派面前立论:吠陀(有法),是常有(立宗),所作性故(因)。
戊二、共同不定因:
己一、法相:既涉及同品也涉及异品。
己二、分类:有外境与心识两种。
庚一、外境共同不定因:称为有实法的不定因,它包括四种。
辛一、同品异品俱遍,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所量之故(因)。
辛二、同品遍异品遍不遍:例如,声音(有法),应成勤作所发(立宗),是无常之故(因)。
辛三、异品遍同品遍不遍:例如,声音(有法),应成非勤作所发(立宗),是无常之故(因)。
辛四、同品异品俱遍不遍:例如,海螺声(有法),是所闻(立宗),是勤作所发之故(因)。
庚二、心识共同不定因:也就是观待心有余不定因,包括真正有余与相违有余两种。
辛一、真正有余共同不定因:例如,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如果在不了知所作与常有相违者前运用“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的论式,对方于同品中见而于异品中不见,但不能确定在异品中不存在而产生怀疑。
辛二、相违有余共同不定因:例如,在不了知常有与所作相违者面前运用“声音是常有,所作性故”的论式时,对方察见在异品中有,而没有察见在同品中有,但认为可能在同品中存在,因此相违有余也同样是具有怀疑的有余。或者,以其能发言的因来推测此人不是全知或是全知,虽然似乎是两种有余,但由于成为同时涉及对境的同品异品,因此另行不存在。
丙三、相违因:
丁一、法相:依靠某因必定颠倒证成所立。
丁二、分类:有外境相违因与观待心前相违因两种。
戊一、外境相违因:包括逆所破相违因与逆能立相违因两种。
己一、逆所破相违因:颠倒列举不可得因。(即能破因与所破法二者相违,例如,大火蔓延之地有持续发生的冷触,以是大火蔓延之处故。)
己二、逆能立相违因:自性因、果因与所立颠倒。(也就是能立因与所立法相违,例如,声音是常有,所作性故。)
戊二、观待心前相违因:包括所立相违因与所破相违因两种。
己一、所立相违因:例如,在承许“声音是常有”者面前立论:海螺声(有法),是无常(立宗),是声音之故(因)。
己二、所破相违因:例如,在承许“存在不新生”者面前立论:瓶子(有法),非不新生(立宗),存在之故(因)。
相违因共有以上四类。对此以“相违”来回答。
观待心识也可以作为似因,但依此不会成为非真因,实际上不是能立,而在心前不管是真因还是似因,都不可能是真因。所以,一定要对实际的似因与真因加以分析。
甲二、真因:
乙一、法相:三相齐全。其中第一相——宗法:此因在欲知法上成立非有否定。第二相——同品:所立随着因而存在。第三相——异品:所立一经倒转,因也随之倒转。
决定三相齐全的方式:推理的因在所诤事上成立,在同品喻中存在,因在异品喻上倒转,通过决定这一点的方式来确定某因作为所立的理由,进而由此因来证明所立,这是我们一定要明确了知的。
因此,将似因与真因的所缘区分开来以后,用量引发的定解于对境上进行破立。其中建立,也有建立其是、建立其有两种。由于所量是隐蔽性的,而不是自然显露,因此需要借助可以推测它的其他法来比量推理。也就是需要依赖与自身一体的法或者与自身异体的相违任意一者来证成某法,因为依靠毫不相干的他法不能证成它。
乙二、分类:有自性因、果因与不可得因三种。
丙一、自性因:与所立同体的法作为因来证成欲知法,三相齐全,就是自性因的法相。
证成因聚合可以生果,从是因本身可生果无有差别的部分而归属在自性因当中。
丙二、果因:将与所立彼生相属的果安立为因,证成欲知法,三相齐全,就是果因的法相。从味推色、从色推处推出其他实体,也是与自相续聚合一体的因法推知果因。
丙三、不可得因:
丁一、法相:运用破遮所破而具全三相的因就是不可得因的法相。
丁二、分类:有可见不可得因与相违可得因两种,其中仅以不可见不可得虽然不能证明无有,但通过可见不可得的途径遮破自之本体,以与之相违的他法可得也能破除所破。
戊一、可见不可得:
己一、自性不可得:例如,某地瓶子可见不可得。
己二、因不可得:例如,以火不可得而遮破烟。
己三、果不可得:例如,以烟不可得来遮破其因,即推出火不存在。
己四、能遍不可得:以树不可得否定沉香树。其中,(自性与能遍不可得)是通过遮破同体相属的所遍自之本体或者它的能遍而使相属法消失,其余二者(因与果不可得)彼生相属境消失而使相属法不复存在,这一点务必要通达。
戊二、相违可得:
两种相违中的不并存相违,以能害热触的本体与果二者摧毁所害冷触之因、果、本体与所遍四者的八种因是无误的。单单火的因不是能害,所遍在火以外另行分类没有必要,假设仅以数目的最极类别来分倒也可以。在此过程中,分辨清楚建立方式可得这一点至关重要。
互绝相违,真实的互绝相违虽然不可能运用在因与立宗上,但彼之差别的间接相违可得,如此一来,共有九种相违可得因。
以上三种真因总计有十三类。
