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没有帐号?注册

布施网在线供佛布施网慈善点击“护国·报恩”甚深般若奥运报数系统布施网简体大藏经阅读
仁王护国网上坛城护国伽蓝阁在线祭祀如何使用般若奥运报数系统? 
查看: 1884|回复: 10

杀生、食肉得宿殃短命报,而且祸及子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16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古檀清磬 于 2012-4-18 11:12 编辑

       最近几年,常见到杀生食肉带来的果报:
       朋友甲的叔叔做屠宰业,30多岁就去世了,留下房子、票子、妻子、孩子和车子,独自走了。
       朋友乙的舅舅做屠宰业,40岁就去世了,朋友乙的爸爸也杀生,朋友乙居然从上高中时开始莫名其妙高血压,严重到晕倒。
       朋友丙的父亲中途开始杀猪,结果从此本来一切顺利、人人健康的家庭出现诸多不顺,而且丙的妹妹不断的到医院做手术开刀。
       朋友丁的父亲杀猪很多年,丁从小就有头疼病,跑遍各大医院,检查结果都显示没问题,可就是头疼,还经常晕倒。后来遇到佛法,吃素诵经,逐渐有好转。
       朋友戊家里开个个小餐馆,每天杀生,结果戊的儿子高中就开始得了抑郁症,长大后抑郁症更加严重。戊本人也经常晕倒。


       这样的真实的例子太多了,不胜枚举!《地藏菩萨本愿功德经》中说:若遇到杀生者,说宿殃短命报报”,真是丝毫不爽!《大智度论》中说:诸余罪中,杀生为最,诸功德中,放生第一。杀生导致的病痛、灾难、短命、祸及子孙等种种果报太多了,很多杀业重的人,直接就得癌症、白血病、糖尿病等重病绝症,如果懂得了这里面的因果,赶紧忏悔,多诵经回向超度被伤害的众生,多放生行善,就有一线转机。实在是值得警惕,不要造杀生食肉的恶业!

发表于 2011-11-18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9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9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孝顺篇
因果不虚,远离杀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2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持戒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2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杀、盗、淫、妄、酒,杀业最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古檀清磬 于 2012-2-3 12:27 编辑

        《楞严经》四种清净明诲中,佛陀明确开示了不能杀生的的原因:杀生导致众生之间无休止的报复,导致“人死为羊、羊死为人”酬还宿债的苦难轮回,所谓“杀心不除,尘不可出”。同修们有什么关于杀生的人、事见闻,因缘果报,恭请在这里发帖布施,唤醒因缘众生,不再造作杀生恶业,功德无量!~南无阿弥陀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古檀清磬 于 2012-2-3 12:37 编辑

      阿难。又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杀,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杀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杀,必落神道。上品之人,为大力鬼。中品则为飞行夜叉诸鬼帅等。下品当为地行罗刹。彼诸鬼神亦有徒众。各各自谓成无上道。我灭度后末法之中,多此鬼神,炽盛世间,自言食肉得菩提路。阿难。我令比丘食五净肉。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无命根。汝婆罗门,地多蒸湿,加以砂石,草菜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为肉,汝得其味。奈何如来灭度之后,食众生肉,名为释子。汝等当知。是食肉人,纵得心开似三摩地,皆大罗刹,报终必沉生死苦海,非佛弟子。如是之人,相杀相吞,相食未已,云何是人得出三界。汝教世人修三摩地,次断杀生。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二决定清净明诲。是故阿难。若不断杀修禅定者,譬如有人自塞其耳,高声大叫,求人不闻,此等名为欲隐弥露。清净比丘及诸菩萨,于歧路行,不蹋生草,况以手拔。云何大悲,取诸众生血肉充食。若诸比丘,不服东方丝绵绢帛,及是此土靴履裘毳,乳酪醍醐。如是比丘,于世真脱,酬还宿债,不游三界。何以故?服其身分,皆为彼缘。如人食其地中百谷,足不离地。必使身心,于诸众生若身身分,身心二涂,不服不食,我说是人真解脱者。如我此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3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


食素、戒杀、放生、念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3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随喜赞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布施网 ( 渝ICP备16011535号 )

GMT+8, 2024-11-22 16:29 , Processed in 0.155951 second(s), 16 queries .

布施网法律顾问:周治均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9020511008028

© 2001-2012 布施网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14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