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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布施网] 网上发言不能肆无忌惮 骂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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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报恩行宁 于 2016-7-5 22:46 编辑

云鹏 发表在 法网拾零 华声论坛 网络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给网民提供了自由发布言论的阵地,但因其自由性,网络也成为某些人大打“口水战”的阵地,并引发了很多名誉权侵权案件。 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在网络聊天室中,大家互相见不到面,即便借助摄像头等专用聊天工具,可以看到对方的尊容,但也不知道对方姓什名谁,何方人士。因为这种隐蔽性和虚拟性,网民无所顾忌,说话随便多了。但正因为如此,一些本来生活中的谦谦君子,到了网上就完全换了一副面孔,肆意发泄自己的情绪,把人性中的弱点暴露无遗,稍有不满便恶语相加。 大多数在网上骂人的网民有这样一个错误认识:网上的纠纷网上了断,大不了被网络管理员踢出聊天室。其实不然!即便是网络上虚拟的人,也是和生活中存在的人相对应。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骂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早在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便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如果发现有网民违反这些规定,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此《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其次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上骂人实际上仍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侵权的方式和载体比较特殊而已。由于网络的高度开放性及网上言论的随意性,对社会的巨大影响不可低估,在网上辱骂他人,对他人名誉带来的损害比日常生活中辱骂他人更加严重。所以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网络上骂人传播的速度、范围以及影响力来看,应该认定为“公然”。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1-3-4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报恩行宁 于 2016-7-5 22:46 编辑

网 上 骂 人 违 法 案 例 案例一:广东南海市某电脑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互联网上用恶语骂人一个多小时,佛山市公安局对这家公司给予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2000年7月31日晚,南海市一家电脑公司一名员工以网友“Sufen”的名义,上网登录到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主办的“五月网”聊天室,用粗话侮辱一名网友,后来又用极其下流的地方语言在网上辱骂网络管理员,时间长达一个小时,严重干扰了电台网络工作。该台技术人员即向佛山110报警。后经调查,发现辱骂者为南海市某电脑公司的员工。佛山市公安局认为这家公司因对上网电话管理不严、对员工教育不力,以致出现员工登录聊天室侮辱他人的事件,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据悉,这是国内首宗因在互联网上骂人被处罚的案件。(《羊城晚报》2000年10月14日) 案例二: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侵犯名誉权案。因不堪忍受前夫利用互联网对自己进行辱骂,苏某将余某告上了法庭。 2002年3月16日,苏某的男友收到电子邮件,其中大量使用了贬损性语言揭露“苏某的真面目”,并用“勾搭”、“鬼混”等词汇描述她与其他男性朋友的关系。类似的邮件还同时发送给苏某本人和她的朋友们,有的内容长达8页之多。苏某因此和男友分手,陷入了万分痛苦中。后在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处的帮助下,证实发送该邮件的电子邮箱正是苏某前夫余某的。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余某赔偿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另一对昔日的恩爱夫妻在网络上结下仇怨的案例。张某和李某在经过两个月的网恋后走进了婚姻殿堂。由于彼此了解不多,感情很快产生了裂痕。孩子出生后不久,张某就提出了离婚。某家媒体根据其妻李某的自述撰写了两篇文章。文章登出后,李某向张某的朋友、原工作单位及与他有业务关系的人发送附有该文章的信件和电子邮件,还在某著名网站上制作网页,上面的照片为他们不满周岁的孩子手举“我的爸爸不是人”的大幅标牌。张某为此丢了工作,于是将前妻、某媒体及转载单位和文章的作者告上法庭。(《北京晨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3-4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报恩行宁 于 2016-7-5 22:46 编辑

案例评析: 网民发帖侮辱他人,网站赔了人家6000块钱不说,还得在网站上刊登4个月的赔礼道歉声明。昨日记者获悉,因未及时删除网站上有辱他人形象的帖子,深圳海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川)被告上法庭。 去年8月20日,署名为libangtuliaode的作者,在被告的网站bbs.coatingol.com电子论坛上发布了“有在用河南惠康公司(以下简称惠康公司)胶粉的吗?请指教。”的帖子,之后有33人相继进行了回复。 8月28日,署名为“水性漆”的作者在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骗人的河南惠康公司”的帖子,其中含有“他们公司的产品,什么胶水技术都是骗人的,我是上当者”等内容,之后先后有23人对此帖子进行了回复。 9月15日,署名为“chengshi”的作者,在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关于河南惠康公司内幕”的帖子,内容为“河南惠康实业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假冒产品为主的建材公司,公司经理李某某以前就是老巩县造假复合肥的,他的胶水配方是剽窃别人的,胶粉更不能相信,本人所讲半句假话天打五雷轰”。之后有21人对此帖进行了回复。 由于这些帖子无任何根据,河南惠康将深圳海川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今年1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深圳海川赔偿河南惠康经济损失6000元,并在网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4个月。然而,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惠康公司认为,由于其侵权,惠康公司的销售额大幅度下降,6000元的赔偿不足以弥补他们的损失,并向深圳海川提出60600元的经济赔偿。 惠康公司同时还称,深圳海川网站上的这些帖子,无任何根据地对惠康公司的商业信誉、名誉进行侮辱、诽谤,甚至对惠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人身攻击时间长达6个月,因此,要求深圳海川在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6个月。 深圳海川上诉称,帖子的内容基本上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评价,且有相当多的帖子系正面评价。所以电子论坛本身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用户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谁跟的帖子河南惠康应该找他们去。 深圳海川同时还称,深圳海川不知道“河南惠康”、“惠康公司”等网名即现实中的“河南惠康实业有限公司”,所以,不应当承担管理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发表于 2011-3-4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孝顺篇
本帖最后由 报恩行宁 于 2016-7-5 22:46 编辑

发表于 2011-3-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持戒篇
本帖最后由 报恩行宁 于 2016-7-5 22:46 编辑

阿弥陀佛 随喜赞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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