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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因明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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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4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明论集
索达吉堪布  译
本册目录

解义慧剑论释科判
量理宝藏论释科判
解义慧剑论颂
量理宝藏论颂
解义慧剑论释
量理宝藏论释
因类学



解义慧剑论释科判
全论 81
甲一、能说之名 83
甲二、所说之论 84
乙一、初善造论分支 84
  丙一、礼赞句 84
  丙二、立誓句 86
乙二、中善所造之义 87
  丙一、宣说所量之二谛 87
  丙二、宣说能量之二理 88
   丁一、略说二理 88
   丁二、以四理广说 88
    戊一、能量四理 89
     己一、说前三理 89
      庚一、总说缘起显现 89
      庚二、别说彼之因果体三理 89
       辛一、宣说作用理与观待理 89
        壬一、真实宣说 89
        壬二、彼之必要 90
       辛二、宣说法尔理 92
        壬一、从显现世俗角度而宣说 92
         癸一、真实宣说 92
         癸二、彼之安立 93
        壬二、从空性胜义角度而宣说 94
      庚三、随同三理而摄义 96
     己二、说证成理 97
      庚一、略说 97
      庚二、广说 98
       辛一、现量证成理 98
        壬一、总说 98
        壬二、别说 100
         癸一、根现量 100
         癸二、意现量 101
         癸三、瑜珈现量 101
         癸四、自证现量 102
        壬三、摄义 104
       辛二、比量证成理 105
        壬一、本体 105
         癸一、以何心比量 105
         癸二、以何因比量 107
         癸三、以何方式比量 109
          子一、以所量而安立三种、六种 109
          子二、以建立方式而安立四种 111
          子三、以缘取方式而安立二种 111
        壬二、分类 112
         癸一、真实分类 112
          子一、名言量 112
          子二、胜义量 114
         癸二、摄义 115
        壬三、除诤 116
         癸一、总说 116
          子一、除不容有之诤 116
          子二、除不成立之诤 116
          子三、除无必要之诤 118
         癸二、别说 118
          子一、除观察名言之诤 119
          子二、除观察胜义之诤 120
          子三、一致摄义 121
    戊二、彼之作用四法依 124
     己一、总说 125
     己二、别说 126
      庚一、不依人而依法 127
      庚二、不依句而依义 128
      庚三、不依不了义而依了义 130
      庚四、不依心识而依智慧 137
    戊三、宣说八辩才之果 142
  丙三、宣说如此衡量之果 144
乙三、末善结尾之义 145
  丙一、造论方式 145
  丙二、回向此善 146
甲三、圆满末义 146

量理宝藏论释科判
全论 149
甲一、入论分支 150
乙一、为通名言而说论名 150
乙二、为除违缘而礼赞 151
  丙一、礼赞殊胜本尊 151
  丙二、礼赞根本上师 151
  丙三、礼赞二位理自在 152
乙三、为使造论究竟而立誓 152
甲二、真实论义 154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 154
  丙一、所知境 154
   丁一、法相 154
   丁二、分类 154
    戊一、破他宗 154
     己一、宣说对方观点 154
     己二、释说破彼观点 155
      庚一、有境识应成不错乱之过 155
      庚二、对境应成可见之过 155
    戊二、立自宗 159
    戊三、遣诤 159
     己一、遣除于错乱识无境之诤 159
      庚一、遣除与二所量之说相违 159
      庚二、遣除义共相与本无见有对境相同之诤 159
      庚三、遣除与领受相违 161
      庚四、遣除遮破以量不可知之过 161
     己二、遣除于所取境自相之诤 162
      庚一、辩论 162
      庚二、答辩 162
       辛一、总分析宗派之观点 162
       辛二、阿阇黎所抉择之观点 163
        壬一、抉择经部观点 163
         癸一、破他宗 163
          子一、破有部宗 163
          子二、破与之同类雪域派 164
         癸二、立自宗 165
        壬二、抉择唯识观点 165
         癸一、破他宗 166
          子一、破有部经部 166
          子二、破世间共称 166
         癸二、立自宗 167
          子三、遣诤 168
           丑一、遣除与微尘相同之诤 168
           丑二、观察有无相而遣除非理 170
  丙二、能知识 171
   丁一、法相及分类 171
   丁二、抉择此等之义 171
    戊一、量之法相 171
    戊二、非量之识 171
     己一、破他宗 171
      庚一、宣说对方观点 172
      庚二、破彼观点 173
       辛一、破伺察意自体 173
        壬一、总破 173
         癸一、观察则不合理 173
         癸二、发太过 174
         癸三、以同等理而破 175
        壬二、别破 176
         癸一、破无理由伺察意 176
         癸二、破颠倒理由伺察意 177
         癸三、破依教之识为伺察意 177
       辛二、破现而不定识是非量识 178
       辛三、破已决识乃不悟识以外非量识 178
        壬一、总破 178
        壬二、别破 179
         癸一、真破 179
          子一、破相违法为同体 179
          子二、破根识种类为量 179
         癸二、遣诤 181
     己二、立自宗 182
      庚一、非量总法相 182
      庚二、数目之分摄 182
      庚三、各自安立 183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186
   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 186
    戊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 186
    戊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 188
     己一、法相 188
     己二、分类 189
     己三、择义 189
      庚一、破他宗 189
       辛一、破实体异体 189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189
        壬二、破彼观点 190
       辛二、破实体一体 190
        壬一、破一总与多别一体 190
         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190
         癸二、破彼观点 191
          子一、可现不可得 191
          子二、加以观察 191
          子三、发太过 192
        壬二、破多总与多别一体 192
         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192
         癸二、破彼观点 192
        壬三、破同类之总 193
         癸一、破外境相同之总 193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193
          子二、破彼观点 193
         癸二、破心前相同之总 194
      庚二、立自宗 195
      庚三、除诤论 195
   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 198
    戊一、总说缘取方式 198
    戊二、决定各自之自性 198
     己一、显现 198
      庚一、境之实相 199
      庚二、识缘取方式 199
      庚三、识境一致 199
       辛一、如何一致 200
       辛二、建立现量非决定 200
        壬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 200
        壬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 200
         癸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 200
         癸二、宣说若决定则违现量 201
          子一、建立决定蓝色反体是分别念 201
          子二、以定解断绝增益之理 202
          子三、说明此为阿阇黎之意趣 202
        壬三、分别不取显现境之理 203
         癸一、若显现则破立应成顿时 203
         癸二、一境之所有名称皆为异名 203
         癸三、若以反体辨别则成遣余 204
     己二、遣余 204
      庚一、真实遣余 204
      庚二、决定自性 204
       辛一、安立 205
        壬一、总说 205
        壬二、别说 205
         癸一、他体执为一体 205
          子一、增益之缘由 205
          子二、识执著方式 206
          子三、其必要 206
         癸二、一体执为他体 207
          子一、增益之缘由 207
          子二、识执著方式 207
          子三、其必要 207
       辛二、细分 208
        壬一、真实分类 208
        壬二、破外境有遣余 208
         癸一、真实宣说 208
         癸二、彼之理由 209
          子一、遣余应成显现 209
          子二、显现亦相同 209
        壬三、各自之安立 209
         癸一、有实名言遣余及有实心识遣余合一而说 209
          子一、法相 209
          子二、分类 210
           丑一、总说 210
           丑二、别说 210
            寅一、现前遣余 210
            寅二、隐蔽遣余 211
         癸二、无实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合一而说 211
          子一、法相 212
          子二、分类 212
          子三、无实法非显现境 212
           丑一、真实合理性 212
           丑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 212
            寅一、遣除等同有实法 212
            寅二、遣除与量相违 213
            寅三、遣除与世间共称相违 214
            寅四、遣除与教相违 215
      庚三、遣除诤论 216
       辛一、遣除若无共相则立名不可能之诤 217
       辛二、遣除若是遣余则成相互依存之诤 218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218
        壬二、破彼观点 218
         癸一、以同等理而破 218
         癸二、真实回答 220
       辛三、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 221
       辛四、遣除若观察遣余成立有实与否则非理之诤 221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221
        壬二、回答 222
         癸一、破其他答辩 222
         癸二、自宗答辩 223
       辛五、遣除若遣余无共相则不可能同体之诤 224
   丁三、所诠与能诠之证知方式 227
    戊一、破他宗 227
     己一、破许自相为所诠 227
      庚一、破许境自相为所诠 227
      庚二、破许识自相为所诠 230
     己二、破许共相为所诠 230
      庚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 230
      庚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  232
    戊二、立自宗 233
     己一、法相 233
     己二、分类 233
     己三、抉择彼义 234
      庚一、建立名言共相真实所诠无有 234
      庚二、无事而错乱命名之理 234
      庚三、错乱应用而得照了境之合理性 235
    戊三、除诤论 235
     己一、遣与许真实共相为所诠相同之诤 235
     己二、遣与许识自相为所诠相同之诤 236
     己三、遣与许不相应行为所诠相同之诤 237
     己四、遣若无所诠则成灭绝名言之诤 238
     己五、遣许错乱之关联不需要之诤 238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241
    戊一、总说 241
    戊二、别说 241
     己一、观察相属 241
      庚一、破境之相属 241
       辛一、总破 241
       辛二、别破 243
        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243
        壬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244
         癸一、破因果实体相属 244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属 244
           丑一、前后相属不合理 244
           丑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245
          子二、破因果单独相属 245
          子三、破因果观待相属 246
           丑一、破饶益相属 246
           丑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246
         癸二、破种类相属 247
        壬三、破其余相属 248
      庚二、建立心前相属 251
       辛一、心如何连结之理 251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252
        壬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 252
        壬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252
      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253
       辛一、建立法相 253
        壬一、能立同性相属 253
         癸一、证成名言相属 253
         癸二、证成义理相属 254
          子一、运用因 254
          子二、遣除彼不定 255
           丑一、无观待因 255
            寅一、真实无观待因 255
            寅二、遣诤 255
             卯一、遣此因不成之过 255
             卯二、遣此因不定之过 257
             卯三、遣太过 259
           丑二、有害因 261
            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261
            寅二、破彼观点 261
             卯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 261
             卯二、以因建立 262
              辰一、运用因 262
              辰二、认识论式之义 262
               巳一、论式之义 262
               巳二、所立 262
               巳三、因 263
                午一、宗法 263
                 未一、破他宗 263
                  申一、破以现量成立 263
                  申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 263
                 未二、立自宗 264
                午二、建立周遍 265
           丑三、彼二因之必要 265
        壬二、能立彼生相属 265
         癸一、破他宗 265
         癸二、立自宗 266
          子一、法相 266
          子二、确定 266
         癸三、除诤论 267
       辛二、认识事相 268
       辛三、确定此等之方式 269
        壬一、片面确定之他宗 269
        壬二、兼收并蓄之自宗 269
     己二、观察相违 271
      庚一、相违之总法相 271
      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 271
       辛一、总说 271
       辛二、别说 271
        壬一、不并存相违 271
         癸一、法相 271
          子一、破他宗 272
          子二、立自宗 272
         癸二、相违存在之境 272
          子一、认识相违 272
          子二、遣于彼之诤 273
           丑一、遣除观察则非理之诤 273
           丑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 273
            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273
            寅二、答辩 274
             卯一、破他宗答复 274
             卯二、说自宗答辩 275
         癸三、灭除所害之时 275
          子一、破他宗 275
          子二、立自宗 276
          子三、除诤论 276
           丑一、遣于外境相违之诤 276
            寅一、遣观察有分无分则非理之诤 276
            寅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 277
           丑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 278
         癸四、确定相违之量 278
          子一、破外境相违 278
          子二、建立心前相违 279
          子三、遣除诤论 279
        壬二、互绝相违 280
         癸一、宣说他宗非理 280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280
          子二、破彼观点 281
           丑一、真实遮破 281
           丑二、破遣过之答 281
           丑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282
         癸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282
          子一、一体异体之安立 282
          子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 282
          子三、宣说互绝相违 283
           丑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 283
           丑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283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285
  丙一、法相之安立 285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 285
    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 285
    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 285
     己一、认识本体 285
     己二、各自之法相 286
      庚一、总说 286
      庚二、别说 286
       辛一、法相之理由 287
        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287
        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 292
        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 293
         癸一、破他宗 293
          子一、对方观点 293
          子二、破彼观点 294
         癸二、立自宗 295
         癸三、除诤论 295
       辛二、名相之理由 297
        壬一、破他宗 297
        壬二、立自宗 298
        壬三、除诤论 298
       辛三、事相之理由 299
    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299
     己一、认识自反体 299
      庚一、破他宗 299
      庚二、立自宗 300
     己二、相属之方式 300
      庚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 301
      庚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301
     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301
      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 302
       辛一、论式之分类 302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303
        壬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 303
        壬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 304
        壬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 305
      庚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306
   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 307
    戊一、认识法相 307
     己一、破他宗 307
     己二、立自宗 310
     己三、除诤论 310
    戊二、依此遣除增益之理 311
     己一、如何决定 311
     己二、遣除诤论 312
   丁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313
    戊一、名相之详细分类 314
     己一、分类之根本 314
      庚一、破不合理之宗 314
      庚二、立合理之宗 314
     己二、分类之本体 315
     己三、定数 316
     己四、词义 316
    戊二、破于事相颠倒分别 317
     己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 317
      庚一、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 318
      庚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 319
      庚三、破妄执是非相同 319
     己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 320
      庚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量 320
      庚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量 321
    戊三、宣说于事相上能决定法相之量 321
     己一、提问 321
     己二、回答 322
      庚一、破他宗之回答 322
      庚二、立自宗之回答 322
      庚三、遣除于彼之诤 323
    戊四、如何进行破立之理 324
     己一、破立之安立 324
     己二、依其如何证境之理 324
      庚一、破他宗 325
      庚二、立自宗 325
      庚三、除诤论 326
  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327
   丁一、现量 327
    戊一、真现量 327
     己一、法相 327
      庚一、破他宗 327
      庚二、宣说自宗合理性 327
     己二、名相之分类 328
     己三、事相各自之义 329
      庚一、根现量 329
       辛一、法相 329
       辛二、建立彼 330
        壬一、建立由根所生 330
        壬二、建立离分别不错乱 330
       辛三、决定名共相 330
      庚二、意现量 331
       辛一、认识本体 331
       辛二、抉择自性 331
        壬一、生之方式 331
        壬二、作为量之合理性 332
       辛三、遣彼诤论 334
      庚三、自证现量 334
       辛一、法相 334
       辛二、遣诤 334
      庚四、瑜伽现量 335
       辛一、认识自性 335
        壬一、法相 335
        壬二、分类 336
        壬三、内容 336
         癸一、智慧之因 336
         癸二、彼究竟之时 336
         癸三、观待方便果之特点 337
       辛二、成量之理 337
        壬一、建立现量 337
        壬二、依此量进行取舍之理 338
       辛三、能立之量 338
        壬一、建立本体 338
         癸一、建立过去未来 338
         癸二、建立所依能依 339
          子一、建立宗法 339
           丑一、破他宗 339
           丑二、说自宗合理 340
            寅一、建立前际无始 340
            寅二、建立未来无终 341
             卯一、建立具有我执之明了无终 341
              辰一、以因建立 341
              辰二、抉择意义 341
               巳一、破他宗 341
               巳二、立自宗 342
                午一、认清转生轮回之因 342
                午二、分析彼之对治 342
                 未一、片面压制 343
                 未二、全面根除 343
             卯二、建立无有我执之光明无终 343
          子二、建立周遍 344
        壬二、建立法相 344
        壬三、遣于成立义之诤 344
         癸一、遣断圆满不合理之诤 344
         癸二、遣智圆满不合理之诤 345
          子一、遣因修道不合理之诤 345
          子二、遣果遍知不合理之诤 346
    戊二、似现量 348
     己一、法相 348
     己二、分类 348
    戊三、现量之果 349
     己一、真说 349
      庚一、陈述他说之不同观点 349
      庚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350
      庚三、彼与四种宗派相对应 350
     己二、旁述 351
      庚一、境证派之观点 351
      庚二、自证派之观点 351
   丁二、比量 353
    戊一、自利比量 353
     己一、法相 353
     己二、抉择意义 353
      庚一、通达之因 353
       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 353
        壬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 353
         癸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 353
          子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 354
          子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 354
           丑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 354
           丑二、思维实法与假法 354
            寅一、思维兼义为实法 355
            寅二、思维支分为假法 355
             卯一、立名之缘由 355
             卯二、立名之必要 355
              辰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 355
              辰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 356
               巳一、真实必要 356
               巳二、断除与未经观察相同之观点 356
             卯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357
         癸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358
        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 358
         癸一、破他宗 358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358
          子二、破彼观点 359
           丑一、断定二品非理 359
           丑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 360
            寅一、若观察则非理 360
            寅二、太过分 361
            寅三、与安立相违 362
            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362
           丑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363
          子三、断除遮破非理 363
         癸二、立自宗 364
          子一、分析同品异品 364
           丑一、法相 364
           丑二、认识相同对境 364
           丑三、遣除诤论 365
          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 365
          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365
         癸三、除诤论 366
          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 366
          子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 367
           丑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答不合理 367
           丑二、自宗之答复 370
        壬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370
       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371
        壬一、真因 371
         癸一、法相 371
          子一、认清法相 371
           丑一、破他宗 371
           丑二、立自宗 372
           丑三、除诤论 372
          子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373
         癸二、事相 373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374
          子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374
         癸三、名相之分类 375
          子一、如何辨别之理 375
           丑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 375
           丑二、认清此处所说 375
          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 376
           丑一、不可得因 376
            寅一、法相 376
            寅二、分类 376
             卯一、虽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决定不存在之不现不可得因 376
             卯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 377
              辰一、不并存相违可得 377
               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377
               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378
              辰二、互绝相违可得 380
            寅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 381
             卯一、说他宗错误观点 381
             卯二、立无误自宗观点 382
           丑二、自性因 382
            寅一、真实宣说 382
            寅二、遣除过失 383
           丑三、果因 383
            寅一、真实宣说 383
            寅二、遣除诤论 384
          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384
           丑一、说对方观点 384
           丑二、破彼观点 385
        壬二、相似因 386
         癸一、法相 386
         癸二、分类 387
          子一、不成因 387
           丑一、法相 387
           丑二、分类 387
            寅一、外境不成因 387
            寅二、心前不成因 388
            寅三、观待论者不成因 389
          子二、不定因 389
           丑一、法相 390
           丑二、分类 390
            寅一、不共不定因 390
            寅二、共同不定因 390
             卯一、正不定因 391
             卯二、有余不定因 391
              辰一、真正有余不定因 392
              辰二、相违有余不定因 392
          子三、相违因 392
           丑一、法相 392
           丑二、分类 392
            寅一、依事物而分 393
             卯一、依相属而分为二类 393
              辰一、归为两类之理 393
              辰二、抉择果相违因 393
             卯二、观待论式而分为三类 394
            寅二、依所欲说者而分 394
             卯一、陈述他宗观点 395
             卯二、宣说自宗之合理性 395
             卯三、遣除于彼之辩论 396
            寅三、宣说承许其余分类不合理 396
        壬三、彼等因之定数 397
         癸一、遮边之定数 397
         癸二、彼等之功能 397
      庚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398
       辛一、安立法相 398
        壬一、观待否定而说五种法相 398
        壬二、观待肯定而建立一种 399
        壬三、遣除于彼之辩论 399
       辛二、认清事相 400
        壬一、真实宣说 400
        壬二、遣除诤论 400
       辛三、宣说有害宗法之相违 401
        壬一、总安立 401
         癸一、法相 401
         癸二、分摄 401
         癸三、遣除诤论 402
        壬二、分别之自性 402
         癸一、现量相违 403
         癸二、比量相违 403
          子一、事理相违 403
          子二、信许相违 403
           丑一、法相 403
           丑二、分类 403
           丑三、分析意义 403
            寅一、真实说明差别 404
            寅二、以圣教之差别而分说 404
            寅三、遣除于彼之诤论 405
             卯一、遣除等同他宗 405
             卯二、遣除能障不成所立之过 406
          子三、共称相违 407
           丑一、法相 407
           丑二、决定彼之自性 407
            寅一、略说 407
            寅二、广说 408
             卯一、第一种说法 408
              辰一、破他宗之观点 408
              辰二、说自宗之合理性 408
               巳一、可说共称 409
               巳二、认清名词已成共称 409
             卯二、第二种说法 410
              辰一、宣说事理比量是可说共称以外异体对境 410
              辰二、破他宗之观点 410
               巳一、声论派之因成为不共因 410
               巳二、宣说自宗内道之其他说法不合理 411
              辰三、说明阿阇黎之意趣 411
             卯三、分析彼等之意趣 412
              辰一、破他宗之观点 412
              辰二、说自宗之观点 413
    戊二、他利比量 415
     己一、他利比量之法相 415
     己二、补特伽罗之安立 415
      庚一、各自之法相 415
      庚二、胜负之安立 415
      庚三、见证者如何建立之理 416
       辛一、总说制服与摄受之理 416
       辛二、分别抉择负处 416
        壬一、宣说合理观点 416
        壬二、遮破错误观点 417
         癸一、破雪域派观点 417
         癸二、破足目派观点 418
     己三、辩论语言之分类 433
      庚一、由补特伽罗而分类 433
      庚二、由必要而分类 433
       辛一、建立自宗之语言 433
        壬一、真论式之分类 433
         癸一、运用语言之方式 433
          子一、破他宗 434
           丑一、破前派观点 434
           丑二、破雪域派观点 435
          子二、立自宗 435
           丑一、于愚者前论证方式 435
           丑二、于智者前论证方式 436
          子三、除诤论 436
         癸二、论式之作用 437
        壬二、似论式之分类 437
         癸一、法相 437
         癸二、分类 437
       辛二、破斥他宗之语言 438
        壬一、真能破 438
        壬二、似能破 438
      庚三、由论式而分类 439
       辛一、自续论式 439
       辛二、应成论式 439
        壬一、应成之安立 439
         癸一、破他宗 439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439
          子二、破彼观点 442
         癸二、立自宗 443
          子一、真应成因 443
           丑一、法相 443
           丑二、分类 443
            寅一、引出能立之应成因 444
            寅二、不引能立之应成因 444
            寅三、举例说明彼等分类 445
          子二、似应成因 448
         癸三、除诤论 448
        壬二、答复方式 449
         癸一、破不合理观点 449
         癸二、说合理观点 450
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451
乙一、造论之方式 451
  丙一、宣说作者智慧超群 451
  丙二、宣说依何而造 451
  丙三、宣说造论之真实必要 452
  丙四、宣说是故当依智者 452
  丙五、以此理由而决定 453
乙二、此善回向佛果 453
乙三、宣说作者尊名而对论典起诚信 454

解 义 慧 剑
全知麦彭仁波切著
索达吉堪仁波切译
宗正尽断过,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义无怀疑,
妙慧智宝藏,文殊尊前礼。
深广难通晓,佛教之甘露,
何者欲品尝,赐彼智慧光。
诸佛所说法,真实依二谛,
世间世俗谛,超凡胜义谛。
二谛之自性,无谬解慧入,
修成净二量,胜妙之慧目。
显现此等法,皆依缘起生,
无所观待法,不现如空莲。
因缘齐全故,起生果作用,
诸具果性法,皆待各自因。
故知因与果,处及非处理,
行止诸作为,宗派工巧等,
皆源彼根本,是故彼者摄,
世间之学问,出世之学处。
缘起生诸法,皆具依自体,
住不共法相,坚硬湿热等,
名言此法尔,不可否认也。
一法由异法,建立遣余名,
安立无边义,以自体性住,
现量所取境。何者以反体,
假立似异法,分别识分析,
实体反体立,由此二方式,
亦了诸所知,彼广多安立。
因果体之法,真实中观察,
能生不可得,观待生亦无。
虽现各自体,体性本为空,
三解脱法界,胜义之法尔。, ,
作, 用观待理,有实之法尔,
理终归法尔,缘由无所觅。
二谛之法尔,随同而衡量,
事势理成故,即是证成理。
现相与实相,自体现量显,
或依现量见,无欺比量他。
现量共有四,无误根现量,
以及意现量,自证及瑜伽,
现彼境自相,是故无分别。
设若无现量,无因无比量,
因生彼灭等,凡现皆不容。
若尔彼空等,依于何者知?
