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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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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广大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意义重大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七大指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诉讼案件逐年上升,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可以在诉讼和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提供便捷、灵活、高效的法律服务,可以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上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一系列新部署。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法律成为调解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最规范、最透明的手段。广大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可以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中,积极引导当事人把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处理,运用法律手段和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这符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落实调解优先原则、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周永康同志在2008年全国政法系统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对于当前大量的社会矛盾、经济纠纷,如果采取对抗性、专业性强、期限较长的诉讼途径,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精力上乃至心理上沉重的压力和负担,最后的执行结果也难以保证。律师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能够帮助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诉讼风险和诉讼压力,依法方便快捷地解决利益纷争,这是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化解矛盾纠纷的好办法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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