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没有帐号?注册

布施网在线供佛布施网慈善点击“护国·报恩”甚深般若奥运报数系统布施网简体大藏经阅读
仁王护国网上坛城护国伽蓝阁在线祭祀如何使用般若奥运报数系统? 
查看: 526|回复: 0

权益受到伤害是你该怎么去维护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2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侦探员说遗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能否做得到维护呢?我们该如何去做呢,来借助于一则案例来分析下,王桐向胡安借款10000元,同年4月5日,王桐又向其借款20000元。2007年1月,王桐发生交通肇事死亡,其遗产被其妻子刘云、父亲王成功、母亲高玉丰继承。2007年5月,胡安向法院起诉,要求三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经查明,王桐与刘云的夫妻共同财产为12万元。王桐死后,三继承人已经提起继承诉讼,王桐的遗产已被分割,三继承人各分得20000元。
    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及具体的细节分析如下:
    1.三被告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责任,由于该债务系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各被告均应清偿10000元。
    2.该债务是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而三被告继承的是死者的个人财产,故只清偿死者的个人债务,即该笔债务的一半15000元,其余15000元债务属于被告刘云的个人债务,应由该被告承担,其他二被告无清偿责任。
    详细分析一,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其个人应当清偿的债务,才能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何谓“应当”,笔者认为,自然人死后,其遗产有两部分,一部分存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部分存于家庭共有财产。在继承开始时,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将从这些财产中分割出来。自然人死后,死者的个人债务由死者的遗产来清偿没有异议。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此时由生存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异议。问题在于,如果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生存一方承担而不用遗产清偿,则对生存的一方明显不利,因为该债务本应由死者清偿,只是由于死者死亡而无法清偿。反之,如果用遗产清偿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则对继承人明显不利,原因在于这种清偿将导致生存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责任,尤其是生存的一方至少取得了遗产的一半。同理可证,对于家庭共同债务也是如此。所以,“应当清偿的债务”不包括与死者有关的全部债务,而仅仅是死者有责任、必须用遗产清偿的债务。
    详细分析二,若财产在继承前未分割,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再行分割。则剩余财产为9万元,该9万元的一半属于死者的遗产,由三被告分割,每个被告可分得1.5万元。该1.5万元属于三被告的可得财产。如果三被告清偿该夫妻共同债务,三被告虽以清偿债务为限承担责任,但每人应当承担10000元,三被告的可得财产为5000元。可以看出,若清偿死者夫妻共同债务则对除刘云外的继承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刘某的必然责任,而不是王成功、高玉丰的必然责任,如果二人放弃继承,则原告可就30000元债权全部向刘云主张。如果夫妻共同债务远超过三被告的继承份额,则用死者遗产清偿债务后,对未清偿的债务,仍由刘云承担责任
     法院将法律、司法解释中的债务定义为“死者个人债务、死者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半、死者家庭共同债务应清偿的一份”,符合立法宗旨和公平原则,是正确的。所以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决和第二种意见。这是一则法律案件,有理绝对可以胜诉这是上海私家侦探si_tan11_24员一向认为的观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布施网 ( 渝ICP备16011535号 )

GMT+8, 2024-11-24 08:02 , Processed in 0.137353 second(s), 16 queries .

布施网法律顾问:周治均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9020511008028

© 2001-2012 布施网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14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