不依名言谛,不得证胜义。
五根所生识,明了受自境,
根现量彼无,如盲不觉境。
意根所生者,明断内外境,
意现量彼无,共知法识无。
依教善修行,终明受自境,
瑜伽现量无,不见超凡境。
现量领受色,如实除增益,
自心若有彼,知彼他无穷。
故以明知体,犹如知对境,
无待而自明,此即称自证。
依他现量受,能定现量者,
唯自证彼无,依他皆不成。
比量本现量,现量自证定,
归不误心受,而无余能立。
故依离分别,不错现量已,
于现前诸法,能除诸增益。
取境义共相,混合名能知,
是有分别识,圆行异名言。
不谙名言士,心现义共相,
依可混名念,于境行取舍。
若无分别识,破立名言无,
故比量学处,谁亦无法示。
分别衡量证,寻后等隐事,
分别比量无,皆成如婴儿。
依何能知何,即因彼宗法,
同品异品遍,三相全无误。
现量所抉择,因中能推测,
个别隐蔽分,依系证所立,
果因自性因,不得相违得,
破所破不得,如是归三因。
真实诸显现,本来等性故,
心净见清净,住净自性中。
有实依缘生,无实依假立,
是故实无实,自之体性空。
实相义空基,空性无异故,
现空离说一,各别自证知。
所有诸建立,归集证有是,
所有诸遮破,无遮非遮摄。
依量破立理,如理确定已,
他前亦合理,能说破与立。
破者即运用,三相自续因,
依于他承许,以应成语破。
名言亦有二,实现 符不符,
依于清净见,不净观现世,
二种名言量,如天及人眼。
彼二之差异,体因果用分,
似义无欺心,如理取境生,
观现世对境,遣除诸增益,
尽持分位义。广大之智慧,
缘如法性生,不可思议境,
遣除诸增益,具尽所智果。
胜义有二种,相似真实理,
能量观胜义,彼量亦成二。
依前而入后,犹如患目愈,
正量明目净,现见净等义。
无分别分别,二月梦绳蛇,
有错未错分,故成量非量。
若无量非量,误妄无误真,
永不可分故,宗派不容有。
真性中析已,现量及比量,
非量如何立,如是之戏论,
皆成体性空,故离诸戏论,
如火之热性,住名言戏论。
是故现与空,无离住万法,
方便方便生,遮一另不证。
不析量非量,唯依世人见,
趣入胜义谛,此说虽不遮,
见此生彼果,世间之现量,
依之比量故,未称不舍义。
无二名言量,净见成虚妄,
不净见海螺,白黄真假非。
无二胜义量,不知二谛融,
胜义堕戏边,自我毁灭矣。
所量世俗无,能量心自证,
析无如水月,终无别一谛,
涅槃真实际,诸法究竟故,
识境无别身,智相离中边。
如此深与广,慧眼睁开已,
定见佛佛子,诸具大慧者,
由经之妙道,显密乘法理,
难得谁已获,莫令空无果。
具此四种理,具备妙慧光,
不随他转智,定生四法依。
不具如此慧,如盲依盲人,
为名句易了,四依成颠倒。
是故不依人,而当依正法,
由说理成道,解脱说者非。
何者若善说,说者纵如何,
如佛为化众,幻现屠夫等。
违大乘义说,说者纵现似,
贤善亦无益,如魔化佛陀。
闻法而思维,依义不依句,
通达所诠义,何说皆无违。
为了义欲说,命名而知彼,
复勤戏论句,如得象寻迹。
耽著词句繁,妄念增无尽,
由此背离义,凡愚徒劳因。
用树之一词,境等外无止,
仅此亦知彼,名言必要已。
手指示明月,愚童视手指,
唯耽句愚者 ,想知亦难知。
悟入意义时,知了不了义,
不依不了义,而当依了义。
佛陀遍知已,随众界根意,
犹如阶之梯,宣说乘次第。
念及何用意,秘密意趣八,
依词以量害,必要说亦有。
是故四派至,究竟金刚乘,
下未证悟分,上者明抉择,
依教理更成,见而持了义,
天鹅水析乳 ,智者游教海。
甚深金刚乘,六边四理印,
传承窍诀伴,无垢理抉择。
诸法本清净,大等性双融,
依凭二正量,抉择之真义。
显宗及生起,圆满大圆理,
词总隐究竟,无违入此要。
深得解了义,胜慧诸佛子,
持无尽法藏,教法证法幢。
实修了义时,不依随词语,
分别二取心,而依无二智。
有缘之本性,二取自性心,
彼缘彼虚妄,不证法性义。
缘有实无实,缘二缘非二,
如何缘亦缘,缘取是魔境,
此乃经中说。依凭何破立,
无法坏所缘,见无破立解。
离诸所能取,自然智自明,
遮诸四边戏,此说殊胜智。
如盲前日色,凡夫前未见,
如何思不知,凡愚皆生惧。
然依真圣教,破诸边之理,
上师窍诀力,如得目自见。
尔时得品尝,佛法甘露味,
百倍信喜眼,专注佛智身。
于此诸正法,究竟归等性,
得无说确信,说无尽法藏。
精通二谛理,见二谛融义,
如为精除皮,知勤诸方便。
故佛巧方便,方便称正道,
于师彼圣教,起不退转信。
得胜不住智,自解有寂边,
无勤大悲心,遍及时空际。
依择二谛理,四理而深思,
作用四法依,无垢胜因中,
甚深智慧果,普照遍一切,
印持觉性界,八种辩才开。
先前闻思义,不忘正念藏;
彼彼深广义,尽辨智慧藏;
所有经续义,通达了悟藏;
无余所闻义,不忘总持藏;
善说令众生,满足辩才藏;
妙法大宝库,普护正法藏;
三宝之种族,不断觉心藏;
无生等法性,得忍修行藏。
自在富不离,无尽八大藏,
佛菩萨赞叹,成三界怙主。
量因佛陀语,依量成立故,
量道生定解,见量语谛果。
所见极清净,大悲臻究竟,
善逝示道言,我得甘露味,
愿依四道理,四依得品尝。
分享此甘露,然于此浊世,
由反其道致,难尝法妙味,
见此以净意,最敬教心著。
愿此思所生,无垢慧生理,
略说之善根,众成文殊果。
蒙文殊语日,心莲以信启,
溢此善说蜜,愿善缘蜂喜。
此《解义慧见》,我本有书写之意,近日承蒙智者净意幢(拉色丹毕嘉村)劝请,而于护地年三月二十九一日内,文殊欢喜(麦彭仁波切)撰写,愿吉祥!共有一百零四颂,善哉!

量理宝藏论颂
萨迦班智达根嘎嘉村 著
索达吉堪布仁波切  译
梵语:札玛纳耶达讷德
藏语:擦玛热毕得
汉语:量理宝藏论
顶礼圣者文殊童子!
具见一切所知之慧眼,具成众生妙善之大悲,
具行无边事业之威力,怙主文殊上师足下礼。
妙慧顶佩功德宝珠饰,二谛舌出空性毒蛇声,
智悲目光反方无法忍,智者海严具德龙王胜。
雪域千万智者之群星,虽启法称教典之莲苞,
然至吾慧阳光未普照,无法明现论意之花蕊。
以慧明目如实慎重见,法称论师所许之意趣,
具足妙慧正直以慈悯,求义他众意乐说此论。
第一品、观境
境之法相识所知。设若声称义共相,
无现二者皆为境。则违取彼二识误。
若谓境有然如绳,执著为蛇本错乱。
执杂境有故未错,由境无故执蛇谬。
设若二种显现境,除识之外异体有,
处可见位之他人,亦应亲睹如瓶等。
若谓虽皆为外境,然如不见躯体内,
错乱二相恒联己,是故他者不得知。
内身非为可见境,是故自己亦不见。
若谓与己常系故,彼二亦非可见境。
唯与自心相联故,纵说他者亦不解。
若谓相系各自心,是故言说他知彼。
二人所诠义共相,乃互异故无法合。
若谓各自人前有,二种心相皆雷同,
自前呈现乃自境,未曾显现彼非境,
是故异体所取境,焉能执著为一体?
于同耽著为一体,应用名言故不违。
若谓虽本是异体,然错乱为一境取。
执为一体错乱故,成立彼非所取境。
依理观察本无有,多数仍旧耽著境,
如以指尖指示时,愚者误谓见虚空。
所量唯独一自相。若谓相违许二境。
取境式言自共相。若谓无现同所量。
彼无境之必要力,发等相即识本身,
浮现毛发实不成。若分析彼有实法,
存在与否乃共相。若谓二种无实法,
自证间接成立破。二颠倒识无有境,
以自证所领受故,彼等即为识自身,
无执有故乃错觉。谓若无非自相境,
相违无实成所量。建立所说所破法,
有实无实故无违。个别论师则声明,
外所取境智者破,识所取境此不容,
唯一所量亦非理。相异宗派各宣称,
乃为本性自在天,主物尘识及缘起,
自宗他宗所承许。传说阻隔不见故,
非识有依根能见。乃无情故非能见,
同时之中无相属。雪域派说境与识,
同时即为所能取。时间同故无相属,
无因有识诚相违。谓前刹那境为因,
同时乃是所取境。由境已生故识成,
同时之境无所需。由对境根及作意,
所产生者乃为识。食等虽是生子因,
似父母相境亦尔,是故对境有二果,
心识亦许为二相。远离一及众多故,
外境无有相亦无。依于世俗世共称,
则与量立成相违。明知俱缘因证成,
俱缘不允是他体,若为他体因不容,
如现二月蓝识同。他遮余边能否定。
谓心相续同有支,刹那犹如微尘分,
由是三刹那性故,远离一体及多体。
由是三刹那性故,一刹那成不容有,
若一刹那不容有,显然已失三本性。
粗尘同时环绕故,居中微尘成有分,
三时顿时不生故,现在刹那乃无分。
现外境乃识本身,此者显现外无有,
习气坚固不坚固,能立真实与虚妄。
乃至承认有外境,期间因称所取境,
如若所知纳入内,境及有境别不成。
第一品终
.
第二品、观识
识之法相即明知。由境而言成多种,
由识而言一自证,现而不定伺察意,
已决颠倒犹豫识。伺察意终不待因,
唯是立宗成犹豫,若观待因不超越,
真因或三相似因。二具理由伺察意,
若不摄三似因中,则成第四相似因。
伺察意若非似因,则已出现第三量。
若实决定仍非量,比量亦应成非量。
若定仍未断增益,则非能害与所害。
若谓虽然无决定,真假犹豫三不违。
无决定失伺察意,成二则难立犹豫。
或如真实伺察意,倒伺察意何非理?
许则失真伺察意,非尔前者亦同非,
模棱两可成犹豫,设若容有坏定数。
若是倒识伺察意,亦应成量同等理。
设若无因伺察意,真实一切成真实。
若是倒因伺察意,则与意趣成相违。
知自他宗教典识,归四识非伺察意。
设若现而不定识,非为真实之正量,
一切现量成非量,现量决定已遮故。
已决识若以理究,则已成为不悟识,
颠倒识或正量识,此外他识不容有。
现量现在无分别,已决过去乃分别,
境时缘取方式违,彼二同体岂可能?
谓取种续乃现量,后知即是已决识。
种类非为现量境,所见境无已决识。
相违之故无同体,是现量故非回忆,
种类相违根对境,现见前后无差异。
若有决定非现量,执著相同乃分别,
是故以识可遮破,现量决识同体理。
境根极微相聚合,尽其所有刹那数,
生起领受之心识,即为异生之现量。
所有数目之分摄,乃以种类差别为,
所有内部之分摄,承许归属彼范围。
不欺不成即非量。不悟颠倒犹豫识,
三种正量之违品,乃以缘取方式分,
本体而摄即唯一。不执彼者非彼者,
乃不悟识有三类,尚未入境未圆满,
虽已圆满然未得。执彼即有非彼害,
乃颠倒识分为二,分别以及无分别,
彼一一分共五类。执彼复有非彼者,
乃犹豫相分二类,现前犹豫及隐蔽,
均衡偏重而执取。正量之识虽有二,
然归唯一自证量,非量之识虽有三,
然除不悟实无他。????????
第二品终
第三品、观总别
缘取自相无分别,执著共相乃分别,
其中自相有实法,共相不成有实法。
实体反体总与别,显现遣余分别否,
其他论师另行说,我遵论典讲解许。
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
乃遣余故智者许,比量即以反体立。
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
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有称总别是异体。异体可见不得遮。
有说总别乃一体。纵一实体然非见。
境时形象相违别,若与一总相关联,
生灭本体皆成一,非尔一体二分违。
总别若是一实体,纵许有支如何遮?
根亦应成有分别,诸违法成一实体。
倘若谓与一一别,相系之总有数多。
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坏一切破立理。
传闻法相同一总,与别乃为一实体。
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
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
相同不容一实法,非一不具总之声,
一总若未现心中,执同亦非堪当总。
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亦明显违正理王,所说一切之真理。
遣除非彼之自性,于诸实法皆成立,
彼即遣余之总相,误为自相行破立。
若谓外境无有总,遣余增益无实法,
虽成与境无关联,是故失毁诸名言。
外境自相及遣余,妄执一体而取境,
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实合理。
许异体总鸱枭派,谓一实体数论派,
诸雪域派追随彼,智者之宗许遣余。
第三品终
第四品、观建立遣余
无分别以显现取,名分别以遣余执,
彼等各有二分类,颠倒无倒共有四。
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
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
诸现量前境尽现,一法不现不同相,
异体不容显现一,以显现取无轮番。
依如何存对境力,根识由此而生起,
无则决定不生故,识境互相无错乱。
现量亦即无分别,是故无需决定性。
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
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
决定青色之反体,乃分别故是遣余,
误得照了境自相,内观自证许为量。
当知何者具定解,依凭彼者断增益。
决定增益二意识,以遣余而缘取故,
谓彼二者非现量,实是彻知理者说。
名分别以显现量,破立应成同时知。
一事纵取众多名,实是异名非不同。
以反体分即遣余,于彼立名有实已,
自认显现乃错乱。否直接违而缘取,
许为遣余之有境。假立故遣无实境,
颠倒取境即自相。于自相之一异体,
遣余缘取共有四。作用法相同一性。
由习气力误为一。若谓原本同异体,
果识一异实相违,犹如心识及药物,
虽是相异有差别。破立一切异体事,
同时同地即了知。遣余不同之行境,
一体可分异反体。如词分别缘取式,
外境耽著为异体。未了一体为一体,
为令其知而分析。依于执著有与无,
遣余即有二分类。凭名分别之差异,
有无遣余亦分二。遣余乃识缘取式,
无情外境无遣余。境遣余即自相故,
成显现境失遣余。显现亦同境中有,
若许盲人当灭绝。有实遣余除无实。
由以显现不显现,对境而分有二类。
显现自身之法相,尽其所有决定识,
名言分别作剖析,故遣余成反体境。
自之法相不显现,无论观待不待因,
皆为名言分别境,是故决定亦遣余。
真实非真及二边,分别取式有三种。
无实遣余除有实。由有或无所破言,
遣余亦可分二类。诸无实法无本体,
无体性故非所知,由此于遮有实法,
假立称谓无实已。有实皆由因所成,
无需观待无实法,无实非由因所生,
故遮有实心前成。若谓兔角等本无,
然无为法二倒境,凭依显现为彼力,
彼对境得成立有。显现彼者即心识,
许总以量不可测,是故三种无为法,
二颠倒境皆无量。若谓设使无虚空,
则违世间及论典。无自相故非现量,
无相属故无比量,是故所谓有虚空,
绝无能立之正量。呈现蓝色乃显色,
孔隙即未见色故,庄严孔隙之虚空,
非为虚空之能立。谓若无为法皆无,
则与说常相违背。外道以及声闻宗,
此二常派许恒有,法称则于遮无常,
安立恒常之名言。根识如哑具明目,
分别似盲善言语,自证诸根齐全者,
充当彼二之联络。若谓无有共相故,
彼名应成无因者。欲诠所牵运用故,
诸词不定观待境。宣称若尔则言说,
法与有法成无义。境之本体同一性,
依欲说力用二语。除直接违遣余词,
彼即相互依存故,一者不成终无二,
由此遣余不容有。????????
汝亦直违若未除,则无法知彼本体,
若除不晓违品故,一切名言皆成无。
若谓非由遣直违,建立彼者有实法,
然见一境立其名,用名言时亦知彼。
命名之际若未除,非树木则树不成,
设若已遮虽成树,然彼成立是遣余。
现见有枝有叶物,于彼立名为树木,
此名应用彼种类,种类非除遣余有。
遮遣其余运用故,诸词具有特定性。
所知等词无所遣,彼者否定实相违。
彼纵无余有实法,然有假立而否定。
谓若汝之彼反体,乃有实法同共相,
无实则无必要力,是故反体无所需。
于此藏地多师许,有实反体为有实。
若尔则于总所说,此种过失难消除,
遮遣非树彼有实,若是沉香余非树,
余若是树沉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
受持法称意趣者,反而破斥大师理,
如栖林间之猴群,粪便洒于绿树中。
反体不成有实法,若析心识缘取式,
一切有实皆具足,是故遣余无此咎。
由此纵说一词语,亦具破立二功效。
二法不容是一体,反体本性不成立,
是故依凭说反体,成立自体之有实。
谓诸异体若无总,莲花以及蓝色等,
诸法不汇一体中,由此应成同体无。
青莲蓝色非异体,遣余分之又摄集,
分别识前乃同体,非取自相根行境。
亲睹建立及遣余,净目明慧兼备者,
彻见因明之所知,实相真理如佛陀。
第四品终
第五品、观所诠能诠
个别派系谓瓶等,外境自相是所诠。
自相分开而确定,无边无法立名称,
纵是运用名言时,亦难获得初自相。
过去未来非所诠,彼者无有自相故。
若依名言诠自相,眼根等则无所需。
外境无有关联故,诸根不能执相属,
衔接所谓彼即此,乃伺察故是遣余。
最初应用关联时,虽已指示自法相,
然于共相取名称,为用名言而立名。
若根能取杂语义,即使无名亦应知。
若谓随从根门意,见名混如无分别,
否则见觉境异体,了知外境不现实。
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
纵次第取然速疾,故诸愚者执为一。
识亦乃为自法相,是故命名不应理。
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
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若言自相无边故,无法立名此亦同。
雪域派与声闻宗,许名言义真所诠。
于不相应行立名,如何了知无关色?
犹如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
若谓虽然无关联,相同错乱而取境。
相同致误则时境,偶尔错乱非皆误。
此乃恒时错乱故,非由相同致错谬。
由名所知与能知。由讲用者之差异,
各各有二共有四,讲时分析而精通,
入时误为一体得。外境与识为自相,
二种共相乃无实,此等四者非所诠,
故胜义中无所诠。????????
分别本性即错乱,浮现名言义共相,
于彼耽著为外境,彼即假立名所诠。
迷乱习气熏染故,命名之时混合立,
名言时亦如是知,故虽错乱亦真实。
谓名义若未遮他,则成有实为所诠。
胜义之中虽不遣,显现遮遣乃迷乱。
不许共相为迷乱,是故岂能同彼等?
若谓诠说分别像,则成心识为所诠。
自相反体非所诠,错乱假立乃无实,
是故为令世人入,于分别像立名已。
谓若遣余总立名,则与不相应行同。
义共相若成实体,汝真实然为无实,
是故知无遣余境,则无所诠与能诠。
谓无所诠错乱妄,是故毁坏诸名言。
以错乱式取自相,是故名言实合理。
借助术语知关联,错乱关联无所需。
自相以及义共相,二者误解为一体,
纵于此三立名称,然无错乱无真名。
于此自相及共相,误为一体令趋入,
命名老人立名称,依此错乱取外境。
名言真实所诠无,耽著所诠乃自相,
误为相属而实行,取境士夫不受欺。
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
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第五品终
第六、观相属
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
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
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依此可将俱会集,差别以及差别者,
能作接触等相属,所有观点一并遮。
有谓枣核依铜盆,彼为俱有之相属。
有谓无常依常有,称为会合之相属。
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
有谓灭因现在果,称为连结之相属。
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
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
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
法称论师已弃之,多数恶念愚者取,
服呕吐药所吐物,除非犬外谁食用?
分别念境之前依,世间名言而分摄,
前后分别而衔接,立照了境应相属。
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
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
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
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
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
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已生之法决定灭,无需其余之灭因。
谓灭观待他因故,此无观待不成立。
所毁灭事有实法,灭法无实此二者,
皆牵涉灭之名义,然二者悉无需因。
瓶灭无实不待因,有实自成何需因?
他因所作彼不灭,是故成立灭无因。
谓灭无实因所作,若尔自成无观待。
无实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
彼二意义实相同,如见无与无所见。
谓聚齐全然如芽,此无观待不一定。
此等聚合皆变迁,观待之故非不定。
谓所作亦观待时。若观待时所作变,
则成毁灭无观待,不变如前无损住。
谓聚无变之一体,是故此因不成立。
聚合犹如后萌生,一体之故初应成。
谓纵一体有障碍,是故生芽不决定。
有障无障异体故,虽许一体已成二。
谓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无观待,
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
稻芽观待自种故,是无观待因不成。
谓作有非刹那灭,观待毁灭之因也。
苗芽观待各自因,有实灭非待他因,
灭法无实无需因,是故不需他灭因。
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谓如乌鸦会有白,有实法常不相违。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
若能力变失常有,若无变则违能作。
何法非作彼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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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方造此部大论著。
虽具些微智力未得善说髓,
日夜勤奋论典略知未究竟,
时刻精进禅修背离佛喜道,
浊世满足之士慎思依智者。
弃说七论正理即如此,老生常谈我说此法理,
知理智者纵然欢喜此,多次听闻亦非愚行境。
依凭善说启开慧眼已,如实善示所知真如义,
以此善愿得见万法智,而成一切有情之依处。
此《量理宝藏论》,乃出生于印度北方雪域,于声明、因明、声律学、诗学、修饰词、辞藻学名言之一切学问无所不知、具有讲辩著才华、无误通达《集量论》与因明七论、于教理窍诀获得智慧光芒的释迦比丘根嘎嘉村吉祥贤,舍弃措词语调,浅显易懂而诠释,于萨迦寺撰著。

解义慧剑论释
——普照佛教之日?
拉色丹毕嘉村尊者著
索达吉堪布仁波切译
依凭其意无二智,降伏无余诸魔军,
摄受一切诸含识,怙主文殊前敬礼。
天王成就仙人圣声闻,住十地大菩萨诸有情,
恭敬稽首礼拜其莲足,释迦佛前三门齐敬礼。
救度脱离深不见其底,无边无际三有之苦海,
趋至遍知宝洲赐慰藉,持彼妙法僧众前敬礼。
彻知无余佛教智慧藏,以其大悲开示之善说,
除善缘者心中之贫困,文殊怙主上师足下礼。
以简短语开显诸佛理,二谛实相殊妙之含义,
前所未有论典善说句,依师威力尽己所能释。
具有智慧的补特伽罗依靠曾经累积善根之因作为前提,根据各自的缘份品尝到如来教甘露的所有这些人首先认识到,众生在欲、有、见、无明四大瀑流盈盈充满、无边无际的三有之处周而复始地流转,与水车有六个方面的相同点(故如水车),随之带着极不悦意的念头渴望弃离痛苦的惊涛骇浪,而弃离的办法只有如理如实洞悉万法的佛陀所宣说的妙法,除此之外,被数论派等宗派视为天尊的遍入天、自在天等天神,以及名扬世界的人间转轮王等,他们谁的教派中也不具有。从而将独一无二本师佛陀的圣教视为殊妙绝伦,倍加珍惜爱重。依照(《俱舍论》中所说:)“守戒具足闻思慧,极为精勤而修行。”作为有幸步入如意宝般佛门的我们,相应各自的智力,在不久的将来必能越过轮回、寂灭二边而自在富有圆满功德法。佛教具有博大精深的特性,堪为包括天人在内一切众生唯一的吉祥依怙,甚至佛的名号也是千载难逢,远远超胜遍满奇珍异宝的大海与甘露汪洋。因此,我们要原原本本地按照闻思修的次第来进行。佛教也包括所诠与能诠两个方面,我们要通过认认真真、详详细细辨别这些道理的方式来品尝正法的美味。有关在闻法阶段重要性的问题,当参阅至尊上师(麦彭仁波切)所著的《声明论》来了知。
此处讲解通过思维的途径通晓意义要点的论典《解义慧剑论》分三:一、能说之名;二、所说之论;三、圆满末义。
甲一、能说之名:
解义慧剑:
其中的“义”,通常而言,就是世间上人们共称“句义”中的“义”,它是指能诠与所诠中的所诠。而这里的“义”,是指世尊所阐示的因法相乘与果密宗金刚乘即显教密教如意宝以及解释它们密意的所有注疏。成为如实地通达佛法一切要诀的障碍,就是未证与邪证,由这种垢染导致我们不能轻而易举地品味到世尊的妙法甘露,而彻头彻尾地消除这所有障碍之后,再通过正理的渠道来抉择佛陀及其追随智者们所承许的意义所在,进而毫不颠倒、毫无怀疑地生起定解,就像白天现见眼前存在的色法一样。而通过听闻等途径深入研学此论结果必能在自他相续中生起这样的定解,故为“解”。
如果有人想:怎样才能生起定解呢?
依靠无误通达二谛实相的智慧来生起定解。由于凭借这种智慧能够顿时斩断不悟识、颠倒识与怀疑等愚昧之网,为此从同法的角度而称为“剑”,因为与锋利的宝剑劈斩莽莽密林的作用相仿。
我们要明确,此论的取名方式是以所诠与比喻相结合来取的。
甲二(所说之论)分三:一、初善造论分支;二、中善所造之义;三、末善结尾之义。
乙一(初善造论分支)分二:一、礼赞句;二、立誓句。
丙一、礼赞句:
宗正尽断过,三义无怀疑,
妙慧智宝藏,文殊尊前礼。
作者首先顶礼,对于依靠教理详加分析达到极点的意义,以更无高超的定解作为安立的界限来相应安立,这就是宗派。宗派的意义有符合实相的正确之义与不符合实相的错误之义两种。错误之义,就是指淡黄派等所安立的与实相不符的相似教理,以狡猾恶劣手段创立的宗派。佛陀安立的圣教是符合真正实相的圣教量,依之能够获得解脱与遍知果位这一点凭借正理可以证实,故而成立正确无误。淡黄派等,依于相似的颠倒教,是在对万法实相一无所知的同时加以推理宣称,因此纯粹是错误的,并且依之不能获得解脱与遍知果位这一点凭借正理也能证明。
为什么佛陀的圣教是正确的呢?
因为此教的宣说者是已经如理如实现量照见万法实相而尽断一切过失的缘故,他所指示的道完全与实相一致,因此正确无误,就像无有眼翳者的所见一样。相反,那些外道本师自己尚未断除迷惑,因此他们所讲说的教也绝对是错误的,如同有眼翳者的所见一样。
如果有人问:佛教是圣教量、本师遍知的智慧现量照见万法是正量这一点怎么成立呢?
由于通过正理的途径毫不颠倒地阐示所量的缘故,以比量足可证明本师是正量、佛法是解脱无与伦比的津梁,诚如理自在的论典等中所说的那样(由此也能证明佛法是正量)。对于现量照见一切所知的佛陀所宣讲的正确宗派,如果以宗法、同品、异品这三相或者三义的方式加以衡量,就能认识到它具有对意义无欺生起定解,无有怀疑黑暗而显露妙慧光明的特性。这以上阐述了安立论体并同等说明了圣教量、现量与比量。
在拥有如此无垢智慧妙力的主尊、超胜绝伦的本尊、智慧宝藏的文殊菩萨面前恭敬顶礼。本来,具有三量耀眼夺目无垢光芒者就是诸佛出有坏无二的智慧,这一智慧就是文殊菩萨的本体。或者说,由于文殊菩萨是三量的源泉,故而在堪为智慧大宝藏的文殊菩萨前顶礼膜拜。这是作者了知理由而作的顶礼。依靠此礼赞句对三量之源泉的文殊礼赞,同时也表明对具有现量照见一切所知之智慧的佛陀、佛法圣教量以及通过三义对佛法生起定解进而见谛无有疑垢的诸位圣者即三宝礼赞,作者以了达三宝即是文殊菩萨之本性的方式而作礼,间接也说明我们必须要由经三义的途径来抉择、悟入具有现量洞晓万法之智慧的佛陀所宣说的无误佛教宗派。所谓的三义,在三量的场合是指三相推理,在其他场合当中,则是指观察名言量、观察胜义量、决定双运量等等。
丙二、立誓句:
深广难通晓,佛教之甘露,
何者欲品尝,赐彼智慧光。
远离有无、有无二俱、非有非无一切边微妙甚深空性胜义谛以及地道、十度等浩瀚广大的世俗法,这二谛甚深广博,因此极其难以通达,具有如此特性、大慈大悲如来的大乘显教密教甘露,一经品尝便能远远避开衰败过患。对于往昔曾经积累过二资、渴望品尝到妙义美味的诸位有缘者,作者我怀着慈悲的心肠赐予能开启他们相续智慧的殊妙善说光芒——这部论典。这是立誓句。关于取名、礼赞与立誓的必要,按照一般论典来了知。
乙二(中善所造之义)分三:一、宣说所量之二谛;二、宣说能量之二理;三、宣说如此衡量之果。
丙一、宣说所量之二谛:
诸佛所说法,真实依二谛,
世间世俗谛,超凡胜义谛。
精通调化众生之方便、具有无量大悲、大彻大悟万法之真如而现前正觉的一切佛陀唯一为利益所化有情所宣讲一切妙法的所诠(意义)是真实依靠二谛来阐示的。
二谛究竟是指什么呢?
