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25号公告将资产损失的申报形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
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存货被盗损失属于专项申报形式,应按专项申报要求的内容进行申报。
二、第25号公告中,存货与其他非存货类被盗损失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相关证据资料中仍应具备“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