以某因所立的法相以无有以量已证、以量已违,就认定为欲知法,其中以量已证:例如,声音是所闻。以量已违:例如,声音非所闻。不涉及欲知法:例如,声音刺耳的瓶子等,不能作为所立。而将适合场合的意义、立论者立宗建立、敌论者承许破除的一法就定为所诤事。
此因类学,乃由嘉扬麦彭仁波切亲笔手稿中摘录。
下面根据本人(麦彭仁波切)的《智者入门》而写:
三相齐全是真因的法相,真因的论式中有果因、自性因与不可得因三种。
一、果因:
法相:以果的理由推测因。
分类:分为以下五类:
(一)亲因证成因果:例如,有烟的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烟之故(因)。
(二)先因证成因果:例如,空中的凫凫青烟(有法),是以自因火为前提(立宗),是烟之故(因)。
(三)总因证成果因:例如,近取蕴(有法),带有自因(立宗),是暂时有实法之故(因)。
(四)别因证成果因:例如,显现蓝色的根识(有法),带有自己的所缘缘(立宗),是根识之故(因)。
(五)因法推知果因:例如,口中的糖块(有法),有色(立宗),有味之故(因)。
二、自性因:
法相:依靠同体相属来证成就是自性因。
分类:
(一)观待差别自性论式: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所作性故(因)。
(二)净尽差别自性论式: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有实法之故(因)。
三、不可得因:
分为不现不可得与可现不可得两种。
(一)不现不可得:例如,前面的这个地方(有法),看不见食肉鬼的补特伽罗不能确定食肉鬼到底存不存在(立宗),因为其不现不可得之故(因)。
(二)可现不可得:分为所缘可现不可得与相违可得两种。
1、所缘可现不可得,分为四类:
(1) 自性不可得:例如,这个房间(有法),无有瓶子(立宗),可现而以量不可得之故(因)。
(2) 因不可得:例如,夜晚的海面(有法),无有烟(立宗),无火之故(因)。
(3) 能遍不可得:例如,那边的石寨(有法),无有沉香树(立宗),无树之故(因)。
(4) 亲果不可得:例如,无烟的院落内(有法),无有烟的亲因 (立宗),无烟之故(因)。
2、相违可得:分为依于不并存相违与依于互绝相违的两种相违可得论式。
(1) 依于不并存相违的相违可得论式包括二十种论式:
其一、自性相违自性可得之所破因:例如,那边(有法),无有冷触(立宗),以火蔓延之故(因)。
其二、因相违自性可得之论式:例如,那边(有法),无有冷触之亲因——功能无阻(立宗),以火蔓延之故(因)。
其三、果相违自性可得:例如,那边(有法),无有寒冷的后果——汗毛直竖(立宗),无有檀香火之故(因)。
其四、所遍相违自性可得:例如,那边(有法),无有霜触(立宗),以火蔓延之故(因)。
其五、自性相违果可得:例如,那边(有法),无有冷触(立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因)。
其六、因相违果可得:那边(有法),无有冷触之亲因——功能无阻(立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因)。
其七、果相违果可得:那边(有法),无有寒冷的后果——汗毛直竖(立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因)。
其八、能遍相违果可得:那边(有法),无有霜触(立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因)。
其九、自性相违所遍可得:那边(有法),无有冷触(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其十、因相违所遍可得:那边(有法),无有冷触之亲因——功能无阻(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其十一、果相违所遍可得:那边(有法),无有寒冷的后果——汗毛直竖(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其十二、能遍相违所遍可得:那边(有法),无有霜触(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2) 互绝相违:
直接互绝相违,虽然不可以安立为因与所立,但在运用间接相违的所遍中遮破能遍的违品,例如,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或者勤作所发故。这也包括在自性因的论式中。
麦彭仁波切撰写,善哉!吉祥!
2005年7月15日译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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