成为世间名言之心的对境就是世俗谛,作为出世间正智的对境是胜义谛,如《父子相会经》中云:“了知世间此二谛,汝非他前闻自知,彼即世俗胜义谛,此外无有第三谛。”由于除二谛以外的第三谛不可能存在,因此轮涅诸法完全可包括在这二谛之中。其中,世俗谛是万法的现相,在有戏论名言之分别心前真实存在,因此称为“谛”;胜义谛,是万法的实相,在远离戏论之圣者的智慧前真实不虚,故而称为“谛”。诚如月称菩萨亲口说:“痴障性故名世俗,假法由彼现为谛,能仁说名世俗谛,所有假法唯世俗。”《入行论》中也说:“胜义非心境。”我们务必明确,比原原本本证悟二谛的自性更胜一筹的其他证悟绝不可能存在,按照乘的次第,对二谛各自之实相证悟得越来越深入。
丙二(宣说能量之二理)分二:一、略说二理;二、以四理广说。
丁一、略说二理:
二谛之自性,无谬解慧入,
修成净二量,胜妙之慧目。
对于如是所量世俗与胜义二谛的自性或实相,如果依靠无倒的能量无谬如实定解的智慧深入领会,那么自相续中定能修成无有错乱之过垢的观察名言量与观察胜义量——二量如下文中所说堪为第一美妙的慧眼。言外之意是说,倘若不具备这样二量的明目,就无法一五一十地现见二谛的实相。
丁二(以四理广说)分三:一、能量四理;二、宣说彼之作用四法依;三、宣说八辩才之果。
戊一(能量四理)分二:一、说前三理;二、说证成理。
己一(说前三理)分三:一、总说缘起显现;二、别说彼之因果体三理;三、随同三理而摄义。
庚一、总说缘起显现:
显现此等法,皆依缘起生,
无所观待法,不现如空莲。
凡是在世界上显现的这一切有实法,无一例外都是依靠里里外外的因缘,以缘起的方式而产生的,例如种子生芽、无明生行等等。假设是不观待内外因缘的任何一法,也不可能显现为受用境,就像虚空中的莲花不可能显现为所取境一样。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圣者龙猛菩萨才说:“未曾有一法,不从因缘生……”
庚二(别说彼之因果体三理)分二:一、宣说作用理与观待理;二、宣说法尔理。
辛一(宣说作用理与观待理)分二:一、真实宣说;二、彼之必要。
壬一、真实宣说:
因缘齐全故,起生果作用,
诸具果性法,皆待各自因。
显现的缘起也是通过因作用、果观待、体法尔这三种方式而存在。其中开头这一颂讲了前两种道理。种子之因与水肥、温湿等缘能产生自果的因缘组合样样齐全,故而能起到产生苗芽之果等的作用,这是作用理,因为这些因起到产生这些果的作用。可见,内外的这些有实法是在因缘面面俱到的情况下才这般显现的。如果因缘组成残缺不全,那么就不会生果,一旦因缘聚合齐全,即使不想有果也避免不了,这是永不欺惑的道理。
我们要清楚:世间上人们有目共睹、众所周知所有具备果本性的法都是一样,稻子的果实观待稻子的种子等等,有实法通通观待各自的因,这是观待理,因为是无则不生的推理。由此可知,这所有法不是由无因、他因中产生,而是由各自因缘聚合中生果的,因此是果观待因。如(《释量论》中)说:“无不齐全因,何故果消失。”又云:“无有无因果……”
壬二、彼之必要:
故知因与果,处及非处理,
行止诸作为,宗派工巧等,
皆源彼根本,是故彼者摄,
世间之学问,出世之学处。
为此我们要明确,由于一切法由因产生、果观待因而生、否则不会产生,所以因作用理、果观待理中,由某因生某果,某果观待某因,这就是处,例如,稻子的因产生稻果,稻子的果观待稻子的因,这是处……。我们也要清楚,某因不生某果、某果不观待某因的一个法,产生彼果,彼果观待彼因,这是非处,例如,稻种产生青稞芽、青稞果观待稻种,即是非处……。通过了达这样的处与非处的道理,在世间中也是知晓此事有果可得才去做,明知无果可图而放弃不做,可见世间的工巧等、内外一切宗派也是如此行止,都是以作用理与观待理为根本,换句话说,了知处与非处的道理都依赖于它们。由此可见,这二种理也完全包含了世间尽人皆知的工巧明、医方明等所有学问以及出世间方面佛陀所说的三学等一切学处。因此,正如世尊所说:善因中生不悦意之果、恶因中生悦意之果是非处,善因中生悦意之果、恶因中生不悦之果是处……也对此作了详细阐述。
辛二(宣说法尔理)分二:一、从显现世俗角度而宣说;二、从空性胜义角度而宣说。
壬一(从显现世俗角度而宣说)一、真实宣说;二、彼之安立。
癸一、真实宣说:
缘起生诸法,皆具依自体,
住不共法相,坚硬湿热等,
名言此法尔,不可否认也。
诸法由缘起而安立,或者说不是缘起而生的法丝毫也不存在。以这种方式产生的现有轮涅所摄的一切法并不是他者所造而具有以各自之本体分别安住在与众不同各个自相中这一法相。比如,地的法相是坚硬、水的法相是湿性、火的法相是热性,“等”字中包括风的法相是动摇等等,诸如此类名言谛的这一法尔,是有实法的自然规律,这一点是任何一位智者也辩驳不倒、否认不了的,因为在名言中,这就是有实法的真相,就像依理无法否定火的热性一样。如《释量论》中说:“有实以自性,安住各本体,同类依赖于,遣除他有实。”
如果有人说:那么,应成派难道不是遮破了世俗自相成立吗?
虽然是遮破了世俗自相成立,但那是从观察胜义作为出发点的,而并不是在世间人面前否定火的热性等等,因为对于这些,应成派也是按照世间共称来承认的,在世间中,热性以外的火根本不存在。
癸二、彼之安立:
一法由异法,建立遣余名,
安立无边义,以自体性住,
现量所取境。何者以反体,
假立似异法,分别识分析,
实体反体立,由此二方式,
亦了诸所知,彼广多安立。
名言的所有法都无一例外,在诸如瓶子的一法上,也是一样,从各种各样法的角度也有以“是”“有”等来建立,以“非”“无”等来遣余,这样的名言安立无边无际,这些意义在名言中不是由他者所造,而是以各自的体性安住着。就拿瓶子来说,它的自相是无分别识现量所取的对境,在它上面,尽管实际上不成立其他实体,但从无常、具生以及大腹等反体行相的角度也可依心假立,那一事相中似乎异体的法,以名义混合执著的分别识来分析运用,名义混合执著、可以混合这一点在下文中将给予论述。
我们要清楚,现量缘取外境自相的是无分别识,名义混合执著、可以混合这两者均是义共相耽著为自相而取境的,这两者都是有分别识。一切有实法也包括实有和与之相反不存在实体的假有两种。通过实有、假有两种方式,也能如理如实地通达无边无际的一切所知法相。由此广泛引申出的法相、事相与名相、相违与相属、境与有境、破与立、显现与遣余等等安立多之又多。
实有、假有的差别:不观待他法自主地显现行相,就是自相实有;与之相反称为假有。分类:实有包括能起功用的一切有实法,以理成立实际存在的法,相续稳固安住轮回阶段的法以及独立自主自在显现义共相四种分类。假有也包括四种,(一)部分假有,诸如,吝啬贪欲的部分;(二)阶段假有,诸如,不相应行;(三)增益假有,诸如“我”;(四)他法假有,诸如,婆罗门小孩叫狮子。
壬二、从空性胜义角度而宣说:
因果体之法,真实中观察,
能生不可得,观待生亦无。
虽现各自体,体性本为空,
三解脱法界,胜义之法尔。
上述的因作用理、果观待理以及体名言法尔理的法也就是因果体所有法,用观察胜义的一切理证在真实性的真如中加以观察分析,则了不可得。如果以破四边生的理证来分析,则由因生果的作用理极微尘许也得不到。如果以破有无生因等来观察,则果观待因而生的观待量也同样不存在,因为如果以观察这些的四种理或五种理或七相推理等来分析,则何时何地都得不到。显现各自本体的这些法,如果用离一多因等来剖析,那么并不是像以他法来空那样,而是各自体性原本为空,无有自性。世尊也说:非以空性成空性,非以无相成无相,非以无愿成无愿,而诸法体性即是空性。诸大论师也异口同声地说过:假设中观师说“有实法是空性”,那么中观宗将成为断见派,然而,中观师说“有实法自性为空性”,因此中观宗并不是断见派……。
因此,这般显现的一切法如同幻化的马象等一样是在不成立实有的同时显现的,而在胜义中作用不可得,故而是因无相,观待不可得,故为果无愿,法自身的体性不存在,故为体空性,具此三解脱门的法界无余消除一切戏论之网,是诸位圣者各别自证智慧所了悟的行境,这就是胜义法尔理。这样的法性是万法的究竟实相,而并不是由分析才重新产生或者通过修行重新形成那样,一切如来出世也好,没有出世也好,万法在这一法性中如如不动,为此称为真实际或者真如等等,名言中取上诸如此类的众多名称。《入中论》中云:“若诸佛出世,若佛不出世,一切法空性,说名为他性。实际与真如,是为他性空。”《经观庄严论》中也说:“慧见唯心已,悟心亦无有,智者知无二,安住真法界 ”因此,除了这一迷乱以外所谓的轮回丝毫也不存在,消除迷乱以外所谓的涅槃丝毫也不存在,所以说有寂等性、轮涅等性以及大净等、无改自住之瑜伽等也极富合理性。弥勒菩萨亲言:“我见本性非真我,非为劣住相异故,唯二者彼生误故,解脱唯是尽错谬。 ”
庚三、随同三理而摄义:
作用观待理,有实之法尔,
理终归法尔,缘由无所觅。
概括地说,在名言中,作用理与观待理也是有实法各自名言的实相或法尔,因此正理归根到底就是法尔理,因为由因生果、果观待因这些也是各自的法尔。只要决定是法尔,所谓青稞的种子为何能产生青稞的果实、青稞的果实为何观待青稞的种子等等理由无可寻觅,因为这是有实法的必然规律,就像火的热性一样。
己二(说证成理)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庚一、略说:
二谛之法尔,随同而衡量,
事势理成故,即是证成理。
现相与实相,自体现量显,
或依现量见,无欺比量他。
上述的世俗与胜义二谛的法性,依靠如实切合实相的一切正理衡量任何一者都能通达,这是有实法的事势理,或者由事势理间接证明,因此谁也无法凭借符合意义的词句来推翻,所以叫做证成理。如实显现的现象世俗与如实安住的实相胜义各自的本体作为现量的行境而断除增益,或者虽然本体不是现量显现但依靠现量见到它的因(理由)而证知任何所证对境,就一定能够做到无欺推测其余所证事,例如,由烟的因推出火。证成理也有四种,现量衡量胜义的本体,如圣者入定智慧;比量衡量胜义的本义,如由缘起理证成无我;现量衡量名言的本体,如眼识了别青莲花的青色;比量推测名言的意义,如由现量见到的烟推测火。
庚二(广说)分二:一、现量证成理;二、比量证成理。
辛一(现量证成理)分三:一、总说;二、别说;三、摄义。
壬一、总说:
现量共有四,无误根现量,
以及意现量,自证及瑜伽,
现彼境自相,是故无分别。
证成理中,现量有四种,是哪四种呢?其一、不被眼翳、坐在船上感觉山在动摇之类的迷乱因所蒙蔽的根现量;其二、无有疯狂迷乱的意现量;其三、享乐受苦等无需他者而自我领受的自证现量;其四、瑜伽行者的等持现见在他者前隐蔽之某法的瑜伽现量。现量的对境不是单单的义共相而是显现对境的自相,因而无有分别念。本来分别念有本性分别念、寻伺分别念与名义混合执著之分别念三种,这里是指没有名义混合执著之分别念,如云:“现量不误离分别。”
设若无现量,无因无比量,
因生彼灭等,凡现皆不容。
若尔彼空等,依于何者知?
不依名言谛,不得证胜义。
假设无有这些现量,烟等理由就不存在,为此比量也不复存在,因为比量是依靠现量见到的理由而产生的,如云:“由三相因知本义。”再者,如果现量不存在,则种子的因中生苗芽、最终苗芽灭亡等世间人们亲眼目睹的万事万物都不可能见到了,如果见不到这些事物,就说明这些不存在,结果凡显现的事物自性空等依靠什么理由来得知呢?因为不依靠世间显现这一名言谛的方便,就不能证悟方便生的空性胜义。意思是说,胜义谛并不是身语意的行境,因此谁也无法直截了当赤裸裸地展示它。诸位大德依靠如此显现的名言法,就像用手指指示月亮一样,让一切有缘者各自趋入证悟的境界,因此说名言谛是方便,依此而证悟的胜义谛是方便生。圣者龙猛菩萨亲言:“若不依俗谛,不得第一义,不得第一义,则不得涅槃。”又说:“了知此缘起,去恶见网念,除贪嗔痴故,无染趣涅槃……”月称菩萨也亲口说道:“由名言谛为方便,胜义谛是方便生,不知分别此二谛,由邪分别入歧途。”
壬二(别说)分四:一、根现量;二、意现量;三、瑜伽现量;四、自证现量。
癸一、根现量:
五根所生识,明了受自境,
根现量彼无,如盲不觉境。
眼根等五根所生的眼识等,明明了了领受自己的对境——色等,这就是根现量。假设根现量不存在,就会如盲如聋,觉察不到外界自己的对境——色等,因为无有根现量之故。
以从“存在”的方面认定现量与“不存在”的方面作假设这两种形式加以阐述,以下正量也都依此类推。这些均如火与热性一样安住在有实法的实相中,如果认为这些安立是通过理证的渠道重新形成,那完全是错误的。这一实相只不过是依靠理证得以开显而已,就像仓库里的财物依靠灯而明显一样。这样来理解才是智者之举。因此,关于这一点,不仅是在这里,而随时随地都要通晓。
癸二、意现量:
意根所生者,明断内外境,
意现量彼无,共知法识无。
由意根产生、明确认知色等外境与梦象等内境的有境,就是意现量,如果意现量不存在,那么共同了知内外一切法的识就成无有。在讲根现量与意现量的此时,就是总体认清这两种现量的本体,而并不是说单单的真现量。正量以前文中所说的“不误”作为特征,后面还要讲述。
癸三、瑜珈现量:
依教善修行,终明受自境,
瑜伽现量无,不见超凡境。
诸位瑜伽行者遵照上师佛陀出有坏及其随行的诸位大德巧妙宣说的圣教,通过无误的方便途径认真修行,修行趋于究竟时,无现入定中明确领受人无我与法无我,有现后得时明确领受见二千、三千及无数世界等自境互不混淆的对境,这就是瑜伽现量。如果瑜伽现量不存在,那么就见不到超越所有凡人行境诸位瑜珈师境界的真义,结果瑜伽师与平凡者成了无有差别。如此一来,所谓的“瑜伽世间破,平凡世间者,”等等说法均成非理。
癸四、自证现量:
现量领受色,如实除增益,
自心若有彼,知彼他无穷。
眼识通过现量领受而对自己对境的色法,能如实排除黄色海螺等增益,如果自己的心也有这样通过领受而不观待他法来断除对境的增益,那么它以自证不能了知而还需要有一个其他了知者,这样一来,它(其他了知者)也需要一个其他了知者……结果就成了无穷无尽,因为如果了知对境者与了知识者同时存在,那么了知识者还需要其他了知者……,结果依然成为无穷。如果二者不是同时而是后识来了知前识,也如前一样成为无穷。
故以明知体,犹如知对境,
无待而自明,此即称自证。
因此,识与车、墙等无情法相反,以所具有的明知体性,犹如了知外境色法一样,也能自我了知,而不观待他法,自明自知,这就叫做自证。《中观庄严论》中云:“遣除无情性,识方得以生,凡非无情性,此乃自身识。”所以,在这里刹那识并不需要其余能了知它者而自我了知,这就是自证。诸如前识了知后识、后识了知前识那样,这虽然是自相续的识作为对境,但也该归属在他证的范畴内。实际上,如果识存在境与有境二者,也同样是他证,刹那识并不存在境与有境二者,而且不是无情法、是心识、不需要其他能知者等等,关于这方面的分析,在理自在的论典中有详详细细的说明。
依他现量受,能定现量者,
唯自证彼无,依他皆不成。
对于依靠其余三种现量领受,能确定它是现量者唯有自证,因为(其余三种现量)是从它们明确领受自境的角度安立为现量的,而所谓“以自心领受如此如此”无需询问他人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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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孝顺篇
因为是自证的缘故。假设自证不存在,那么依靠其余任何推理方式都无法证明它们是现量。如果说蓝色是以眼识确立的,那么请问眼识本身是由现量还是比量证实的?假设说它是以现量证实的法,那么所立与能立要么是同时,要么是不同时,而无有其他情况,所立与能立同时不可能,假设二者并存产生则不该是所见与能见,因为只要是同时生就互不观待。不同时也不合理,因为,第一刹那眼识如果是由它后面的识来断定,断定它的识仍旧需要他法来断定……,结果如前一样成为无穷。再者,由于外观内观交替产生的缘故应成缘取蓝色的识中断,并且应成识不迁移到对境上……有许多过失。详细内容,在理自在的论典中有明示。假设凭借比量来证实眼识是现量,则不成立,原因是,只要一开始眼识本身没有现量领受,与之相属的法就无从安立,只是根与境等存在并不能证实眼识存在,这一点正如《释量论》中所说的那样。
壬三、摄义:
比量本现量,现量自证定,
归不误心受,而无余能立。
故依离分别,不错现量已,
于现前诸法,能除诸增益。
对于任何外境,比量推理依赖现量领受方得产生,因此它的根本就是现量。现量也是由自证领受自我确定无疑是现量的,所以一切现量归根到底就是不被内外一切迷乱因所蒙蔽之心的自证。而对于任何法来说其他能立无可寻觅,因为原本就是由不错乱之心来领受的缘故,如同已经得到大象一样。为此,依靠远离名义混合执著的分别念而没有错乱因迷惑的根现量、意现量以及自证现量、瑜伽现量四种现量,对于所有成为现量对境的青莲花等一切法,能遣除非青色等增益,因为通过现量的途径能够如是证成它们,这一点我们务必要了知。可见,“由烟之因证成火”之类的所有比量,最终的落脚点就是诸如现见烟一类的现量。现量最终也要归属在以自心明确领受对境中,即归根结底就是自己如此生起领受在自心前毫不隐蔽的自证。如果在世俗中自证不存在,那么一切量的安立均不合理,因此我们必须分清一切论典中破的是自证成实。
这以上是将文殊上师的部分教言以旁述的形式讲述了一番。
辛二(比量证成理)分三:一、本体;二、分类;二、除诤。
壬一(本体)分三:一、以何心比量;二、以何因比量;三、以何方式比量。
癸一、以何心比量:
取境义共相,混合名能知,
是有分别识,圆行异名言。
瓶子等对境的一切法,依靠语言分别遣除非本身的他法而执为瓶子等的所取境就是共相,对此通过显现(自相)、假立(总相)误为一体而能了知自相,如《声明论》中说:“遣余之共相,误解知自相,共相外自相,无言说分别。”这样的义共相首先以心来缘取,进而就像了知、熟悉名言者将通过遣余把所说的名称瓶子等语言与所诠义混合一起那样以心来混合,从而能了解瓶子等,这就是名义混合执著之分别心。依靠这些,在世间中能完全运用破立一切有实法的各种名言,因为具有心名用三法的必要。
不谙名言士,心现义共相,
依可混名念,于境行取舍。
诸如幼儿与旁生不了知或不熟悉名言的众生,在心里也能显现义共相,尽管他不知晓名称,但将来可以混合,依靠名义可混合的分别心能够取舍一切外境,诸如通过分别的方式求水、避火。
若无分别识,破立名言无,
故比量学处,谁亦无法示。
如果这样的分别心不存在,那么对任何事物向外遮破、向内建立的一切名言在世间中也成无有。因此,依此比量确定外境以及所行所止的任何学处也无法向他众阐示。
分别衡量证,寻后等隐事,
分别比量无,皆成如婴儿。
故而,依靠分别心能衡量、确立寻求未来法以及追忆过去事等等现在没有现前的一切隐蔽事。可见,假设有分别的比量不存在,则依靠推理而取舍善恶的所作所为通通不复存在,结果所有人都成了刚刚降生的婴儿一样一无所知。
癸二、以何因比量:
依何能知何,即因彼宗法,
同品异品遍,三相全无误。
依靠烟之类的任何因而能了知火之类的任何所立,这就是此所立的因。此因在宗法上成立,所立随着此因而存在的同品遍,所立倒转、因也倒转的异品遍,这三相齐全,就能无误证成所立。所以,依靠三相齐全的因比量推测隐蔽事的所量,比如说,“有烟的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欲知有法与所立聚合的聚义就是宗的法相,但在这里,聚义其一的有法被称为宗。有烟的因在有法上成立,就证明宗法成立,所立——火随着它的因——烟而存在,所立——火一经消失,烟的因也决定消失。
现量所抉择,因中能推测,
个别隐蔽分,依系证所立,
果因自性因,不得相违得,
破所破不得,如是归三因。
同品遍、异品遍需要依靠因与所立的相属而确定,为了易懂而结合比喻来说明,在所有同品上存在称为同品遍,在所有异品中不存在称为异品遍。由依靠四种现量的任意一种抉择的因中比量推测成为根等个别隐蔽分的外境,能够决定,这也是借助同体相属与彼生相属任意一种相属来证成某一所立的,由彼生相属证成果的因,就像上面以火的果作为因(理由),就叫做果因;通过同体相属而由该因证成所立,诸如“瓶子是无常,所作性故”之类将自性立为因,就是自性因;在某地运用可现不可得之因来建立无有所立的名言,如云:“面前的此地无有瓶子,可现不可得之故”立为不可得因,或者“东方无有冷触,强有力的大火蔓延之故。”以违品可得遮破某一所破,就是不可得因。如此比量的所有推理归纳起来可归集在这三种因当中。这些在运用自续因时都同样需要三相齐全。
关于以上这四种理,如来在论藏中有详细阐述。《解深密意经·对法品》中云:“理有四种,即作用理、观待理、法尔理、证成理……”其中对此作了广说。这是照见因果教典之意义的明目,因此诸位有缘者一定要在不离开此理的前提下而深入意义。
癸三(以何方式比量)分三:一、以所量而安立三种、六种;二、以建立方式而安立四种;三、以缘取方式而安立二种。
子一、以所量而安立三种、六种:
真实诸显现,本来等性故,
心净见清净,住净自性中。
如果用观察胜义的究竟中观与密宗所说的所有正理加以分析,那么在真实性中,如此显现的轮回涅槃等一切景象,本来就无有贤劣取舍等差别而是平等性的缘故。如果用观察名言的究竟量——金刚乘诸续部珍宝中所说的一切正理加以分析,则自相续清净者见到一切器情全然清净,从而始终安住于实相清净自性中,这就是名言的究竟实相。
有实依缘生,无实依假立,
是故实无实,自之体性空。
在此似乎显现的一切有实法,依靠各自的因缘而产生,正在依缘而生时也成立是空性;虚空等所有无实法是依赖否定所破而假立的。为此,瓶子之类的有实法与遮破瓶子之类的空性无实法二者在实相中均不成立,所以诸法是以自体性而空的,如经中云:“何依缘生彼无生,彼生自性皆非有,依缘何法彼空性,谁知空性即谨慎。”《入中论》中说:“有为等法性,都非诸声闻,缘觉与菩萨,如来之所作。故有为等性,说名为本性,彼由彼性空,是为本性空……”
实相义空基,空性无异故,
现空离说一,各别自证知。
在究竟实相真如义中,瓶子之类的空基与否定它的空性二者自相无有异体,因此诸如瓶子一样的显现与其不成立的空性二者无二无别,也就是现即是空、空即是现,如水月般,因此是净等无别,这并不是语言、分别的对境,而借助名词与假立等任何方式也无法言说。
那么,谁能证悟它呢?
