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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法师]僧人的衣食住行(释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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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自《无量香光网文章集锦》

●[其它法师]僧人的衣食住行(释乘一)
僧人的衣食住行
编辑:释乘一
来源:闽南佛学
  内容提要:衣食住行是人类的常规生活模式,人类从出生便在家庭、社会、学校等周遭环境中逐渐养成一定的生活习惯。僧人出家后的修行同样离不开衣食住行的生活,但有着与世间的不同之处,为便于僧众了解自身的生活习惯,本文主要从戒律的行持介绍僧人的衣食住行,凸显其教育作用。希望对僧众学习、行持乃至养成如法的行为习惯有所帮助,更希望僧众在日常的生活行为中深入体现佛法的解脱内涵。
  关键词:三衣六物辗转净施四药受药结界
  作者简介:释乘一,闽南佛学院讲师。
  衣食住行是凡夫众生的依托,佛法在世间的流布也遵循着这一原则,即使在做一切事情都本着“应无所住而生其心”而为之。如《金刚经》中,佛陀也表现得非常平凡,一样的入城乞食、用食、洗钵、洗脚,敷座而坐。出家比丘上乞佛法以滋养法身慧命,下乞饮食滋养色身,当然一切的衣食受用还含有令众生种福田之意义。所以比丘之衣食住行又不同于在家凡夫。比丘为了更专心修习出世之法而不直接从事生产,四事供养都来自十方施主。因此,受用以少欲知足为原则,要注意避免世人的讥嫌。以这样的出家生活不断完善僧格,使自己虽然也如世人一样需要穿衣吃饭却能在其中度化众生。比丘应于衣食住行中建立利于修道的健康方式,而非世间人昏昏碌碌地如动物般为活着而活着,因此,本文就此四者概略解说比丘所受的生活教育,及由此养成少欲知足的僧格内涵。
  一、僧衣的如法使用
  有关僧衣的原始资料有:诸部律典的衣犍度,《行事钞·二衣总别篇》,《随机羯磨》及《羯磨疏》的《衣药受净篇》。近代的研究成果有:印顺法师的《教制教典与教学》中有《僧装改革评议》、《僧衣染色的论究》两文论述了僧装改革的问题,当然也述及佛世时的僧衣,特别注重佛制僧衣的究竟用意。圣严法师的《律制生活》中有《论僧衣》、《迦那衣是什么》、《僧装的统一与改良》等,既注重原始律典的规定,又努力为今时之适用作了沟通。
  (一)由必须如此(制)到允许
  如此(开)的随机演变《行事钞》云:“夫形居世累,必假威仪。障蔽尘染,勿过衣服。” 〔1〕受用衣服之目的是为“障蔽尘染”,是人与人相处必应具备之威仪形象。而僧尼受用更应遵循少欲知足利于修道及化导众生的原则,《萨婆多论》所说佛制三衣的五方面用意则能全面概括僧衣的受用原则及好处:“1.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故;2.不能有惭愧;3.不中入聚落;4.乃至道行不生善;5.威仪不清净故,制令蓄三。”〔2〕
  僧衣之制定及使用有一从制到开的演变发展过程,这无非佛陀随顺众生不同报体所需而作的一再开缘。《戒本疏》中说到六种次第开遮:1.面王比丘但用胎衣;2.但三衣,此为正制;3.开蓄百一物;4.开蓄长衣;5.开用被褥等重物;6.天须菩提受用众宝而一宿得道,“上虽通开,不为养报〔3〕”是诸多开许所应遵循的原则。此六种次第总摄为制衣及听衣两类,制衣即佛陀规定必须受持受用之衣,包括三衣、钵、具及滤水囊等六物;听衣指佛陀允许比丘根据需要而多加受用的衣物,包括百一物及诸长物等。
