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没有帐号?注册

布施网在线供佛布施网慈善点击“护国·报恩”甚深般若奥运报数系统布施网简体大藏经阅读
仁王护国网上坛城护国伽蓝阁在线祭祀如何使用般若奥运报数系统? 
查看: 3208|回复: 27

共修的好处------根据回家人老师讲解录音整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14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共 修 的 好 处


                                               -------根据回家人老师讲解录音整理


    共修有什么好处呢?

    共修最大的好处是结缘。一起共修的人如果有一个人成就了,他势必要救下面的人,因为他们曾经在一个法会上共修过。

    共修就是结缘,因为共修当中,没有谁比谁高,大家都在一起,都是同学。

    共修完,如果想把共修法会弄得更好,就在后面加一句话:“参加此法会者皆发一愿,如谁往生西方极乐世界,就倒驾慈航,把大家都渡过去。”那么,只要是参加共修的人,就都有了这样一个因缘。

    看白眉这样的大德——天天持戒,又不结婚,又过午不食,只要不犯五逆重罪,一般就往生了——只要逮住几个这样的人,那群人就都发了。

    第二、同样的一些人,在共修时法力更大。众生是因念力而生,一念一念一念,念念相续,如果有一个人,他的念头是妄念而正好别人是善念的时候,互相之间就有一个帮助,能把他带动起来。

    佛陀讲法,首先讲六和敬。里面有6个人都是修行人的话,如果有人捏造谣言,互相拆台破坏,就犯五逆重罪,为什么?因为他破坏共修。因为只要有6个人修行人,就算是一个僧团了,就是一个修行团队,如果那样做,就是破和合僧。一般没有敢破和合僧的,因为它已经进入了另外一个程序。

    共修时,是一个念头一个念头,6个人当中,可以你一个念头下来了,他的念头正好上,互相之间能带起来。因此当中,若有人互相拆台破坏的话,就破和合僧。而这就是五逆重罪,这个罪最厉害了,和杀害父母,出佛身血是一样的。

    第三、在这个过程中,大凡共修者,均是宿世间曾经在一起发过善缘的愿,这时又发了一个善缘的愿,这是续善缘。也许他们曾经发过一起给佛烧过香的愿,这样,就有一个缘份到一起共修。因佛缘聚。通过共修是加强佛缘聚,而有若干人是减少佛缘聚,譬如有人在团队里不好好修行,就是减少佛缘聚。而共修是加强佛缘聚,越加越厚。

    一直讲:要多结佛缘,只结佛缘,就这个道理。其实共修就是一个最好的结佛缘的方法。


        
        回家人师父慈悲,讲解共修殊胜愿力:
      
   “愿参加此法会共修者都发如是愿:无论谁先往生西方极乐净土阿弥陀佛处,因此法会共修而生的佛缘聚,皆倒驾慈航,将没有往生西方极乐净土阿弥陀佛处共修佛子,直到度到西方极乐世界阿弥陀佛处。”


    参加共修者在共修法会开始与结束时皆齐发此愿。
  
     感恩!

  
    阿弥陀佛,愿法界一切众生皆发菩提心,修习甚深般若,往生西方极乐世界,早登佛地,入无余涅槃。


http://bbs.bushinet.com/viewthread.php?tid=44814

发表于 2011-3-14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愿参加此法会共修者都发如是愿:无论谁先往生西方极乐净土阿弥陀佛处,因此法会共修而生的佛缘聚,皆倒驾慈航,将没有往生西方极乐净土阿弥陀佛处共修佛子,直到度到西方极乐世界阿弥陀佛处。”
发表于 2011-3-14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愿参加此法会共修者都发如是愿:无论谁先往生西方极乐净土阿弥陀佛处,因此法会共修而生的佛缘聚,皆倒驾慈航,将没有往生西方极乐净土阿弥陀佛处共修佛子,直到度到西方极乐世界阿弥陀佛处。”


发表于 2011-3-14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孝顺篇
阿弥陀佛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持戒篇
愿参加此法会共修者都发如是愿:无论谁先往生西方极乐净土阿弥陀佛处,因此法会共修而生的佛缘聚,皆倒驾慈航,将没有往生西方极乐净土阿弥陀佛处共修佛子,直到度到西方极乐世界阿弥陀佛处。
发表于 2011-3-22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愿参加此法会共修者都发如是愿:无论谁先往生西方极乐净土阿弥陀佛处,因此法会共修而生的佛缘聚,皆倒驾慈航,将没有往生西方极乐净土阿弥陀佛处共修佛子,直到度到西方极乐世界阿弥陀佛处。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4-23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喜赞叹 共修
发表于 2011-4-23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布施网 ( 渝ICP备16011535号 )

GMT+8, 2024-11-24 21:40 , Processed in 0.165787 second(s), 16 queries .

布施网法律顾问:周治均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9020511008028

© 2001-2012 布施网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14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