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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善法] 视同销售付款方不要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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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视同销售付款方不要应如何处理
对于免费赠送给客户的样品,公司视同销售,照常开,但是对方不要,请问会有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购货方不要,贵单位也需要开具。为了不产生滞留票的问题,建议贵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 根据征管流程规定: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具体:纳税人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的,需要向《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普通的,需要向报纸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填报《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清单》(1份),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陈述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将作废的丢失,应该先按上述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凭《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清单》等证明购买新。 上海  http://www.ttc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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