  僧尼衣服来源于最初的粪扫〔4〕所得,及后开许的檀越布施二种方式:粪扫衣是世人遗弃的衣服,比丘拾取浣洗香熏后即可披用。其中,粪扫衣的获得也有多种方式。《四分律》云:“粪扫衣有十种:牛嚼衣、鼠啮衣、烧衣、月水衣、产妇衣、神庙中衣、若鸟衔风吹离处者、冢间衣、求愿衣、受王职衣、往还衣,是谓十种粪扫衣。”〔5〕这是最为肮脏也为世人忌讳的衣服,中国人对此不解也无法行持。圣严法师说:“如在中国,要是拿女人的月经布来做出家人的‘如来衣’,岂不视为最大的不敬。”〔6〕但若忆及跟随佛陀出家的比丘绝大多数都是当时有声望地位极尽享受的贵族子弟,他们放下世间的一切名利一心一意随佛出家,主要是以法资身修道。外在的这种取衣方式能有如是效果:“1.体是贱物,离自贪著;2.不为王贼所贪,常得资身长道,又少欲省事须济形苦。故上士着之。”〔7〕这种少欲知足的精神是现在比丘所要继承的,这也正是僧格的内涵,虽然未必外相上真要穿着不堪。
  开许比丘接受檀越施衣是以耆婆施衣为起因,据《四分律》所载:耆婆因治波罗殊提王之病有功而得一贵重衣之赏赐,便以此衣供养佛陀并请求佛陀允许比丘们接受檀越施衣。〔8〕接受檀越施衣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僧众安居结束若受持迦絺那衣有五个月,若不受持迦那衣则有一个月,是为法定的接受施衣及寻求衣服的时间,律中称为“衣时”。随缘接受檀越施衣给予众生种福田之机会,为了防止干扰修行,又作了一定的时间限制。可见,佛陀照顾到了比丘自利利他的修行。
  由于有些比丘无限制地接受许多衣物,在跟随佛陀人间游化时带有许多累赘,也有损出家众的威仪形象,因此佛陀亲自作了于寒冬时节在初中后夜次第穿着三衣而得安稳度过的试验,最后集比丘僧作出“自今已去,听诸比丘蓄三衣,不得过蓄”的规定。〔9〕三衣做成田相条纹起于佛陀与阿难于南方游行时看见“有田善能作事畦畔齐整”而令阿难如此为比丘们作衣,并告知这一深远的意义:
  过去诸如来无所著佛弟子着如是衣,如我今日。未来世诸如来无所著佛弟子着如是衣,如我今日。刀截成沙门衣,不为怨贼所剥。从今日已去,听诸比丘作割截安陀会、郁多罗僧、僧伽梨。〔10〕
  《释门章服仪》云:“且条堤之相,事等田畴,如畦贮水而养嘉苗,譬服此衣生功德也。佛令像此,义不徒然。”〔11〕
  三衣与袈裟并非可以画等号,“此袈裟衣从色得名,下文染作袈裟色,味有袈裟味。”〔12〕《佛学大辞典》解云:“五正色之杂色曰袈裟色,六味之杂味云袈裟味。”袈裟,其含义是不正、坏、浊、染、杂等,开始音译只是写作“加沙”,后来因为一直用于衣服上,所以都在其中加了衣部,可见袈裟并非衣之专有名称,所表示的意义主要指坏色衣、染色衣而已。三衣因为翻译时没有对等之词,诸部律典中也有翻为卧具、敷具〔13〕等。就衣之功德利益而言,可以翻译为离尘服、消瘦服、莲花服〔14〕等。不管翻译如何,其功用丝毫不受损减,如《四分律》云:“虽被袈裟服,不能除怨恨,则不应此衣。”《僧祇律》云:“三衣者,贤圣沙门标志。”《贤愚经》载坚誓兽王忍受披袈裟之猎人的杀害,是因为知道“着袈裟者,当于生死疾得解脱”。〔15〕因此我等应珍惜敬重此代表着解脱的袈裟。
  三衣各有功用,可从多角度加以解说,为方便理解,表示如下。〔16〕
  三衣的作用与名称对照表