瑜伽师的各别自证智慧能够证知。因此一切器情轮涅在实相中是大清净的自性,一切法体性空性成立大平等,这两者无二无别的究竟实相是以各别自证智慧来证悟的,通过三义而了达。
子二、以建立方式而安立四种:
所有诸建立,归集证有是,
所有诸遮破,无遮非遮摄。
在世间中,对一切所知的所有观点建立的形式完全包含在证成有与证成是两种当中;所有向外遮破的形式,为遮破所破之余不引他法的无遮与遮破之余引出他法的非遮两种所涵盖。除了这四种破立分别以外别无其他,我们要知道,以心思维、以口言说的一切形式仅归集在此。
子三、以缘取方式而安立二种:
依量破立理,如理确定已,
他前亦合理,能说破与立。
破者即运用,三相自续因,
依于他承许,以应成语破。
依靠现量等无欺的正量而遮破非理、建立合理所有论式安立确定完毕,接着以自利比量为前提,随之在他者面前也能说出符合道理而建立自宗合理性、驳斥他宗不合理性的他利比量。并且,破斥他宗,也决定有两种真能破,一是如自利一样运用三相推理的自续因;二是三相虽然不全,但用对方的承许立为因而引出应成的语言来驳倒对方的真能破。因此我们要明白通过最初采取自利比量接着实施他利比量的两种方式而悟入正量的道理。
壬二(分类)分二:一、真实分类;二、摄义。
癸一(真实分类)分二:一、名言量;二、胜义量。
子一、名言量:
名言亦有二,实现 符不符,
依于清净见,不净观现世,
二种名言量,如天及人眼。
观现世的名言有两种,一是实相现相不一致而显现,二是实相现实一致而显现,因此也就存在依于不清净观现世的名言量以及依于清净圣者所见的名言量两种,这二者就像仅见自境的人眼与自境与人眼之对境俱见的天眼一样。
彼二之差异,体因果用分,
似义无欺心,如理取境生,
观现世对境,遣除诸增益,
尽持分位义。广大之智慧,
缘如法性生,不可思议境,
遣除诸增益,具尽所智果。
这两种量互不错乱而决定的差别,也是以体、因、果、作用四种形式而分为不同的两种。
首先世间的名言量:
本体:仅对成为现量、比量对境的所知相似意义无欺的一种心。
因:根等各自的任何对境依靠现量等而无倒如理缘取有实法的实相,诸如无分别眼识如理缘取自境蓝色、有分别意识由烟的因中生起有火的执著。
作用:对观现世的对境遣除怀疑的增益,诸如缘取蓝色,与黄色等不相错乱,由烟而生起有火的定解。
果:不误认为他法而完全受持相应场合的意义。
其次是净见名言量:
本体:对广大所知对境无欺的有境智慧。
因:这是后得时的有境,因此继缘如所法性之后而产生。也就是说,是在诸位圣者的入定中现量照见如所法性以后得到的。凡夫依靠闻慧思慧以总相的方式缘真如之义的定解作为前提,从而对诸法住于大清净中、一尘中有尘数佛、刹那示现三世一切事业等所有不可思议的行境生起诚信。
作用:对于观现世心不可思议的对境遣除怀疑的增益。
果:具有彻知一切所知的果。
子二、胜义量:
胜义有二种,相似真实理,
能量观胜义,彼量亦成二。
观察胜义的量,也有两种:一是无生无灭单单否定生灭之类的相似胜义或者随同胜义,二是现空双运远离四边或八边戏论的实相,称为真实胜义。所量胜义,有相似与圆满两种理,因此它的能量观察胜义的量也就成了两种。这里的相似胜义不是究竟胜义,而是与究竟胜义随同的假胜义,真实的胜义才是真胜义,因此是名符其实的胜义。《中观庄严论》中云:“切合胜义故,此称为胜义,真实中彼离,一切戏论聚。”
癸二、摄义:
依前而入后,犹如患目愈,
正量明目净,现见净等义。
上述的两种名言量以及两种胜义量这四量也需要依于前前而入后后,比如,要净除眼翳等疾患就要依靠药物等措施。同样,观诸法的正量明目依靠听闻等而得以净化,如实照见究竟观察名言量——器情大清净、究竟观察胜义量——轮涅现空平等性等大平等的本义,使遇到佛法具有意义。其中,关于清净义,当从诸无上续部尤其是《幻化网密藏续》等了知。关于平等义:要依靠诸般若经及其注释中观论典、弥勒所著的《现观庄严论》《大乘无上续论》等中来了达。对此,尽管依靠上师的大恩大德能够稍加分析,但鉴于前者属于密宗,后者惟恐篇幅繁冗而未加书写。所有渴望归纳此等要点而了知者当拜读文殊上师所著的《密藏总义善说大宝藏》。
壬三(除诤)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癸一(总说)分三:一、除不容有之诤;二、除不成立之诤;三、除无必要之诤。
子一、除不容有之诤:
无分别分别,二月梦绳蛇,
有错未错分,故成量非量。
无有名义混合执著之分别的根与意,以及有分别的心:例如无分别颠倒根识见二月,无分别颠倒意识显现梦景,有分别意识将绳子妄执为蛇,既有见到二月、梦中的马象、绳子视为蛇的错乱部分,也有一个月亮、白天的景象与绳子执为绳子之类未错乱的部分,因而这些从欺惑与不欺的角度,未错乱立为量、错乱立为非量的安立极其合理。
若无量非量,误妄无误真,
永不可分故,宗派不容有。
假设量与非量的安立根本不存在,则由于错乱而说虚妄、未错乱而说真实,根本不可能这样区分开来,由此所谓“外道是假、内道为真”的宗派也不成立了,结果一切宗派都不可能存在。
子二、除不成立之诤:
真性中析已,现量及比量,
非量如何立,如是之戏论,
皆成体性空,故离诸戏论,
如火之热性,住名言戏论。
如果有人认为:倘若在胜义中分析,则不成立,因而量不合理。
驳:如果用观察胜义理在真实真如性中加以分析,那么现量、比量的正量以及非量,“等”字所包括的所破所立、境有境等如何如何的安立,通通是戏论,如是如是戏论的体性成立为空性,因此是远离有无、二俱(既有亦无)、俱非(非有非无)一切戏论的本性,就像火的热性以能遍的方式存在火中一样,而离戏实相以能遍的方式存在于名言的一切戏论中。
是故现与空,无离住万法,
方便方便生,遮一另不证。
为此,“瓶子”之类的显现与“无瓶”之类的空性二者始终不可分离,犹如水月般安住于万法当中。可见,显现是能证悟实相的方便,空性是由此方便所生的方便生,除此之外再没有步入寂灭的第二门路。为此,遮破“名言”一法而证得另外的“胜义”以及遮破胜义而证成单独的名言都是办不到的,因为现空是无二无别的。如果不承许这两者是方便与方便生,也就另当别论,只要承认这一点,那么名言中正量非量的安立就完全成立。
子三、除无必要之诤:
不析量非量,唯依世人见,
趣入胜义谛,此说虽不遮,
见此生彼果,世间之现量,
依之比量故,未称不舍义。
如果有人说,在趣入胜义的时刻,量非量的是是非非不加分析而依照应成派的观点,仅仅将世间中见闻觉知承许为世俗,如云:“如汝所计依他事,我不许有彼世俗,果故此等虽非有,我依世间说为有。”就是依靠这种方式来趣入胜义谛。
尽管这样趣入胜义也不遮破,然而见到这一种子生出这一苗芽等等,实属世间的现量,依靠此现量而推测无生意义等是比量。为此,虽然没有取量与非量的名称,但实际上并没有舍弃量与非量的意义,就是绝不能舍弃的意思。
癸二(别说)分三:一、除观察名言量之诤;二、除观察胜义量之诤;三、一致摄义。
子一、除观察名言量之诤:
无二名言量,净见成虚妄,
不净见海螺,白黄真假非。
观察名言的量,如果没有照见实相的净见量与照见现相的非净见量两种而唯有非净见量就是究竟的观察名言量,那么净见量并没有趋入名言的实相,结果就像白色海螺见为黄色一样净见量也成了虚妄,如此一来,所有清净所见层层超胜这一切均成无有。最终上面的所见成了不能胜过下面,经中所说声缘阿罗汉等现见二千、三千、无数世界,以及他们见到的众生数目,佛陀在车轮大的地域内照见,佛陀的此刹土,诸位相续清净者见时,刹土的形状庄严美观不可限量。诸续部中所说的诸位瑜伽师看水时见到玛玛格佛母等等均成非理。如果普通人的所见是正量而圣者的所见是错误,那么经中所说“设若此等根是量,圣者之道有何用?”也成了没有实义。总之,所谓“我等不明此相而诸清净者能照见”我们所说的这所有安立皆成隐没。这样一来,对不清净者而言必然不存在实相与现相了。因此,不清净者所见的海螺白色是实相而真实、黄色是现相而虚妄的安立也不合理。见一个月亮与见两个月亮、无眼翳与有眼翳、见绳与见蛇等等的真假也不合理,如此一来就成了抹杀世间中安立真假的所有准则。所以,名言也要分为实相与现相进而决定场合的意义,否则,如果认为凡是实相就必然是胜义,那么自己也会生起迷惑不解之念。
子二、除观察胜义量之诤:
无二胜义量,不知二谛融,
胜义堕戏边,自我毁灭矣。
观察胜义的量,如果无有两种而只有相似胜义,那么依靠无遮的单空根本不能了达二谛圆融之理,因为只是受持否定所破的单空执著相。如果没有通晓二谛双运,就不能证悟万法等性。如果没有证悟万法等性,就无法证悟远离一切戏论的实相。实际上持执单空的胜义等也是堕入戏论之边。如《中观庄严论》中云:“生等无有故,无生等亦无,彼体已遮故,彼词不容有。”这种法理是戏论的缘故,这一单空也同样需要分析,结果分析有实法的理证使单空自我毁灭,绝站不住脚。诚如寂天菩萨所说:“若久修空性,必断实有习,由修无所有,后亦断空执。”
子三、一致摄义:
所量世俗无,能量心自证,
析无如水月,终无别一谛,
涅槃真实际,诸法究竟故,
识境无别身,智相离中边。
在真如中,所量的对境世俗法丝毫也不成立,能量的有境七识聚与自证也是同样,如果加以分析,则不成立,现空无别犹如水月。倘若对二谛穷究到底,就是远离一切戏边、不可分割、独一无二的真谛,也就是涅槃、真实际。由于如此显现的诸法安住于实相真如中,并无较此更高的境界已达究竟的缘故,能知的心与所知的对境无二无别之身,即是智慧身。它的智慧显现远离由中边等相之分别念而确定的一切言说,如《六十正理论》中说:“涅槃唯一谛,诸佛所宣说,谓余非颠倒,智者谁分别?”《经观庄严论》中云:“譬如一阳光,若现光普照,如是依诸佛,当知得智慧。”又云:“譬如一日光,普照诸群生,如是诸所知,佛智顿时现……”,如实现前这样的二谛双运,就是佛陀的智慧,菩萨圣者的智慧也与之相随同。《宝性论》中云:“本智净见故,佛智无上故,不退转圣众,众生之皈处……”
这些阶段所要了解的就在这里:追求究竟涅槃的补特伽罗如果步入如意宝般的佛教,那么在分析“佛教精华到底是什么”的时候,了解到它的精华唯有大乘而发现大乘只有显密二理,在一开始举步迈入法相乘时,它的法理决定有世尊亲自授记的圣者二大祖师无误诠释佛经的中观与唯识两种宗派。这二宗的论典分别着重解释甚深与着重解释广大教义。所谓的大乘就是甚深广大圆融双运,因为“此乘空行无量宫,能得喜乐乘之最……”因此,我们万万不可将这两种法理视为有胜劣之别,而一定要融会贯通为一轨道。如(《中观庄严论》中说:)“依于唯心已,当知外无实,依于此理已,知彼亦无我。乘二理妙车,紧握理辔索,彼等名符实,大乘之行者。”按照这其中所说而悟入法义,相续中能生起资粮道随解脱分善根。具足戒律;以别解脱严以律己;仪轨完整;威仪完美;对于轻微罪业也以畏惧的心理来看待;圆满得受任何一条学处。即以上述凡夫的戒律六支作为根本,在此基础上,上下夜不眠而勤修瑜伽,了知食量适宜等等,尤其在这时闻思要放在主导地位。
当今时代的有些人,暂且不说圣者的智慧,甚至相续中连随同的法忍也没有生起,离资粮道还有千里之遥,如同盲人讲色法的差别一样,而嘴上一味地挂着“闻思有什么用”的口头禅,这些人,就是在大肆宣扬对佛陀所讲的闻法功德制造障碍之恶魔的密语。他们的这些话我们一定要远远逃避,而以信心、出离心、菩提心摄持才是最殊胜之举。如果没有以这三者任何一者来摄持,就不能成为清净的正法,因此首先必须要善加扭转动机,在善知识面前听闻浩如烟海的妙法,随后如理思维大恩上师所传讲的法义,并对义理消除疑暗,应当如同白天一样达到现见妙法真义的顶峰,那时候,想到经中所说的喜欢言谈的所有过失,为了使真义融入自相续而修行瑜伽,这就是堪为正量的多数大德所由经如美花点缀之路的妙道。
要真正踏入这样的正道,起初必须具备正见。如此依靠中观诸大理来分析现有万法之时,(中观四部境界:)首先分析瓶子之类的所量而生起无实的定解;接下来,依靠无实的力量显现出现而无自性不成、虽然自性不成立但依缘显现的现空轮番境界;随后了达现即是空、空即是现无有轮番而同时双运;最后,遮破一切戏论之边而将万法决定为等性时,就说明圆满了见解的分析。
而金刚乘教就是生圆道二次第,依靠具有法相的上师灌顶使相续得以成熟作为基础,随后,以没有破誓言及破了誓言而还净来衔接,绝对将上师的口传窍诀放在主位,对诸续部如意宝中所说的要点,无误加以实修,密宗法超胜之处就是由特殊方便所生的智慧,无上四灌顶的智慧本身除了二谛双运也再没有别的,依靠证悟如此见解顺序的喻光明与义光明等次第,迅速现前究竟二谛双运的无学果位。即便这样最利根的善缘者,甚至在没有对所实修的唯一法门生起定解之前,如果没有通过闻思来抉择,那么根本不了解所谓的密宗到底是怎样一个法门,而根本不了解密宗到底是怎样一个法门的密咒师曾经也出现过许多,以后还会屡屡出现,这显然也由此所导致的。
戊二(彼之作用四法依)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己一、总说:
如此深与广,慧眼睁开已,
定见佛佛子,诸具大慧者,
由经之妙道,显密乘法理,
难得谁已获,莫令空无果。
上述的二谛甚深广大实相,以正理的渠道而见的美妙慧眼睁开以后,自己必定能看见善逝佛陀与佛子菩萨具有大智慧威德力者所由经的乐乘、乐入、乐径的妙道。接着,毫不畏惧、毫不怯懦地踏上此道。而在这个世界获得了四大轮圆满特殊功德的此时此刻,世尊的佛教法相乘显宗以及果乘金刚密宗法理,极其难逢难遇,尤其金刚乘比诸佛出世更为难得。这些难得之法,依靠自己的福报就在今生今世这一遭需要证得的时候,要屡屡思维而证得,切切不能让自相续中没有品尝到这些美味而空空无果。这是作者对后学的谆谆教诲。
具此四种理,具备妙慧光,
不随他转智,定生四法依。
不具如此慧,如盲依盲人,
为名句易了,四依成颠倒。
那么,通过怎样的方式才能品尝到佛陀这些教法的甘露美味呢?
对于上面已经讲述的具有四种道理之法的共相以及自身的法相,具备自己明了并也能让他众明了的智慧光芒,不是随声附和等随他所转而是凭借自己的智慧力,依靠四种理,从而决定能生起谁也无法转变的四依定解。如果不具备以这样的自力来分析的智慧,那么就如同盲人依止盲人一样。仅仅为了名扬世界了不起的大上师等美名、仅仅为了受持词句、仅仅因为不了义与心识的行境二者容易通达的,颠倒了不依人而依法等四法依的次第,也就是不依法而依人、不依义而依句、不依究竟的了义而依具有密意的不了义,不依见本义自相的智慧而依见义共相的心识。因此,在进行闻思的过程中,说法的善知识与他所说的法二者中,不要依人而要依法,法也有句义两种,不能依句而要依义,义也有不了义与了义两种,不要依不了义而要依了义,了义也有心识与智慧两种行境,不要依心识而要依智慧。通过这样的方式在自相续中生起正确无误领会真义的智慧光芒。
己二(别说)分四:一、不依人而依法;二、不依句而依义;三、不依不了义而依了义;四、不依心识而依智慧。
庚一、不依人而依法:
是故不依人,而当依正法,
由说理成道,解脱说者非。
四依的顺序绝不能前后颠倒,如此而做到不依人而依法。为什么呢?依靠与能仁佛陀的密意不相违而开示、讲说以正理成立的涅槃道才能脱离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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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持戒篇
而依靠说法者的能力并不能从轮回等处解脱出来,因为包括天界在内的三世间中无与伦比的导师世尊也没有说过依靠他而解脱。如佛亲口说:“我为汝示解脱法,当知解脱依自己。”又说:“诸佛无法水冲罪,众苦亲手亦不除,自之证悟非移他,说寂法性令解脱……”
何者若善说,说者纵如何,
如佛为化众,幻现屠夫等。
任何人如果认真讲说不相违佛密意之理证所成立的正道,那么说法者不管是好是坏,无论是怎样都可以,例如,佛陀也是为了调化有情而化现为屠夫等行相,世尊因地时曾经在许多食肉罗刹面前闻法,有许多相关的公案。
违大乘义说,说者纵现似,
贤善亦无益,如魔化佛陀。
假设大乘义自始至终都是空性大悲等,而说者与之相违,为自利着想等来宣讲,那么无论他外观的威仪等多么温文尔雅、多么道貌岸然,但对我们自己也只有害而毫无利,就像魔化现为相好威仪十全十善的佛陀而宣说违背大乘等法门一样。
庚二、不依句而依义:
闻法而思维,依义不依句,
通达所诠义,何说皆无违。
为了义欲说,命名而知彼,
复勤戏论句,如得象寻迹。
即使是在依止善知识而闻思正法期间,也万万不可只是依于能诠的词句而要依于所诠的意义。为什么呢?如果正确无误地通晓了所诠的意义,那么能诠文词措辞不管美不美怎么说都无有相违,因为正是为了通达词句的意义,士夫才欲说之意来命名的,而并不是像外道声论派所承许以物质的力量运用词句那样。其实,命名就是指当时的意义,如果由此已经了解了所要了解的意义,那么在此之后还继续将精力放在词句的戏论上,这就是已经得到的意义断然舍弃而再度寻觅词句,如同已经得到大象断然舍弃又再度为了寻找大象而寻觅象迹一样,这显而易见是愚者的特征。
耽著词句繁,妄念增无尽,
由此背离义,凡愚徒劳因。
如果耽著词句一度繁冗,那么人相续的妄念纷飞没有穷尽之前,词句也同样没完没了地增长,分别念永无止境,词句也将没有尽头。这样做没有任何实义,因为依此只会背离所了解的意义,终究不能通达。结果没有智慧力量的所有愚者最终自己也会对词句心生厌烦,灰心失望,只是徒劳之因,就像堆砌沙屋一样。
用树之一词,境等外无止,
仅此亦知彼,名言必要已。
仅仅“将树拿来”这一个词句,也有东方等地点、过去等时间、檀香树等形象,它们内部也是一样,如果从东方的东方等地点、过去的过去时等时间、白红粗细檀香树等形象的角度来分,则无有止境。然而只要说“将树拿来”断定所理解当时场合“树”的事物就能明白,那么用词的目的也在于此,因为正是为了了知这一点才进行命名的,而依靠它已经懂得了。
手指示明月,愚童视手指,
唯耽句愚者 ,想知亦难知。
比如,在小孩面前,用手指尖指示月亮,那个愚童不看月亮反瞧手指。同样的道理,一味沉湎在词句上的愚者不分析意义而认为一门心思放在词句上就能分析,更会理解,实际上他们很难迎来断除疑惑而如实领会的时刻,因为没有领会意义的要点而只是对各种各样繁多的词句大概讲讲、略知一二并不是解义的智慧。
庚三、不依不了义而依了义:
悟入意义时,知了不了义,
不依不了义,而当依了义。
在受持悟入意义的要点时,对于如来所宣说的所有圣教,深入领会到如来亲自断定说的不了义和了义的分类以后,不要全心依赖为引导所化而宣说的不了义,而要依止宣说实相义的了义。原因何在呢?
佛陀遍知已,随众界根意,
犹如阶之梯,宣说乘次第。
无余彻见如所尽所万法的佛陀遍知所化众生的对境与能化的方便等以后,相应所化有情的种姓界性、钝利等根基以及信解大小等,为了使他们循序渐进抵达遍知果位,而从宣说声闻有部开始直至无上金刚乘之间,如同阶梯般逐步宣讲了乘的次第。
念及何用意,秘密意趣八,
依词以量害,必要说亦有。
如果有人想:那么,这些不了义依靠什么样的方式来辨别呢?
从具有秘密与意趣的角度来受持不了义与了义。其中有用意、必要与能害的是不了义。相反,没有用意、必要也无有能害的是了义。
不了义也有秘密与意趣两种。秘密分为用意指蕴等法的令入秘密以及相秘密、对治秘密、改变秘密四种,意趣也包括平等意趣、别义意趣、别时意趣、补特伽罗意乐意趣四种,共有八种。这些如果原原本本从字面上直接理解,势必有量理的妨害,但也有为了让声闻趋入大乘等必要而宣说的情况。
是故四派至,究竟金刚乘,
下未证悟分,上者明抉择,
依教理更成,见而持了义,
天鹅水析乳 ,智者游教海。
因此,有部、经部、唯识、中观四派直到究竟无上金刚乘之间,下面宗派没有证悟的无分微尘等部分,上面的宗派明确地将微尘抉择为空性等等。具有殊胜智慧的补特伽罗,依照尽除过失的如来圣教,现见层层向上所证悟或所体悟的境界更为高超依理完全成立之后,受持非不了义的了义,就像水中析乳的天鹅一样能够在佛陀教典的大海中尽情畅游。
这里,四种秘密中,
一、令入秘密:诸如,佛说色等外境存在。这里的用意是指显现分。以理妨害:如果直接从字面上理解色法存在,那么以观察无分微尘的理证等有妨害。必要:为了使声闻步入大乘等等。总之就是单单作为令补特伽罗趋入上道而宣说的一切法。
二、相秘密:诸如,在下乘的场合里,随从诸法的法相而安立,宣说唯识、安立三自性、自己是自己的怙主等等。用意是指以心显现万法、安立三法相的方式,成办利乐依赖于自己。实际上,心并不是圆成实,我并非实有。但是,从那些所化众生暂时只能理解到这种程度而安立宗派。可见,按照唯识的观点,说无自性也是一种密意。虽然有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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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智之特点:具有无碍洞察尽所如所一切所知的慧眼;悲之特点:具足成办所有众生增上生决定胜一切妙善的大悲;力之特点:具备恒常周遍不断行持无边无际利乐幻化事业的威力。(作者)在这样的智悲力之主尊、与怙主文殊菩萨无二无别的具德上师札巴嘉村足下稽首敬礼。
丙三、礼赞二位理自在:
妙慧顶佩功德宝珠饰,二谛舌出空性毒蛇声,
智悲目光反方无法忍,智者海严具德龙王胜。
这里是以与龙王相似的手法来礼赞所颂的对境,微妙胜深的妙慧头顶佩戴着无余照见事势理意义的功德宝珠饰品;完整无缺的二谛舌根发出空性与无我的毒蛇叫声;咄咄逼人的智悲目光令辩方反方之士无法忍受;堪为希求解脱诸智者大海的庄严。以上述五种相似点而运用了形象化修饰法 。愿这般出色的具德龙王陈那法称二位论师克胜诸方。
乙三、为使造论究竟而立誓:
雪域千万智者之群星,虽启法称教典之莲苞,
然至吾慧阳光未普照,无法明现论意之花蕊。
以慧明目如实慎重见,法称论师所许之意趣,
具足妙慧正直以慈悯,求义他众意乐说此论。
造论善始善终之因——立誓:在雪域这片土地上,精通推理的鄂(勒巴西绕) 、夏(秋吉桑给)、藏(尊追桑给)、丹(玛威桑给)等智者繁星的慧光尽管开启了具德法称论师教典的莲苞,然而,乃至萨迦班智达我的慧日光芒尚未普照期间,根本无法了然显出因明七论究竟意趣的花蕊。因此,为了使之明现,作者我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依靠俱生、修行及本尊加持的智慧明目如理如实善加照见具德法称论师的意趣,进而具备分析相违相属的妙慧,并且居心正直,不偏不倚,无有贪图名声的动机,以怜悯渴求善说的其他补特伽罗的意乐而宣说此论。

第一品  观境
甲二(真实论义)分二: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分三:一、所知境;二、能知识;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一(所知境)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丁一、法相:
境之法相识所知。
对境的法相就是以取本身之识所认知,因为境是安立识的因。
丁二(分类)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遣诤。
戊一(破他宗)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释说破彼观点。
己一、宣说对方观点:
设若声称义共相 ,无现 二者皆为境。
藏地有些论师声称:显现境与所取境是一体,因此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不同行相的外境虽然不成立一个共相,但被认定为一体如“瓶子”一样的义共相分别错乱境与如“二月”一样本无见有的无分别错乱境,这两者均是对境。
己二(释说破彼观点)分二:一、有境识应成不错乱之过;二、对境应成可见之过。
庚一、有境识应成不错乱之过:
则违取彼二识误。若谓境有然如绳,
执著为蛇本错乱。执杂境有故未错,
由境无故执蛇谬。????????
驳:这样一来,则与取这两种境的分别识及眼识二者错乱明显相违(义为这二识就不应该错乱),因为这两种识是所取境的识,如同缘取瓶子的眼识。
如果对方说:这不一定,尽管所取境存在,但就像将绳子执著为蛇的识一样,是分别念本身错乱,并不是由境不存在而安立错乱识的。
驳:你们所说的比喻与意义完全不同。因为,执著杂色的眼识是所取境存在的识,所以不会错乱,所取境蛇原本无有反而执为有,才安立执蛇的分别念为错乱。
庚二、对境应成可见之过:
设若二种显现境,除识之外异体有,
处可见位之他人,亦应亲睹如瓶等。
如果义共相与本无见有这两种显现境都是除识之外有不同实体的所取境,那么处于可见方位的其他人观看时也应当能亲眼见到,就像瓶子、柱子等位于可见的地方众人有目共睹一样。
若谓虽皆为外境,然如不见躯体内,
错乱二相恒联己,是故他者不得知。
内身非为可见境,是故自己亦不见。
对方又辩解道:虽然这两个境均是有别于识的外境,但是,就像看不见自己的体内一样,这两种错乱的显现由于与见者自身之识恒常密切相联。所以,即便处于可见方位的其他人也无法了解、见到。
驳:你们所说的比喻与意义截然不同,内部的身体有遮障阻隔并非是可见的对境,不仅他人,就连自己也不能亲见。
若谓与己常系故,彼二亦非可见境。
唯与自心相联故,纵说他者亦不解。
对方答道:由于唯独与有境本身恒时相联,故而这两种境并非是他人可见的对境。
驳:那么,由于唯独与自识相联的缘故,与谁也不共同,如此一来,就像自证一样,无论如何讲说他人也不能了达或理解。
若谓相系各自心,是故言说他知彼。
二人所诠义共相,乃互异故无法合。
对方又申辩:每个人都有与自识相联的一个义共相,因此当一个人说自己的对境时,另一个人也能了解自己心中的那个对境。
驳:这种观点绝不合理,说者与听者两人所说的义共相与各自的心相联,根本不是一体,也就是毫不相干的异体,所以绝不能理解成共同的对境,因为两个事物无法结合成一个。
若谓各自人前有,二种心相皆雷同,
自前呈现乃自境,未曾显现彼非境,
是故异体所取境,焉能执著为一体?
