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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在一家企业进行税务辅导时,该企业账务上 “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经询问得知,该企业2010年10月存放在仓库材料被盗窃,损失达10余万元,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了报案记录证明,2010年12月向税务机关办理了资产损失报批手续,申请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该企业就将这笔损失一直挂在账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杭州http://www.fapiaohzh.com/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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