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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觉音尊者在《长部》注释书中说,法有四种意义:属性、教法、圣典、事物。于《法聚论》的注释书《殊胜义》中,则除去教法而加上因。属性之法又译做德,如佛陀所具备的十八不共法,即是德法。

佛、法、僧三宝中的法宝,则意味着是教法之法,同时也代表显示于教法中的真理——涅槃。其次,九分教的法(法藏),是圣典的意思。九分教是未形成《经藏》以前的教法分类方式。

第三‘因’,是指能生善法、恶法等结果的法,如善法之中,就具有生善的力量;而无记法等便不是因。

第四事物的法,是佛教独有的概念,这种理解是三吠陀与古奥义书所没有的。佛陀所觉悟的法,也包含在这一意义中。佛在开悟中就是悟到涅槃,这是真理,同时也是实际存在。换言之,现象方面的存在,本身就包括了‘永远的实际存在’、‘真理的性质’;而发现了与真实存在合而为一现象的性质,即是‘见法’。这个法,明显地显示在诸法无我、缘起与缘生法这类用法中。

原始佛教所说的法,并不全然指‘个体事物的存在’,而是指使现象成立的基本存在。如构成人的色、受、想、行、识等五蕴便是法,色蕴、行蕴二法之中又可再细分。色指肉体和物质,肉体方面立有眼、耳、鼻、舌、身等五根的法。最后的身根是触觉方面的法,因为遍及所有肌肉,所以也可以指身体。然后基于身根,眼根(视觉)、耳根(听觉)等感觉器官方面的法便存在。因为由这五根组成了心理、生理上的肉体,所以这些便被立为法。


至于外界的物质,则被分为色、声、香、味、触五境。眼根所见的色,是狭义的色,即颜色和形状;颜色方面区分为青、黄、赤、白等,这些都是个别存在的法。接下来细分为声、香、味、触,触是指依触觉(身根)所认识的对象,包括地、火、风三大元素。

接着在五蕴说中,包含在行蕴中的心理方面的法,有作意、慧、念等,因为信、精进等也可以用心理上的力量激发出来,所以也是存在的法。至于烦恼方面,则有贪、嗔、痴、慢、见、疑等法。如此一来,就立了几个心理方面的法。在《经藏》较新成立的部分,这些法被分类为五蕴、十二处、十八界。

如上述法之中包含有许多事物,但原始佛教并没有将法的数目确定下来,而且仅是这些基本上的存在,也无法断言就可以立为法。只是如果试着列举原始佛教经典中被称为法的项目,大致上便是如上的解释。亦即将那些存在,还原为生理上、心理上的诸法,期待在法观之中,理解存在的真实相。这样的法便是无我,依缘起法而成立。


缘起是相依、现起,意思是由于相依相关而成立的存在;同时也显示出,因其他的‘缘’而存在,这可以用‘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的公式来表示。由于在空间上,缘起成为依存关系,故表现为相依性。世界相依而成立这一特质,无论佛出世或不出世,都依法而定,依法而确立。众缘聚集时,便成立新法,故这能生的缘和所生的法之间,自然具有关连。此一关连,在时间上可追溯到遥远的过去,在空间上可推展到整个世间。

时间上的法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直线式的关连。例如谈到生命这件事,生命来自双亲,而双亲又共有四位父母,这四位父母又得自八位父母,辗转上推,可以追溯到十六位、三十二位、六十四位。以这种方式追溯之后再详细思考,可知生命由无数生命汇聚而成。其中生命与遗传所具的普遍性、永恒性,便是‘法性’。缘起所成立的存在称之为法,其理由可以说就在此。空间的关系可以说也一样,可见世界的存在都互相关涉,亦即缘起的世界就是‘连续的世界’。

但是,因为法是单独存在者,所以具有孤立的存在面。例如贪,被认知为贪,能够发挥贪的力量,这是因为它是与其他隔别的独立者。阿毗达磨佛教从这一点,将法定义为‘能持自相,故名为法’。因此,法是具有自相(特相),与其他有所隔别,能清楚认识的;由这个立场来看,法和周围的‘缘’断绝。

法之中具有连续面与断绝面,其中也有法的普遍性和个别性,这都是因为法的缘起性质。所以说,‘见缘起者即见法,见法者即见缘起’。这是因为法具有自相,有确实的作用(成为因),同时也是无常、无我的。法是无常、无我一事,佛在五蕴教说中也有所揭示:“色蕴无常,无常者即是苦;无常、苦而变易之法,则是无我。”


法具有自相、同时又不能自立,因为须待缘(他力)而生,是故必然会逐渐变成非本来的样子。‘坏灭’是有为法的本性,三实相显示出这个道理。‘诸法无我’和‘诸行无常’有表里的关系,加上‘诸行是苦’为三实相。所谓诸行无常,指存在的一切都不断流转,变成不是原来的样子,无常即是有为法的本性。

但因为逐渐变化的事物无法固定地把握,所以用‘行’来表现,这显示出整个缘起相续的存在状态。存在无可免于流转,而凡夫却执着于想要使其不变,所以导致‘诸行是苦’。流转的存在相续不断,一切都息息相关;而从变化而言,连续中仍有差别,这就成立了具有自相的法。因为法的另一面是流转的行,所以法不能成为固定的实体,这一点就表现为‘诸法无我’。

如上述,当了解无我与缘起的道理,就能够了解到,存在是一种具有法的状态;也就是说,知道了法,就可以知道存在的真相。缘起说是依缘起的道理,以法的观点表现人生的存在状态。它由无明、行、识、名色、六处、触、受、爱、取、有、生、老死这十二支分构成,故称为十二因缘,也称为十二支缘起。这些支是成立于法的存在,无法体会缘起、没有能力观法的人,就没有观十二缘起的能力。换句话说,站在基于我执的固定立场所见的十二支,纯粹是观念而已,因为不是法,所以也不算是缘起观。而如果处于普遍性与个别性来看待这十二支时,法观就成立了。
发表于 2011-5-5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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