于同耽著为一体,应用名言故不违。
对方又说:由于个人心中呈现存在的心相,这两种义共相一模一样,故而对相同的事物耽著为一体,缘它而应用名言,所以并不相违。
驳:那么请问,说者心中显现的那一行相,在听者心里呈现还是不呈现?如果在自前显现,就证明是自己独有的对境,因此绝不能执为共同;假设在自己心中未曾显现,它就不是自己的对境,这样一来,就不可能了知彼此相同。由此看来,互为异体者所取的境又怎么可能耽著、执著为一体呢?绝不可能执为一体。
若谓虽本是异体,然错乱为一境取。
执为一体错乱故,成立彼非所取境。
又对方说:各自心中的对境实际上是异体,然而由于人们没有认识到它们是异体,致使错乱执为一体。
驳:对境本非一体而妄执为一体这并不符合对境的真实情况,因此纯粹是错乱的心。通过以上这种方式完全可证明义共相并不属于所取境之列。
依理观察本无有,多数仍旧耽著境,
如以指尖指示时,愚者误谓见虚空。
上述意义以暂停偈来说明,如果以事势理来观察这样错乱识的两种所取境,就会认识到,实有的真实境本不存在,可是多数人仍旧耽著境存在,这就像愚笨的人们误认为看见虚空一样。比如,有人问:“虚空在哪儿?”另有人用指尖指示说“虚空在这”,对方朝着手指方向的空间望去,虽然他一无所见,却说“我已经见到了虚空”。
戊二、立自宗:
所量唯独一自相。
究竟的所量或真正的所量唯是独一无二的自相,如果对它直接加以衡量,它就是所取境;倘若隐蔽衡量,它则为耽著境;假设人们以这两种方式取境,都不会受欺惑,因此是照了境。
戊三(遣诤)分二:一、遣除于错乱识无境之诤;二、遣除于所取境自相之诤。
己一(遣除于错乱识无境之诤)分四:一、遣除与二所量之说相违;二、遣除义共相与本无见有对境相同之诤;三、遣除与领受相违;四、遣除遮破以量不可知之过。
庚一、遣除与二所量之说相违:
若谓相违许二境。取境式言自共相。
辩方发太过:如果义共相不是境,显然与陈那论师所说“所量二故量为二”即所量境有二的观点相违。
答辩:并不相违,陈那论师指的并不是真正的所量境有两个,所量原本只有一个自相,但从有直接(明)间接(暗)两种取境方式的角度而说量的对境有自相与共相两种。
庚二、遣除义共相与本无见有对境相同之诤:
若谓无现同所量。彼无境之必要力,
发等相即识本身,浮现毛发实不成。
若分析彼有实法,存在与否乃共相。
对方辩道:两种错乱境中,既然义共相被称为所量,那本无见有为何不立为所量?安立的理由相同嘛!
答辩:这两者并不相同,义共相虽然不是自相,但将它误解为自相而取境,结果能得到照了境的自相。而本无见有,不仅自体不是自相,而且将其耽著为自相也不具有对境的必要,再者,即使将它耽著为自相也得不到照了境的自相,因此也不具备对境的功能。
对方发问:那么,有眼翳者前浮现毛发等,既不是自相,也不是总相,到底包括在什么当中呢?
浮现乱发等情况外境根本不存在,这种显现其实就是识本身,由此可包括在自相中。想当然认为与识异体而显现外界毛发,纯属是事物原本不存在情况下的一种迷乱,因此实际不成立。在以分别念来分析“浮现毛发到底存不存在有实法”时,显现毛发的概念会呈现在心中,这属于共相。可见,绝没有(除共相自相之外)的第三种所量。
庚三、遣除与领受相违:
若谓二种无实法,自证间接成立破。
二颠倒识无有境,以自证所领受故,
彼等即为识自身,无执有故乃错觉。
对方辩道:取义共相与本无见有这两种无实法之有境自证的领受可以直接成立,由此间接可证明两种对境存在,所以依此与领受相违便可驳倒这二者无有对境的观点。
驳:如果承认义共相与取受乱发等的颠倒识二者都存在境,则以上述的量有妨害,因此与识异体存在的境并不成立。再者,由于自证只是直接领受它们的形象,所以显现那一境的形象实际上就是识本身。从自境本不存在有实法反而执为存在这一点来看,实属错觉。
庚四、遣除遮破以量不可知之过:
谓若无非自相境,相违无实成所量。
建立所说所破法,有实无实故无违。
对方说:如果除自相以外的其他所量境不存在,那么与无实法能作所量相违,因为无实法无自相之故。
驳:我们在进行破立的过程中,心中取受一个存在的所破有实法,然后建立它到底存在不存在有实法,所以无有相违之处,因为并不是毫不牵涉所立而对独立自主的无实法加以衡量。
己二(遣除于所取境自相之诤)分二:一、辩论;二、答辩。
庚一、辩论:
个别论师则声明,外所取境智者破,
识所取境此不容,唯一所量亦非理。
个别论师辩道:关于外在的所取境,法称论师等智者以六尘同时结合等正理早已予以否定了,而外境不存在情况下的一个内识的所取境,在承认外境的这一场合不可能有立足之地。因此,所量唯一是自相的这一观点也就不合乎道理。
庚二(答辩)分二:一、总分析宗派之观点;二、阿阇黎所抉择之观点。
辛一、总分析宗派之观点:
相异宗派各宣称,乃为本性自在天,
主物尘识及缘起,自宗他宗所承许。
顺世外道声称一切法都是由本性而生的,大自在派则认为万法是由常有的大自在天所造;数论派主张说万法是由尘、暗、力三者平衡的主物所生;食米斋派与有部经部承认万法由微尘组成;唯识宗承许万法唯心;中观宗则认定胜义中远离一切戏论,世俗中缘起显现形形色色的万事万物,暂时随经部行、随瑜伽行、随世间共称而有三种安立。以上各不相同的宗派,已表明了所有自宗他宗的观点。
辛二(阿阇黎所抉择之观点)分二:一、抉择经部观点;二、抉择唯识观点。
壬一(抉择经部观点)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破有部宗;二、破与之同类雪域派。
子一、破有部宗:
传说阻隔不见故,非识有依根能见。
乃无情故非能见,同时之中无相属。
据说,有部宗主张:由于中间有阻隔的色法见不到,因而并不是以识来见色法的。有色根中也是正在对对境起作用的有依根才是能见。
驳:这种观点不合理,因为有色根是无情法,不能充当能见。并且由于根、境互为他体,因此不应是同体相属;如果是在相同时间,也不存在彼生相属。由此可知,根、境是能见所见的关系不合理。
子二、破与之同类雪域派:
雪域派说境与识,同时即为所能取。
时间同故无相属,无因有识诚相违。
谓前刹那境为因,同时乃是所取境。
由境已生故识成,同时之境无所需。
夏瓦(秋吉桑给)等雪域派个别论师宣称:根虽然不是能见,但由于在不同的时间不能充当对境,因此,对境与有境识二者在同时并存,即是所取与能取……。
这种说法不合理。由于境识二者同时的缘故,如上所述此二者无有关联,这样一来就与无有境因而有认知它的有境识相违,也就是具有无因的过失。
假设对方又说:前刹那的对境是识所缘的因,与自识同时的境是所取境。
驳:那么,由前刹那的对境,加上根、作意为缘,识已经产生了。既然识已经成立,那么与识本身同时的对境显然就无有任何必要了。
癸二、立自宗:
由对境根及作意,所产生者乃为识。
食等虽是生子因,似父母相境亦尔,
是故对境有二果,心识亦许为二相。
依照经部的观点,真正的外境是除识以外的隐蔽分。也就是说,前一刹那,境、增上缘的根及等无间缘的作意三者聚合,第二刹那生起具境相之识,而安立为了知或见到境相的名言。
如果有人想:同样是因,为何识相同境而生起,却不相同根而生起呢?
这是有实法的自然规律。比如,食品、时间、温度等均是生孩子的因,然而生出的婴儿只与父母的形象等相仿。识也同样唯与境相同而产生。所以,诸如“瓶子”一样的一个对境具有两种果,其一,产生对境本身后面的同类;其二,为取本身的根指点出相同自己的形象。同样,识也被承许为有两种相。诸如“取瓶子”的识产生外观对境之形象的境证与内观自明自知本体的自证。
壬二(抉择唯识观点)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遣诤。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破有部经部;二、破世间共称。
子一、破有部经部:
远离一及众多故,外境无有相亦无。
有部经部承许外境的因——无分微尘实有。
这种观点不合理,因为若是无分就不能组成粗法。进一步地说,如果中间的一个微尘,与四面八方的若干微尘不相粘连,就无法构成粗大的团块;假设粘连在一起,中间的那一微尘就成了有分,因为众多微尘粘连的部分是他体;再者一尘粘连的位置没有容纳多尘的机会。正因为“一”不成立,由它累积的“多”也就不可能成立,因而细法粗法显然不存在成实。为此,除识之外另行的外境绝不存在。依此理由可知,能指点形象者无有,形象也就不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本不存在,也就无有他的色相之说。
子二、破世间共称:
依于世俗世共称,则与量立成相违。
有些人声称:对于观察世俗名言,按照月称论师的观点,随顺未经观察的心而进行。
这种说法不合理,世俗名言的观察如果单单依于世间共称,则在不加分析的心前,依靠现量、比量,破立等等所进行量与非量类别等一切量的安立也就不应理了,因此相违。
癸二、立自宗:
明知俱缘因证成,俱缘不允是他体,
若为他体因不容,如现二月蓝识同。
他遮余边能否定。????????
凭借明知因与俱缘定因来证明一切外境唯是自心的显现。其一、明知因推理:所知对境(有法),与取彼之识是一体(立宗),外境不成立且明了证知现分,以具有识的法相故(因),如同以具有项峰、垂胡特征来证明是黄牛一样(比喻)。
其二、俱缘定因:必定同时缘的任何法,不可能是他体,如果是他体,就不可能运用俱缘定因。因此,如同现二月一样,依靠此因也可证实蓝色与取蓝色之识也不是他体。〔推理公式:蓝色与取蓝色之识(有法),非为他体(立宗),必定同时缘之故(因),如现二月(比喻)。〕蓝色与取它的识必需同时缘取这一点以自身感受便可证实。
宗法同品遍 :在错乱根识前一个月亮显现为两个这一同品喻上可以成立,因为同品喻与俱缘定因、所立法非他体这两者从同存在之故。异品遍 :不同他体通过遣除他边能够推翻。具体来说,对于他体有实法在不同时间,依靠不同取受可以破斥;在相同时间凭借有害因能予以否定。推理公式:毫不相关的任何法(有法),不会有决定同时缘的情况(立宗),如同蓝色与黄色(比喻),你们承认眼与色是他体且同时之故(因)。
子三(遣诤)分二:一、遣除与微尘相同之诤;二、观察有无相而遣除非理。
丑一、遣除与微尘相同之诤:
谓心相续同有支,刹那犹如微尘分,
由是三刹那性故,远离一体及多体。
由是三刹那性故,一刹那成不容有,
若一刹那不容有,显然已失三本性。
有些中观论师辩道:心的相续同样可依靠遮破有支的理证加以破除。心识刹那也像微尘的部分一样,需要有靠近过去与未来的两个部分,所以心识刹那同样是初中末三刹那的本性,故而心也远离一体多体。
驳:刹那是部分的观点不应理,由于是三刹那本性的缘故,不可能是一刹那,如果一刹那不可能,那么显然已失去了三刹那本性的身份。可见,以所谓的“三”破“一”也不合情理。
粗尘同时环绕故,居中微尘成有分,
三时顿时不生故,现在刹那乃无分。
而且,刹那与微尘迥然不同,微尘在组成粗尘的过程中,需要同时环绕,由此居于中间的微尘就变成了有分,如果这样顺其自然,就是有分;倘若加以剖析,就会成为无分而毁灭,如同发梢的露珠一样。而刹那不会招致这种过失,因为三时不可能同时,过去与未来于现在无有之故。所以,从现在刹那自身的角度而言实是无分。圣者阿阇黎将三刹那结合起来破析是在否定声闻承许三时实有的观点,并不是破无分刹那,因为单单从现在刹那能起作用的有实法成立的侧面来说可以安立无分。
丑二、观察有无相而遣除非理:
现外境乃识本身,此者显现外无有,
习气坚固不坚固,能立真实与虚妄。
如果对方说:无论识有相与否,倘若境不存在,则相违量与非量的安立。
驳:凡是显现的外境无一例外均是识本身,此显现也同样在外界中毫无立足之地。然而,从由习气坚固认定一个月亮及白色海螺等是量、习气不坚固而看见两个月亮与黄色海螺非量的角度而言安立真实及虚妄实属合理。
摄义的总结偈:
乃至承认有外境,期间因称所取境,
如若所知纳入内,境及有境别不成。
只要是站在承认外境宗派的立场上,期间境识就不应该是一体,当时,能指点形象的因被称为所取境;如果一切所知纳入内识之中,则境与有境就不成立他体。
量理宝藏论中,第一观境品释终。
第二品  观识
丙二(能知识)分二:一、法相及分类;二、抉择此等之义。
丁一、法相及分类:
识之法相即明知。由境而言成多种,
由识而言一自证。????????
识的法相即是明了觉知。
分类:如果从境等的角度来分,则有多种;从对境的方面有取义共相及自相的有分别及无分别识两种;从本体的侧面有错乱与未错乱两种。诸如此类,分门别类虽然多种多样,但如果从有境识的角度归纳,就是唯一的自证,因为一切外境最终可包含在自相中、一切识归根到底包括在独一无二的自证中。
丁二(抉择此等之义)分二:一、量之法相;二、非量之识。
戊一、量之法相:
关于量的法相在下文中有论述。
戊二(非量之识)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己一(破他宗)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庚一、宣说对方观点:
现而不定伺察意,已决颠倒犹豫识。
藏地有些论师发表看法说:所有非量识包括在伺察意、现而不定识、已决识、颠倒识及犹豫此五识当中。其中每一识都有法相及分类。
一、伺察意,法相:认定前所未知的隐蔽分与事实相符。分类:有三种,其一、无理由伺察意:诸如,平白无故地认为祖辈古老的井中有水;其二、颠倒理由伺察意:依靠不定因、不成因而一口咬定所立真实;其三、不定理由伺察意:虽然不懂三相推理,却由所作因而了达无常性。
二、现而不定识,法相:不违反方面的增益而显现出外境自身的法相。分类:有三种,其一、境相不明现而不定识:诸如,观现世心 的相续中取蓝色的根现量前刹那显现蓝色而未决定;其二、心未专注现而不定识:诸如,当心集中在某一所缘上时见到色法等;其三、迷乱理由所致现而不定识:诸如,将贝壳误认成白银时,没有断定是贝壳。
三、已决识,法相:先前已经了解的作用尚未失去,而与反方面的增益相违来取境。分类:有三种,其一、所谓的现量已决识:诸如,现量取蓝色第二刹那以后的识;其二、随现量已决识:随着现量已决识产生的分别决定识;其三、随比量已决识:诸如,随从比量所生的忆念。
他们所承认的犹豫及颠倒识与自宗一致。
庚二(破彼观点)分三:一、破伺察意自体;二、破现而不定识是非量识;三、破已决识乃不证识以外非量识。
辛一(破伺察意自体)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壬一(总破)分三:一、观察则不合理;二、发太过;三、以同等理而破。
癸一、观察则不合理:
伺察意终不待因,唯是立宗成犹豫,
若观待因不超越,真因或三相似因。
如果伺察意根本不观待运用理由(因),则单单是立宗而已。倘若观察它现在成不成立,就成了犹豫,因为悬而未决之故。假设观待因,那绝不会超出真因与三种相似因的范畴。真因是指因在有法上成立并唯一涉及同品。所谓的三种相似因是指,虽然因在有法上成立但只涉及异品的相违因 、涉及或不涉及同品异品两方面的不定因 以及因在有法上不成立的不成因。
癸二、发太过:
二具理由伺察意,若不摄三似因中,
则成第四相似因。伺察意若非似因,
则已出现第三量。若实决定仍非量,
比量亦应成非量。????????
假设颠倒理由与不定理由两种伺察意不能包含在不成因等三种相似因中,那么就出现了所谓证实伺察意的因——第四种相似因,因为你们承认存在不是三种相似因其一的因之故。如果所谓的伺察意,不是相似因,且是一种真实的决定,又不承认它是现量及比量,如此一来,“伺察意”的第三个量就已出现了。如果伺察意明明重新确定真实情况仍然不是量的话,那比量为何不成为非量?
如果对方说:虽然决定真实状况,但它并不是像比量一样断除了增益。
若定仍未断增益,则非能害与所害。
若谓虽然无决定,真假犹豫三不违。
无决定失伺察意,成二则难立犹豫。
驳:倘若如此,那决定与增益之间就成了不是能害与所害的关系。如果这样承认,则明显违背论典及正理。
假设对方解释说:虽然不是决定事实,但认为“本来有水的古井中有水吧”,是真实的伺察意;认为“无有水吧”,属于虚假颠倒识;认为“可能有可能无”三心二意的念头是犹豫识。因此,这三种识各自分开并不相违。
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决定,就失去了伺察意的法相,因为你们认定伺察意是与事实相符的决定。如果认为“有”、“无”的两种想法分别成了伺察意与颠倒识,那除此之外就很难另外安立犹豫识独立自主的一个法相。
癸三、以同等理而破:
或如真实伺察意,倒伺察意何非理?
许则失真伺察意,非尔前者亦同非,
模棱两可成犹豫,设若容有坏定数。
若是倒识伺察意,亦应成量同等理。
既然你们承认断定隐蔽的事物与实际相符是真实伺察意,那为何断定前所未知的隐蔽分与实际不符的颠倒伺察意是伺察意不合理?
如果对方承认这一点,显然已失坏了“伺察意是符合实际真情之识”的观点。
如若对方说:颠倒估计两种可能性不是伺察意。
驳:那么,对真实伺察意同样分析,也是模棱两可的心态,因此该同样不是伺察意。如果瞻前顾后仍旧没有断绝怀疑的话,就成了犹豫识,而不可能是伺察意。假设承认伺察意有符合、不符合事实的两种可能性,就已经失坏了承认五识的定数。
如果对方说:不会有这种过失,虚假伺察意明明是颠倒识。
驳:那么,你们的伺察意也应变成决定事实的量了,理由相同之故。
壬二(别破)分三:一、破无理由伺察意;二、破颠倒理由伺察意;三、破依教之识为伺察意。
癸一、破无理由伺察意:
设若无因伺察意,真实一切成真实。
假设没有或者尚未取得认为井中有水等“有”之理由的伺察意是真实决定符合对境实情的识,那么认为自己下面有宝藏等所有心识一律成了真实,因为你们承认虽无理由也真实之故。
癸二、破颠倒理由伺察意:
若是倒因伺察意,则与意趣成相违。
即便具有以所量建立无常等一切颠倒理由也像你们所承许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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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伺察意必须是犹豫以外的他识,可是阿阇黎明明将不定因的这些识均归纳在犹豫中,因此你们的观点与(理自在法称论师)的意趣相违。
癸三、破依教之识为伺察意:
知自他宗教典识,归四识非伺察意。
如果对方认为:了达自宗他派的教典中自己所诠的识 是伺察意。
驳:事实并非如此。其中依于四谛、二无我等有确凿依据之教的一切识是量;依于通过沐浴苦行等来清净罪业等有能害之教典的一切识是颠倒识;依于既无能立也无能害的教典中有耽著义的一切识是犹豫识,没有耽著义的一切识则是不悟识。因此,依于一切教典的识均可归集在这四类识当中,而不是指伺察意。
辛二、破现而不定识是非量识:
设若现而不定识,非为真实之正量,
一切现量成非量,现量决定已遮故。
假使对现量显现对境尚未决定的现而不定识不是量,那么所有现量也都成了非量,理由是:现量决定自相这一点,阿阇黎在论典中已经遮破完了,只是凭借显现自相而安立为量,并不是决定性。关于此理在下文中将予以阐述。
辛三(破已决识乃不悟识以外非量识)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壬一、总破:
已决识若以理究,则已成为不悟识,
颠倒识或正量识,此外他识不容有。
如果以正理对所谓的已决识进行追根究底,则由于自境已为量所断定,因此它不属于犹豫识。剩下来,要么是不悟识、要么是颠倒识、要么是正量,必然成为这三者其一,不应该再有其他识,理由是,除此四类识以外不可能有其他识之故。尤其他该包含在不悟识的范围内,因为已决识自己只是回忆先前的对境,而本身无有所了别的对境。
壬二(别破)分二:一、真破;二、遣诤。
癸一(真破)分二:一、破相违法为同体;二、破根识种类为量。
子一、破相违法为同体:
现量现在无分别,已决过去乃分别,
境时缘取方式违,彼二同体岂可能?
现量本体远离分别念;对境是自相;时间是现在;缘取方式是了了分明、互不混杂而取。而已决识本体是分别念;对境是共相;时间是过去;缘取方式,是含糊不清、混淆一起来缘取,居于一种忆念。由此可见,本体、对境、时间、缘取方式互相矛盾,既是现量又是已决识的同体事物怎么可能存在?绝不可能存在。
子二、破根识种类为量:
谓取种续乃现量,后知即是已决识。
种类非为现量境,所见境无已决识。
对方辩答:没有这种过失,原因是:诸如,眼识在尚未离开“蓝色对境”之前,缘取单单蓝色种类相续不断的识,就是现量及已决识的同体,因为已经了达第一刹那的蓝色之后认为“这是蓝色”的识也就是已决识。
驳:你们的这种解释不合理,那一种类只不过是对蓝色刹那的连串误解耽著为一个相续,而不该是现量的对境,因为第一刹那不可能在第二刹那停留。诸如,眼识正在见蓝色时的所有外境通通是当下的对境,所以它并不存在已决识。
总结偈:
相违之故无同体,是现量故非回忆,
种类相违根对境,现见前后无差异。
若有决定非现量,执著相同乃分别,
是故以识可遮破,现量决识同体理。
总而言之,正在见的外境在当下绝不存在已决识。现量与已决识这两者,如果是其中一者,则相违另一者(即绝不会是另一者),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同体的关系。并且,现在的有境是现量而不是回忆,因为回忆本是过去的有境。将前后立为一体的种类并不具有实体,所以将其视为根的对境是完全相违的。而且,诸如见到蓝色对境,始终是重新了别所取境,根本不会有先前为量、后来非量的差别,因为每一刹那都是新的对境。
如果存在已经断除增益的决定,就说明它不是现量,因为是已经证知尚未忘却的有境。将先前现量的对境、随后决定识的对境这两者前后刹那执为相同绝对(遍)是分别念。可见,现量与已决识同体存在的理论以自身领受的识便可推翻。
癸二、遣诤:
境根极微相聚合,尽其所有刹那数,
生起领受之心识,即为异生之现量。
如果对方说:这样一来,由于现量事物唯是刹那而已,凡夫根本不能了别极微刹那,结果对凡夫来说就不可能存在现量了。
驳:并不会导致如此结局,凡夫现量并不涉及无分微尘与无分刹那,当境、根的极微聚合的刹那达到能生起识的程度时,它的自相才作为所取境而生起领受它的识。比如,尽管一滴水不会装满瓶子向外溢出,但当水滴积累到瓶内已满满盈盈后便会向外溢出。因此,当微尘聚合到可见的时候,对本身的所取境未错乱而了别的这个识就是异生的现量,例如见瓶子的现量。
暂停偈:
所有数目之分摄,乃以种类差别为,
所有内部之分摄,承许归属彼范围。
他宗只是依靠量及非量微乎其微的差别便分为五类等之举实不合理,我们认为:因为根本数目的所有分门别类是由同类或异类的种类差别所致,其中格外细微的所有分摄归属在根本种类的范畴内,并非另外作为定数。如果另外作为定数的话,显然已经搅乱了一切量、非量、因的无误分摄安立即法称论师的意趣。
己二(立自宗)分三:一、非量总法相;二、数目之分摄;三、各自安立。
庚一、非量总法相:
不欺不成即非量。
所谓不欺惑不成立即是非量的法相。
庚二、数目之分摄:
不悟颠倒犹豫识,三种正量之违品,
乃以缘取方式分,本体而摄即唯一。
作为正量对立面的非量有不悟识、颠倒识、犹豫识三种,这是从识取境方式的角度来分的。如果从本体的侧面归纳,则颠倒识与犹豫识也未如实证知对境,由此可包括在唯一的不悟识当中。
庚三、各自安立:
不悟识、颠倒识、犹豫识每一识都有法相及分类。
一、不悟识:
不执彼者非彼者,乃不悟识有三类,
尚未入境未圆满,虽已圆满然未得。
法相:既不是真实缘取对境也不是颠倒缘取对境反方面(对境违品)的识就是不悟识的法相。
分类:不悟识共有三种,其一、心根本没有取境的不悟识,其二、虽已缘取境观察尚未究竟的不悟识,其三、观察所寻觅的事物虽已圆满但那一对境尚未了然现于心境中而未获得的不悟识。
二、颠倒识:
执彼即有非彼害,乃颠倒识分为二,
分别以及无分别,彼一一分共五类。
法相:取对境本身却有反方面的他量所妨害的识即是颠倒识的法相。
分类:总体来分,颠倒识有分别颠倒识与无分别颠倒识两种。再进一步细分,分别颠倒识又分三种,其一、错乱相分别颠倒识:诸如,将杂色的绳索执为蛇;其二、错乱时分别颠倒识:诸如将现在的蓝色执为过去的蓝色;其三、错乱境分别颠倒识:诸如,将室内的瓶子执为门外的瓶子。无分别颠倒识分二,其一、根识染污无分别颠倒识:诸如,显现二月;其二、意识错乱无分别颠倒识:诸如,梦中之识。总共有以上五类。
三、犹豫识:
执彼复有非彼者,乃犹豫相分二类,
现前犹豫及隐蔽,均衡偏重而执取。
法相:尽管执著了对境就是它,但在它的作用尚未失去的同时,认为非它的执著相也可能出现的心识即是犹豫识的法相。
分类:有两种,其一、直接进入犹豫状态的现前犹豫;其二,虽然没有直接进入犹豫状态但一经观察便心生怀疑的隐蔽犹豫。现前犹豫也分两种,其一、均衡犹豫:诸如,平均执著声音的“常”或“无常”;其二、偏重犹豫:偏重执著每一种情况,它又分为合理犹豫 与非理犹豫 。
总结偈:
正量之识虽有二,然归唯一自证量,
非量之识虽有三,然除不悟实无他。
简而言之,应当了知,正量识有现量与比量两种,但实际上可包括在唯一自证量当中,三种非量识也仅此不悟识而已,实无其他。
量理宝藏论中,第二观识品释终。

第三品  观总别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分四: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
戊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
缘取自相无分别,执著共相乃分别,
其中自相有实法,共相不成有实法。
实体反体总与别,显现遣余分别否,
其他论师另行说,我遵论典讲解许。
缘取对境自相的识是无分别的,缘取对境共相的识是有分别的。其中自相实体成立为有实法,而共相并不成立有实法。关于实体与反体、“总”与“别”、建立与遣余、分别与无分别这些内容,藏地的其他论师另有安立,有时讲似乎相同,有时讲似乎不同,有时讲似是心法,有时讲似是境法,有时似乎建立“总”,有时似乎遮破“总”……并未发觉有坚不可摧、牢不可破的理念。我本人始终不渝地遵照法称论师的论典来讲解,承许实体(即自相)与共相作为对境、分别与无分别作为识,显现及遣余作为缘取方式。
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
乃遣余故智者许,比量即以反体立。
藏地因明前派有些论师声称:众多反体不可分割,即是实体;零零散散聚合性的法是反体。并且进一步说:实体法的法相是直接相违的法在一个实体上不集聚;反体法的法相则是直接相违的法在一个反体上不集聚。
驳:(你们所说)这样的实体、反体就像外道所承认的有支实体一样。实际上,反体只是一种增益假立,并不存在不可分割而聚集的情况,而且,你们这样承认会招致实体反体相互之间了解一者要依赖另一者等等许多过失,因此不合理。实体法与反体法也离不开实体反体本身,而不应该另立名目。如果按照你们所说,无常是实体法,如此一来,能衡量无常之比量的对境也应成了实体,这显然不符合事实。由于比量不可能执著有实法实体的所取境,因而,比量的对境绝不该是实体法。假设这种情况合理,那么所作、无常在瓶子上不存在分开的实体,就会有“若了知所作也已通达无常”的过失。依靠因而衡量自己所量的方式,是通过遣余而进行的。所以,比量是通过反体也就是否定他法的途径来建立自己的所量,这是智者们一致认可的。
综上所述,实体实际成立,而反体则是以心假立的,但对方对此差别不加分辨而断然承认反体原本存在的观点实不应理。比量并不是执著有实法的有境,因此它的对境不可能有实体成立的法。诸如,遣除了非树的那一分,即命名为树,能取的有境——比量是通过遣除其他不同种类的途径来缘取它的。
戊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择义。
己一、法相:
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在将异体执为一体的遣余识前,遣除其他不同种类的事物,即为“总”。在遣余识面前,不仅是去除了别类,而且自己的同类中,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所有事物也一并排除在外,即是“别”。由此可见,只具有排除不同种类的一个反体是总的法相;具有不同种类、同类内部的他法一概排除在外的两个反体是“别”的法相。
己二、分类:
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
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方位所摄的沉香树、檀香树等一切不同实体,是异体别;与之相联的“总”是异体总。时间所摄的如沉香树等树木一样遮破了有实法前后刹那为一体的一切不同他体是先后别;与之相关的“总”是先后总。如此一来,“总”、“别”各有两种,共分为四类。其中,所有异体别是由现在不同因所生,故而是不同实体;所有先后别虽然是一个实体相续,但观待时间,由于过去未来是迥然不同的他体,如果是一者,就相违另一者,所以它是遮一之异体。
己三(择义)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遣诤。
庚一(破他宗)分二:一、破实体异体;二、破实体一体。
辛一(破实体异体)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有称总别是异体。
胜论外道等有些派系声称:“总”与一切“别”实体均是互异的他体。
壬二、破彼观点:
异体可见不得遮。
这种论调绝不合理,如果“总”是除了自之一切“别”以外的不同事物,那么必须能被见到,因此凭借可现不可得 完全能驳倒对方的观点。
辛二(破实体一体)分三:一、破一总与多别一体;二、破多总与多别一体;三、破同类之总。
壬一(破一总与多别一体)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有说总别乃一体。
承许一切所知归纳为二十三种现象、一切现象的自性主物以及所有现象的受用者神我二十五定数的诸位数论师宣称:瓶子的“总”如同火与火的热性一样于瓶子等一切“别”中存在一个实体。另有些与之观点一致的雪域派论师也说,一切树的“别”与树的“总”是一个实体,所有蓝色的“别”也与蓝色的“总”是一个实体。
癸二(破彼观点)分三:一、可现不可得;二、加以观察;三、发太过。
子一、可现不可得:
纵一实体然非见。
如果是一个实体,那么由于“别”与(“总”)本体无二无别的缘故,“总”也需要被见到,可事实上,只有“别”可见,“总”可现不可得,因此你们的观点不应理。
子二、加以观察:
境时形象相违别,若与一总相关联,
生灭本体皆成一,非尔一体二分违。
如果东方与西方等对境、过去未来现在之时间、粗细等形象相违、不同、众多的一切“别”与一个“总”本体无二无别紧密相联,那么不同地点的所有树木需要在同一地点生长,不同时间的所有树木需要在同一时刻生长……,所有“别”的生灭本体都需要变成一体。否则一个本体存在生未生、灭未灭等两个部分是完全矛盾的。
子三、发太过:
总别若是一实体,纵许有支如何遮?
