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没有帐号?注册

布施网在线供佛布施网慈善点击“护国·报恩”甚深般若奥运报数系统布施网简体大藏经阅读
仁王护国网上坛城护国伽蓝阁在线祭祀如何使用般若奥运报数系统? 
查看: 5300|回复: 33

请论坛负责人高度注意:论坛接受余晓悟捐赠的20座经幢的行为,面临法律风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7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布施论坛相关负责人:

    贵论坛见习版主余晓悟师兄,曾于2010年8月期间,向贵论坛捐赠经幢20座,用于支持贵论坛的“第二届般若护国奥运”活动。见http://bbs.bushinet.com/viewthre ... &highlight=20%D7%F9
    此20座经幢来源于余晓悟师兄在地藏论坛发起的,由佛弟子捐资制作的280座楞严经幢中的一部分。因此,此20座经幢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余晓悟师兄本人,而是属于在地藏论坛全体发心制作楞严经经幢的捐款人,余晓悟师兄无权处分其中的任何一座经幢,更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现在的事实是:余晓悟师兄将无权处置的20座经幢无偿捐给了布施论坛,并且布施论坛接受了这份捐赠。致使布施论坛面临着向地藏论坛的捐资人返还经幢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末学建议:对于尚未发放出去的经幢,立即停止经幢的发放,返还给地藏论坛的捐资人;对于已经发放出去的经幢,迅速与地藏论坛的捐资人商谈,以争取获得广大捐资人的追认和同意,如此,方能解除因经幢问题给布施论坛带来的法律上的风险。

      末学期待布施论坛负责人及律师的答复。
      南无地藏菩萨摩诃萨!

[ 本帖最后由 班措 于 2011-1-27 13:54 编辑 ]

评分

参与人数 1人气 +1 收起 理由
妙宏. + 1 只要是无偿捐给佛子就行。不要汇款经余骗子 ...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1-1-27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布施网同修注意,余晓悟在地藏论坛面对诸多质疑而不澄清,又在此地继续表演,大家不要轻易上当受骗。相信布施论坛是个正信的道场,有义务有责任帮助地藏论坛的同修揭露事实。南无阿弥陀佛。

评分

参与人数 1人气 +1 收起 理由
妙宏. + 1 我很赞同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1-1-2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7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孝顺篇
请布施论坛的管理者和律师用客观中肯的态度看待地藏论坛师兄过来发表的诸多帖子.
发表于 2011-1-27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子入世大讨论之持戒篇
论坛是大家的,我们都很珍惜!
我相信哪位佛友也不愿意看到论坛有诈骗发生
还请各位师兄慎重!
发表于 2011-1-27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意提醒布施论坛的同修们,以地藏论坛布施事件为戒,善款善用,小心上当受骗!
发表于 2011-1-27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无地藏菩萨
发表于 2011-1-27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善良与软弱不是一个概念
忍辱和逃避也是两码事
还请小余出来解释一下
如果你认为你还是有良知的话
及时回头----------不要走广的后尘
发表于 2011-1-27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无地藏菩萨
发表于 2011-1-27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布施网 ( 渝ICP备16011535号 )

GMT+8, 2024-11-24 15:33 , Processed in 0.140520 second(s), 17 queries .

布施网法律顾问:周治均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9020511008028

© 2001-2012 布施网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140号

返回顶部