  安陀会郁多罗僧僧伽梨1.从事解说内衣上衣高胜衣2.从用解说院内道行衣入众常服入聚落及伏外众衣3.从相解说五条七条九条~二十五条4.从价解说下价衣中价衣上价衣5.从时解说夏时着春时着冬时着
  坐具是“为身为衣为卧具”而制,因比丘除随身六物外,再无多余的财产及事务的牵挂,游行各地时能随时随地休息禅坐等,因此,为了使此身体、三衣乃至僧团或寄宿处的卧具不至于弄脏而制定随时携带此坐具。根据《四分律》的规定,坐具的大小是长四尺广三尺,若不够用,则广长四边再增加一尺,〔17〕增加应有增加的痕迹,不可一开始就做成长五尺广四尺。坐具也应用布料重迭而作,新布料二重,旧布料四重。今时中国已经没有依佛所制使用坐具,只是象征性地在举行法会或给大德法师礼拜时使用,这样使用的本意是为了表示非常恭敬。然圣严法师对此严加批评,认为这是一种我慢之礼,恭敬之礼难道还另要物体垫着此身?并广引诸律论加以论述。〔18〕
  滤水袋也是比丘必备用品,以此袋滤水而后方可食用,滤后应把袋中之虫送回水中,故止持戒中有不可用有虫水及不可饮有虫水二戒。《四分律》规定:“不得无漉袋行半由旬,无者僧伽梨角漉。”即使常住一处也应慎重选择水井等,若无法得到无虫水饮用,应另择住处。如此谨慎护念细小生物是比丘的慈悲行,道宣律师说:“物虽轻小所为极大,出家慈济厥意在此。”道宣律师时已少有人护持此戒,更有甚者,对持此戒者冷嘲热讽:“今不肖之夫见执漉袋者,言律学唯在于漉袋。”〔19〕今时更不知滤水袋为何样了。
  三衣六物为佛所制,百一物及诸长物是佛陀应比丘所需的开许。百一物并非总数上必须或只有一百种用品,“百”只是一个概数,“一”则表示比丘的诸多用品中一种类型只能储备一件,不需受持也不需说净,仅靠个人之记忆所及而记识之,所以百一物也称百一记识。因此,虽无受持说净之麻烦,也需要记住自己根据需要而储备的用品,由此需记住之麻烦而令比丘去除贪著心。
  所有六物之外,不能百一记识而需要更多用品的都是长物之限,“长”即多余之意。《僧祇律》云:“我弟子着三衣足遮寒苦。若性不忍寒者,弊故衣随意重着。”这是佛陀根据需要所做的开缘。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其品类众多难以尽述。律中也因为比丘们每使用一件物品时都询问佛陀,或有比丘一而再再而三的使用白衣或外道衣等一些对修道无益之物,最后佛陀为弟子定出这样的总原则:“自今已去,一切白衣、外道衣,并不得着。若着,如法治。”《中阿含经》所说指出受用一切物品的总原则:“我说一切衣服、饮食、床榻、园林、人民,得蓄不得蓄者皆不定。若蓄便增长善法,我说得蓄;反此不得。”〔20〕因此,此中也不再罗列长物之项目。而在中国来说,比丘们使用佛陀开许之听衣更多,甚至听衣之使用频率及效用更是超过了制衣,佛陀所制的三衣六物仅是作为门面的装饰及法会的庄严。若能依佛所制如法受持说净而如法使用,这也无可厚非,故下小节说明如何受持说净等。
  (二)如法受持、说净及使用
  三衣六物应当受持,诸长物应当说净,“护三衣如眼目”如是珍惜爱护僧衣。
  首先说明三衣的如法受持。三衣应当是清净取得,如上所说粪扫得或檀越的主动供养,而非邪命求得。《四分律》云:“不以邪命得、激发得、相得、犯舍堕衣不得作等。”三衣的质料“必须厚重熟致者”,避免轻薄缺乏稳重或是伤害众生生命的丝绸之类的布料。为充分利用较薄的布料,佛陀规定了可以重迭作衣,新布料要求大衣两重,余二衣一重即可;旧布料则大衣应四重,余二衣两重;粪扫衣的破布料则随意几重而作,这些要求目的也在于庄重而实用。颜色要求是青、黑、木兰等素色,青黄赤白黑等五大纯正色不成受持,可以染成袈裟色而受持。大小也有一定的规定,《四分律》说:“听以长四肘,广二肘衣作安陀会;广三肘,长五肘作郁多罗僧;僧伽梨亦如是。”〔21〕然而,每个人的报体大小不一,穿着同样大小的衣服势必影响整体形象,所以佛陀也说根据身材大小而决定穿着,所谓“度身而衣,量腹而食”。