根亦应成有分别,诸违法成一实体。
“总”与“别”如果是一个实体,那么即便(外道)承认“存在一个遍及头足等一切分支的有支实体”,又怎么能否定它呢?因为“总”与有支相同之故。再者,缘取“别”的根也应成了执著“总”的分别识,因为一个实体不该有现不现两种情况,既然“别”已显现,总也需要显现。如此一来,黑白、明暗等所有对立的法也都成了一个实体,因为这些与所谓色等的“总”是一个实体的缘故。
壬二(破多总与多别一体)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倘若谓与一一别,相系之总有数多。
有些人主张说:虽然一个“总”不存在,但与每一个“别”密切相联的“总”也等同“别”的数目而有多种。
癸二、破彼观点:
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坏一切破立理。
倘若如此,那么非为各自的一个共同“总”的法相就不得成立了,如果凡是“总”都兼有两个反体,比如,沉香树的“总”也应成兼具两个反体,结果将失毁一切破立之理,原因是,如此一来会导致成立有沉香树却不能证实其余树的“总”存在、已遮破是其余树的“总”却不能否定是沉香树的结局。
壬三(破同类之总)分二:一、破外境相同之总;二、破心前相同之总。
癸一(破外境相同之总)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传闻法相同一总,与别乃为一实体。
据说,有些论师不承认各自毫不相干的“总”,而认为沉香树、柏树等都具备有枝有叶相同法相的一个“总”,此“总”与它所有的“别”均是一实体。
子二、破彼观点:
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
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
所谓此法与彼法的相同只不过是以分别念来衔接的,分别心连结的法在外境自身上根本不存在。假设外境本身也存在所谓“相同”的一个法,那么即便重新见到前所未见的一个“宝珠”,也应该生起认为“此宝珠与其余宝珠相同”的念头。
癸二、破心前相同之总:
相同不容一实法,非一不具总之声,
一总若未现心中,执同亦非堪当总。
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亦明显违正理王,所说一切之真理。
据说,另有个别论师声称:尽管外境上不存在相同的“总”,但仅以分别念执为相同而作为一个“总”,又有何不可?
驳:执为相同不可能是一个有实法,因为本不存在两个法,而自己与自己相同的现象是不会有的。既然不是一个对境,也就不存在唯一“总”的概念;又因为“总”只是涉及耽著境一法的名称,而不会浮现二法的形象。
如果对方说:虽然未显现一个,但执为相同本身就是“总”。
驳:倘若无始以来久经串习,一个总相的自性仍然没有浮现在心中,那以重新妄执相同也不能充当“总”的身份,它也不能代表“总”。比如,没有说“将沉香树拿来”而只是说“将与沉香相同的东西拿来”根本达不到目的。沉香树、柏树等无一例外,只是部分相同的情况无论是“总”是“别”都存在,地点、时间、形象一模一样的法在何处也没有,因为自己独具特色的不共法不可能出现在他法上。显而易见,凡是承认“总”实有的观点均与正理王法称论师所说的真理相违,因为《释量论》中明明说:“总即无实体,故非根行境,一切总之法,成非现量故……”
庚二、立自宗:
遣除非彼之自性,于诸实法皆成立,
彼即遣余之总相,误为自相行破立。
诸如树一样的法排除所有“非树”他法的自性,而在一切“树”的有实法上成立,这是在遣除其余不同种类的心识前显现一个共同的“总”概念,人们将它与自相误为一体而进行破立。
庚三、除诤论:
若谓外境无有总,遣余增益无实法,
虽成与境无关联,是故失毁诸名言。
外境自相及遣余,妄执一体而取境,
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实合理。
有些论师说道:假设外境本身不存在“总”,那么遣余的“总”仅仅是一种增益的无实法,即使它成立一个“总”,然而由于和外境有实法不相关联的缘故,将失坏由“别”成立而证明“总”成立的自性因 、遮破总法即已否定别法的能遍不可得因 等推理的安立及所谓“瓶子盛水”等一切世间名言。
驳:一切破立绝不可以将自相、共相分别开来而进行,必须是将外境自相与遣余增益两者颠倒执为一体而缘取破立的对境,无论怎样取境,只要按照这样去做,就绝对能获得外境自身的无误法相,由此而证明它是正量。为此,这种方式是极其合理的。
总结偈:
许异体总鸱枭派,谓一实体数论派,
诸雪域派追随彼,智者之宗许遣余。
承认“总”与“别”互为他体的是鸱枭派或胜论派;主张“总”“别”为一实体的是数论外道;所有雪域派也追随数论派而承认“总”等在外境上存在;而承许“总”在外境上不存在而只是一种遣余,是具德法称论师及萨迦班智达我等智者的观点。
量理宝藏论中,第三观总别品释终。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缘取方式;二、决定各自之自性。
戊一、总说缘取方式:
无分别以显现取,名分别以遣余执,
彼等各有二分类,颠倒无倒共有四。
无分别识以显现的方式缘取自己的对境,因为只是显现便已完事。混合而执著名言共相 、义共相的所有分别念是通过遣余的途径而缘取耽著境的,因为需要做遣除不同种类之事的缘故。显现有现出“黄色海螺”一样的颠倒显现与现出“白色海螺”一样的无倒显现两种,遣余也有执著“声为常有”一样的颠倒遣余与执著“声为无常”一样的无倒遣余两种,共有四种类别。
戊二(决定各自之自性)分二:一、显现;二、遣余。
己一(显现)分三:一、境之实相;二、识缘取方式;三、识境一致。
庚一、境之实相:
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
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
对境事物本身拥有的一切性质是一体,诸如蓝宝石的蓝色、所作、无常,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可能有多种异体。诸如,蓝宝石与青莲花多种他体事物上也永远不可能存在一个单独蓝色的“总”,本体无二无别的一个实体绝不会现出明显与不明显两部分。
庚二、识缘取方式:
诸现量前境尽现,一法不现不同相,
异体不容显现一,以显现取无轮番。
在一切真现量前,外境一五一十而显现,如瓶子的所作与无常一样的一个实体不会显现不同他体,瓶颈与瓶腹一样的不同对境不可能显现为一个,诸如颜色、形状,是以显现来缘取的。凡是对境具有的特性全部顿时显现,而不存在个别法显现、个别不现的轮番交替现象。比如,当镜中映现色相时,色相所具有的一切形色都会了然现出。
庚三(识境一致)分二:一、如何一致;二、建立现量非决定。
辛一、如何一致:
依如何存对境力,根识由此而生起,
无则决定不生故,识境互相无错乱。
凭借对境上如何存在的力量,致使根识生起具有某一对境的形象。因此,如果某对境不存在,决定不会出现缘取它的识。可见,有境心识与对境事物互不错乱。此处,如果是本体无二无别的一法,则决定不存在现、不现两部分,对此不能看成是像世间共称“瓶子”一样的实物,需要认定是根前一闪而现的实物,因为这是指论典中共许的(六)处对境的实法。
辛二(建立现量非决定)分三: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三、分别不取显现境之理。
壬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
现量亦即无分别,是故无需决定性。
由于显现的有境是无分别识,因此现量也必然是无分别识,故而现量并不需要决定,因为决定识纯属分别念。
壬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分二: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二、宣说若决定则违现量。
癸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
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
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
如果对方说:由于没有直接断除增益,因此现量不是正量。
驳:虽然现量远离分别念而没有决定性,但从未颠倒错乱对境的角度成立是正量。
对方又问:那么现量如何进行破立呢?
答:比如说,见到珊瑚时,在颜色的反体上无有错乱的理由,因此凭借自力能引出决定,由此证明现量是正量;或者说,无常的反体上存在会导致其他相同情况出现等错乱的理由,而需要借助诸如“执著所作之识”的他力而予以决定。现量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破立的。
癸二(宣说若决定则违现量)分三:一、建立决定蓝色反体是分别念;二、以定解断绝增益之理;三、说明此为阿阇黎之意趣。
子一、建立决定蓝色反体是分别念:
决定青色之反体,乃分别故是遣余,
误得照了境自相,内观自证许为量。
个别论师辩道:尽管刹那的反体是以遣余来缘取的,但由于这种决定蓝色自反体的识是分别念,因此不可能是现量;由于不观待因,故而也不是比量;因为尚未排除违品,所以又不可能是遣余。
驳:现量见到未曾分割的外境之后,随从它的识便以共相的方式了别它是“蓝色”,决定蓝色反体的识是分别念,故而不是现量。如果增益为蓝色的违品——黄色等其他部分不存在,显然就已经排除了非蓝色事物,由此证明是遣余。由于遣余不存在真实对境而要是以将自相、共相颠倒执为一体来取境,结果完全能得到照了境的自相。就内观而言,只是唯一的自证。为此,承认现量是无谬的正量。
子二、以定解断绝增益之理:
当知何者具定解,依凭彼者断增益。
我们应当了知,是依靠有决定性的识来断除非其本身其余违品的增益部分,因为定解与增益这两者如同光明与黑暗般是不并存相违之故。
子三、说明此为阿阇黎之意趣:
决定增益二意识,以遣余而缘取故,
谓彼二者非现量,实是彻知理者说。
决定“是它”与增益“非它”的两种意识都是通过遣余方式而缘取对境的,因此所谓“决定、增益不是现量”是彻知正理真如者宣说的。(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中说:“所有增益分,遣彼故决定,音声亦复然,彼等行境异。”又言:“境之一自体,本性乃现量,凡依量观察,岂有未见分?……”其中讲述了许多有关的道理。
壬三(分别不取显现境之理)分三:一、若显现则破立应成顿时;二、一境之所有名称皆为异名;三、若以反体辨别则成遣余。
癸一、若显现则破立应成顿时:
名分别以显现量,破立应成同时知。
否定非其本身的名称词语以及决定的分别念如果都是通过显现来衡量事物的话,就会漏洞百出。何过之有呢?如此一来,应成是非、有无的一切破立在对境显现的当下全部顿时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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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通过显现的方式取境无有轮番的现象。这样一来,见到瓶子的补特伽罗在瓶子的上面再次破立也就毫无必要了,原因是:瓶子只要一显现,它的所作、无常等特性便已暴露无遗。
癸二、一境之所有名称皆为异名:
一事纵取众多名,实是异名非不同。
再者,对于显现境独一的事物本身来说,尽管依靠瓶子、所作、无常等迥然有别的名称名言以及尽其所有的决定加以表述,假立多种名目,但实际上就像称呼一个事物的异名一样,所要了解的事物只有一个,其原因:由于因法事 的不同反体并非浮现在心中,因此执著名言的分别念绝不是通过显现方式而取境的。
癸三、若以反体辨别则成遣余:
以反体分即遣余,于彼立名有实已,
自认显现乃错乱。????????
如果对方说:无有这种过失。事实上,一个事物以反体而分成所作、无常等。
驳:这实际上就是遣余,只不过是将遣余取上有实法的名称而已。所以,凡是认为遣余是显现的观点一律是错误的。
己二(遣余)分三:一、真实遣余;二、决定自性;三、遣除诤论。
庚一、真实遣余:
否直接违而缘取,许为遣余之有境。
以否定与自己直接相违之分别念的途径来取境,被承许为遣余的有境或缘取方式。
庚二(决定自性)分二:一、安立;二、细分。
辛一(安立) 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壬一、总说:
假立故遣无实境,颠倒取境即自相。
于自相之一异体,遣余缘取共有四。
遣余只是以分别念假立的。因此,除了心中的概念以外单独的遣余根本没有真实的对境或对境法相。然而以自相、总相误为一体的取舍对境就是自相。尽管在外境事物上,一体、他体互不混杂,但对于自相是一体、是他体,通过遣余的执著方式而可能出现将一体执为一体、他体执为他体,以及将一体执为他体、他体执为一体四类情况。其中后两者难以理解,故而于此论述。
壬二(别说)分二:一、他体执为一体;二、一体执为他体。
癸一(他体执为一体)分三:一、增益之缘由;二、识执著方式;三、其必要。
子一、增益之缘由:
作用法相同一性。
他体执为一体的缘由,一切火的种类均具有燃烧的作用、一切水的种类具有解渴等的作用,一切树都具备有枝有叶的相同法相。可见,诸如此类的所有对境在错乱心识前浮现一个“总”的概念。
子二、识执著方式:
由习气力误为一。若谓原本同异体,
果识一异实相违,犹如心识及药物,
虽是相异有差别。????????
是由心识无始以来熏染的习气力而将这一切(同类)误解为“火”、“水”、“树”、“牛”的一个总概念。
如果对方说:那么,事物同样是他体,而由它安立的果——心识却全然不同,比如,见到白牛与黑牛,会生起“它们都同样是牛”的执著,而对于马与牛却不会生起“是一类”的心识,会生起互为他体的执著,这显然是相违的。
驳:就像依靠不同的对境、根、作意也能生起一个识,而冰片、石榴等不同药物能起到祛除不同疾患的作用一样,尽管因同样是各不相同而存在,但却有着生不生一个果的差异,这就是自然规律,所以合情合理。
子三、其必要:
破立一切异体事,同时同地即了知。
对于时间、地点、形象截然不同的一切别法进行破立的事,同时同地便可一清二楚,比如,只要一说“无树”,对方就完全明白“所有的树一概不存在”,而要通知“一一别法都不存在”是无能为力的事。
癸二(一体执为他体)分三:一、增益之缘由;二、识执著方式;三、其必要。
子一、增益之缘由:
遣余不同之行境,一体可分异反体。
虽然是一个事物,但能充当遣余的不同行境,其原因是:诸如,就声音外境的一个本体而言,从排除他法的侧面也可以分成所作、无常等不同反体。
子二、识执著方式:
如词分别缘取式,外境耽著为异体。
就像声音、所作与无常三者能通过不同能诠的词句加以表达以及分别念前现为他体的缘取方式一样,外境也是凭借增益他体存在而进行耽著的。
子三、其必要:
未了一体为一体,为令其知而分析。
本来,声音与无常是一个本体,但为了让没有通达它们是一体者领悟到这一点,而从遣除非声、非无常、非所作的角度加以分析,并由此证实对境是一体,从而对方会了解到声音本身就是无常等。
辛二(细分)分三:一、真实分类;二、破外境有遣余;三、各自之安立。
壬一、真实分类:
依于执著有与无,遣余即有二分类。
凭名分别之差异,有无遣余亦分二。
从建立所立遣除其余“有”、遮破所破执著“无”的侧面而言,包括有实遣余与无实遣余两种;就名言、心识的差异来分,有实无实两种遣余也各有两种,合计为四类,即有实遣余也包括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两种,同样,无实遣余也包括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两种,总共有四类。
壬二(破外境有遣余)分二:一、真实宣说;二、彼之理由。
癸一、真实宣说:
遣余乃识缘取式,无情外境无遣余。
所谓的遣余,是指心识的缘取方式,而在无情事物上绝不存在遣余。
癸二(彼之理由)分二:一、遣余应成显现;二、显现亦相同。
子一、遣余应成显现:
境遣余即自相故,成显现境失遣余。
外境事物上面如果存在遣余,那么它必然是自相,由此就成了显现的对境,已失去了分别念对境——遣余的身份。
子二、显现亦相同:
显现亦同境中有,若许盲人当灭绝。
显现也是同样,假设作为分别念执著方式的遣余在外境上存在,则可类推无分别念的缘取方式——显现也同样该在外境中存在。如果这样承认,那么一切事物各个上面就有显现了,这样一来,只要有外境存在就应显现,结果盲人将会绝迹,关于这一点的深入探索当从大堪布阿旺秋札的讲义中得知。
壬三(各自之安立)分二:一、有实名言遣余及有实心识遣余合一而说;二、无实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合一而说。
癸一(有实名言遣余及有实心识遣余合一而说)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子一、法相:
有实遣余除无实。
有实遣余的法相:即心中执著有实法而否定不能起作用的无实法。因此,有实的名言 与分别均是否定的的有境 。
子二(分类) 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丑一、总说:
由以显现不显现,对境而分有二类。
从显现与不显现的对境角度来分,遣余有现前遣余与隐蔽遣余两种。
丑二(别说)分二:一、现前遣余;二、隐蔽遣余。
寅一、现前遣余:
显现自身之法相,尽其所有决定识,
名言分别作剖析,故遣余成反体境。
根识前,了然显现对境本身的法相,即是现量,而取上蓝色非蓝色、常无常等名称及遣除各自反面而随后生起的所有决定识,这些均是通过名言与分别才这样剖析的,为此属于遣余。遣余作为将对境的反体各自分别开来的有境。无分别识前,对境当下现量显现,继此之后分别念加以决定;无分别识前对境全然不现,仅依分别念予以分析,无论是这两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但从分别念自身角度而言都同样不存在自相,因为分别念的对境纯是遣余。
寅二、隐蔽遣余:
自之法相不显现,无论观待不待因,
皆为名言分别境,是故决定亦遣余。
外境自身的法相在现量前全然不现,无论是如“由烟而确定火”一样观待因,还是如“想当然认为是火”一样不观待因,心中的那个事物就是名言与分别的对境。因此,决定任何对境是常、无常、有无等就是遣余。
真实非真及二边,分别取式有三种。
如果对隐蔽遣余进行分类,则有三种,其一、真实遣余:诸如,确定瓶子为无常而遣除常执;其二、非真实遣余:诸如,确定瓶子为常有而遣除无常的执著;其三、犹豫遣余:即模棱两可。分别念的缘取方式有以上三种,犹豫识也是通过分别的途径而执著任意一边的,所以它也是一种遣余。
癸二(无实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合一而说)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无实法非显现境。
子一、法相:
无实遣余除有实。
无实遣余的法相,即是说:遣除能起作用的有实法。
子二、分类:
由有或无所破言,遣余亦可分二类。
从排除无瓶等有所破的所知以及兔角、常法等无所破的侧面来说,遣余也有两种。
子三(无实法非显现境)分二:一、真实合理性;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
丑一、真实合理性:
诸无实法无本体,无体性故非所知,
由此于遮有实法,假立称谓无实已。
无实法不是显现境,因为无实法并没有自体,没有本体就不能作为所知,故而只不过是对遣除有实法的部分立名谓无实法罢了。
丑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分四:一、遣除等同有实法;二、遣除与量相违;三、遣除与世间共称相违;四、遣除与教相违。
寅一、遣除等同有实法:
有实皆由因所成,无需观待无实法,
无实非由因所生,故遮有实心前成。
假设有人认为:无实法尽管不存在实有的本体,但无实法自体是成立的,怎么会是无所成立呢?如果仅仅因为不成有实的本体就不成立的话,那有实法也同样应该因为不成无实的本体而不成立了。
驳:有实法是由自因所成,所以不需要观待无实法而在无分别识前依靠自然呈现而成立,在分别念前则通过遣余而得以证实。而作为无实法,由于非由因所生,或者不可能由因产生的缘故,必须要观待否定所破的有实法才能在心里以遣余来证明。因此,它们之间有着观待不观待的差别,完全是不同的。
寅二、遣除与量相违:
若谓兔角等本无,然无为法二倒境,
凭依显现为彼力,彼对境得成立有。
显现彼者即心识,许总以量不可测,
是故三种无为法,二颠倒境皆无量。
如果对方又辩解道:虽然兔角与石女儿等的确本不存在,但无为法以及“义共相”一样的分别颠倒境、“二月”一样本无见有的无分别颠倒境这两者,凭借各自的体会力可以权衡,作为这种正量的所有对境应该成立存在。
驳:这种对境与显现均超不出识本身,如果认为除识以外另行存在外境,则由于是增益假立的缘故,依靠正量是无法衡量这种外境的。因此,绝不存在能证实抉择灭、非抉择灭与虚空三种无为法以及两种颠倒对境本体存在的正量。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抉择灭只不过是指在萌生烦恼的众缘不齐全的情况下其相续中断的部分;非抉择灭是以妙观察慧断除所破的部分;仅仅对无阻无碍的部分立名为虚空。关于共相原本不成立的理由,前文中已经阐述完毕。
寅三、遣除与世间共称相违:
若谓设使无虚空,则违世间及论典。
无自相故非现量,无相属故无比量,
是故所谓有虚空,绝无能立之正量。
对方进一步诤辩:如果说虚空不存在,则既与世间相违也与论典相抵,否则,虚空的显现分、以虚空作为比喻都成了不可能的事。
驳:所谓的虚空,只是对无阻无碍的那一分假立罢了,实际上,虚空不存在自相,因此不是现量的对境,如果以自证来证成,显然就成了识。虚空与任何法之间都不存在彼生相属或同性相属,因而借助比量也无法证实其存在。由此可见,没有任何能证明说“虚空存在”的正量。所以,你们的观点只不过是立宗而已。
呈现蓝色乃显色,孔隙即未见色故,
庄严孔隙之虚空,非为虚空之能立。
对方提问:那么,虚空显现蓝色,现量目睹孔隙内的空间这些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显现所谓庄严虚空上面的蓝天这其实是须弥山等的光芒,因此属于显色,并不是虚空。而眼见孔隙内空空洞洞只不过是没有看到其他色法的部分,并不是见到了虚空。很明显,庄严虚空与孔隙空间并不能充当虚空的能立。
寅四、遣除与教相违:
谓若无为法皆无,则与说常相违背。
外道以及声闻宗,此二常派许恒有,
法称则于遮无常,安立恒常之名言。
对方又辩道:如果所有无为法不成立,那么在所知当中,有为法与无为法是直接相违,因此无为法需要常有。而且,法称论师以虚空作为恒常之比喻等教典中明明说它是常有的,你们的观点显然与这些教证相违。
驳:由于胜论外道与有部等声闻两种常派承许万法实有的缘故,就必然会认为虚空等也是恒常的。然而,具德法称论师只是将遣除无常的那一分安立为常有的名言,并非认可存在、恒常的同体。《释量论》中说:“无岂是常性……”由此可知,法称论师承许虚空只是一种增益。
暂停偈:
根识如哑具明目,分别似盲善言语,
自证诸根齐全者,充当彼二之联络。
根识表达不出破立的名言,只是显现便已完事,就像具备眼睛的哑巴一样。分别念虽然不能直截了当地见到自己的对境,但在遣余识前,能将是非等分辨得一清二楚,如同能说会道的盲人一样。如果自证本不存在,那么见闻觉知的所有名言都将化为乌有。正是依靠自证领受,分别念才得以执著无分别识的对境。显而易见,自证、诸根好似完整无缺充当分别、无分别两种识的联络员一样。
庚三(遣除诤论)分五:一、遣除若无共相则立名不可能之诤;二、遣除若是遣余则成相互依存之诤;三、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四、遣除若观察遣余成立有实与否则非理之诤;五、遣除若遣余无共相则不可能同体之诤。
辛一、遣除若无共相则立名不可能之诤:
若谓无有共相故,彼名应成无因者。
欲诠所牵运用故,诸词不定观待境。
有部宗声称:如果所诠共相在外境上不存在,那么它的能诠词语(名言)就成了无因者。
词语并不是由对境先已成立再反过来安立的,而是在想说的念头驱使下进行运用。所以,能诠的一切名言并不一定始终观待所诠的对境存在。
宣称若尔则言说,法与有法成无义。
境之本体同一性,依欲说力用二语。
对方辩诤道:假设共相的一切词语不是由外境来安立的,那么分开运用所谓海螺白色的“说法”词语及所谓白色海螺的“说有法”词语就无有意义了,因为一切外境的独立自相与共相是脱离的缘故。
外境的本体自相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无有差别。然而根据刨未刨除非海螺的其他差别法而借助“想说”力量的推动,想表达者为了使别人容易理解才运用了“说法”与“说有法”的词语。
辛二(遣除若是遣余则成相互依存之诤)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除直接违遣余词,彼即相互依存故,
一者不成终无二,由此遣余不容有。
对方辩论道:就拿了解树来说,倘若它是排除直接相违——非树的遣余词语,(那么它们之间到底需不需要观待?)如果了知树需要观待非树、了知非树需要观待树的话,则了知某事与非其本身二者之间就必须相互依存,由此执著任何独立的一者没有成立,另一者也无法被证实。最终,执著二者也将不复存在,这样一来,否定非其本身的这些遣余安立就不可能具合理性。
壬二(破彼观点)分二:一、以同等理而破;二、真实回答。
癸一、以同等理而破:
汝亦直违若未除,则无法知彼本体,
若除不晓违品故,一切名言皆成无。
其实,你们的观点也不例外,如果依靠“树”的名称没有排除直接相违的非树,也就不可能了解到树的本体,“将树拿来”的语句倘若没有除去“水”之类的事物,显然就会被误解成是共同的事物,而不会绝对理解成“树”。即便名称已排除了直接相违的反方面,也会因为违品一者尚未认定而不能了达另一者,致使过失依然存在,结果无法证实“树”。如此一来,你们关于树的一切破立名言也将荡然无存。
若谓非由遣直违,建立彼者有实法,
然见一境立其名,用名言时亦知彼。
命名之际若未除,非树木则树不成,
设若已遮虽成树,然彼成立是遣余。
对方又辩解说:并不是以遮遣直接相违的非树为前提来证明有实法树的,我们单单承认建立,当见到有枝有叶的一个物体时,对它命名说“这就是树”,后来在应用名言时,人们也知晓那就是树。
驳:如果你们在最初命名的时候宣称“这样的东西是树,另外还有树”而未曾遣除其他非树的事物,那么在后来运用名言的过程中,石头、粪便等也会被怀疑成树,而依靠那一名称根本得不到所希求的树。假设说“唯有这样的东西才是树”而否定了其他事物是树的情况,则尽管在应用名言期间依靠该名称能达到需求树的目的,可是,由于它已经遣除了非树的其他事物,因此已成立是遣余。
癸二、真实回答:
现见有枝有叶物,于彼立名为树木,
此名应用彼种类,种类非除遣余有。
遮遣其余运用故,诸词具有特定性。
我们宗派所持的观点是这样的:当看到如此有枝有叶的一个外境后便将它立名为树,分别识依靠这样的名称而将凡是属于其同类的一切事物均耽著为一类而进行运用。这一种类并不是离开排除不同种类的遣余而另行存在。
如果对方说:倘若一切语言只是依靠遣余才能宣说,那么就成了必须直接运用独一的别有否定 词。
驳:尽管没有直接应用别有否定词,但由于一切名称都是通过遣除他法而运用的缘故,所有词语均具有指定的特性,比如说“用瓶子取水来”而不必说只用瓶子将独一的水提来。此外,如果不需要瓶子,就说“拿水来”;假设不需要水,就说“将瓶子拿来”。如果没有决定性确认两者,就说“随便拿来”……实际上就是这样应用词句的。如果想了解有关破斥克主格乐花桑的探索分析,当从大堪布阿秋的教典中得知。
辛三、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
所知等词无所遣,彼者否定实相违。
彼纵无余有实法,然有假立而否定。
对方说:所知、一切、所有、无余等等诸词语没有其他非彼本身可否定的,由于是所有一切的有境,因此运用否定的遣余显然矛盾。
所知等虽然没有除此之外的有实法,但却有通过增益假立非其本身来否定的情况,因为心中是以假立来否定非所知的。
辛四(遣除若观察遣余成立有实与否则非理之诤)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回答。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若汝之彼反体,乃有实法同共相,
无实则无必要力,是故反体无所需。
如果对方又说:假设你们所承认的遣余或反体成立为有实法,就会招致与承许共相为有实法相同的过失;倘若是无实法,那么什么也就不存在,根本没有任何安立及从中达到目的的必要及能力,由此一来,所谓反体的这一安立也无有必要。
壬二(回答)分二:一、破其他答辩;二、自宗答辩。
癸一、破其他答辩:
于此藏地多师许,有实反体为有实。
若尔则于总所说,此种过失难消除,
遮遣非树彼有实,若是沉香余非树,
余若是树沉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
对此辩论的回答,藏地大多数因明论师主张:尽管无实法的反体是无实法,但有实法的反体却是有实法,因为要承认有实法的反体与有实法本体无二无别。
驳:倘若如此,则与承许共相为有实法相同的过失也就难以消除,下面说明理由:请问“遮遣非树的那一有实法到底是不是沉香树?”如果是沉香树,就会因为沉香树的自性绝不会随行其他事物,结果檀香树等其余树就不是树了。假设说不是沉香树,那么檀香树等其余树倒是树,而沉香树却变成了非树,因为沉香树的自性或本体与檀香树等其他树的本体不是一个,这样一来,沉香树就已经不是非树反体的树了。
暂停偈:
受持法称意趣者,反而破斥大师理,
如栖林间之猴群,粪便洒于绿树中。
承许共相与反体为有实法的人,对于法称论师予以全盘否定这一点,似乎一直怀恨在心,致使在此藏地受持法称论师的意趣者反而玷污或遮障或破斥了这位大师的无垢正理,就像栖身于林间的猴群居然将粪便洒在自居之处——干干净净、郁郁葱葱的树上一样。
癸二、自宗答辩:
反体不成有实法,若析心识缘取式,
一切有实皆具足,是故遣余无此咎。
由此纵说一词语,亦具破立二功效。
反体并不成立为有实法,原因是:非树的反体如果在外境上成立,沉香树与柏树二者就成了一体;倘若无情法的反体在外境上成立,马与牛二者也成了一体。然而,如果分析心识的缘取方式,则通过与遮遣非其本身相同的方式而浮现出一个总概念,也就是应该将自相与共相误为一体来理解,由于在所有同类的有实法上都具有这一点的缘故,对遣余来说,绝不会有刚刚所说的无必要、无能力这两种过失。可见,即使只是说出“树”这一个词语就已经具备了否定非树及肯定树的两种功效,而不必亲自作事。
二法不容是一体,反体本性不成立,
是故依凭说反体,成立自体 之有实。
如果对方提问:那么,这两种能力难道不是已经直接充当自体及反体两种词语的作者了吗?
