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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食文化] 佛教饮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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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谓,观念的形成必然会影响到身体的其他的
     佛教出现于印度的时候,佛教徒并没有特殊的饮食习惯和规定,因为印度是一个宗教信仰普遍的国家,凡是有宗教信仰的人,一定有大同小异的饮食观念。所以,原始时代的佛教徒乃至出家的比丘、比丘尼,过的是沿门托钵,所谓‘一钵千家饭’的饮食生活;他们不选择托钵的物件,也没有所谓洁净或不洁净,神圣或不神圣的饮食禁忌,为的是一律平等、广结善缘。相沿迄今,斯里兰卡、缅甸、泰国等上座部的佛教区域,还保留著当时的古风,也就是供养者供养什么就接受什么,没有选择、挑剔的余地,只要不是特为某一些托钵者而杀,纵然鱼肉等食物,也不拒绝,这就是为什么小乘佛教不规定必须素食的原因。
  素食是佛教所强调和鼓励的,如果能够办到的话,这是基于慈悲的立场,不是现代人为了健康和经济的原因。事实上,肉食既伤慈悲,也的确有损健康,所以,大乘经典如《梵网经》、《楞严经》等都强调素食,严禁肉食。
  至于荤腥,应有分别,所谓‘荤菜’,是指具有恶臭味的蔬类,例如:大蒜、葱、菲菜、小蒜等。《愣严经》说:荤菜生食生嗔,熟食助淫。在比丘戒律里面则规定:吃了荤菜要单独住,或者距离他人数步以外,并位于他人下风而坐,或者必须漱口至没有恶臭为止。这主要是为了不扰乱大众,所以,不得食荤。并且在诵经之前,为了不使听经的鬼神发嗔和起贪,最好不吃荤菜。所谓‘腥’就是指肉食。辣椒、胡椒、五香、八角、香椿、茴香、桂皮等都算是香料,不算荤菜,不在戒律所限。
  至于不得饮酒,在印度乃是佛教徒的特色,其他宗教不仅不戒酒,甚至认为酒能通神。本来酿酒不须杀生,并且可以成为药物之一种,不应列为宗教的禁忌;但因为佛教重视智慧,若多饮酒容易乱性,而饮酒之后还能够自制而不致昏乱的人不多,所以,为了保持经常清醒,利于精进的修行,特别是为了达成修定的目的,必须戒酒。至于一般大众,若据孔子所说的‘饮不及乱’,无伤大雅。所以若受五戒而不能戒酒,也可以舍掉酒戒或不受此一酒戒,还不失为三宝弟子。
  若将酒当做菜的佐料,如已没有酒味,失去醉人的力量,应该不在酒戒之限。故在中国的新兴宗教──所谓理教也戒酒;当在必须用酒的场合,以醋代理,例如以醋代替烹饪的佐料,因为此时的醋已无酒性。
  如果进入荤菜馆或居家时家人之中有人吃素,也有人吃荤,能够使用荤素两种不同炊具和食具,是最为理想。因为荤素的气味不同,对于饮食者的感受也不一样,为了习惯上的理由,保持清净是必要的。可是禅宗的六祖惠能大师,在开悟传法之后,隐于猎人队伍之时,仅吃肉边菜,而避菜边肉。不吃肉是为了慈悲众生,还吃菜是为必须生存,因此在生活条件不许可强求的条件下,用肉食的炊具来煮素食,那也不是不能接受的事。
  对于菸、麻醉品的观念,在佛制的戒律,可因病而由医生处方使用;不仅是菸,乃至于酒,在不得不用的情况下,不算犯戒。当然,不能假藉治病而贪口腹之欲去吸饮菸酒和麻醉品。抽菸是为防止瘴气,在瘴疠发生和弥漫的地区,出家人可以适量地吸菸;否则,为了威仪,应该戒除。若是为了刺激、嗜好、无聊等原因而抽菸,那就不为佛戒所许。在南方热带地区,嚼槟榔也是为了防止呼吸器官感染疾病;但是在不为治病的情况下,那就成了有失威仪和损伤形象的一种恶习。
  菸、槟榔都非饮食中的必需品,对人体少用是为了治病,多用则有害无益。例如:酒精过量者中毒;菸的尼古丁则伤肺损气并为致癌的原因;槟榔的液汁,有损牙齿的健康,令珐琅质受到腐蚀,佛教徒能够不用最好不用。
至于蛋类,应该是属于腥类,因为它可以孵成为雏,而且它的味道,就是腥味,如果持素清净的人,最好不吃。虽然现在养鸡场所产的鸡蛋,是无性的,在消费市场所买到的都是属于无生命的;但它很显然地并非植物,若从杀生的立场,吃无性卵,不算犯戒,也无损于慈悲,若以素食的习惯而言,便应当避免了。
最好,关于乳制品,不属于肉食,也不属于腥食,因为牛羊吃草及五谷,所产的乳汁也不含腥味。饮乳既未杀生,也不妨碍牛犊、羔羊的饲育,而且是由人来饲养、控制乳量的生产,不会影响雏儿的生长与发育,所以,在佛的时代,普遍饮用牛乳,而且将乳制品分为乳、酪、生酥、熟酥、醍醐等五级类,是日常的食品,也是必需的营养品,不在禁戒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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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1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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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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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孝顺篇
小圆 发表于 2013-4-21 11:37

阿弥陀佛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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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持戒篇
小圆 发表于 2013-4-21 11:37

阿弥陀佛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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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香馨 发表于 2013-4-2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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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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