  三衣之田相制作因缘如上已说,今略说其横竖的条堤之相。根据竖之条数而命名五条、七条乃至大衣的二十五条;横中堤数也有长短不等的间隔,五条一长一短,七条至十三条皆两长一短,十五条至十九条皆三长一短,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皆四长一短。如此有规律的横竖相间绘成圆满的田相福田衣。至于为何三衣的条数皆是单数,道宣律师解释说:“所以只非偶者,以沙门行慈,仁育为本。同世扬化,故数非偶也。然着服者,知慈悲故。”元照律师也随加解释:“只为奇数,双为偶数。阳生阴杀,故取阳数,意令内省。”〔22〕道宣律师于大衣中有二十五条为上上品之安立,今人也视此为上上者而令僧团中上上者披之,其实佛陀本人于众中也仅披粗布十三条僧伽梨而已。就当时之布料难得而言,二十五条应是布料太过细碎而一再地割裂其整体性,绝非今时为了好看作为显示地位的标志。蕅益大师也说:“僧伽梨,宜九条,或十一条。贫屡无措,事不获已,乃用二十五条,名后后品,非上上品也。”〔23〕
  三衣必须条相分明,可以根据布料之足够与否而选用不同的裁做方式。《五分律》云:“若得衣财,先作割截,乃至不足作安陀会割之,又不足蹀叶作〔24〕。”大衣及七衣有割截、蹀叶乃至没有条相的缦衣等三种作法,五衣还可以加有褶叶一法。此四种方法为,割截是布料足够时将布割裂开重新依照一定的条相缝合起来,蹀叶指另外用条叶贴缝到缦衣上,褶叶只是在原来缦条的基础上褶出条纹,缦衣则没有条相。〔25〕佛制三衣必须具足,若当时缺七衣而正好得到一件多余的九衣,则此九衣可以受持作为七衣之用,这即是属于本位衣的“正衣”及暂用他衣代替的“从衣”之分类。因此,三衣各有二十四品共七十二品〔26〕的互相受用周济之可能。
  要使三衣变成具有自己使用权的功用必须通过受持的作法仪式,两人面对面的对首法是受持三衣的最恰当方式,无人对首时的心念法是其开缘。今以五衣安陀会的受法为例说明,受者具足威仪手捧五衣对对方说:“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会五条衣受,一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27〕对方说:“善!”受者答“尔”即成受持。对此文辞稍加解说则能知道如何套用此一格式受持他衣:第一句请求对方专心协助我完成这次法事,第二句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姓名,第三句称说三衣的梵语名称及相当之条数,因僧伽梨有九条至二十五条的不同条数,第四句说明其横堤的长短割截情况,最后一句说明此衣是何种制作方式。心念法之文词只是除开第一句,同样要求具足威仪心念口言,如此方成受持。
  说净法的制定缘于六群比丘的过多贪蓄衣服,因此此法之目的也就在于令比丘减少贪心,少欲知足以便有更多的精力投入修行。长衣戒中要求比丘得到多余的衣服应在十日内作净施法,当然在这以前或者一受完比丘戒后就可以请五众中一人作为长期的固定的“衣药钵净施主”,因为衣食等都是生活所需。请好净施主后,以后有物品时就能随时对一同众比丘对首作辗转净施即可。净施主的两种分类随净施者衣物在自己身边随用而仅是作法说明属他的辗转净施,及净施者衣物即在净施主处的真实净施二种方式而产生。比丘随自己所需选用适当的方式,但这些都需要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然后再如律中所说之仪式进行作法,其文辞摘录如下:
  1.请辗转净施主:“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为衣药钵辗转净施主,愿大德为我作衣药钵辗转净施主。慈愍故(三请)。”2.请真实净施主:“大德一心念!今请大德为衣药钵真实净施主,愿大德为我作真实净施主。慈愍故(三请)。”〔28〕
  正式说净时一定要对一比丘作法,没有比丘相对则开许用心念法,心念法则通过十天十天的舍受互换而达到不犯长之目的。对首之间的互相问答如下:
  〔一转〕大德一心念!此是某甲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大德,为辗转净故。
  〔二转〕(彼受净者)言:大德一心念!汝有此长衣未作净,为净故与我,我今受之(当语言:汝施与谁)?答言:施与某丙(为净主名字)。
  〔三转〕大德一心念!汝有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我,我今受之。汝与某丙,是衣某丙已有。汝为某丙故,善护持,着用随因缘(若钵、药并准此)。
  对首法中其实有三次辗转,弘一大师曾画三转之图:
  辗转净施的三转图(弘一大师画)
  甲一转乙二转丙
  三转
  (注:甲:财物主,即说净者;乙:对首者,即受净者;丙:净主,即净施主。〔29〕)
  一转中,财物主甲因为担心犯长衣之过而需作辗转净施,所以告知受净者乙。二转中,乙知道甲要作辗转净施,但需问清楚甲原先将此衣施与何人,甲回答说明此衣已经净施与净施主某丙。三转中,乙表示愿意成就这一桩好事,并告知甲:某丙已有此衣,嘱咐甲为了某丙应当如法穿着使用此衣。
  三衣即便是粪扫所得,加法受持后就应爱惜珍敬,视为佛陀所赐的荣耀,自身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所以平时使用即应保持干净,如《十诵律》所说:“衣服恒须净洁如法,不尔则人非人诃。”若不护持三衣自身惭愧也不能令世人生善。若有所坏应及时缝补,并如其所坏的大小补之。《十诵律》还说:“护三衣如自皮,钵如眼目。着大衣者不得摙木石土草、扫地、敷卧具、坐具等,不得脚蹑、敷坐、卧上、身着。”五衣是作务衣,所以应区别各自的功用而令能长期发挥作用。离衣宿戒说若离三衣宿经明相出则犯舍堕罪,因此三衣必须随身,这是诸部律的共同主张。《四分律》云:“行则知时,非时不行。所行之处,与衣钵俱,犹如飞鸟,羽翮相随。”〔30〕由于三衣在中国只是起着庄严的作用,即使一时不在身边也无露身之丑,所以现在只是象征性地遵从佛教而携带在身边,最多以夜里乃至明相为护持的界限,以此免于舍堕之罪。
  其实,比丘认识三衣之重要及功德利益也许比学习其中的作法受法更为紧要,在此,再次引文证明三衣之功德,愿受持者欣乐于此。《悲华经》云:
  如来于宝藏佛前发愿,成佛时,我袈裟有五功德:一者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见之四众,于一念中敬心尊重,必于三乘受记;二者天龙人鬼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诸人得袈裟乃至四寸,饮食充足;四者众生共相违反,念袈裟力寻生悲心;五者若在兵阵持此少分,恭敬尊重,常得胜他。若我袈裟无此五力,则欺十方诸佛。