答:绝不会充当作者,原因是:树与非树的二法不可能是一个本体,所谓反体法的本体在外境上不成立,因此只要一说反体,就要将假立心法与目睹境法二者误为一体,由此足可证明,遮遣混合之词语(即自体)的有实法在外境自相上成立。《释量论》中云:“非二语作者,彼此非有故,无实见有实,乃由心染污 。”
辛五、遣除若遣余无共相则不可能同体之诤:
谓诸异体若无总,莲花以及蓝色等,
诸法不汇一体中,由此应成同体无。
有部宗等论师发表看法说:如果一切异体的“别”上并不存在合而为一、紧密相联的一个共同“总”,那么青莲花与蓝色等一切异体法就不会汇集成一个事物,如此一来,既是青莲花又是蓝色的同体就成了子虚乌有。
青莲蓝色非异体,遣余分之又摄集,
分别识前乃同体 ,非取自相根行境。
驳:青莲花与其颜色二者在外境上并不是异体,但依靠分开辨别的遣余将它们分成非蓝色与非青莲花两种不同的反体,随后,依靠汇集成一的遣余再将它们合为既是莲花又是蓝色的一体,在分别识前现似同体,而在根识前并非如此,因为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存在互为他体的两者。由于对既是青莲花又是蓝色的事物,直接或现量缘取的对境唯独是自相。为此,如果存在除此二者以外的一个同体,那必须在自相上存在。然而,因为它不是领受自相之根的行境,由此可证明同体在外境上并非另行成立。
暂停偈:
亲睹建立及遣余,净目明慧兼备者,
彻见因明之所知,实相真理如佛陀。
如果这般分析所知,则显现境建立外境自相即是人们真实取舍的对境。在因明缘取方式的所有密诀中堪为唯一命脉的,就是遣余。作为亲见建立与遣余之缘取方式的清净明目与敏锐妙慧兼而有之的因明智者,如果已彻见所知的无误实相真理、远离怀疑的阴暗而如实宣说取舍,可谓与遍知佛陀相似,终将证得无所愚昧、无所畏惧的卓越圣果。
量理宝藏论中,第四观建立遣余品释终。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
丁三(所诠与能诠之证知方式)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戊一(破他宗)分二:一、破许自相为所诠;二、破许共相为所诠。
己一(破许自相为所诠)分二:一、破许境自相为所诠;二、破许识自相为所诠。
庚一、破许境自相为所诠:
个别派系谓瓶等,外境自相是所诠。
自相分开而确定,无边无法立名称,
纵是运用名言时,亦难获得初自相。
过去未来非所诠,彼者无有自相故。
声论外道 等个别派系宣称:瓶子等外境单独的自相是所诠,因为当说“将瓶子拿来”时,便会得到能装水的东西。
这种观点不合理,原因是:一切时间、一切地点的外境自相要分开确定,无量无边,故而无法一一取名“瓶子”。即使能够做到这一点,但在后来运用名言的过程中,也难以得到先前立名的第一个自相,因为它早已灭亡。假设未曾得到,则凭借其余的名称将无法理解它,就像用柱子的名词不能了解瓶子一样。
再者,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那么过去与未来的瓶子显然就成了不是通过语言而充当所诠的,因为它现在无有自相之故。
若依名言诠自相,眼根等则无所需。
外境无有关联故,诸根不能执相属,
衔接所谓彼即此,乃伺察故是遣余。
另外,如果语言能诠表出作为真正对境的自相,那么眼根、显现、作意等就都没有用途了,因为只要一说就已通达了自相。由于所有外境自相都是零零碎碎、互不混淆的,而并不存在名义的相属。为此,根也不可能执著名义的联系。而将所诠的名称结合在一起说“它是这个东西”实属一种伺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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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绝对是遣余。
最初应用关联时,虽已指示自法相,
然于共相取名称,为用名言而立名。
若根能取杂语义,即使无名亦应知。
事实上,在命名之前,最初使用名义的关系时,就指示出所诠自身的法相,诸如当见到瓶子时,而取名说“这就是瓶子”,这一名称也是对分别念前浮现的总概念来取的,作为说者与听者都不会执著当时的独立自相。之所以这样命名,目的就在于以后运用名言时能了解外境到底存不存在等情况,因为没有名称,就无法应用名言。
假设根缘取与能诠词语混在一起的义(共相),那么即使没有立名“瓶子等”,但只要一见自相自然而然就应该知晓“这就是瓶子”。
若谓随从根门意,见名混如无分别,
否则见觉境异体,了知外境不现实。
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
纵次第取然速疾,故诸愚者执为一。
对方又继续辩道:尽管一般来说名义互不混杂,但当现量看见外境时,跟随根门的意识见瓶子的所见外境与取名“瓶子”的词语这两者是混合在一起的。识的本体虽然是有分别的,但与无分别现量一模一样。如果不承认这一点而另辟蹊径,就会因为现见与分别的对境截然不同而导致见时无分别、分别时无见的局面,结果见的同时认知外境就不可能实现了。
对此回答:虽说(名言、意义)二者并非混为一体,但误为一体的因有两种。其一,按照识同时缘取的观点,尽管分别识与无分别识真正的对境互为他体,但由于同时缘取一个照了境的缘故,诸位愚者便将其误解为一体。
其二、依照识次第缘取的观点而言,就算是现见与分别二者依次缘取,但由于缘取极其迅速,如同河流般相续不断出现,致使所有愚者耽著为一个,而实际上这两者不会有一体的可能。
庚二、破许识自相为所诠:
识亦乃为自法相,是故命名不应理。
如果有人说:心中显现瓶子等外境除识以外不会有,因此识自相是所诠。
这种说法也不应理,识也是指自身的独立法相,所以对独一无二的它同样不可能命名,因为自相无边无际、名言及取名的时间有先后之别,故而无法立名。
己二(破许共相为所诠)分二: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
庚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
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
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胜论师说:如果认为词语能说出别法或自相的话,当然有过失,而实际上词语并不能诠表自相。而我们宗派承许,诸如瓶子一样的外境的种类共相是所诠,因此无有过失。
驳: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所有瓶子实际并不存在一个总概念,即使存在,可是给孤立的它命名既无必要也无功能。共相是不能起作用、含糊不清的抽象概念,即便给它取名也不可能了知自相。
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若言自相无边故,无法立名此亦同。
对方又诤论说:并不是给独立的共相(总)命名,而是给与共相密切相关的每一个自相取名能了解自相,这一点合情合理。
驳:如果没有给自相取名,那么纵然给共相取名也绝无力了解自相,由此看来,如果说“扔掉不具备必要、能力的共相,只是给真实的自相取名便能了解自相”,那不同他体的共相又有何用呢?就像了解柱子并不需要瓶子一样。
假设对方说:自相无量无边的缘故无法取名。
驳:如同自相一样此共相也同样无边无际,所以要对它命名也同样无能为力。
庚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 :
雪域派与声闻宗,许名言义真所诠。
于不相应行立名,如何了知无关色?
犹如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
雪域派有些论师与正量部等有些声闻论师观点一致,他们承许说:与色、心及心所不相并存,而能起到展示名言及义的本体等作用,故称不相应行,它作为诠示意义的所依,是真正的所诠。
驳:这种观点不合理,原因何在呢?给不相应行这种增益无实法取名又怎么能了知与之毫无瓜葛的色法等呢?就像说“瓶子”不能了解与之无有关系的黄牛一样。
若谓虽然无关联,相同错乱而取境。
相同致误则时境,偶尔错乱非皆误。
此乃恒时错乱故,非由相同致错谬。
对方仍旧辩解说:心中浮现的不相应行“瓶子”与自相二者之间虽然毫不相干,但是由大腹等形象相同而误认为一体,从而缘取外境自相。
驳:如果只是因为这两者形象相同就导致错乱的话,就应该有时取自相、有时也缘取名言共相与义共相。因此,地点、时间偶尔可能会错乱,然而随时随地经常性错乱也是不可能的。但这是由于分别念体性恒时错乱所致,并不是由相同而错乱的。如果想了解有关这一点的深入探索,当参阅大堪布阿秋的讲义。
戊二(立自宗)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抉择彼义。
己一、法相:
由名所知与能知。
由名称所了解的内含就是所诠的法相。能理解所诠意义的名称即是能诠的法相。
己二、分类:
由讲用者之差异,各各有二共有四,
讲时分析而精通,入时误为一体得。
由讲说期间与应用名言之时的人(补特伽罗)的差别而言,每一个能诠各有两种,总计四类。具体来说,讲说之时分别念前显现所诠与能诠的义共相及名言共相二者是真实的所诠与能诠;自相成立的外境(义)与名言是耽著的所诠能诠,这般各自分开,从而能精通所知的要领。可是,在应用名言时,自相与共相并未分别开来,只是误为一体而取名,由此在运用名言时能得到外境自相。
己三(抉择彼义)分三:一、建立名言共相真实所诠无有;二、无事而错乱命名之理;三、错乱应用而得照了境之合理性。
庚一、建立名言共相真实所诠无有:
外境与识为自相,二种共相乃无实,
此等四者非所诠,故胜义中无所诠。
名言真实所诠并不存在,其原因:境与识是自相,不能充当所诠;名言共相与义共相二者是无实法,故而这四种并不是所诠,除此之外也不可能存在所诠。由此可见,在胜义中所诠本体不成立。
庚二:无事而错乱命名之理:
分别本性即错乱,浮现名言义共相,
于彼耽著为外境,彼即假立名所诠。
在本性错乱的分别念前浮现出所谓“瓶子”名言所诠的义共相,将它耽著为外境而取名,因此,这是假立为名言真实所诠的。
庚三、错乱应用而得照了境之合理性:
迷乱习气熏染故,命名之时混合立,
名言时亦如是知,故虽错乱亦真实。
从无始以来迄今为止,将自相、共相误为一体的习气久经熏染,根深蒂固,由此在命名时,没有将自相、义共相分别开来而是混在一起命名为“瓶子”,之后在运用名言时也这样来理解,只要一说“水装在瓶子里”,谁也不会问“是共相的瓶子还是自相的瓶子”而绝对会理解成唯一的自相,结果也会达到目的。为此,词语的真实对境并不存在,而是误解为对境,但是只要按照这样去做,就能达到目的。因此,说它是真实也合情合理。
戊三(除诤论)分五:一、遣与许真实共相为所诠相同之诤;二、遣与许识自相为所诠相同之诤;三、遣与许不相应行为所诠相同之诤;四、遣若无所诠则成灭绝名言之诤;五、遣许错乱之关联不需要之诤。
己一、遣与许真实共相为所诠相同之诤:
谓名义若未遮他,则成有实为所诠。
胜义之中虽不遣,显现遮遣乃迷乱。
不许共相为迷乱,是故岂能同彼等?
辩方说道:所谓“树”的名言所诠义共相到底排不排除非树他法,如果不排除,就与所谓树的名言所诠相违了。假设排除了非树,就成了树的有实法,如此一来,将与有实法作为所诠完全相同。
驳:在胜义中,并不遮遣(非树),因为心中的瓶子本来就不存在有实法。如果胜义中遮遣(非树)的话,那么自相以外名言共相与义共相单独能起作用的众多有实法就需要存在。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心识遣余前,名言共相、义共相的自反体虽然不是自相,然而在分别识前显现为遮遣(反体),这就是由自相、共相错乱为一体的串习力所致。你们宗派并不承认共相是错乱的,因此怎么会与他们的观点相同呢?绝不可能相同。
己二、遣与许识自相为所诠相同之诤:
若谓诠说分别像,则成心识为所诠。
自相反体非所诠,错乱假立乃无实,
是故为令世人入,于分别像立名已。
对方又辩道:如果显现在分别念前的义共相是所诠,则由于它离开识以外不存在,如此就与识自相作为所诠完全相同了。
驳:单单浮现其形象的识自相的部分或反体虽然不是所诠,但心中将自相、共相误为一体而耽著假立外境的那一无实法部分是所诠。因此,分别识前浮现的义共相尽管在外境的有实法上并不成立,但只是顺应人们想当然认为的尺度,为了诸世人能趋入名言的意义而加以命名罢了。
简而言之:识能生起自明自知、自我领受本体的反体以及如外境自相显现的反体这两者,前者不能作为所诠,而后者能作为所诠。这一所诠虽然也不成立为有实法,然而为了诸世人能趋入而在迷乱者前运用取名的名言。
己三、遣与许不相应行为所诠相同之诤:
谓若遣余总立名,则与不相应行同。
义共相若成实体,汝真实然为无实,
是故知无遣余境,则无所诠与能诠。
对方辩论说:如果给具有遣余本性的共相取名,则由于遣余与自相互为他体的缘故,显然就与对不相应行立名完全相同了。
驳:假设承许所谓的义共相成立实体,你们的观点倒是千真万确,但事实上,我们认为义共相是无实法。如果领会了遣余本身的真实对境不成立实体,就会明白,义共相是所诠与能诠一无所有这两者在胜义中一模一样,由此完全可以摆脱诤论的过失。
己四、遣若无所诠则成灭绝名言之诤:
谓无所诠错乱妄,是故毁坏诸名言。
以错乱式取自相,是故名言实合理。
辩方又提出:假设在胜义中未错乱的所诠能诠不存在,那么由于错乱本身就是虚妄的缘故,必将毁坏一切符合实际的世间名言,就像兔角存在与瓶子存在一样所诠能诠有无也没有两样了。
驳:由于所有世人均是通过将义共相误解为自相的途径来取舍自相的,因此有无等一切名言合情合理。
己五、遣许错乱之关联不需要之诤:
借助术语知关联,错乱关联无所需。
自相以及义共相,二者误解为一体,
纵于此三立名称,然无错乱无真名。
对方辩道:仅仅使用术语便可了知名言、外境的关系,因此自相与共相误为一体的关联就成了多余的。
驳:事实并非如此,纵然对瓶子的外境自相、单独的义共相以及将自相共相误为一体这三者任意一种使用瓶子的术语,但如果无有错乱的话,就没办法将外境取上相应的名称,原因是:假使自相与义共相二者无有错乱而对自相取名,势必会招致对外道所说的过失;倘若对义共相使用术语,则对声闻宗所说的过失又会降临头上。如果按照最后一种(也就是自相共相误为一体而立名),那就是在证实我们的观点。
于此自相及共相,误为一体令趋入,
命名老人立名称,依此错乱取外境。
如果对方想:那到底你们自己是如何使用术语的呢?
答:依靠名称而进行取舍的此时此刻,自相与其义共相二者误为一体,为了让所有世间人能如实见到马牛等,古代的命名老人们首先进行命名,随之人们遵照执行,错乱而趋入外境。
总结偈:
名言真实所诠无,耽著所诠乃自相,
误为相属而实行,取境士夫不受欺。
如果慎重分析,则名言真实所诠并不存在,耽著所诠就是外境自相,尽管是颠倒执著名言、外境的关联而进行命名的,但依靠这种错乱方式取境的人们并不会受欺。错乱的外境显现也绝不会离开自相的形象而颠倒显现,就像从能见到远处色法的玻璃房内观看一样。
量理宝藏论中,观所诠能诠第五品释终。

第六品  观相属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戊一、总说:
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
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量、非量等所有一切破立无不观待相违及相属,因此,在观察量的法相真理之前先要分析相违与相属。
戊二(别说)分二:一、观察相属;二、观察相违。
己一(观察相属)分三:一、破境之相属;二、建立心前相属;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庚一(破境之相属)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
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一切所知超不出有实法与无实法的范围。有实法又可以分为异体与一体。由于自他二法互为异体的缘故,外境中不可能有联系在一起的相属;即使是一体,但自己也不可能与自己有关联,因此各自本体互不混杂、分开存在的一切有实法在外境上并无有相属。
个别愚者谓无实,亦有同品之相属。
藏地个别愚笨论师声称:不仅(有实法存在相属),而且无实法也有同品相属。并进一步陈述理由说:以离一多因等理由建立所破不可能存在,建立法是无遮〔推理公式:一切法(有法),不存在(立宗),离一多故(因)〕。可见,如果同品与违品的两种关系都不存在,那么无相属的因就应该有现世的可能了。因此,尽管同品相属存在,但由于人们没有认识才导致观待确定违品相属。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驳:这种论调绝不应理,无有本体的无实法如果与他法之间有关联,那么它自身也不可推翻地变成有实法了,倘若是同性相属,显然就成了自性有实法,假设是彼生相属,那就成了果有实法。此外还有过失:本来,任何一法不舍弃他法就是所有相属的共同法相,有实法也可确定为自他二法,由于自身与他法不会混在一起的缘故(而不存在相属),无实法无有本体的缘故(而不存在相属)。可见,事实上,(有实法与无实法)这两者在外境上都不存在相属。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三、破其余相属。
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作为一个本性的外境不会有二法,无有二法也就不可能有相属,因为自身只是孤立的一法。诸如所作与无常,也是心中以反体而分的,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存在相属。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
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
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藏地有些论师宣称:假设所作与无常的两种反体在所诤事“声音”上面不成立,那么以所作的因证明无常的三相推理就不可能实现了,原因是:反体是由心所造作的,心法于外境上不存在,因此外境与因之间的关系具有合理性。由此可见,尽管所作、无常是属于实体的不同反体,但它们在外境上有同性相属。
驳:所作与无常这两者在声音的实体上是一体这一点,我们也承认,虽然外境本体相同,但这些反体如果在外境上以不同他体而存在,那么反体内部彼此之间也像甲片 一样互不相联,这样一来,所作就不是建立无常的因了。就算是相属,但如果是同性相属,则不仅只有实体一个,而且反体也成了一个。由此,就像月亮与凉光一样只不过是成了不同的异名。或者,如果是彼生相属,一者就变成了另一者的果。因此,你们的观点不合理。
壬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实体相属;二、破种类相属。
癸一(破因果实体相属)分三:一、破因果次第相属;二、破因果单独相属;三、破因果观待相属。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属)分二:一、前后相属不应理;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丑一、前后相属不合理: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不是先后而是在同一时刻,不存在彼生相属。如果有时间先后,那么其中一者存在时另一者决定(遍)不存在。因此,有实法与无实法在外境上都不存在彼生相属。
丑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外道声称:因灭尽与果产生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起衔接作用单独的连结相属。
驳:如果连结因果的这一相属是在因位果位都留住的常法,显然就已不是有实法,而作为无有作事能力的无实法根本不能充当连结的作者。倘若它是无常法,那就如同火已熄灭,连结相属也已灭尽而无法再衔结“烟”一样。如果在这中间还有第三品的独立相属,那么这一相属与前面的烟及后面的火之间仍旧需要有其他连结相属,结果会变成无穷无尽。
子二、破因果单独相属: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假设有些论师说:不观待彼此二法独立的火与独立的烟,每一者的上面都存在二者的相属。
驳:倘若如此,那么一切外境都绝对相属了,而无相属的法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当看见一个互不观待的孤立“火”或“烟”时而没有见到另一者也应该能确定下来“这是烟的因”或“这是火的果”诸如此类二者的相属。
子三(破因果观待相属)分二:一、破饶益相属;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丑一、破饶益相属: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对方立论说:因果二者相互观待,一者利益另一者,为此它们之间存在观待相属,这并不矛盾。
驳:因果二者中一个是有实法时另一个是无实法,所利益与能利益的相属在外境上存在实在难以立得住脚。
丑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辩方立论道:如果某因不存在,也就不会出生果的名言,这就是一种相属。
驳: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左右、这边那边、长短等也成了相属,因为它们之间无有一者就不会出现另一者的名言。
对方又进一步说:不仅仅是观待名言,而在胜义中也存在无则不生的相属。
驳:这一立论通过观察是实体还是反体的方式便可推翻。(请问你们)是指无有火实体则不生烟实体,还是说无有火反体则不生烟反体?按照第一种情况,在外境上面,无有火实体则不生烟实体是不存在的,原因是:当看到现在的火时,如果过去的火已不存在,就不会生出(现在的烟)。然而,由于火已经熄灭的缘故,外境不成立。未来的火尚未产生,即便现在的火存在,但因为与正当看见烟是同时的缘故,它们之间并不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按照第二种答案也同样不合理,因为反体是以分别念连结的,而不是以外境来相连的。
癸二、破种类相属: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辩方立宗道:因果自身的法相虽然不存在相属,但因果的种类却存在相属。
驳:请问种类到底是指什么?假设说是因果的自身法相,那么前面的过失依然无法摆脱。如果认为所谓的种类,除此之外另行有他体存在,这一点在前文中破“总”的时候已经予以否定了。
壬三、破其余相属:
依此可将俱会集,差别以及差别者,
能作接触等相属,所有观点一并遮。
凭借破外境相属的这一理证,可以将承认俱有、会合、聚集、差别、差别者、能作、接触等相属的所有观点一并推翻。
那么这些观点究竟是指什么呢?
