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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是莲花开

[大德开示] 济群法师:弘一律师对律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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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萨26。
  《梵网古迹记》并广明此义,彼云:
  随其受者意乐所堪,或受一戒或多,皆得成戒,名为菩萨。27
  受戒之后,有失受与不失受。依《本业经》,菩萨戒有受法无失法;依《瑜伽》,故舍菩提心或犯重戒,都会失受。二说似乎相违,但弘一律师认为:“若论种体,一熏永在;若言功能,或违缘失。28”所以,两种观点并不相违。
   至于随法,有随行差别与忏悔方法。随行差别是依凡位菩萨与圣位菩萨区分。圣位菩萨对十重戒有开有制:依《文殊问经》、《涅槃经》、《优婆塞戒经》,说菩萨十重戒制定之严格;依《瑜伽》、《摄论》,辨菩萨为利生可开杀等七支、十恶。但这种开许是有条件的,南山云:
   初地已上方得用此无分别智,故地前不合。29
  忏悔方法有忏重与忏轻,犯十重罪即已失戒,当对十方佛前行方等忏,若见好相,旧戒还全,更不须受;若不得好相,须忏满一年再受戒,这是依据贤首义寂诸疏所判。犯轻,对首或自责都能忏除清净30。《菩萨璎珞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是弘一律师依《菩萨璎珞本业经》录出,此不赘述。
七、律学思想
  弘一律师与戒律的因缘主要有两个阶段,初期学《有部律》,推崇义净。后因友人规劝,改学《四分》,宗南山,穷研三大部。此外就是赞赏灵峰蕅益,读《灵峰宗论》、《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弘一律师一生就是根据这些思想,修持并弘扬戒律,著书立说,并对律学的核心问题,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个人观点。
   1.对大乘、小乘和出家、在家戒的区分。弘一律师在《律学要略》中说:
  三皈、五戒、八戒、沙弥沙弥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菩萨戒等,就普通说,菩萨戒为大乘,余皆小乘,但亦未必尽然,应依受者发心如何而定。我近来研究南山律,内中有云:“无论受何戒法,皆要先发大乘心。”
   ......
   再依在家出家分之:就普通说,在家如三皈、五戒、八戒等,出家如沙弥比丘等,实而言之,三皈、五戒、八戒皆通在家出家。诸位听着这话,或当怀疑,今我以例证之,如:明灵峰蕅益大师,他初亦受比丘戒,后但退作三皈人,如是言之,只有三皈亦可算出家人。
   又若单五戒亦可算出家人,因剃发以后必先受五戒,后再受沙弥戒,未受沙弥戒前,止是五戒之出家人。故五戒通于在家出家,有在家优婆塞、出家优婆塞之别;例如明蕅益大师之大弟子成时性旦二师,皆自称为出家优婆塞。成时大师为编辑净土十要及灵峰宗论者,性旦大师为记录弥陀要解者,皆是明末的高僧31。
  2.重视三皈五戒,普劝出家人常受八戒。弘一律师认为菩萨戒是不容易得的,沙弥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无论出家或在家所希望者,惟有三皈五戒。倘能真正得三皈五戒,已是很好的了。若受持五戒,来生定可为人。既能受持五戒,再持念弥陀名号,求生西方,临终定能往生极乐,岂不甚好。所以,必须重视三皈五戒。而八戒虽为在家二众而制,但出家五众也可受持。《药师经》说:
  此诸四众,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私及余信心善男子、善女人等受八分斋,或复一年或复三月受持诸戒……于命终时有八菩萨乘空而来,示其道径32。
  3.维护律仪庄严,提倡分受。在戒律中,五戒和菩萨戒都有全受与分受的不同。通常,人们受戒时不论能否实行都是全受,受戒后却任其犯戒。有鉴于此,弘一律师为维护律仪的庄严,提倡分受。他认为:
  (受戒者)应先自思量如是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杀生而论,未受戒者,犯之本应有罪,若已受不杀戒者犯之,则罪更加重一倍……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最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后,万不可率尔而受。33
  不学戒律,就不知道僧伽行持。很多人受戒后不学律仪,就俨然以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的身份出现,受人供养,剃度传戒,以为都是合理合法。弘一律师的律学思想,给我们揭示了很多实质问题,并指出我们这个时代僧尼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八、结 语
  纵观弘一律师一生,以复兴南山律为已任,兼弘菩萨戒及在家律学。他不仅深入研习南山律并著书立说,而且身体力行,为培育律学人才、普及律学知识、树立僧尼戒律观念,可谓鞠躬尽瘁。今天我们纪念弘一律师,首先要学习他严持律仪的高尚品质,依律行事,做到僧像僧,寺像寺。其次要继承他的事业,发心学习并弘扬南山律,以住持正法为己任,改变教界对律学的无知局面,使佛法长住世间。
刊载于《法音》1989年第5期
  注释:
   1. 弘一律师《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序》。
   2. 弘一律师《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序》。
   3. 弘一律师《余弘律因缘》。
   4. 弘一律师《余弘律因缘》。
   5. 性常《亲近弘一大师之回忆》,见注8。
   6. 岫庐《南山律学院昙花一现记》。
   7. 亦幻《弘一大师在白湖》。
   8. 性常《亲近弘一大师之回忆》。
   9. 性常《亲近弘一大师之回忆》。
   10. 瑞今《亲近弘一法师学律和办学因缘》。
   11. 僧睿《弘一法师略史》。
   12. 僧睿《弘一法师略史》、弘一律师《闽南十年之梦影》。 
   13. 万泉《写在参礼弘一律师之后》、传贯《随侍一师日记》。
   14. 火头僧《弘一律师在湛山》、传贯《随侍一师日记》。
   15. 弘一律师《钞记扶桑集释·编印缘起》。
   16. 弘一律师《圈点南山钞记跋》(《行事钞资持记》,P3978,天津刊本)。
   17.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18.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19.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参见注(20)
   20. 弘一律师《行事钞扶桑集释·编印缘起》。
   21. 弘一律师《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序》。
   22. 弘一律师《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篇》,参见《弘一大师全集·佛学卷(一)》。
   23.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梵网经》条。 
   24.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25. 《梵网经》卷2,T24-1006下。
   26. 见《菩萨璎珞本业经》卷2,T24-1021中。
   27. 见《梵网古迹记》T40-700中。
   28. 参见弘一律师《律学讲录卅三种合订本》,《律学要略·附录》“菩萨戒受随纲要表”。
   29.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3,T40-149中。
   30. 弘一律师《律学要略》。
   31. 弘一律师《律学要略》。
   32. 《佛说药师如来本愿经》卷1,T14-402下。
   33. 弘一律师《律学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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