  《僧祇律》云:“僧尼有戒德,俗人索破袈裟段欲禳灾者,得与小者等。”〔31〕
  (三)守持避世讥嫌的
  制止性戒条止持戒的规定有一部分是因比丘的不如法受用衣服而有,一方面的过失是自身不能增长道法,另一方面是令世人讥嫌毁谤三宝断其善根,令佛法失去化导众生之作用。据统计,比丘戒中有关衣服的戒法共有41条。(1)三十舍堕:第1-17、23、24、25、27、28、29、30条;(2)九十单堕:第24、25、59、60、85、87-90条;(3)众学法:第1-8条。这些规定不妨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以利于说明及守持。
  1.恐忙于经营衣服荒废道业故不许受用过多衣服:舍堕的第一长衣过限戒、第三月望衣戒、第二十八过前受急施衣过后蓄戒〔32〕等。其中长衣戒规定了十日内必须说净多余的衣服,因为佛陀虽许随需要受用长衣,但有的比丘受贪心驱使,不断地储蓄,致使根本没有因为需要而储蓄众多长衣,佛陀制定若不如法说净将犯舍堕。这一如法说净起到制止无止尽的贪蓄之效,一者经常找人对首说净并不容易;二者说净之语已经声明也接受对方的劝谏“善护持着用随因缘”;三者不再因为经常料理那些衣服而荒废道业。说净法上节已说,此不再述。
  2.应爱惜所拥有的衣服:舍堕的第十四减六年作卧具戒、第十五不贴坐具戒等二戒及单堕的第六十新衣不作坏色着戒。佛制不许以新三衣替换尚未用满六年并且尚可穿用的旧三衣,为抑制“喜新厌旧”之心而令用旧布贴在新坐具上,得到新衣也应牢记先使之坏色而后方受用。如此要求比丘不追求奢华,爱惜物命,珍惜自身依报所得,充分发挥每一物品应有的功用,令施主福报绵长。
  3.爱护佛制之三衣,不可一时离身:舍堕的第二离三衣宿戒、第二十九有难兰若离衣宿戒。严格而言,三衣是一切时应当随身,戒中虽然以明相出为结根本罪的标准,这应是为末世比丘所着想,今时能护明相也是值得随喜赞叹。
  4.为防情爱淫欲之产生而制止比丘使唤非亲里浣染衣等:舍堕的第四取非亲里尼衣戒、第五使非亲里尼浣故衣戒、第十七使非亲里浣染毛戒,单堕的第二十四与非亲里尼衣戒、第二十五与非亲里尼作衣戒。因为相互之间不是亲里关系,一者恐日久生情,二者恐造成对方经济上的困难或尴尬。
  5.施主虽施无厌而受者应知足:可以说除以上诸戒各有摄属外,其余的舍堕及单堕戒都是过多的贪求引起了居士讥嫌。如劝增衣价戒、劝二家增衣价戒等。
  6.应如法穿着僧衣:众学法教导了穿戴应整齐,不可有反抄衣、衣覆头、衣缠颈等不威仪的形象。应立足于一处穿着,穿戴完毕可左右顾视检查是否整齐,确定整齐后方可举步行走,行走过程中不需也不应再左右照顾衣服了。佛制三衣穿着起来确实庄严,今时中国自造的一些衣服虽非佛制,也不若三衣之庄严,但穿着上依然要求整洁如法。
  时至今日,有些戒是不持而持,如舍堕的第二十七过前求雨衣用戒,今时根本没有在露地利用雨水洗澡的做法,当然也无求雨衣乃至过前求而犯此戒的产生。但虽无犯该戒的可能,也应从该戒的制定缘起中学习应注意羞耻、注意护讥嫌,可延伸为僧尼不应到游泳池或大河等处游泳等。其他诸戒亦应从缘起体会佛意。诸戒中,犯得最多的可能是长衣过限戒、离三衣宿戒及众学戒法,所以六聚忏法中也详解舍堕的此二戒及以之为例说明忏法,众学戒法则是常当留意。因此,此处再特为解说长衣过限戒及离衣宿戒的守持。