有谓枣核依铜盆,彼为俱有之相属。
有谓无常依常有,称为会合之相属。
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
有谓灭因现在果,称为连结之相属。
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
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
有的宗派说:所谓的俱有相属,是指诸如枣核依于铜盆,本体不同、时间相同的事物虽然不是同性相属与彼生相属,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所依与能依的关系,因而叫做俱有相属。
另有派系声称:檀香树等无常“别”法依于树的常恒所依“总”的关系是会合相属。
还有宗派宣称:所作、无常与声音相属等是异体法汇集于一个事物上,因此是在一个外境上的聚集相属。
也有宗派论师承许说:依靠不同他体来了知他法,就像通过手杖而了解持杖者一样,这是差别法相属。
灭尽之因与现在之果虽然不会同时存在,但它们二者的关系需要由取名相联,这叫做连结相属。
另外也有人发表看法说:常有的我与其所作的伸屈等无常形态二者之间存在着能作相属。
还有些人说:诸如眼睛看色法之类的事物,是一种接触相属。
此外,也有人说,诸如,杜鹃与燕子,是主仆关系,天鹅与黄野鸭是配偶相属……,愚者们众说纷纭。
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
下面将这所有观点综合在一起加以破斥:承认外境上存在相属,是他体法不可能有一体相属、是一体法则自己与自己不可能相属的道理按照前文中的观察已经遮破完毕。
假设辩方说:俱有等关系虽然在外境上不存在相属,但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以遣余来衔接的话,心里便能明白是相属。
驳:承认俱有者等神我与作用等假立的相属存在着能害量,因此不能算得上是相属。如若只是承认能依与所依、“总”与“别”之类的相属,无有能害,这种情况在心前虽然成立,但均可以包含在两种相属当中,而不该另行分类。此处“若谓如何有能害……”一个偈颂本是自释中失落到本颂中的,而不应当归属在颂词里。
暂停偈:
法称论师已弃之,多数恶念愚者取,
服呕吐药所吐物,除非犬外谁食用?
承许两种相属以外其他相属的所有外道观点,法称论师早已遮破完了。如果依然认可其余相属,那么显然已舍弃了因明七论的所有正理,而且,对于法称论师予以否定、抛弃的多数恶分别念,诸愚笨之人又反过来欣然接受,这实在成了令人呵责的对境,比如,不幸的患者服下呕吐药,结果他们向外呕吐出来的东西,除了狗以外谁会去食用呢?
庚二(建立心前相属)分二:一、心如何连结之理;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一、心如何连结之理:
分别念境之前依,世间名言而分摄,
前后分别而衔接,立照了境应相属。
不同外境自相不可能有相属,而在遣余分别念的有境前,按照世间名言,瓶子的一个自相,从遮遣非大腹、非刹那、非因缘所生三个角度而在心里浮现瓶子、无常与所作三个反体,它们均可归属在一个本体当中,这是同性相属。诸如,分为异体的火与烟,以前者为因、后者为果的分别念加以连结而安立为彼生相属,通过这种关系能够建立照了境,因此立为相属合情合理。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二: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壬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
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
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
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对方辩论道:如果所作与无常是像以心来衔接一样在外境上成立,那么尽管说外境上不存在相属,但实际上却成了外境的相属。假设外境不存在这些相属,以所作就不能证明无常,因为这两者在外境上并无关联,所以此因不能充当外境的能立。
驳:虽然反体是由心假立的,但诸如将瓶子执为所作与无常一样的假立符合事实,而诸如将瓶子执为非所作与常有的假立与事实不符,这两种假立中,第一种符合事实而能得到照了境,因此可以作为相属的名言。另一种不能得到照了境。也就是说,所作与无常在外境上成立一体,它并不是反体法,而心中呈现为他体,这不是实体法。
壬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
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
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
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辩方立论道:此烟与彼火之间无则不生的关系,就烟本身而言到底有没有相属的对境火,如果没有火,那么烟已成了无因者;假设有火,那就已成了在有实法自身上面存在的相属。
驳:尽管外境的烟无火不会产生,但只是说前面的火如果不存在,就不会产生后面的烟,将这两者综合起来而执著、连结为一体的,当然这种情况不是分别念绝对无法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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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并不成立外境相属。
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分三:一、建立法相;二、认识事相;三、确定此等之方式。
辛一(建立法相)分二:一、能立同性相属;二、能立彼生相属。
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分二:一、证成名言相属;二、证成义理相属。
癸一、证成名言相属: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项峰等法相与名相黄牛的相属,实际上是在心识前将集聚项峰等特征的这个动物错乱而执为一个外境“黄牛”,并使用同性相属的术语来加以证实,而在外境上并不存在同性相属,因为名相纯粹是无中生有的增益。与之相同,“总”与“别”的相属也是心中依靠显现与假立将具有一个反体的“树”及二反体兼而有之的“柏树”误为一体,这样对一个事物命名才得以成立,而绝非其他,这是因为“总”不成立实体的缘故。
癸二(证成义理相属)分二:一、运用因;二、遣除彼不定。
子一、运用因: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凡是存在的事物均是刹那毁灭,如同瓶子,声音也存在之故,这是自性因。虽然此因使用无常也可以,但由于个别外道不承认神我与自在天等是所作性,因此顾虑到在他们的分别心前此因不成立才运用“存在之故”,因为神我自在天这些存在,他们自己也承认的缘故。再者,凡是存在的事物不可能不是由因缘所作。如果后来所作已在他们心目中成立的话,那么再使用“所作故”也可以证实。
如果有些人说:存在的法相是指能起作用的法,那么,由于彻底遮破心或外界有实法的刹那不能起作用的缘故,它就成了无实法。
驳:这些是指没有遇到外缘的情况下,而一旦遇到外缘时,就能够起作用,因此无有过失。关于这一点的深入分析也应当从大堪布(阿秋)的教典中得知。
子二(遣除彼不定)分三:一、无观待因;二、有害因;三、彼二因之必要。
丑一(无观待因)分二:一、真实无观待因;二、遣诤。
寅一、真实无观待因:
已生之法决定灭,无需其余之灭因。
凡是已生之法绝对要毁灭,因为到达第二刹那时第一刹那已经灭亡,而它的毁灭无需观待任何其余能灭因。
寅二(遣诤)分三:一、遣此因不成之过;二、遣此因不定之过;三、遣太过。
卯一、遣此因不成之过:
谓灭观待他因故,此无观待不成立。
所毁灭事有实法,灭法无实此二者,
皆牵涉灭之名义,然二者悉无需因。
瓶灭无实不待因,有实自成何需因?
他因所作彼不灭,是故成立灭无因。
有些论师辩论道:瓶子、树木的毁灭观待“锤子”与“火”的他因,故而此无观待因不成立。
驳:此处,所灭事物瓶子一样的有实法与已灭的无实法都涉及灭的概念。但是这两者均不需要其他灭因:如果瓶子的灭法是无实法,那就是一无所有而灭亡,因为无实法以因产生是完全相违的,并且此灭法不观待任何法。即便灭法需要是有实法,但它是瓶子自身还是自身以外的一个有实法?如果是瓶子本身,那么它已经成立又怎么需要因呢?倘若是瓶子之外的他法,则尽管它是依因所造,但瓶子却应该永不毁灭而一直住留。所以,除瓶子之因以外另行毁灭的因不存在这一点完全成立。
谓灭无实因所作,若尔自成无观待。
无实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
彼二意义实相同,如见无与无所见。
再者,如果一口咬定说毁灭的无实法是以因所造,其实这种观点间接已证实了毁灭不观待因,因为说“无实法以因所作”与所谓“因一无所作”这两者意义一模一样的缘故。比如说,见无所有与一无所见两种说法同样是没有看见的意思。
卯二、遣此因不定之过:
谓聚齐全然如芽,此无观待不一定。
此等聚合皆变迁,观待之故非不定。
个别论师又辩道:即便种子、水、肥料样样齐全,但不观待其他因也不会长出苗芽,这是我们有目共睹的,由此也能证明此无观待因也不一定。
驳:我们也不承认只是外缘聚合苗芽就会萌发这一点,因为这些要观待整个过程变迁的缘故,而此因并非不一定。
谓所作亦观待时。若观待时所作变,
则成毁灭无观待,不变如前无损住。
对方接着辩论:那么,所作也并不是立即就毁灭的,它要观待毁灭的时间。
驳:如果观待时间的话,那请问所作在毁灭的时间尚未出现之前到底变化还是不变化?如果变化,就已经证实了毁灭并无观待,因为毁灭的时间虽然尚未到来,但已经灭亡了的缘故。假设所作不变,那么后来也应一如既往,完好无损而存在,因为前后的本体无有差异之故。
谓聚无变之一体,是故此因不成立。
聚合犹如后萌生,一体之故初应成。
对方又进一步地说:由于土地、种子等因的聚合自本体从第一刹那直至生果的最后刹那之间是一成不变的一体,结果观待相续变化的这一因就不成立了。
驳:那么,就像聚合以后到末尾聚合生芽一样,由于这两者是一体的缘故,最初的聚合就应该生芽了。
谓纵一体有障碍,是故生芽不决定。
有障无障异体故,虽许一体已成二。
假设对方辩解说:前后这两者尽管是一个本体,但最初聚合有障碍而不一定生出苗芽。
驳:最初有障碍与最终无障碍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他体,可见,虽然你们承许是一体但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两者。
谓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无观待,
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
稻芽观待自种故,是无观待因不成。
对方继续诤辩:如果毁灭无所观待,那产生也必须是无所观待。如果这样的话,青稞的因聚合而产生青稞的苗芽,从观待产生稻子的苗芽而言,虽然可以运用无观待因,但由于它不能产生稻芽,因此这一无观待因不一定。
驳:事实并非如此,稻芽观待它自己的种子等,所以它有所观待,而是无观待因这一点并不成立。
谓作有非刹那灭,观待毁灭之因也。
苗芽观待各自因,有实灭非待他因,
灭法无实无需因,是故不需他灭因。
对方又申辩说:那么,所作或存在也同样不是刹那无观待便毁灭的,而要观待毁灭之因锤子等。
驳:这两者完全不同,生芽需要观待各自的因,而作为有实法的坏灭是刹那性灭亡,因此不观待自因以外另行存在的其他灭因;如果认为灭法是无实法,也就无需任何因,因为它根本不牵涉因的事情。由此可见,毁灭并不需要观待其他灭因。
卯三、遣太过:
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辩方问道:你们自宗到底认为瓶子的毁灭是无实法还是有实法?其一、如果是无实法,就成了常有,如此一来,势必导致瓶子的无常与常有二者既是直接相违也是一个实体的结局。其二、如若那一灭法是有实法,就会有仍旧不灭的过失;假设除此之外的他法成立,则以他法形成而使他法灭亡显然不合情理。其三,如果同样是所作而不可能有常与无常两种情况的话,那同样是有实法也同样不可能存在有碍与无碍两种情况。你们的观点以上述理证有妨害。
驳:你们所发的这三种太过并不能推翻这里以所作、存在来建立无常的立宗,下面逐一加以否定,其一、尽管灭法是无实法,但不会变成常有,因为恒常与无常的分析只能应用在有实法上;其二,对于有实法来说,不超出一体与异体两种情况,但作为无实法,并不是这种分析的对境。其三、只要所作或存在的法已经产生就必然是无常的,绝不存在造作恒常与无常的不同因,而有碍与无碍此二者有迥然不同的因,所以这两者并不一样。
丑二(有害因)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如乌鸦会有白,有实法常不相违。
大自在派声称:比如,大多数乌鸦是黑色的,但也会有白色的现象。同样,由于有实法的能力千差万别,虽说瓶子等大多数有实法是无常的,然而大自在天等有实法与常有的同体存在这一点并不相违,由于它存在的因成立而无常的所立不成立,因此你们前面所说以存在的因证实无常是不一定的。
寅二(破彼观点)分二: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二、以因建立。
卯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
若能力变失常有,若无变则违能作。
常有的自在天如果不能起作用,那就是无实法,因此只不过你们对它命名为自在天罢了,实际上我们双方观点是一致的。所以,对于虚名不必争执。假设他能起作用,那么请问他在作事的过程中,由先前的自性中变化还是不变化?如果变化,就已失去常有的身份;倘若不变,那么起作用显然就矛盾了,因为他在不起作用的阶段始终不变的缘故。
卯二(以因建立)分二:一、运用因;二、认识论式之义。
辰一、运用因:
何法非作彼无实,如虚空常亦无作。
推理论式:无论是任何所知,只要不能起作用,就决定(遍)是无实法,如同虚空,常有的自在天也不能起功用。或者,常有的自在天(有法),是无实法(立宗),无功用之故(因),犹如虚空(比喻)。
辰二(认识论式之义)分三:一、论式之义;二、所立;三、因。
巳一、论式之义:
有法常有之遣余。
这里的有法仅仅是将对方所承认的自在天等常法的概念浮现在心中的遣余增益耽著为自相。
巳二、所立:
遮有实即所立法。
遮破有实法的无遮空性的本性就是所立法。
巳三(因)分二:一、宗法;二、建立周遍。
午一(宗法)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未一(破他宗)分二:一、破以现量成立;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
申一、破以现量成立:
谓宗法以现量成。缘取所破无需生。
有些论师声称:由于作为所破能起功用的有实法与所诤事恒常不变这两者相违的缘故,常有而不起功用的宗法以现量可成立。
驳:这种说法绝不合理,能破并不必决定生起缘取所破的量,例如,就遮破兔子头上有角来说,只要生起未见到兔角的量便已足够,而并不需要以见到兔角作为前提。
申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
有谓唯一分别受。邪分别皆不容有。
有些论师宣称:恒常不变而不起功用的宗法以分别念领受的唯一自证可以证明。
驳:倘若如此,那么外道也就不可能生起“是常有作者”的颠倒分别了,因为常法不能起作用这一点(以自证)成立的缘故。关于这一道理的深入探究在阿秋堪布的讲义中也有明示。
未二、立自宗:
是故刹那而空无,破起功用之因成。
谓自性常诸分位,变化故可起作用。
二者若一二法违,若为异体违能作。
所以,我们自宗在承认自在天常有的宗派面前,将恒常的大自在天作为有法,利用“它无有功用,非刹那性之故”这一能破之因而证实宗法,也可以说,是凭借这一因而通过比量来加以证明的。
对方说道:尽管自性常有,但由于整个过程迁变的缘故,既是常有也起作用是天经地义的事。
驳:自性与阶段二者如果是一体,就不该有变化、不变化两种特征,假设是异体,在无常的阶段能起作用,而自性常有不能起作用,这显然是相违的。
谓虽无有刹那灭,然有粗大之改变。
起始刹那若不灭,粗大改变焉容有?
辩方仍旧辩解说:虽然常法不存在刹那毁灭的现象,但在作事当中却有显现的粗大变化。
驳:如果从一开始就不是刹那灭亡,那么后来粗大的变化岂能存在?因为第一刹那尚未泯灭而依旧住留,就不可能有后面刹那产生的机会。
午二、建立周遍: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能起作用是有实法的法相,因此遮破起作用决定(遍)是无实法,如同虚空。
丑三、彼二因之必要:
言有害因之前行,无观待因非密意。
是故对治二邪念,方宣说此二种因。
有些论师说:有害因建立一切有实法毁灭的前提条件,需要无观待因来证实一切有实法不观待自因以外的他因,这种讲法并不是阿阇黎的意趣。实际上,正是为了对治认为一切有实法遇到灭因便灭、不遇灭因不灭,以及承许个别有实法尽管值遇灭因也不灭的两种颠倒分别才宣说了无观待因与有害因的。
壬二(能立彼生相属)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
谓以五层定因果。太过分故此非理。
其他论师提出:最初,火与烟均未看见,之后看见火,随后又看见烟,再后因消失而不见火,最后果消失而不见烟,依靠这五个步骤可以确定因果关系。
驳:如果这样就能确定因果,那么鼓声与阳光等也应该变成了因果关系。所以,你们的这种说法极其过分,不合道理。其实,只是依次变化的阶段性随存随灭,通过五个步骤也不能确定是因果关系,如果是自性随存随灭,只需三个步骤也能辨别是因果关系。
癸二(立自宗)分二:一、法相;二、确定。
子一、法相: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与俱有。
因的法相即是利益他法;果的法相则是被他法所利益。因也有两种,即饶益果之本体的为近取因,饶益果之差别法的为俱有因。
子二、确定:
彼即随存与随灭,有此二种三层次。
确定因果的方式:在一个清净的地点,最初(火与烟)二者均未见到,其后看见火,随即又看到烟,果随从因而存在即是确定同品,或者,首先看见烟正在产生,之后看不见火,随后烟也不见了,由因消失而导致果灭亡。通达以上两种三个步骤的任意一种都可以确定因果关系。
癸三、除诤论:
法相不成之太过,误他于此无妨害。
凡由非因所产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形象相同而误解,假立彼之名称已。
有些论师诤辩道:随存随灭的法相不成立,原因是,就拿着魔生病来说,因不可见;诸如,持诵总持咒而使障碍减轻,果不可见。因此,以随存随灭这一点并不能确定因果关系。
有些论师则声称:作为因的别法“檀香火”与果的总法反体“烟”,也成立随存随灭,如若依此而确定有因果关系,那简直太过分了。
还有些论师说:我们明明看见蚁穴中出现烟等,因此不能确定。
诸如此类凡是误解为他因的观点对于此处的立宗都无有妨害。
下面依次加以否定:其一、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建立不可见的因果,而是建立自性非远离如同眼前的火、烟一样的因果。其二、所谓的“总”(共相)是无实法这一点已经阐述过了。其三、非因的蚁穴中所出现的烟并不是火的真正果,因为它只不过是人们将形象相同所冒出的青色物误认为烟罢了,其实并不是烟,仅是取上烟的名称而已。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微尘合而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抑或前后之因果,互为异体而存在,
犹如由从火与烟,所生之果烟有别。
对方又辩道:如果非因所生的不是果,那么火的因本是木柴,结果石、铁磨擦所生的火就不该是火了。
答辩:石头与木柴等并不是火的近取因,而火的因是原本存在它们中的火尘,能将火尘汇集一处的因才是石头、木柴等聚合,比如,眼识的近取因是前面的眼识,它的增上缘才是眼根。或者说,前后的因与果各不相同而以他体存在,诸如:火所生果——烟的前刹那与烟自身所生果——烟的后刹那,作为果的烟也有这两种差别。
辛二、认识事相:
单独自相及共相,相属事相非应理,
乃是唯独于共相,误为自相之遣余。
单独的自相与单独的共相这两者相属的事相不合理,因为火与烟自相并不存在相属,而且依靠独立的共相也不能理解外境自相。自宗的观点,这一相属唯一是在分别心前,将共相误认为自相的遣余。
辛三(确定此等之方式)分二:一、片面确定之他宗;二、兼收并蓄之自宗。
壬一、片面确定之他宗:
能乐欢喜论师言,凭借伺察定相属。
诸尼洪师则承许,依凭正量定相属。
一、克什米尔因明大论师能乐喜宣称:暂时的相属虽然依量可以确定,但自相相属则依靠伺察方能决定,因为:尽管未取自相、未依赖因,但只是见外境还是存在的。
二、东方尼洪诸位班智达异口同声地说:决定随存随灭的量能确定相属。
壬二、兼收并蓄之自宗:
依量之力所产生,具有遣余决定性,
错乱伺察一实法,由此决定彼相属。
因现量是由三层次的力量所生,而缘取方式是具有决定性的遣余有境错乱而将对境自相共相二者妄执、分析为一个有实法,于是萌生“无火则烟不生”的念头,依此而确定相属。
总结偈:
有实外境无相属,二种相属皆增益,
共相误认为自相,由此生起相属念。
有实法外境的自相并不存在相属,而所谓的两种相属也是增益假立称为相属的,这种方式也是以将共相误解为自相而承认,生起“这叫相属”的相属分别念。
量理宝藏论中,第六观相属品释终。

第七品  观相违
己二(观察相违)分二:一、相违之总法相;二、事相之详细分类。
庚一、相违之总法相: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
任何法能害某某他法,就是他法之违品的法相。
庚二(事相之详细分类)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辛一、总说:
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
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关于违品,也有是有实法的不并存相违与一者是有实法另一者是无实法的互绝相违,这是观待对境的差别而承许有此二种的。
辛二(别说)分二:一、不并存相违;二、互绝相违。
壬一(不并存相违)分四:一、法相;二、相违存在之境;三、灭除所害之时;四、确定相违之量。
癸一(法相)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子一、破他宗:
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有些论师承许说:不并存相违的法相是存在于两个有实法的能害所害关系。如果对此观点加以分析,则不合乎实情,因为力量强大者是能害而不是所害,力量薄弱者是所害而不是能害,所以你们说既是所害也是能害是绝不现实的。
子二、立自宗:
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
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我们自宗声明:所害与能害二者不可能同时,而是像因果一样前后互为他体。何法作为导致所害无有力量的因,就称为能害。
癸二(相违存在之境)分二:一、认识相违;二、遣于彼之诤。
子一、认识相违:
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凡是不并存相违,既不可能是一个本体,也不可能存在另一者是无实法的情况。因此,有实法彼此之间是所害与能害,由于这二者的相续不会同时并存,所以是相续抵触,而不该是刹那相违,因为所害与能害是所生与能生的关系。
子二(遣于彼之诤)分二:一、遣除观察则非理之诤;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
丑一、遣除观察则非理之诤:
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
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
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有些论师说:外境刹那如果不相违,那么由于相续并不成立实体,因此相违的这一安立也就不合理了。
驳:并没有这种过失,由遇到能害的前前刹那中产生前所未有的后后刹那,其中,从所害相遇能害的第三刹那以后假立谓相续,可见,能害足可消灭所害而无有过失。
丑二(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答辩。
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违微尘若并存,则已相违不并存,
不并存则毁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时。
假设辩方说:冷触的微尘与热触的微尘相违的二法如果并行共存,显然与不并存矛盾。如果不并存,那么在相遇时摧毁一者,结果就成了因果同时。
寅二(答辩)分二:一、破他宗答复;二、说自宗答辩。
卯一、破他宗答复:
有者承许已隐晦,有者则许遇而转,
个别承许无接触,此等常派皆错谬。
设若并存失相违,若转则违许常有。
对上述观点,数论派等有些论师认为:所害冷触的微尘就像白天的星辰一样,隐晦在能害热触之内。有些吠陀派论师则认为:热触尘与冷触尘接触以后,冷触尘转变为热触尘。有部宗等个别论师则承许:微尘有间隔地环绕、聚合,虽然没有接触,但其他冷触尘来到的位置已被热触尘占据,从而使冷触尘不能组成粗尘。
你们这些声称微尘实有的观点都是荒谬的,无论是冷尘隐形在热触的范围内还是有间隔地环绕热触尘而存在,如果可以这样并存,就已经失去了是相违的立宗。如果冷触尘转变成热触尘,则与你们自宗承许微尘常有的宗旨相违。
卯二、说自宗答辩:
是故微尘生微尘,令无力故不相违。
所以,我们自宗承许:如果热尘与冷尘二者从前刹那产生后刹那,那么为数众多并具有能力者将对方变成为数鲜少而不具能力的微尘。由此丝毫也不相违,并且是所生与能生也具有合理性。两个具能力者不可能共存,为此也是不并存相违。
癸三(灭除所害之时)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子一、破他宗:
有谓三成事刹那,有说长久相共存。
长期共处不并存,此一相违实稀有。
有些论师宣称:所断与对治在三成事刹那并行不悖。个别论师也指出,从现在直到获得金刚喻定之间长久并存的所断与对治也是存在的。作者以讽刺的口吻说:这两种观点无论是哪一种,这种长期共处自性的不并存,除了你们这样的大智者以外,谁会知晓,这实在太奇特了。
子二、立自宗:
接触令无能力生,三刹那境违品灭,
生起决定令增益,不复生即识相违。
热触与冷触等所有外境法可以同时聚集,因此,第一刹那热触的多尘与冷触的少尘相遇,第二刹那,冷触不具备生起后面同类的能力,第三刹那,所害灭亡,能害产生。可见,外境无情法的违品相续是在第三刹那消失的,而作为增益等心识的相违,由于两种分别念一刹那也不可能接触,因此生起决定而使增益不再持续产生即是心法之违品消亡的形式。
子三(除诤论)分二:一、遣于外境相违之诤;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
丑一(遣于外境相违之诤)分二:一、遣观察有分无分则非理之诤;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
寅一、遣观察有分无分则非理之诤:
谓一刹那若无分,则粗相续皆成无,
如若有分成无尽,故三刹那难消失。
刹那原本无部分,相续亦唯刹那生,
微尘刹那不同故,于三刹那灭违品。
对方辩论道:一刹那如果没有三刹那之分,那么粗大的相续将无法组成。假设存在可分割的部分,也将变成无穷无尽。因此,违品在第三刹那消失之说难以立足。
答辩:作为刹那,观待时间的缘故,不可分割,虽然相续只是刹那连串生起,但组成微尘团与刹那完全不同,因为微尘观待方向故是有分,而刹那观待时间故是无分。所以,在第三刹那时违品不复存在。
寅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
有者如是而声称,冷触无阻之功能,
生具功能无功能,如何冷触无需用。
冷触无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
值遇相应俱有缘,方可出生彼之果。
有些论师说:与热触同时的冷触的无阻功能到底产生自己后面有能力的刹那,还是产生无能力的刹那,如果产生有功能的刹那,也就无需热触而自行灭亡了,倘若产生无功能的刹那,热触也同样毫无必要。
驳:冷触的无阻功能只是本身第二刹那的近取因,而无论要产生有功能的果还是无功能的果,都要借助于有功能或无功能的俱有缘相违才能生果,假设热触力量强大,则生起无功能的冷触,如若冷触力量强大,则生起有功能的冷触,比如,淤泥中土的成份占多数,就硬一些,如果水的成份多,则软一些。
丑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
谓所断体或断种,无论如何亦非理。
亦有断种之对治,定无增益无二过。
有些论师辩道:要使增益或所断的本体荡然无存,心专注在他处也能办到,并不需要定解,而要断除种子,定解也无能为力,因此,无论是两种情况的哪一种,都不合理。
驳:决定的相续通过串习能够断除种子,因此它也具备断除种子的对治。再者,只要决定一经生起,增益的本体就会被断除。所以,没有上面的两种过失。
癸四(确定相违之量)分三:一、破外境相违;二、建立心前相违;三、遣除诤论。
子一、破外境相违:
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
唯以分别念增益,而, 安立此为, 相违。
正如, 相属一样,相违在真实的外境中也不成立,原因是:如果能害强有力而存在,则所害无有能力而不生,当无有功能的所害生起时,强有力的能害已经泯灭。由此可见,(能害所害)相续不可能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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