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没有帐号?注册

布施网在线供佛布施网慈善点击“护国·报恩”甚深般若奥运报数系统布施网简体大藏经阅读
仁王护国网上坛城护国伽蓝阁在线祭祀如何使用般若奥运报数系统? 
查看: 1402|回复: 1

[会员原创] 取消聚众淫乱罪提案背后的错误认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16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注意到,最近李银河抛出了一个希望取消刑法301条所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提案。在这里不想就这个罪该不该取消发表观点,仅就其在博客中的一些言论谈几点不同的看法:

        1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sex orgy)

        2、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

    在以上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李言必称西方,只要西方社会存在、认同的,就认为中国也应该这样干,完全丧失了一个读过书的人应该有的价值判断,沦为西方纵欲价值观的奴隶。不要以为换个新名词,叫什么sex orgy就可以掩饰集体性乱的本质。不要以为用文绉绉的换偶两个字就可以掩盖互相搞对方的老婆的堕落事实。不要以为加上自愿两个字就可以撑起公开呼吁性乱的大旗。


        3李说: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
        这是何等荒谬的论调,只要自愿,法律就不该认定有罪?如果现在有人说自愿被李杀死,不知道她干不干?几年前西方一位受虐狂自愿被他人吃掉了,也许在她眼中,虐与被虐是一种什么虐恋文化,在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全部是自愿参与的法律绝不应当认定有罪。哈哈。自愿这一口号,可以描述行为人主观意志的表达和实现,但不能解脱行为人的外部社会责任。在婚外邪淫盛行,家庭伦理败坏、离婚率攀升的今天,这位行将步入老年的女士依旧不辞辛苦的呼吁着尊重人们性乱的自愿,推起波而助其澜,不知是何居心。
   
       另外,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完全不符合中国法律的精神,《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的对象翻遍条文也找不到自然人的身体这一项。李应该知道今天是个法治社会,而身体在法律上属于人格权法所保护的对象,身体并不象一辆轿车或者一栋房屋那样物质化(虽然可能在西方社会中身体经常被当做发泄性欲的对象出现在所谓的sex orgy或者换偶活动中)。一个人即使贫困潦倒也不能像旧社会的穷人那样,日子过不下去了就把儿女或者自己的身体当做财产卖给有钱人。身体在今天的法治社会是有人格意义和伦理性的,那些有意无意占用别人老公或妻子的身体的小三、小四儿们,其实在公然侵犯着他人的配偶权,却扛着双方自愿的大旗藐视着受害人的抗议,挥霍自己的身体来败坏社会的道德。
   
    4
在对一个案件被告人马XX,女,19岁,伙同3名男女青年(钟,女,16岁;李,男,15岁;贺,女,14)将陈XX (男,18)绑在床上,玩弄其生殖器达两个多小时。陈走后,3名女青年又用同样方法玩弄李的阴茎。后来几位女青年又做过多次类似的事。检察院以流氓罪对马XX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经过分析后,李得出结论:十分荒唐。一群少男少女打闹调情也要判刑,令人不知身处何世。即使是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严酷判官也不一定会制裁这种天真幼稚的活动。李大妈真是疼爱孩子们,把发生在19岁的被告性侵犯18岁的陈XX(如果没看错,似乎都是成年人了吧)的行为轻描淡写为少男少女的打闹调情。真是不知所云!不过倒是可以理解,李既然一贯坚持成年男女的集体淫乱只不过是“性聚会”或者叫sex orgy(现在的学者很会这一套,同样的词换成英文或者加上个英文似乎就显得有学问,哈哈),那么,未成年的孩子们“打闹调情”一下,更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了。


        李义愤填膺地发出进一步质疑:如果这伙年轻人在一起玩弄的不是生殖器,而是头部或脚部,大约不至于获罪,为什么玩弄一下生殖器官就要获罪呢?乍听起来,这话真是有道理,脑袋和生殖器都是人的器官,怎么就不平等了呢?凭啥玩弄别人的生殖器是犯罪,而玩弄别人的脑袋或者脚就不是犯罪?!着实让我这样的大老粗们疑惑,哈哈。但仔细一分析,我们发现李大妈虽然坚持了“器官平等主义”,但无疑抹杀了器官之间本有的差异和社会大众的心理,众所周知,人们一般情况下总是把脑袋露在外面,把生殖器藏起来,而不是相反,因此玩弄脑袋和玩弄生殖器对被玩弄者来说,好像不会是没有区别的事情吧?否则人们走在大街上,随时可把感兴趣的人的裤子脱下来。就像拍拍对方的肩膀一样。(哈哈,凭什么拍肩膀没问题,脱裤子就有问题呢?)按照这样的逻辑,刑法典中的强奸罪也完全可以取消了,建议李女士再写一个取消强奸罪的提案,因为既然生殖器和脑袋没区别,不如干脆把强奸行为定故意伤害罪,更能体现器官平等主义,也正好借此彻底纠正社会大众生殖崇拜的错误。哈哈。


        时代真是不一样了,似是而非的观念到处都是。象集体性乱、换老婆这样伤风败俗的事情,加上西方自愿两个词的光环,摇身一变,就穿上了自由的马甲,横冲直撞。本人不是禁欲主义者,但对于那些转弯抹角鼓吹淫乱误导大众从而有意无意地摧毁这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底线的言论,实在忍不住要商榷几句。


        还是古人说得好: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纵观历史,不论中外,淫乱是败德、丧身、破家、亡国的重要原因。不少国内学者接触到西方纵欲文化,就投降了,就说看人家多自由,看人家多先进!流露出一副啧啧称叹的羡慕姿态,进而以使命般的责任感开始在国内“布道”,殊不知,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纵欲文化都是不能入流的快餐文化和垃圾食品,是物质世界里丧失灵魂者狂欢的证明。就拿“换偶”来说,一个人居然可以“无私地”拿丈夫或妻子和别人“换着用”,足见其灵魂的空虚,一个没有灵魂的人,自然不会相信自己的妻子或丈夫有灵魂,因此对“换偶”者来说,他们只不过是在交换一种财物,彼此之间发生的只不过是一种财产关系。物质化到这种程度,真是可悲!

        如果说私下的、秘密而自愿的性乱对社会危害不大,倒是稍微有一点点道理,毕竟似乎没有直接危害大众。但是,公然宣扬或鼓吹这种“自由”,就恰恰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为宣扬者已经不满足于个人的“自由”了,他们还要通过言语、舆论动员从而掀起社会的大众性观念的变革,影响到千家万户,让家家户户的夫妻们甚至青少年们都认为换偶合理、换偶伟大。这个工程如果进行的顺利,有朝一日,这些野心家就可以把整个社会搞成一个“集体性乱”的乐园。这正是我痛斥作为读过几本书但丧失良知的准知识分子的原因,丧失良知的准知识分子和打着自由旗号的欲望结合起来,就会败坏社会的风气和道德,因为摇唇鼓舌和著书立说是作为准知识分子的读书人的特长。
   

[ 本帖最后由 古檀清磬 于 2010-3-16 17:37 编辑 ]
发表于 2010-3-16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文章适合发在这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布施网 ( 渝ICP备16011535号 )

GMT+8, 2025-5-16 15:00 , Processed in 2.029085 second(s), 16 queries .

布施网法律顾问:周治均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9020511008028

© 2001-2012 布施网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14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