  具备六个条件则犯长衣过限罪:1.是己长衣;2.属己已定;3.应量财;4.不说净;5.无因缘;6.过十日则犯。若能明了此六个条件,则能如法说净而避免犯此戒。1.比丘知道现在所拥有的衣服在三衣〔33〕之外,非佛陀制定必须受持之衣服。辨别长衣可从以下五种情况进行排除:一者属于佛制需加法受持的,如三衣;二者百一物随记识而成受持;三者重物如被褥八不净财等;四者已经犯了三十舍堕的其他罪,因此衣若已犯舍堕则没有再在长衣过限上多犯一罪,这是道宣律师一再纠正历来的错误观点而说“财无再舍,罪不双结”〔34〕五者虽入长限但是开缘所许,如“负债未入,他寄未入,买得未入,或虽入手决舍与他,或共物未分”等;2.自身知道此衣服确实属于自己私人所有;3.此衣来源清净,即不是贩卖等已经犯了舍堕之衣,只要所得之财犯一罪,则不应于另一戒相上再结其罪。此衣材料如法,非丝绸等伤害众生的布料。此衣大小最小是长一尺六寸,宽八寸,若有小于此尺寸的仅犯突吉罗罪;4.得衣后十日之内应找人对首说净而没有这样做;5.没有律中所说的开缘;6.过了十日,第十一日明相出就正式判犯舍堕罪。
  开缘情况是:若十日之内说净,或送给他人,或当时以为被贼偷走了,或确实遭受了夺衣、失衣、漂衣、烧衣等灾难,或三衣遇到这些灾难后将长衣当三衣受持着用,或送给人家当被褥,此则属于重物,或只是代其他比丘保管而已,非自己之衣。由犯缘与开缘的相互对照,可见佛陀的慈悲摄受。《多论》中概括了佛制此戒的用意:“1.因开蓄长贪于俗利,坏道功德财;2.比丘积贮与俗无别,失信敬心;3.违佛四依,非节俭行故。”〔35〕佛弟子等应当依教奉行。
  具备六缘犯离三衣宿罪:1.是三衣;2.加法受持;3.人衣异碍;4.不舍会;5.无因缘;6.明相出犯。下面再做简略分析:
  1.比丘三件衣,比丘尼五件衣;若是百一记识之物则犯吉罗,若是长衣则无离宿之过。2.加法受持。3.比丘与衣不在一起。此中说到人衣之间的一定范围,若一个作法摄衣界或自然摄衣界内没有染碍、隔碍、情碍〔36〕等障碍,那么随其作法界之范围,自然界本身再加周围十三步势分的宽度,人与衣只要在这样的范围内皆是护衣,都不犯离衣之过。反之则是“人衣异碍”,人与衣因为不在如法的范围之内致有犯戒之障碍,则须亲手拿衣方免离衣之过。4.若遇难缘无法亲手拿衣或人衣皆在不如法的范围内,此时可以用心念法“舍”衣,此是以缺衣之突吉罗轻罪抵换离衣之舍堕重罪,“会”则指尽量赶回如法的范围内会衣。5.没有如法的因缘,道宣律师综合了七缘:(1)通过对首或心念法舍衣,如此用轻罪换重罪,或僧众做羯磨法允许不堪携带笨重大衣的老病比丘离衣(2)大众安居结束受迦絺那衣而可享受离衣之暂时开缘(3)作法界中随处摄衣(4)兰若恐怖处允许离衣六夜(5)遇到命梵行等难(6)安居结束即使不受迦絺那衣也有一个月的离衣开缘(7)因为僧塔或要事因缘允许六夜离衣无过。〔37〕这七缘其实就是开缘。6.第二天明相一出则犯舍堕。
  通过如法的作法受用僧衣,对一块普通的布料赋予解脱的内涵,正是僧人与俗人穿衣上的区别。不懂得如法受持的作法,不认识这些作法的意义,势必只是将此解脱衣视为普通的布料。因此,如法受持三衣、说净长衣等作法将使得比丘在衣服的穿用上处处导向解脱。长衣的说净以及止持戒的规定都教导比丘受用僧衣应少欲知足,应学会在僧衣的受用上养成比丘少欲知足的僧格品质,如此才是真正过出家的生活。
  二、饮食受用上的止持与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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