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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坛负责人高度注意:论坛接受余晓悟捐赠的20座经幢的行为,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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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论坛负责人高度注意:论坛接受余晓悟捐赠的20座经幢的行为,面临法律风险。


尊敬的布施论坛相关负责人:

    贵论坛见习版主余晓悟师兄,曾于2010年8月期间,向贵论坛捐赠经幢20座,用于支持贵论坛的“第二届般若护国奥运”活动。见http://bbs.bushinet.com/viewthre ... &highlight=20%D7%F9
    此20座经幢来源于余晓悟师兄在地藏论坛发起的,由佛弟子捐资制作的280座楞严经幢中的一部分。因此,此20座经幢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余晓悟师兄本人,而是属于在地藏论坛全体发心制作楞严经经幢的捐款人,余晓悟师兄无权处分其中的任何一座经幢,更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现在的事实是:余晓悟师兄将无权处置的20座经幢无偿捐给了布施论坛,并且布施论坛接受了这份捐赠。致使布施论坛面临着向地藏论坛的捐资人返还经幢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末学建议:对于尚未发放出去的经幢,立即停止经幢的发放,返还给地藏论坛的捐资人;对于已经发放出去的经幢,迅速与地藏论坛的捐资人商谈,以争取获得广大捐资人的追认和同意,如此,方能解除因经幢问题给布施论坛带来的法律上的风险。

      末学期待布施论坛负责人及律师的答复。
      南无地藏菩萨摩诃萨!
发表于 2011-1-27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經請我們的管理層跟進這事,感恩師兄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末学礼敬布施论坛的管理层!


南无地藏菩萨摩诃萨!
发表于 2011-2-8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孝顺篇

回复 1# 的帖子

一、http://bbs.bushinet.com/viewthread.php?tid=116964,请参考。
二、反对你的观点:

反对。
余晓悟对经幢有处分权。
那些捐助的人在捐助的时候已经把处分权交给余晓悟了,允许余晓悟将经幢结缘,而且没有明确约定必须结缘的对象。
所以,余晓悟只要不是把经幢倒卖了赚钱,只要是免费结缘的,就是合法的。
尽管地藏论坛的网友认为余晓悟不应该将20座经幢无偿结缘给布施论坛,但是,请问没有出钱的网友:你们管得着余晓悟如何结缘吗?再问出了钱的网友:由余晓悟结缘是你们自己发心同意的,你们现在想翻悔,难道就符合国法、佛法吗?在国法里,你们当初允许了由余晓悟结缘,现在又不允许了,这是违约,在佛法里,你们布施出去的财物,就不是你们的,而是别人的,别人才有处置权,你们要去干预别人处置财物,不仅违背戒律,而且还造成布施不得不是波罗蜜的浪费。
所以,提醒楼主一下,既然精通法律,请不要干“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愚蠢行为。
单就余晓悟经幢事件而言,出过钱的网友,有权要求余晓悟公开账目,接受监督,这是正当的,如果余晓悟不公开账目,不接受监督,网友们可以质疑其存在贪污问题,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报案,请求调查,但是,关于余晓悟将20座经幢结缘给布施论坛的行为,与账目无关,也不构成任何犯法或犯罪。
楼主提到法律,那么我告诉楼主:布施论坛接受余晓悟无偿布施结缘的20座经幢,是没有法律风险的。
针对余晓悟经幢事件,唯一的切入点,就是账目问题,余晓悟不公开账目,是错误的,但是,作为网友,即使是出钱人,也没有权利强迫他公开账目,但如果有出过钱的网友认为余晓悟经幢事件的账目存在问题,那么,报案余晓悟涉嫌贪污还是可以的,但余晓悟是否贪污,不是网友们说了算,得司法机关根据证据说了算。
余晓悟也说过,他等着跟警察交代。既然还有网友不放心,找个警察去让他交代就是了。
地藏论坛上对余晓悟经幢事件关注的人那么大多,也不缺乏神通广大之辈,无论是于公于私,相信都有能够请动警察的能力的人,还怕什么呢?赶紧行为,请警方介入调查,自然真相大白。
否则,这样含血喷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能使问题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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